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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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派遣单位:(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劳务派遣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

劳务派遣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

劳务派遣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我们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通过四个案例来进行解析。

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一)一般计税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管理费用一一劳务费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职工薪酬一一劳务用工一工资等应付帐款一一XX劳务派遣公司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IOOO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180管理费用一一劳务费19.05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贷:应付职工薪酬一一劳务用工一工资等180应付帐款一一XX劳务派遣公司20(二)简易计税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管理费用一一劳务费贷:应付职工薪酬一一劳务用工一工资等应付帐款一一XX劳务派遣公司案例2: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2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A公司承包的工程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

劳务派遣单位开具普票给A公司。

借:工程施工一一合同成本180管理费用一一劳务费20贷:应付职工薪酬一一劳务用工一工资等180应付帐款一一XX劳务派遣公司20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一一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派工单位劳务派遣账务处理流程

派工单位劳务派遣账务处理流程

派工单位劳务派遣账务处理流程劳务派遣账务处理可是个挺有趣又有点小复杂的事儿呢。

咱先来说说派工单位在这方面的账务处理流程哈。

一、收到派遣员工。

当派工单位收到派遣员工的时候,这就像是迎接新伙伴一样。

不过在账务上,可不能太随意啦。

这时候,一般不需要做特殊的账务处理哦,因为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是在劳务派遣公司那边。

但是呢,要建立一个小台账,把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呀,像是姓名、岗位、派遣期限这些都记下来,就像给新伙伴做个小档案一样。

这个台账虽然简单,但是对后面的管理和账务处理可有大用处呢。

二、支付派遣费用。

接下来就是要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啦。

这就好比是给派遣公司发工资,让他们去照顾好那些派遣员工。

支付的费用通常包括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这些。

在账务处理上,要把这些费用分开记录哦。

比如说,支付的工资部分,就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 派遣员工工资”,贷记“银行存款”。

这里的“应付职工薪酬 - 派遣员工工资”就像是一个小口袋,专门用来装派遣员工工资的钱。

而社保和公积金部分呢,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 派遣员工社保/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

这样分开记录,以后查账的时候就清清楚楚,不会乱成一团啦。

三、核算派遣员工的绩效奖金等。

有时候呀,派遣员工表现特别好,派工单位会给他们发一些绩效奖金或者福利。

这时候账务处理又要变一变啦。

如果是发绩效奖金,就借记“管理费用 - 派遣员工绩效奖金”,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 派遣员工绩效奖金”,然后再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派遣员工绩效奖金”,贷记“银行存款”。

就像是给表现好的小伙伴额外的小奖励,在账务上也要体现得明明白白。

要是给派遣员工福利呢,比如说发点小礼品,那就借记“管理费用 - 派遣员工福利”,贷记“库存商品”或者“银行存款”,这要看福利是用现金买的还是用库存的东西发的。

四、派遣员工离职。

当派遣员工要离职的时候,虽然有点舍不得,但是账务上也要处理好。

首先要把之前为这个员工记录的台账信息给清理掉。

劳务派遣人员的个税怎么申报

劳务派遣人员的个税怎么申报

劳务派遣人员的个税怎么申报劳务派遣人员个税怎么申报对于劳务派遣的企业而言,劳务派遣的个税相当于是本公司的人员的个税,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

如果不是本公司的员工,而是接受服务的公司,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款项,可以直接按发票金额来支付。

不需要扣缴个税。

如果是个人提供劳务的,支付款项的单位按劳务支付代扣代缴个税。

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由谁进行申报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是由用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劳动派遣员工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用工单位。

其薪资发放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个税也是由用人单位代缴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案例

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案例

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案例一、公司背景。

咱就说有个名叫“超棒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的企业,专门给各大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这个公司业务还挺红火,有和工厂合作派遣临时工的,也有给写字楼派遣文职人员的业务。

二、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

1. 业务情况。

假设超棒人力派遣有限公司和一家大型工厂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

这个月,工厂按照约定给超棒人力派遣公司支付了100,000元劳务派遣费用,其中包含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以及超棒人力派遣公司的服务管理费。

2. 账务处理。

超棒人力派遣公司收到这笔钱时,银行存款增加了100,000元。

这时候呢,会计要把这笔钱分清楚,一部分是要给派遣员工发工资和交社保的,另一部分才是自己的收入。

假设经过计算,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总共是80,000元,公司的服务管理费是20,000元。

会计就会做这样的分录: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派遣服务收入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派遣员工80,000。

三、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

1. 业务情况。

超棒人力派遣公司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啦,要把工资发到派遣员工手里,还要给员工交社保。

这个月派遣员工工资总额是60,000元,社保费用由公司承担的部分是20,000元(假设员工自己承担的社保已经从工资里扣除了)。

2. 账务处理。

发工资的时候,公司的银行存款减少了60,000元,同时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派遣员工这个科目也减少了60,000元。

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派遣员工6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

交社保的时候呢,银行存款又减少了20,000元,同时应付职工薪酬社保派遣员工这个科目也减少了20,000元(这里假设之前已经计提了社保费用)。

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派遣员工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四、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1. 业务情况。

超棒人力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是要交增值税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假设征收率是5%。

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保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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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保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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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保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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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大型国有企业存在将母公司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按工资薪金及社保费在税前扣
除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应引起这些企业的关注,规避税务风险。

一、税务事项
母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在母公司代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代缴社保,年终母公司与子公司就派遣人员代发工资和社保进行结算。

贵公司作为工资及社保费在税前扣除。

二、税收规定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收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

劳务派遣会计处理方法

劳务派遣会计处理方法

劳务派遣会计处理方法
劳务派遣业务的会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
1. 业务洽谈和签收合同:在正式实施劳务派遣之前,业务洽谈、签收合同等阶段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

2. 聘请劳务人员:聘请劳务人员之后尚未派出之前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也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

3. 派出劳务人员:派出劳务人员之后,取得劳务派遣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用人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则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用人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 计提派出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金等:这些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

5. 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贷记“银行存款”。

请注意,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根据使用派遣员工的部门不同,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例如,可以借记“管理费用-劳务费”、“制造费用-劳务费”、“销售费用-劳务费”、“劳务成本-劳务费”、“工程施工-劳务费”等,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会计师。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一、劳务派遣工工资的税务处理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

(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1、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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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2015-08-16 qilianjia文章来源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一、劳务派遣工工资的税务处理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

(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1、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对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企业跨年度发放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以在上一年度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计提了该金额;(2)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3)个人所得税已扣除并申请缴纳。

5、未申报个税也未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针对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交社会保险费用,但规定没有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工资,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核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大学生的实习工资和见习补贴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1]16号)第八条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接受大学生实习,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必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税务处理,直接计入费用,不计入“应付职工新酬”会计科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7、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不缴纳社保,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四个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关键看是否属于“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作为判断标准。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可知,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

如宁波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

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8、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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