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发放原则-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结构方案(2012版)

劳务派遣工薪酬及休假待遇管理办法为了满足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公司从外部劳动力市场引进劳务派遣员工(其中包括公司检测服务可能用到的司机、探伤工、厨师以及其它辅助工种。
),优化公司原有用工结构,充实人力资源队伍。
为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针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制定出详细的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目前涉及用工人员主要有无损检测工、司机、厨师三类人员,薪酬待遇项目包括工资、奖金、工资性补贴和非工资性补贴四部分。
一、无损检测工人员1.1工资部分规定1.1.1、技加综合工资:根据劳务派遣工的操作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技加综合工资共分为五个档次。
第一档:对于刚派遣到公司的初始见习操作人员,个人岗位工作水平未达到探伤工Ⅰ级理论和技能操作要求或工作第一年期间不具备带摊兼机组长岗位技能水平的,按1200元/月计发(技能工资900元/月,加班工资300元/月);第二档:工作满一年或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内就具备带摊兼机组长岗位技能水平的,按1350元/月计发(技能工资1000元/月,加班工资350元/月)。
后者应经所在检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推荐,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三档:执行第二档技加综合工资满两年按1500元/月计发(技能工资1100元/月,加班工资400元/月);第四档:取得任意一项NDT中级证,并能独立承担NDT二级相应资质工作的人员,按1800元/月计发(技能工资1350元/月,加班工资450元/月),其资格应经所在检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推荐,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五档:取得任意一项NDT高级证并具备独立从事NDT高级工作能力的人员,按2700元/月计发(技能工资1800元/月,加班工资700元/月)。
如有持证但不能独立从事NDT高级工,按第四档执行,待符合条件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1.1.2、劳务派遣工入职后,公司根据入职年限、入职理论与技能操作考核结果确定起始技加综合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工技加综合工资晋升申请由所在项目经理提出,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合理、透明、激励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管理体系。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四条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成果等综合评定,作为对员工工作表现的激励。
第八条奖金:根据公司年度业绩、员工个人贡献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奖金。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九条薪酬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特殊调整。
第十条定期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特殊调整: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岗位变动等因素,进行特殊调整。
第四章薪酬发放第十二条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第十三条薪酬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
第十四条薪酬发放时,应确保员工收到完整、准确的薪酬。
第五章奖惩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劳务派遣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劳务派遣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奖惩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派遣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派遣员工工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提高派遣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遣至各合作单位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工资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派遣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派遣员工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派遣员工所担任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技能水平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公司业绩情况确定,绩效工资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30%。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公司规定和派遣员工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执行,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如下:1.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2. 法定休息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3. 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十条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发放日期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其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工资发放前,财务部门应核对派遣员工工资明细,确保工资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派遣员工如有以下情况,公司有权扣除相应工资: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2.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3. 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任务未完成的;4.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工资调整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 根据公司薪酬政策和市场薪酬水平;2. 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提升和业绩贡献;3.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工资调整周期为每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公司薪酬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和工种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劳动力市场水平。
2.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绩效和工作成果确定,体现个人贡献。
3. 奖金:包括年终奖、季度奖等,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贡献确定。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同工同酬: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2. 市场导向: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同类岗位的市场行情确定。
3. 动态调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期对工资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工资发放第六条工资发放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2日。
第七条工资发放方式: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劳务派遣人员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资发放监督:公司设立工资发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九条因个人原因(如请假、病假等)导致工资减少的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因公司原因(如停工、减产等)导致工资减少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派遣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员工工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正式员工、离职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派遣员工工资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派遣员工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及公司规定确定;2. 绩效工资: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完成情况及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定;3. 奖金:包括年终奖、季度奖、特殊贡献奖等,根据公司规定和员工表现发放;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五条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某一天,具体日期由公司另行通知。
第六条工资发放方式分为现金发放和银行转账两种,员工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七条工资发放前,财务部门应核对派遣员工的工作考勤、绩效情况及工资构成,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
第八条派遣员工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与财务部门沟通,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九条派遣员工工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特殊调整两种:1. 定期调整:根据公司年度工资调整计划,结合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岗位变动等因素,定期调整工资;2. 特殊调整:因派遣员工个人原因(如职称晋升、岗位调整等)或公司原因(如工资结构调整等)导致的工资调整。
第五章离职员工工资结算第十条派遣员工离职时,应按照以下规定结算工资:1. 正式员工离职,结算工资应包括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及应发奖金;2. 试用期员工离职,结算工资应包括试用期工资及应发奖金;3. 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应包括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及应发奖金;4. 派遣员工因公司原因离职,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工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司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第一条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我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工资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年度劳务派遣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5% -10%原则.第二条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特点,与劳务派遣公司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第三条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项,以职工的生产、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奖惩记录、专业技能,以及本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职工薪酬.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晋级档次。
以调动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积极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工资调整重点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章年薪制第六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工资模式: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X提成比例)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2、提成薪酬,在劳务派遣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条年薪制考核指标与单位资产增值幅度、业绩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等重要指标挂钩,进行综合性评价.第九条年薪制须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月薪制第十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第十一条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薪酬福利制度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薪酬福利制度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__________(派遣公司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接受派遣公司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向甲方租赁劳务人员,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劳务派遣管理薪酬福利制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派遣人员及岗位1.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人员。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岗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二、薪酬福利1.甲方应确保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的薪酬,并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3.乙方应提供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年假、病假、节假日慰问等。
三、管理和培训1.甲方应对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2.乙方应对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五、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计算规则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计算规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计算规则是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员工工资计算而进行的规范和制度。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需要用工的劳动力需求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解决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
在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计算规则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工资: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工资是其工作时所得到的基本薪酬,通常是按照小时计算。
基本工资的计算标准需要根据不同职位和等级来设定,不同的工种、技能和工作岗位可能会有不同的基本工资水平。
2. 绩效工资:劳务派遣员工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来进行奖励的一部分工资。
绩效工资通常根据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指标来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在基本工资之上。
3. 加班工资: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需要加班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一般是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加算,也可以按照小时工资的正常工资水平给予加班工资。
4. 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也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5. 税收扣缴:劳务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时,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税收扣缴。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发放给员工。
6. 其他福利待遇:除了上述几点之外,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还可能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如节假日加班工资、年终奖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这些福利待遇需要在员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计算规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关系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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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发放原则劳
务派遣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用工在如今已经十分普遍了,将人力资源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对一些公司来说,节省了自己的管理支出,有助于集中精力去开拓业务和生产经营。
但相应的,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算不算本企业员工,以及这部份用工支出能不能做为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也成为困扰一些人员的问题了。
我们要先搞清楚劳务派遣人员算不算企业职工。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用工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实际上它更像是一种人才租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但在实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劳务派遣人员名义上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并非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为用工单位服务,而是其个人完全听派用工单
位,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现象。
这种进化了的你用人、我管人的派遣制还真是让人困惑。
采取劳务派遣有两大的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的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
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等于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它们支付的费用当中,包括这笔开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用工单位发放。
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
社会保险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
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因此,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到劳务公司再就业后,劳务公司必须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
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
冬季停工期间,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同一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合同工龄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应发工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工资基数各5%的最低标准。
本市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了本人的,这次实现再就业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重新为每个再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简单的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既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
由此看来,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计入企业职工总数。
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就应当计入职工总数了。
因为,
财务上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如上面提到的进化了的普遍现象。
那么,劳务派遣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呢?是作为劳务费用还是工资薪金,又或者是职工福利费扣除呢?(大家需要自行脑补下这三者在税前扣除的区别。
)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6】3号)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同时,该文第三条也对福利费进行了明确。
福利费是指: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这些项目中,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区分,而是纳入工资核算,也没有各方面单独额外发放的,可作为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计入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
由上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区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看发给谁。
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是看部门。
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工作的,这时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和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三是看发的什么。
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但是,发放的是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
货币性福利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是尚未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即使没有区分,也不能直接作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因为这部份支出已经被实际用工单位将其确认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及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等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