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案例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及案例分析

亿城股份:关于参与唐山市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证券代码:000616证券简称:亿城股份公告编号:2011-003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唐山市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2011年1月13日,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唐山市陡河青龙河管理委员会(筹建)(以下简称“两河管委会”)、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河投资公司”)签署《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片区一级开发投资合作协议》,我公司同意提供人民币4亿元的资金支持,由两河管委会和两河投资公司对唐山市环城水系大城山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1年1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公司实有董事7名,出席会议董事7名,一致同意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一)唐山市陡河青龙河管理委员会(筹建)性质:唐山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刘敬文(二)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1月23日地址:唐山市北区富强楼文化路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夏宝胜注册资本:39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环城水系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的非金融性投资股东情况: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持股100%财务状况(未经审计):截至2010年11月30日,总资产163874万元,净资产3926万元。
两河管委会、两河投资公司与本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不存在除本公告所披露的以外、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案例1: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一、失地农民的产生和现状:(一)城市化必定向农民征地,因而导致失地农民产生。
随着黔江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的田地被征占。
据相关资料统计,正阳组团铁路以北区块和舟白组团机场以西区块,总面积为1962.23万平方米,规划总用地1962.23万平方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为1610.81万平方米,水域为30.31万平方米,生态绿地321.11万平方米。
正阳工业园区占2.15平方公里,重庆交旅集团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储备用地4平方公里,又因黔张常铁路客运站(线)影响约1平方公里,基本建成2平方公里,实际新建设区域10.47平方公里。
新城规划区人口规模为22万人。
由此可见,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帮助失地农民解决面临的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逐渐失灵,于是失地农民问题开始呈现。
目前对失地农民安置虽有货币补偿、就业安置、、划地安置、建立社会保险等形式,但最主要还是采取货币化安置、住房安置方式。
由于对失地农民货币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近忧,难以化解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
由于黔江大多数对失地农民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失地农民处境艰难,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业、子女入学、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他们的长远生计更是得不到制度保障。
由于征地制度的缺陷和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导致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费的克扣和分配使用的不合理、安置方式简单和责任不明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状态,有些地方的失地农民已到了面临"无路可走,无地生存"的困境。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某市粮食局以建粮食批发市场为由,通过当地政府,以每亩2.3万元的价格,从小北村征用耕地109亩.粮食局当时征地计划是:每年批发零售粮油2500万吨,可实现经济高效益.但之后发生的事情让当地村民愤愤不平.粮食批发市场没有建起来,对国家和当地老百姓的承诺没有兑现,一百多亩耕地却落在粮食局手里。
随后这些耕地被分割成若干份,以股金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人和一些单位手里.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人,便各自建起了民宅商店酒店公司等。
粮食局自己所建的交易大厅只有200M,而且从未开张.问题:这是否属于改建建设用地性质的事例,请说明理由,说明如果你作为粮食局,你应该怎样重新报审批?答: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情节严重.1)当初粮食局以建立市场为由征用农民的土地,其建设项目必须与批发市场相关,否则就是违法使用土地。
粮食局的实际开发改变了征用土地的性质,2)如果粮食局在征用土地之后需改变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首先,粮食局应该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开发新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用地性质的申请.其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已经批准的规划,对粮食局的申请进行审核,如果同意,提出被改变性质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粮食局需要重新领取改变性质的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改变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二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程的全部费用用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学校不支付预付款.交付只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一年后,某大学和建筑公司一起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底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该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拒绝修复.因学生多要入主,学校暂时接受了公寓安排学生入住。
国土管理案例分析

5、土地诈骗案例(一)“追了一年,终于如愿拿到属于我的土地款了。
”清新太平派出所内,来自阳山清莲镇的陈顺吉及其他50名阳山的老乡喜出望外,陈顺吉更是向太平派出所所长卢梓星送上两面鲜艳的锦旗,上面写有“天降神兵破案神速”,感谢太平派出所的民警为他们这群在外拼搏的外乡人追回了30万元的土地订金款。
10月31日,被害人徐炳坤、陈顺吉等人到太平派出所报案,称在2008年10月份期间,被清新县太平镇龙湾炮楼新村的成某以帮忙购买位于太秦路煤气站旁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并办证的名义,先后收取徐某、陈某等人1000到3万元不等的订金共约30万元。
“去年开始,那个成老板先是承诺我们只要交上订金,他就可以为我们办好买地的手续。
”陈顺吉告诉记者,他当时打算购买面积80平方米的土地,对方收取了3万元订金后,却再也没有下落,一年来他多次联系成老板,但后来对方居然跑了。
除陈顺吉外,在太平同时受骗的还有徐炳坤等50多人。
而他们的身份,几乎都是来自阳山清莲镇的村民,由于长期在清新打工谋生,在当地购地建屋成为他们的迫切需求。
然而,意外的事情却发生在了他们身上,1000到3万元不等的订金交出去后,购地的事情却成了泡影,订金也打了水漂。
卢梓星说,接到报案后,太平派出所高度重视此案,派出所主要领导马上要求尽快立案侦查,并指定两名业务精干的办案人员作为该案的主办侦查员。
该所受理该案后,马上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查了50多名群众,走访了多个相关的政府部门,同时,加大对犯罪嫌疑人成某的追捕力度。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于11月9日早上,将潜逃回家的犯罪嫌疑人成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嫌疑人成某对伙同罗某等人以帮忙买住宅用地的名义诈骗群众财物达3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循线追踪,于11月9日上午在太平镇一饭店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罗某抓获归案。
当天,公安机关对2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追捕犯罪嫌疑人成某、罗某后,民警为减少群众的损失,除继续加大力度追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外,还加大追赃力度。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原则的适用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法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行政法法律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合法性原则案例背景:某市规划局在审批某小区建设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导致该小区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未遵循合法性原则,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法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本案中,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重新进行审批。
同时,规划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三、案例二:合理性原则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查处某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对企业的罚款数额过高,远远超过了该企业违法行为的实际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查处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未遵循合理性原则,对企业的罚款数额过高。
根据行政法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措施。
本案中,环保局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对企业的处罚过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环保局对企业的处罚决定,并要求环保局重新进行处罚。
四、案例三:程序正当原则案例背景:某市工商局在查处某企业虚假宣传行为时,未依法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依法举行听证程序,直接作出了罚款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查处企业虚假宣传行为时,未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未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举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45岁,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50岁,某村村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在2008年共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某负责种植粮食作物,李某负责种植经济作物。
在2015年,张某某发现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上的部分经济作物移植到了自己的承包地内,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种植收益。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退还移植的经济作物,但李某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退还移植的经济作物,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共同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双方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将土地上的部分经济作物移植到张某某的承包地内,侵犯了张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退还移植的经济作物,并赔偿张某某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学校食堂不能租出去经营2003年 4月,新疆某镇个体户汤某承租某镇中学闲置食堂房屋办养鸡场。
镇土地管理所发现后,对其作了调查取证,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汤某以非法占地为由给予了相应处罚。
镇中学校长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行了。
汤某租赁的房屋是学校闲置多年不用的食堂用房,收取租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针对国土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大家怎么看?1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
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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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土地征收依靠公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公权力滥用,将会威胁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的征收必须依靠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陷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3]。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争议裁决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
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因征地纠纷,发生警民冲突,村民掀翻了多辆警车并打碎车窗玻璃,多名警员受伤。当地政府发出的通报中称:冲突因村民阻挠重点工程施工而起。 村民称政府强行征地 据广西梧州市苍梧县龙圩镇林水村村民介绍,当地政府以发展旅游为由,强行以每亩4.1万元的价格征用全村600多亩耕地,做旅游水系项目和房产项目。因政府不落实相关用地政策,村民集体反对强行征用。因当地多名村民因反对强行征地被警方带走,大量村民聚集,与警员发生对峙。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村民打碎多辆警车玻璃并将警车掀翻。 在警民冲突中,黎伟庭等5名村民被打伤,其中有3人是年逾8旬的老人。黎伟庭胳膊骨折,目前在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因村民人数众多,多名警察在冲突中被打,部分被抓村民陆续被释放。而引起冲突的征地与一个名叫苍海的项目有关。 据《广西日报》报道,苍海项目是梧州发展休闲旅游、建设旅游目的地和游客集散地的核心项目。梧州市委书记刘志勇在10月10日调研时曾表示,项目要做到和谐征地拆迁。然而两天后当地即因土地纠纷发生警民冲突,13日冲突升级。 当地政府称村民阻挠施工 苍梧县委宣传部提供的通报称: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长洲水利枢纽三、四线船闸施工队,拉土到苍梧县实验中学附近空地堆放弃土,龙圩镇林水村等个别村民组织约300人到场阻挠施工。闻讯后,县委、县政府组织近百名官员到场劝说,并组织公安干警维持秩序。个别参与人员不顾劝说,进而围攻劝说的政府干部,并围殴维持秩序的公安干警,打烂掀翻警车。群众无一人受伤,多名干部和公安干警虽然受伤,但十分克制,继续疏导群众。13日11时,围观群众和村民开始离去,当地交通恢复正常。目前事件已平息,村民无人员受伤,警员多人受伤。 梧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实施后梧州市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梧州市户籍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下称被征地农民)。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并集中公示后申报,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所辖派出所核查,报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统一发给《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的确定以其身份证为准。 第三章 就业培训 第五条 将被征地农民列入培训就业扶持对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三)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以按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支持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可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章 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城市(县、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城市(县、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梧州市被征地农民审核表》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参保缴费。单位应缴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缴费时选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逐年缴费,政府逐年给予补贴。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年龄达到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桂人社发〔2010〕22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个人账户继承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男、女未满60周岁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2013年1月1日起逐年缴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对象。 桂政办发〔2008〕18号文实施后我市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办法。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办法。 (1)未就业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承担。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分担比例,由集体组织结合实际确定。政府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的缴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 (2)已就业被征地农民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经本人申请并核实后政府予以补贴。 (3)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下发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符合条件应享受的政府补贴,按缴费年度政府补贴标准计算。 (4)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部分,政府不予补贴。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办法。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按被征地农民缴纳相应的缴费档次予以补贴,政府补贴部分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 (2)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从本办法下发之年起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政府补贴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3)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而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