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稳角度看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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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补偿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农村征地补偿制度在我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体系,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就我国目前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

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对征地补偿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其中第14条规定:“国家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

”这一条款强调了国家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以及对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的要求。

这为征地补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征收和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对被征收的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

这些规定为农村征地补偿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3.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征地程序、被征收农民的补偿权益、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

根据《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单位应当就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与被征收农民协商一致,并及时支付补偿款项。

这些具体规定为农村征地补偿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导和约束。

4. 《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也对征地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土地。

这一条款为征地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强调了征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用地的原则。

5. 相关地方性法规除了上述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外,不同地区还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村征地补偿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很多,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村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土地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工法等方面,对我国目前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等目的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的主要方式有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货币补偿是按照土地征收的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而实物补偿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的测量单位进行折算,以土地或者土地利用权的出让价格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投资与转粮流程、土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农民利益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部法律,农民可以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将自己的土地或者劳力投入获得相应的利益分成,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收益水平。

在农村征地补偿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了相关的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对农民的利益保护做出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法》对农民工的权益和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农村征地补偿方面,这部法律为农村被征地的农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农民工法,对于因征地而需要转移的农民工,应当向他们提供相应的安置岗位和培训补助,并按照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农民工还有权利要求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这为农民工在社会转移安置的过程中提供了权益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定依据,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有权依法进行土地经营、合法经营租赁和转让。

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摘要】农村征地补偿是中国农村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

为了规范和保障农村征地补偿,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保护原则,为后续法规提供了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划分,为土地征收提供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对农村征地补偿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不明确、程序不透明等。

未来,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促进农村征地补偿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征地补偿、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完善、执行问题、发展趋势。

1. 引言1.1 农村征地补偿的背景农村征地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变更或征收农村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农村征地补偿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农村征地补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当时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全面展开,大量农民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征收农村土地进行建设或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项目,导致征地农民的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2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农村征地补偿是一个涉及广泛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农村征地补偿中,法律法规的作用尤为重要。

法律法规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制度。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四)补偿与安置优先原则。

第四条土地征用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用范围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防、军事设施;(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四)城市、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下列土地不得征用:(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地;(二)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征用的土地。

三、征用程序第八条征用土地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征用土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四)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五)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六)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七)补偿安置;(八)档案管理。

第九条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征用土地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征用土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听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后,应当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公告期为30日。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一、前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土地征收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行使征收权,以达到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的征收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流程、管理体系等方面对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进行较详细的说明。

二、土地征收的概念与含义1、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依法将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依法收归国有,以供国家、集体或个人进行利用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对象和目的,土地征收可以分为农村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等。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如果土地的使用者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如果土地的使用者确有需要,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就需要对土地实施征收。

2、土地征收的含义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实施征收的行为。

征收是政府依靠法定程序获得对土地实际支配权、使用权的一种手段。

征收的土地由政府或公众利益主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进行征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补偿。

通过土地征收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

2、保障农民权益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民权益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土地被征收者的意愿,充分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合理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补偿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保障农田质量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田质量原则。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农村土地征收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内容和实施情况。

正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领域的主要法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征地目标与程序:规定了征地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必要征收、征收程序、公告征收决定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行政监督:规定了征地的监督和责任,加强了对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监管,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条款,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和征收范围,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明确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权益以及维持农村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和保护方法,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被侵犯。

2.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了对土地承包权的征收程序和范围,保证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土地承包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管理计划: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管理计划和程序,保障了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宅基地条例等。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最重要的土地管理法律,对土地征收、征用、流转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了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实施土地征收补偿要坚持"退保护、保利用、保生态、保安居"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城乡规划的整体架构和相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征收土地需要进行征地补偿,并规定了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等。

第三十条明确了征地补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合理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应当纳入农民的承包经营收益的范围,并要求征地补偿应当根据征地后土地的性质、用途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运作等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应当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集资基金,并要求征地补偿应当合理、公平、公正地分配给成员。

农村宅基地条例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固定标准和义务分配的原则进行,并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征地补偿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机制。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一、补偿金额不足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农田征收一般的法律规定(3篇)

农田征收一般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在我国,农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农田征收的一般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农田征收的适用范围1. 公共利益项目:包括国防、军事、水利、交通、能源、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的项目。

2.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道路、铁路、机场、港口、电站、水利设施等。

3. 公共事业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4. 其他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农田征收的程序1. 项目立项:征收方应依法进行项目立项,明确征收目的、范围、方式等。

2. 公告:征收方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方式、征收补偿标准等。

3. 听证:征收方应在公告后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4. 评估:征收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

5. 签订征收协议: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期限等。

6. 征收决定:征收方依据征收协议作出征收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7. 实施征收:征收方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包括搬迁、拆除、补偿等。

8. 确权登记:征收完成后,征收方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四、农田征收的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质量等因素,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2. 安置补偿费:包括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安置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3. 耕地补偿费:对耕地进行征收时,按照耕地质量、面积等因素给予补偿。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给予补偿。

5. 其他补偿费用:包括因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

五、农田征收的争议处理1. 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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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稳角度谈当前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修补赵林2009年2月1日农村土地征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法律活动,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农村土地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多会引发程度不同的社会矛盾,导致大量足以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除已知的政治、社会因素外,我们运用法律基本原理进行推导,能够得出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漏洞与问题的结论,所构建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也同样存在着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主要涉及《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治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属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范畴,与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经常用到的刑事法律有所不同,为帮助公安民警开展相关维稳工作,有必要加强对此类法律的学习和研讨。

一、土地征收概念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行政手段强制将集体所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出现过的几个重要发展变化过程:(一)过去,我国许多部门和学界长期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

我国《宪法》确立了土地的二元结构,即: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不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土地征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发生改变,就意味着出现了本质性变化。

而土地征用则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或公共用途,只是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权,一旦使用完毕后,如有可能应当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二)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进行了区分。

宪法第10条第3款已经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分使我国的立法更规范和严谨,而且为我国的土地法和物权法进一步具体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三)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补偿条款进行补充。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大都蕴含了三重结构,即:宣称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侵犯条款,对财产权进行公共制约的制约条款,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征用补偿条款。

过去,我国宪法长期以来只有不可侵犯条款以及制约条款,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这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大缺陷。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征收(征用)补偿条款,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应给予补偿。

与此相适应,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也被补充进宪法中。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现代土地征收制度设立的必要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概述(一)我国土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平等性建国以来,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历史形成的,彼此不存在隶属和派生关系,是两种具有独立性的民事权利,并由此确立了土地的二元化结构,即: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

从我国土地所有权发展的过程来看,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但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历史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和充分保护。

(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管理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土地在我国的特殊重要性决定的。

在我国,土地具有多重功能。

土地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

在我国,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根据统计,我国人均耕地仅1.2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数的1/3,而且现在还有流失加剧的趋势,而过滥的土地征收正是我国耕地流失的一个主要途径。

(2)注重社会公平,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长期以来,农村为我国的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村生活水平提高有限,过泛的土地征收使相当部分农民生活出现问题,社会公平受到损害。

如果社会公平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效率”将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现行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法律环节从维稳角度谈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修补,实质上就是分析此类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产生的法律条件和社会环境,找出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和关键环节,然后运用立法手段,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进行弥补和完善,从而创造出一个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因农村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高发的法制环境。

(一)征收目的上的问题1986年《土地管理法》分则部分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收土地。

这一法律条文所笼统规定的土地征收目的明显超过了其总则部分所确立的“公共利益需要”的法理要求,为之后各地大量滥占农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年,为遏制我国耕地流失状态,国家对涉及土地征收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正。

在当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中,只在总则部分保留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原则性规定,将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采用列举式具体规定的土地征收目的的相关内容全部删除。

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了严格限制征地目的的立法意图,但却在立法完整性和规范化方面留下了缺憾。

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需要”的具体范围规定得不明确。

由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分则部分已经将土地征收目的内容全部删除,导致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无法具体把握“公共利益需要”这一法律原则的外延。

如此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将不足以控制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土地征收权的冲动。

(2)部分法律条文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律原则存在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该条第二款对国有土地进行了明确:“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一法律规定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都将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而该法律条文中没有对所指的“建设”进行公益建设属性和经营建设属性的明确区分,那么由此进行的相关征收行为将直接违反《宪法》确立的“公共利益”目的的法律精神。

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部分低位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突破了国家土地征收目的的宪法性规范,在法理上存在矛盾和问题;但该类条款恰恰却是一些行政机关为推动经济建设实施土地征收而广泛使用的法律依据。

(3)现行法律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土地征收目的审查机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机关在土地征收申请、批准前进行的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二是土地征收被批准后予以救济的事后审查。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没有对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所必需的救济机制作出任何规定。

当公力救济制度无法及时帮助此类有诉求的失地农民时,将使其采用不易受控制的私力方式,最终可能会导致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出现。

(二)征收程序上的问题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修改。

主要包括:第一,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地位,新增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第二,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到省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只有执行权。

第三,增加了土地征收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和补偿登记制度,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不够明确、清晰。

土地征收程序在法律条文中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其他内容混杂在一块,没有像先进法制国家那样在法律条文中专章规定,这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足。

(2)土地征收程序比较简单、粗糙,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

例如,我国没有规定公告后土地权利人增加改良物的限制,对征收后没有按原计划利用土地所承担的后果也没有规定。

此类制度缺陷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中,直接后果就是无法有效解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

(3)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主要表现在:第一,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听取被征地方的意见。

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已经确定,被征地人在之后发表意见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很小;而且,被征地方还应该具有针对除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以外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的权力和机会。

如果土地被征收方的相关诉求无法表达,将可能导致矛盾和问题的聚积。

第二,对被征地方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类立法对土地征收争议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缺乏明确全面的规定,将可能使土地征收行为相对人采取简单、过激手段直接对抗,激化矛盾。

(三)征收补偿上的问题土地征收造成的不可预期和仅由少数人承受的损害意味着特别的牺牲。

对于这种损害,理论上应该是由受益者即公众承担补偿义务的,但由公众承担补偿义务是不可行的,因此,就由公众的合法代表—-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偿范围项目较少,不能覆盖被征地人所有损失。

《土地治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近期,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也列入了补偿范围。

在实践中,存在着被征地人实际损失不能够被充分补偿的现象,如邻接地损失、间接可得利益损失等这些虽暂无法律依据但理应补偿的客观损失。

邻接地损失补偿:由于土地征收,可能导致残存的土地或邻接地价格下跌或遭受其他损失,对该部分应当给予补偿;由于土地征收使残存的土地明显难以满足以前的用途时,土地所有人具有请求征收全部土地的权力。

间接可得利益损失补偿:由于土地征收,使被征地者利用原有财产进行盈利的活动受到影响,出现了另外的间接损失,包括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的损失,建筑物迁移造成的租金损失等。

此外,征收土地造成农民承包经营的损失也应包括在补偿范围之内。

(2)以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不科学。

我国《土地治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一法律规定使确立的补偿标准反映了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不能反映被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劳动生产率,可能会过于偏离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同时给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些都在实践中成为了失地农民诉求最为集中的方面。

(3)补偿标准偏低。

相比过去,1998年《土地管理法》虽然已经大幅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实际补偿效果不佳,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其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比是偏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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