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用补偿二、什么叫征地补偿安置费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
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

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其管理和利用一直备受关注。
在中国,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责,征收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法第47条是关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实施情况以及问题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法第47条的相关内容土地法第47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征收土地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该条款从征收土地的必要性、程序、农民权益保障、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强调了征收土地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是土地征收的根本目的。
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规定了应当依法进行补偿,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等内容。
二、土地征收的实施情况土地征收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需要涉及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征收程序不规范在一些地方,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完善,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况。
有的地方存在征收土地后,不及时进行补偿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2.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价值不同,导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对于同一块土地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农民不满意,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3.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在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
4.土地流转难度大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难度大,存在土地被闲置、浪费的情况。
由于土地流转的程序复杂,农民对于自己土地的流转也存在一定的疑虑和不信任,导致土地流转的进程缓慢。
三、解决土地征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了解决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化,制定完善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知识点总结

土地征收知识点总结土地征收的流程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审批、征收决定、公告、协议签订、拆迁、补偿金支付等环节。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政府需要依法制定征收决定,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公告征收信息,依法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协议。
在协商补偿金时,应当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整个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各环节都需要合法、公正、透明地进行。
一、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有重要在于保护资源的唯一性”。
国家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权实行土地的征收、占用”。
3.《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土地征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金的确定等。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流程1. 土地征收审批政府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提出土地征收的建议,并经过审批程序,依法获得征收权限。
2. 征收决定政府部门依法对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条件等进行决定,并向相关部门报批或者审核通过。
3.征收公告征收决定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告,公示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条件等信息。
4.协议签订政府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和相应的补偿金等。
5.拆迁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政策,对被征收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拆迁。
6.补偿金支付按照协议约定,政府依法支付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金给被征收人。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1.土地使用权补偿金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在征收后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金一般以土地流转费为基础。
2.房屋或其他建设物补偿金被征收的房屋、建筑物等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以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基础。
3.栽植物补偿金被征收的栽植物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以栽植物的评估价值为基础。
四、土地征收中的问题与风险1. 补偿标准不公平在土地征收中,有些地区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评估不公正的情况,导致被征收人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收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制度。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四)补偿与安置优先原则。
第四条土地征用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用范围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防、军事设施;(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四)城市、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下列土地不得征用:(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地;(二)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征用的土地。
三、征用程序第八条征用土地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征用土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四)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五)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六)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七)补偿安置;(八)档案管理。
第九条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征用土地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征用土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听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后,应当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公告期为30日。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依据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1982年12月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1988年4月1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至49条(2004年8月28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9、土地复垦规定(1998年11月8日);1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求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剖的通知(2002年8月1日);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1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15、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6月28日);16、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4月3日);17、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18、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的通知(2004.9.23)颁布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文号:监发[2004]3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1997年3月14日修订);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31日);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7月9日)。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围绕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展开论述。
二、征收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4. 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是征收的行政法规,对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征收的范围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国防和军事设施用地;(3)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5)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2.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房屋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房屋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范围内的房屋;(3)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
四、征收的程序1. 土地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征收土地前,需要依法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征收目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2)征收公告: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3)调查登记:征收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明确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
(4)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后,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