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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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土地征收依靠公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公权力滥用,将会威胁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的征收必须依靠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陷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

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3]。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争议裁决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

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因征地纠纷,发生警民冲突,村民掀翻了多辆警车并打碎车窗玻璃,多名警员受伤。当地政府发出的通报中称:冲突因村民阻挠重点工程施工而起。

村民称政府强行征地

据广西梧州市苍梧县龙圩镇林水村村民介绍,当地政府以发展旅游为由,强行以每亩4.1万元的价格征用全村600多亩耕地,做旅游水系项目和房产项目。因政府不落实相关用地政策,村民集体反对强行征用。因当地多名村民因反对强行征地被警方带走,大量村民聚集,与警员发生对峙。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村民打碎多辆警车玻璃并将警车掀翻。

在警民冲突中,黎伟庭等5名村民被打伤,其中有3人是年逾8旬的老人。黎伟庭胳膊骨折,目前在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因村民人数众多,多名警察在冲突中被打,部分被抓村民陆续被释放。而引起冲突的征地与一个名叫苍海的项目有关。

据《广西日报》报道,苍海项目是梧州发展休闲旅游、建设旅游目的地和游客集散地的核心项目。梧州市委书记刘志勇在10月10日调研时曾表示,项目要做到和谐征地拆迁。然而两天后当地即因土地纠纷发生警民冲突,13日冲突升级。

当地政府称村民阻挠施工

苍梧县委宣传部提供的通报称: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长洲水利枢纽三、四线船闸施工队,拉土到苍梧县实验中学附近空地堆放弃土,龙圩镇林水村等个别村民组织约300人到场阻挠施工。闻讯后,县委、县政府组织近百名官员到场劝说,并组织公安干警维持秩序。个别参与人员不顾劝说,进而围攻劝说的政府干部,并围殴维持秩序的公安干警,打烂掀翻警车。群众无一人受伤,多名干部和公安干警虽然受伤,但十分克制,继续疏导群众。13日11时,围观群众和村民开始离去,当地交通恢复正常。目前事件已平息,村民无人员受伤,警员多人受伤。

梧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实施后梧州市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梧州市户籍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下称被征地农民)。

第二章认定工作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并集中公示后申报,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所辖派出所核查,报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统一发给《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的确定以其身份证为准。

第三章就业培训

第五条将被征地农民列入培训就业扶持对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三)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以按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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