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暂行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2014-01-26 19:3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6人参与分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 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照约定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用工单位是指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不得超过两年。
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保证工资的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部分劳动力临时调派给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按需派遣给用户使用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短期、临时或者循环性劳动力的;2.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范围变动,需要将与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劳动力转移的;3.用工单位需要解决因劳动力短缺或者劳动力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用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派遣给用户使用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用工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所需劳动力数量、技能、用工期限相适应的生产经营需要;2.具备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3.具备为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能力;4.具备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的能力。
第七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2.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工作人员的能力;3.具备为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的能力;4.具备保障派遣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者的派遣岗位、派遣期限、派遣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工资、工时、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劳动保护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X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提供公平、合理的待遇,激励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向第三方公司租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海事协管员以外的其他劳务派遣人员。
其中船员、内勤人员为海事协管员,勤杂人员为其他劳务派遣人员。
薪酬标准遵循统一构成、统一标准、注重绩效、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同时考虑相应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XXX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薪酬构成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由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津(补)贴和福利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职责和风险大小,分为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囤船水手、VTS操作员、汽车驾驶员、综合协管、勤杂人员等,不同岗位执行不同岗位工资标准。
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分船员、内勤人员、勤杂人员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分为若干层级,每一层级又分若干档次。
津(补)贴包括年功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里程补贴、夜班津贴、岗位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等。
福利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劳保、节日慰问费、夏季防暑饮品、教育培训等组成。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构成,同时应不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个人承担部分在个人月度工资发放时一次性扣除。
劳务派遣人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当地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劳保以实物或购物卡的形式在每季度末发放,该季度工作不满两个月的职工及离职人员不享受。
节日慰问费分每年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三次发放。
夏季防暑饮品由用工单位统一发放。
教育培训由单位统一组织。
第七章其他福利待遇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福利待遇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和工种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劳动力市场水平。
2.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绩效和工作成果确定,体现个人贡献。
3. 奖金:包括年终奖、季度奖等,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贡献确定。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同工同酬: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2. 市场导向: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同类岗位的市场行情确定。
3. 动态调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期对工资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工资发放第六条工资发放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2日。
第七条工资发放方式: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劳务派遣人员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资发放监督:公司设立工资发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九条因个人原因(如请假、病假等)导致工资减少的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因公司原因(如停工、减产等)导致工资减少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按照约定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许可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相应的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务合同;(三)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完善的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五)建立了劳务派遣工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时间为5年,过期可申请延续。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四)劳务派遣工资和福利待遇;(五)劳务派遣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劳务派遣工作的保密义务;(七)劳务派遣工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持有一份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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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暂行规定
根据总公司(贵州省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在将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制度明确如下:
一、我公司聘用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均通过总公司由贵阳强怡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并代发工资、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
二、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本着按岗定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
三、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相关补贴组成。
1、基本工资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金额视本市劳动力市场水平、物价水平、政策法规等因素确定,现阶段为920元/月。
2、岗位工资因工种不同而异,目前我公司仅有驾驶员岗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其岗位工资取用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执行。
3、工龄工资
社会工龄为每年2元;本公司工龄为每年10元。
工龄工资从每年一月份调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4、相关补贴
(1)驾驶员补贴:洗车补贴每人每月200元、驾驶员值班费每人每月100元、驾驶员岗位津贴每人每月300元。
(2)通讯补助:每人每月80元;
(3)交通补助:每人每月88元;
(4)餐补:公司提供免费早餐和中餐。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调整的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同步。
本办法为暂行规定,若总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