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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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931213【实施日期】 1994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doc

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doc

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1.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3.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土地增值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取得的土地增值额缴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应遵循依法征收、合理税率、公开透明、便利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局是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和税率第五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为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率为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率为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三章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第七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第八条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 = 转让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第九条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的成本、费用;(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四)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40% - 扣除项目金额× 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50% - 扣除项目金额× 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60% - 扣除项目金额× 35%。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旨在调节土地收益分配,防止土地投机,维护国家土地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1. 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2. 单位和个人定义(1)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 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 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货币收入;(2)取得实物收入;(3)取得其他收入。

3. 扣除项目金额根据《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1. 第一档税率:3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2. 第二档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3. 第三档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4. 第四档税率:6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有关规定的是[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有关规定的是[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有关规定的是[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一、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3)征税面比较广;(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此外,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3.房地产的交换。

4.合作建房。

5.房地产的出租。

6.房地产的抵押。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应税收入的确定1.货币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实物收入。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六项内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最新 税法PPT课件)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最新  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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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
本章主要内容
7.1 土地增值税概述 7.2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7.3 土地增值税税率 7.4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7.5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难点: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7.4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
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 其他收入。 非货币收入要折合成货币金额计入收入总额。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 税收入。
7.4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
让) 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 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 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 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7.2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7.4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准时、足额地向国家财政上缴,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货币形式计征、缴纳。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湖泊等设施的所有者。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对象为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参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应当经过专门部门审定,并公布公告。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期为增值产生之日起,持续计算并缴纳。

第二章征税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土地增值金额的百分比。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增值敏感区的划分、土地使用权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金额×税率。

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增值产生的当年度。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自行作出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根据法定程序对逃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调查,依法行使税务稽查、税务调查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的税款应当通过电子缴款、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

第三章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审查等方面。

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息库,确保纳税人税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数据核对纳税人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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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3)征税面比较广;(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此外,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3.房地产的交换。

4.合作建房。

5.房地产的出租。

6.房地产的抵押。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1.货币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实物收入。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3.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
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
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
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按评估价格扣除。

(2)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3)核定征收。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等。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2)计算增值率;
(3)确定适用税率;
(4)计算应纳税额。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
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4.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
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
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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