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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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立法目的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发展人工养殖

目 的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适用的效力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
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
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1988年《渔港通报制度》; 1990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 渔港签证办法》; 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 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 考试发证规则》;
2001年《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1997年 修订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废止);
1998年《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和2001年《水产原、 良种生产管理规范》。
1996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7年《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 和 1999年《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1991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海上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规则》
我国主要的 渔业法规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发 展简史和现状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 发展简史和现状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渔业法实施细则(3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3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便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渔业资源的生态特征,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六条渔业资源调查是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和禁渔期,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八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捕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破坏性渔捕设备,并对合法渔捕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奖励和执法制裁机制,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积极投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渔政执法与渔民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渔民合理诉求,维护渔民权益。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渔业信用体系,对违法渔民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和惩戒,提高渔业经营者的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具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养殖水域,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提高渔业产品质量。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四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法设立的保护区域。

第五条渔业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

国家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六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长繁殖性和生态环境等特点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渔业生产者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申请。

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养殖水域,不得超量投放养殖密度,防止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加强渔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四章渔业执法第十一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渔业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对渔业生产者的养殖设施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渔业资源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超量投放养殖密度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渔业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业法实施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渔业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县级市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五条对于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管理措施,确保渔业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渔业资源第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七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第八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封海、定海和渔业禁渔等措施。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渔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对于渔业资源的侵害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渔业养殖第十一条渔业养殖是指人工饲养和培育水生生物的活动,包括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和陆生养殖等形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养殖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渔业养殖的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渔业养殖的规模、种类、密度等应当符合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不得超出养殖产能和水质承载能力。

第十四条渔民从事渔业养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养殖条件、养殖技术和养殖管理要求进行养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

第十五条渔民从事渔业养殖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养殖用水和养殖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养殖用水检测和养殖许可证复审。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养殖药物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对渔业养殖环境进行恶化改造。

长江十年禁渔的法律规定(3篇)

长江十年禁渔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长江,作为我国第一大河,拥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和生物资源。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长江的生态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我国政府决定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政策。

本文将从长江十年禁渔的法律规定、实施背景、意义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长江十年禁渔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实行以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为核心的综合管理。

长江流域的捕捞活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长江十年禁渔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政府制定了《长江十年禁渔实施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禁渔范围、禁渔时间、禁渔对象、执法监管等具体内容。

(1)禁渔范围:长江干流、长江流域主要支流及湖泊。

(2)禁渔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十年禁渔。

(3)禁渔对象:长江流域内的所有水生生物资源,包括鱼类、虾类、蟹类、贝类等。

(4)执法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禁渔活动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三、实施背景1. 生态环境恶化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恶化,水生生物资源急剧减少。

据调查,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减少的原因主要包括过度捕捞、水域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

2. 生物多样性下降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下降,物种灭绝风险增加。

据相关数据显示,长江流域的鱼类种类由20世纪50年代的40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100多种。

3. 社会责任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战略。

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是政府履行社会责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

四、意义1. 生态效益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有助于恢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

2. 经济效益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有利于促进长江流域渔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渔业产品质量,增加渔民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为了规范渔业活动、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旨在保护渔业资源、海洋环境、调整渔业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渔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以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定义了“渔业”的范围,将其定义为收获、保护和维护海洋和湖泊里的动植物,以及在海洋和湖泊里的其他活动。

同时,渔业法还包括钓鱼、水产养殖、海洋收获、河口渔业、渔业设施和渔业器具、渔业行业经济管理以及渔业救助等等。

法规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义务负责国家渔业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要对渔业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以及实施法规和政策。

渔业法还要求渔业经营者拥有良好的渔业技能,有一定的耐心,以及具有责任心,渔业经营者还必须遵守渔业法规,采用社会责任企业的方式经营渔业活动,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渔业经营者也应定期组织渔民参加渔业技能培训,以及渔业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渔业行业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知识,以及钓鱼的技巧和钓鱼技术,确保渔业经营者的安全性。

除此之外,渔业法还要求渔业经营者采取合理的渔业活动,以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的可持续发展,并遵守海洋捕捞限制条款,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

此外,渔业经营者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以应对地球气候变化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以及应对污染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渔业法特别强调了钓鱼专家和渔船船长应该负责渔业操作管理,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求他们必须负责渔业操作的安全管理。

此外,还要求渔船的救生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且要求船舶不得有污染海洋的行为。

此外,渔业法还规范了海洋公共资源的渔业活动,包括渔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政府提出的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

同时,在海洋资源利用方面,要根据海洋资源类型、渔业开发情况以及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要求确定海洋渔业开发计划,以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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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发展渔业的良好条件,海域宽阔,河流湖泊众多,
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我国水产总量连续20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我国 人均水产品占有量已达世界人均水平一倍以上。但由于人口和经济的 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对渔业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利用强度的增高, 使我国的渔业资源面临严峻的形势。因此,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对于 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我国渔业的可持续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一贯重视渔业资源的立法,到2004年共制定《渔业法》及相关 法律14部,行政法规33件,部门规章53件,政府规章63件,国家和
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优惠 1.渔业捕捞限额制度 2.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
四、渔业资源的增值和保护制度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度
3.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禁限制度 4、珍惜、濒危水生动物保护制度
Thank You Thank you
地方关于渔业的法规381件,基本上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
渔业和渔业资源法律体系。第Leabharlann 节 渔业法渔业法的主要内容
一、渔业资源管理体制
国家对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国管辖 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遵守相关法规。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制一起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展养殖业制度
渔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
发展养殖业。其主要措施: 1.水域利用规划与养殖证制度 2.重要养殖水面保护制度 3.品种保护及审定制度 4.养殖生产禁限制度
第八节 渔业法
渔业法的主要内容
三、捕捞作业规范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对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批准的外海远洋捕捞业,国
第八节
渔业法
第八节 渔业法
渔业是指从事采捕、养殖水产动植物的产业。渔业资源是指具体
有具体经济开发价值的可供渔业养殖和采捕的水生动植物资源及其适 于发展渔业的自然条件,如水面,滩涂等。我国《渔业法》所称的渔 业资源,是指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其他海域内可以养 殖、采捕的野生动植物。渔业资源几时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 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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