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完善论文

合集下载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一)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一)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一)摘要: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常年产值为依据,以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城市的发展建设,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借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可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逐步完善。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农民Abstract:Ourcountry’scompensationstandardonexpropriatedLandalwaysonarequisitionbasisofave rageyearoutputvalue,gettingdevelopmentofcityinpriceoflandlosingfarmers’interests,itisill-adapte ndexpropriatedandcompensati onsystemofdevelopedcountriesprovidesacompletereferenceforourcountry.Ourcountry’sLandexpr opriatedandcompensationsystemcanbeimprovedbyenhancingthecompensationstandard、improvinglandexpropriatedandcompensationway、establishingandperfectingthesocialsecuritysystemoflandlesspeasantsetc.Keywords: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farmer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公共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丧失土地上的权利,对于原权利人应当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范围、标准、原则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原则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一、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借鉴(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土地立法中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的观念。因而,“公平补偿”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平补偿,其含义究竟是指弥补财产权人完全损失的“完全补偿”,还是仅给予“适当补偿”呢?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大致有三种: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对平等的财产权的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以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对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对非国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对私有建筑用地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征收等),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要求。纵观各国法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着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权利社会化的转变,也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与项目。综观各国立法,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甚为广泛,现仅以英国、德国立法为例阐述如下: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2)营业损失补偿(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的或持续的损失);(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英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3)租赁权损失补偿;(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由上可见,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除土地补偿外,大多将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及其他因土地征收引起的各种附带损失均列入补偿的范围。(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在上述补偿项目中,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补偿制度的又一重要问题。现仍以英国、德国的补偿标准为例: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公开市场的市价,并且不得因征收而给予被征收入救济或其他优惠;(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害。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由上可见,各国(地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价为准,使被征收人既无法获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损失,实属公平合理之补偿。(四)土地征收补偿的方法。各国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现金补偿为主,但考虑到目前现金补偿在土地价格评估技术不足和地价狂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领取的补偿费根本无法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各国也例外地规定了一些现物补偿。例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即在土地被征收人的要求下,土地需用人另造耕地和宅地以代替补偿金的部分或全部)、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又如,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亦有代偿地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例外补偿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可谓改变补偿方式单一化的有效措施。(五)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西方各国都意识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重要性,精心设置了本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型程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程序;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重型程序。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补偿原则。(1)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地价;(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补偿;(3)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2.补偿项目及支付对象。补偿包括向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3.补偿、安置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至于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内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4)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而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三、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框架不完善由于土地征用事关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国策,因此,宪法以及关于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应做出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尤其是在我国对“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除了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迟土地开发时机之外,较低的征地成本带来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延迟成本。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谈我国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

谈我国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内容提要:本文以宪法和法律对征收、征用的相关规定来探讨我国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从公法的角度看,它作为一种私有财产保障的具体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和虚位的情形。

这很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征收、征用制度的宪法地位;进一步界定征收、征用制度的目的和范围;进一步规定征收、征用制度的补偿条款;进一步完善征收、征用制度的程序限制。

公法的理念的确立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收、征用制度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结构缺失制度构建“征收、征用”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国家依法使用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房产等。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到,征收、征用制度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和个人(或集体)。

所以,从不同的主体出发就导致了对征收、征用制度的不同理解:即私法的角度和公法的角度。

前者把征收、征用理解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后者更关注的是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限制。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收、征用权,重要的是征收、征用的法律限制。

”“政府征收、征用构成了对财产权的实质性制约,而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宪法上的限制,反过来是对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一、我国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及其效率2004年的修宪对征收、征用制度作了很大的调整,第10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体现出了我国现行宪法修改与时俱进的特征,其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

但是,我国的征收、征用制度不论是立法上还是适用中都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如以上宪法第10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都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确立征收、征用的两个前提:一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是依法进行。

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的保护

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的保护

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的保护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已经成为主要的工业和城市用地的来源。

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结合土地征收制度中关于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做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推进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农民权益;保护;完善一、土地征收制度中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我国实行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然而实际上,我国却尚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共利益项目,同时缺乏具体的、可供参考的程序性法律进行土地的征收,这使得大量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谋取私利,严重危害农民的合理权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窄、标准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四种,补偿范围十分狭窄。

而一旦拓宽补偿范围,势必会提高土地征收的成本,如何在政府财政支出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好农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地方政府需要郑重考虑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奉行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只是补偿直接损失,忽略间接损失的补偿。

另外,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普遍较低,农民所拿到的补偿款根本不足以维持日后的生活。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与法国、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并不规范,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存在较差的实践操作性与规范性。

首先,有关征地程序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且立法相对粗糙,比如,一些与征地和补偿有关的公告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是在事后进行的程序。

其次,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没有机会表达自身意见,一切事情由政府说了算,政府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

最后,实际的征地缺乏对农民权益的充分保护,比如,在听证方面,农民缺乏参与渠道。

土地征用制度完善

土地征用制度完善

土地征用制度完善近年来,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逐渐得到完善。

土地征用制度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城市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征收补偿不公平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其次,土地征用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导致一些征收行为违法乱纪。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同时,还应该设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督,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另外,土地征用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注重农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涉及生计和权益的重大事项。

因此,应该加强对农民的信息沟通,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收前征得农民同意,并对农民进行充分的解释。

同时,应该建立专门的征收会议,将土地征收事项公开透明化,让农民能够全程参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土地征用制度的法治化建设也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关键。

当前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权力行使的过度集中问题,容易造成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因此,应该加强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制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同时,应该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推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体系完善的措施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体系完善的措施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体系完善的措施研究摘要:我国在农村土地征用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导致对农村的利益会有影响。

使农村土地管理朝着不好的方向发展,对土地建设带来劣势。

因此为改善这种情况,应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对我国土地状况进行整改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要对整体进行考虑,保证调控资源的整体开发。

本文将在此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改进方式;措施分析引言我国在土地征用方面存在很多限制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农村土地资源利用要进行科学掌控。

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一般要进行综合性的思考,这是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城镇和农村经济共同发展。

除了要对国土资源进行必要的保护,还要对其整体进行把控。

做到保证农民土地利益并进行合理分配。

1土地征用存在的不足1.1征用的土地补偿范围窄对土地进行管理需要分析相关条例,部分条例已经不符合现有土地征收补偿的实际,因此也要对其进行修改和订正。

对于条例的仔细研讨有利于对土地的使用进行补偿费用的调控。

除此之外,对相关的其他管理控制与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探讨。

但是目前土地管理补偿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一些特殊乡镇需要在环境上达到一定标准,但是部分乡镇在这一标准上没有办法达到因此对其补偿的范围就比较窄,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

除此之外,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只是对农民的土地附着物进行一定的补偿,并没有对农民的损失进行一个整体性考量,且大部分的费用都由乡镇集体进行管理,而不是直接由农民个人进行交接。

1.2安置费用分配存在不足部分政府在对土地的安置方面,较粗糙没有进行细化,导致其在征用费用控制上没有得到合适的掌控。

这种情况经常会导致对于土地安置费用整体控制没有达到管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进行较好的调控。

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综合控制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土地没有掌握在农民手里,农民没有对补偿费用进行一个亲身管理是安置费用分配方面的较大问题。

农村对于村干部具有一定的控制权限,干部可以对资金进行使用和分配,以进行整体的控制与资源保障或者其他相关资金调配。

[优秀论文]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制度.

[优秀论文]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制度.

[优秀论文]: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制度PDF转换可能丢失图片或格式,建议阅读原文/html/485/2011_485003_c122.htm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冲突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规范行政征收权的行使,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的财产权,实现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严格控制土地征收,依法合理地予以补偿,是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我国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依公平原则,对损失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行政补偿是国家的一种法律责任、法定义务。

补偿主体恒为国家,原因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即有法律上的依据,动机和目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补偿对象是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

:----:...,,,:...-.:...-.:...?__--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

国家剥夺或限制相对人财产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合理地进行。

行政补偿的原则:第一,宪法依据原则。

财产权居于公民基本人权的核心地位,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从宪法层面关注行政补偿并加快原则性规定。

法国早在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且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年通过的《法国民法典》重申了《人权宣言》的这一基本精神并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

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补偿时不在此限。

”美国年《权利法案》第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非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私有财产不得未获公正补偿即遭占取。

”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政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及耕地保护建议及对策论文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及耕地保护建议及对策论文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及耕地保护的建议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依靠土地征收的方式满足。

本文探讨在土地征收中如何有效保护耕地,严格规范合法土地征收行为、审批及各项工作流程,达到既能保证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镇化对土地的合理需求,又有效遏制耕地被非法蚕食、切实保护好每寸耕地。

【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分析思考一、目前土地征收和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虽然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漏洞,表现在:(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土地征收目的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

”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严重扭曲,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没有保障,审批程序中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项审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门说明。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难于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对有关公共利益的解释和界定过于灵活,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常常被人为地滥用,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凭借这条依据无视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志,强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

(二)缺乏民主参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由此可见,在土地审批之前,政府并没有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义务,被征地人对征地无法提出异议,只有在审批通过后的征地过程中,才有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最新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立法的完善

最新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立法的完善

湖北大学本科学年论文题目姓名洪若永学号 2011221112610060 专业年级 2011级工程管理指导教师姜虹职称副教授2014年 9 月 25 日【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土地征收这项制度却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在社会矛盾中表现突出,并愈演愈烈,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为保证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土地征收制度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立法;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法律责任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概述(一)土地征收制度概念及其完善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统称“征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

同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1]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将两者混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条例》在2004年都进行了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4-01
摘要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政府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
一、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辨析
土地征收是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之中。

它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强制性地收买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私人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1]。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既有相似点又有不同点。

相似点在于,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点在于,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强行收买,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土地返还的问题。

土地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在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国家应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只是一种临时使用他人土
地的行为。

因此,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二、土地征收中的问题
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本,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使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最后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首先,土地征收的范围扩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
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

而《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

因此《土地管理法》与《宪法》的有关内容是冲突,使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从而导致公为私用。

农民的土地被恣意征收,农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2]。

其次,补偿费用少,补偿标准低。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是按照原用途补偿的。

而一般意义上应该按照土地将来的收益进行补偿。

土地被征收导致的用途发生变化,使土地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增值。

“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使政府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利益,从而取走了土地征收利益分配中的相当一部分,最后分到农民手中
的只是很少的利益。

再次,补偿措施较为单一。

据调查,现在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基本都是单一的金钱补偿,主要表现为农民交出承包的土地,由国家给与一定数量的安置费。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
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这说明我国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予以补偿的目的不在于保障土地上的财产利益,而在于保障农民的生存权。

然而现状却是大量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涌入城市,因为缺少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无法找到工作。

一旦国家发放的一次性的安置费用花光,他们的生活就陷入困境,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三、土地征收问题的完善方法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只有将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用地严格区分开,才能有效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侵犯。

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相应内涵,可考虑将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围内:(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乡基础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如煤矿、机场、大坝等;(4)特殊用地,如监狱等;(5)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用地,如经济用房建设用地、迁移户用地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等[3]。

(二)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在土地补偿的标准问题上,建议以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要根据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方法来确定补偿标准,除此之外还要为失地农民提供维持生计的额外补偿费。

(三)增加补偿渠道,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因为土地补偿费仅够维持失地农民几年的生活,所以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就比较突出。

政府应当积极的创造条件,给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从而为其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
对主管部门进行改革,完善听证制度,做好复议工作。

当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使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海鸣.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之经济分析.地方政府管
理.2001(12).
[2]丁文.土地征收侵权原因及对策分析.中国土地科
学.2007(4).
[3]郑宇.浅析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江海学
报.200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