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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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宁政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86号二○○六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

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宁政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规定程序产生,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总监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二)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掌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户数、分布、资产质量、资产收益等情况;(四)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活动的董事会和经理会议,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及资料,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调度及投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变动(包括所投资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变动事项)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六)负责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七)定期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状况;(八)协助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及财务审计等具体工作;(九)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决定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国资公司是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市直属企业集团,是被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市政府为市国资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出资者权力。

三、市国资公司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包括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等,不行使行业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四、市国资公司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大型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任务。

五、市国资公司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力。

此次授予市国资公司经营的资产包括:市政府办公厅部分代管企业的市权国有资产,市计委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对金融证券保险企业的投资,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或国有资产。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定市国资公司授权范围内国家资本金总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宁政办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中总公司包含总公司本部以及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公司国有资产,是指受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浦口新城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包括各种形式投资与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运营考核评价和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总公司是由扬子集团与浦口新城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市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办法的规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股权比例对所投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总公司资产经营部是总公司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按照股权比例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评价,并且定期分析和上报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状况,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对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采取直接或者委托两种监督管理方式。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8月17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企业管理者,是指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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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八条(禁止或限制投资规定)(一)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确需用自有资金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二)企业一般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如因资产重组或买壳上市等需要,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第三层级企业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四)限制参股性(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

但市属企业之间或市属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合作投资合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参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对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投资,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可以以参股的方式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五)限制不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以外的非政府指令投资。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市属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一)市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市国资委自收到年度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三)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调整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市属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程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国资委外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管理)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 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1、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2、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3、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 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3) 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4) 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5) 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 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四) 市属企业管理的项目:已纳入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核准和备案的时间)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申报,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审核内容)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措施;(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核准或备案反馈意见)(一)核准管理。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分为两种形式: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准予备案”并签章。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附提示意见”并签章,另附提示意见反馈市属企业,市属企业应执行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

对其中市国资委明确提出否决意见的,市属企业董事会对该项目的原决议应停止执行。

必要时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应提供的材料)企业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请示或者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四)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五)资金来源专项说明;(六)有关投资协议;(七)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专家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请备案的,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表。

第十八条(项目重大调整)(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单项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的;4、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十九条(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市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

企业应于每年8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市属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后评估)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投资考核管理)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进度监测和投资效果预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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