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常遭遇到各种各样的精神损害问题。
精神损害在个体生活中常常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个体的生活质量,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和内容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探讨如何合理地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正。
具体的内容如下:1. 理论概述和基本知识:详细论述有关精神损害的理论背景和基本知识。
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现实问题:探讨当前实践中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现实问题。
3.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分析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相关条文的规定、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等。
4.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三、研究的方法和步骤1. 法律文献研究:对相关法律文件、法规和存在争议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深入了解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2. 理论研究:加强对有关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文献的研究,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3. 实证研究: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实证研究,了解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4. 综合分析:将以上三种研究的结果加以综合,以更好地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建议。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的研究,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益提供有益的帮助。
同时,研究成果还可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解,延伸法律理论和实践,为法律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迅速推进,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给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更加重要。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环境侵权行为屡有发生。
环境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人类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幸福权,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物质损失,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如何探讨完善环境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探究和比较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义及类型。
(2)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3)国外先进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启示。
(4)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
首先,通过文献资料的查阅和整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类型进行科学梳理。
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与国外先进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发掘国外先进制度的优点和可借鉴之处。
同时,通过若干环境侵权案例的分析,探究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本文主要预期的成果包括:(1)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
(2)对国外先进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发掘其优点和可借鉴之处。
(3)通过若干环境侵权案例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4)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有效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范文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明确其法律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一个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主要针对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物质性损失进行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一)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因名誉侵权、肖像侵权等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二)侵权致死、致残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时,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主要是为了抚慰受害人家属的情感痛苦和经济困难。
(三)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给权利人带来精神痛苦。
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例如,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精神痛苦,以及因心理创伤导致的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为例,某知名人士因被诽谤而遭受精神痛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公民人格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结论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确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分析--佘祥林杀妻案引发的思考

二、 背景案例— “ 佘样林杀妻案” 事实概要 佘祥林,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 镇何场村人, 系京山县公 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1994年因涉嫌杀死妻子 而被刑事构留。 曾两次被宣告“ 死刑”后因证据不足于1998 , 年6月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巧年 , 剥夺政治权利5年。 在2005年3月28 日, 被佘祥林“ 杀害” 达11 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回家, 该案真相大白。 通过审 判监督程序, 2005年4月13 日 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佘祥林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 当庭释放。 据媒体披露 , 该案有刑讯逼供 、 申冤含罪 、 含冤致死 、 因 冤致残。 在整个冤案的前后 , 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在短时间内 家破人亡。 现在虽然罪名已经洗清 , 但是留给当被害人及其 亲属有形的无形的、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难道是22万元能 换回来的吗?其实, 全国又何止一个佘祥林 , 法学界所熟知 的陕西麻旦旦“ 处女缥娟案”云南警察杜培武“ 、 杀妻案”黑 、 龙江史延生“ 举家被抓案”一幕幕悲剧不断地发生, , 而一次 次获得精神赔偿的合理请求被驳回。我国《 国家赔偿法》 的 一处空白正 日 益凸显出来: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理技巧, 培养创新能力。我们还可以借鉴它的“ 课堂讨论形 式”对已颁布的成文法 、 , 司法解释及精典案例进行分析讨 论, 让学生成为立法者、 法官, 成为课堂的主人, 培养学生对
所学知识的实际掌握和运用能力。 ( 三) 中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法学是一门高难度的实践性科学 ,它需要具备一定程
度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社会知识, 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
一、 概述
“ 人权” 一词源于西方 , 指的是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 属性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英国学者A.J 米尔恩指出,一个保 “
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维普资讯
国的 国家赔偿 法仅 对 国家机关 和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 员 的职务 侵 权行 为 作 出规 定 , 不 承 认 国家 权 力 而
机关立法侵权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只承认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和司法侵权赔偿责任 。 行政侵权行为和司法侵权行为所侵犯 的客体是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行 为所致损害后 果 一般 表现 为两种 : 为财产 损失 , 为精神 损害 对 财 产权 的侵 害 , 接 给 主体 造 成 财产 上 的损 一 二 直
侵 害主 体人 身权 的 情况 下 , 对受 害人 而 言 , 精 神 上 的痛 苦往 往 比财产 损 害对 主 体 的影 响更 加严 其 重 。如错 判行 为 : 一 , 第 因错判 而剥夺 了主体 的人身 自由, 其 带来 身 体 上 的不 便 、 神 上 的痛苦 。 给 精 第 二 , 为 国家行 为 的错 判 , 作 导致 了主体对 社 会公平 、 正义 的怀 疑和失 望 , 比之 一般 民事 主体非法 限 制人 身 自由给 主体 造成 的心灵 打击更 为 巨大 , 重影 响受害 人心 理 与身 体 的健 康 。有时 , 严 这种精 神 上 的创 伤甚 至会伴 其终 身 。第 三 , 由于此 种行 为来 自于 国家机 关和 国家 机关 工 作人 员 的职务 权 力 的行 使 , 在社 会 中表征 着 国家对 主体 的政 治道 德评 价 。这 种 来 自于 国家 的评 价 给受 害人 造成 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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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国家 赔 偿 法 中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几 点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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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大 学 法学 院, 1武 满北 武 汉 4 00 ;. 3002 宁夏职 工科 技 学院 , 宁夏 银川 700 504)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二、 国家赔 偿法 中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缺 陷 虽 然 国家 赔偿 法 已对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致 的 精神 损害 做 出 了 支 付相 应 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 的规定 , 关 于精神 损害 赔偿方 面 的 但
权 力所 及 的广 泛 的范 围 内, 都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行 为 , 就 都 也 《 国家 赔偿法》 中没 有规 定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准 , 笔者认 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 为应 当通过后 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建精 神损 害 ( ) 家侵权精 神 损 害赔偿损 害程度难 以计算 三 国 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用 方 法 。 民事侵 权领 域 , 神损 害往往 不 可 在 精 国家侵 权精神 损 害作 为一 种 非物 质损 害 , 无形性 和抽 象性 计量 , 其 但在 国家 侵权领 域 的精 神损 害赔 偿则 又有不 同 , 因为 国家 等 特 点决定 了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损 害程度难 以度 量 , 损害赔 偿难 侵 权的种 类 是基本 固定 的。刑 事 司法 赔偿 情形在 立 法上采 用 的 以量化 , 能直 接用 计 算财产 损 失的方 法来 衡量 身体 的伤 害是 是列 举的方 式 , 不 而行 政 司法侵 犯人 身权 的情 形只 有五种 , 因此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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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法 中精神 损害赔偿 制 度研究
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赔偿

对于哲学王的产生, 我们居然会发现是城邦培养的, 哲学
王须经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培育 ,须具备成为统治者所应具 有的品质、 条件, 然而这一系列的培育工作由谁来完成呢? 其 城邦本身已是一个 “ 在言行两方面尽可能和至善本身完全相 称的人统治着一个同样善的国家。 那到底又是谁来构筑这样 ” 一个国家呢? 如此追问, 又将会陷人无穷循环。
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引起立法及司法部门充分重视。这 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定
的司法解释》 推动着人们对国家侵权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
所谓 “ 精神损害”是指业 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 的巨大痛
度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由于无法可依 , 践踏公平、 正义的司法
此继承者从一出生就开始接受挑选, 健康、 优秀的孩子被选为 继承者, 接受上述的初期的集体教育。20岁进行第一次淘汰。 留下来的将继续接受天文学、 数学的教育。 30岁时进行第二次 筛选, 选中的将会学习“ 能达到可理知事物顶峰” 的辩证法, 之 后再回到原生态环境— 城邦中,履行治理国家的义务。因 此, 当继承者回到“ 洞穴” 中担负起治理国家的重任后, 哲学王
关键词 : 国家侵权行 为 精神损 害赔偿 国家赔偿
苦、 压力、 卑感、 自 恐惧等心理利益上的不利益。迩 国现行法 俄 律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给予物质或金钱赔偿问题未作规定, 这是立法上一个重大的漏洞和缺憾。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学术界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 , 进一步认为对国家侵权
[ 1」 陈配.理想的距离— (理想国) 读书报告. 中山大学哲
苑 网.
酷的, 对人性和灵魂是扼杀的, 对各种意识形态是禁锢的, 却
为其披上了国家正义 、个人正义 、善的理念的必然需求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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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技 术 开 发
第 2 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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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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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 权精 神损害赔偿 制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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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 大学 法 学 院 , 苏 南 京 2 8 ) 江 l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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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运行 至今 1 年 的 《 家赔偿 法 》 自 2 0 年 l 4 国 , o8 0月 2 8日至 l 1月 3 O日修 正 案草 案公 开 向社 会征 求意 见 以来 ,
法 学界 的修 订建 议 不断 。 多位 专 家表 示 , 若不进 行 系统 性修 正 , 长远 看 势 必影 响 法律 的 尊严 与 长期 适 用性 , 中一 从 其 个重 大缺 陷就是 对 与物 质损 害赔 偿制 度相 适应 的精 神 损 害赔偿 制 度 的规 定甚 少 , 存在 诸 多缺 漏。精 神 损 害赔偿 制 度 的建 立和 完善体 现 了社 会 的进步 , 们 自主 意识 的增 强和现 代 法律对 人权 的 关注和保 障 , 人 是社 会 正义和 效 率的要 求 。
关键 词 : 精神损 害 ; 国家赔偿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 标示 码 : A 文章编 号 : O 6 8 3 (0 9 l一 15 0 lo — 9 72 0 )5 O 4 — 2
Da g s fr i rn g te s ii 0 h ain lrsa c y tm ma e 0 l n h prt fte n t a ee rh sse i 0
我 国《 国家赔 偿 法》 中对精 神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规 定是 很少的, 这就 导致 了许 多缺 陷 , 民事 侵权 损 害赔 偿 制度 与 相 比 , 具体 缺 陷表 现如下 : 其 ① 赔偿范 围过 窄 。 国家赔偿 法》 上仅规 定名誉 权 , 《 荣 誉 权 , 包括 生命 权 、 体 权 、 未 身 人身 自由权 等人 格权 ; 民法 中精 神损 害赔偿 的范 围则宽泛 得多 , 除名誉权 和荣誉 权之 外 , 包括 生命 权 、 康权 、 还 健 身体 权 、 姓名 权 、 肖像 权 、 人格
0 i 0s o el,te pooe med n jr pu ec osad ,m n xet si hti n yt t med d n pn n p n h rpsd a n met ui rd ne cnL y a y ep r ad ta f o ss mac a n e , i y s n s e i i te 1n u sb u d t a c te d iro h a n 0g tH p l a i哆 h o g rn i o n 0 t h i t fte l ad ln -e n api bl ,w ih i a ma r n w ad ae a ) w c i hc s j a n m t il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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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wo d : mo a a g ;tt o e s t n y r s r l ma e sa e c mp n ai d 0
1 理论探源 : 国家侵权 精神损害赔 偿制源自度相 关规定 的文本 分析
我 国法律制 度历 史源远 流长 , 从根 本 上漠视 人权 的 但
思 想根深 蒂 固, 在新 中 国成 立 以前 难 以找到 有关 国家赔偿
誉 , 礼道歉 。 赔
2 实证分析 :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尊严 权 、 身 自由权 等 人格 权 和人格 利 益 , 人 以及亲 权 等身
的规定 , 别 提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规定 。 于 精神 损害 赔偿 更 关 的法律始见 于我 国的《 民法 通则 》 《 , 民法 通则 》 10条 规 第 2 定 :公 民的姓 名权 、 “ 肖像权 、 誉 权 、 誉 权受 到 侵 害的 。 名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