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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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平安工地管理。

第三条工地安全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环节,包括工地安全责任划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

第二章工地安全责任第四条工地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工地安全责任制度,并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工地安全生产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岗位责任、技术措施等原则。

第九条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性标志、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保护眼镜等。

第四章安全设备配备第十二条工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施、紧急救援设备等。

第十三条安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施工、处罚责任人等。

第六章附件一、工地安全责任划分表二、工地安全设备清单三、工地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交通运输部的职责和权限。

2、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事先预防,预防事故发生。

3、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从源头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2. 公路水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港口等。

第三条定义:1. 平安工地:指经过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平安建设要求的工地。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3. 项目部:指施工单位在工地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

4. 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各级管理机构。

第二章平安工地的建设要求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并报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地整体规划和设计方案。

2.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 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5. 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措施。

第三章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在工地建设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整个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工人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四章工地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工地,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施工等。

第十条工地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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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促进水运事业发展,提高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2. 安全第一:确保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 质量优先:始终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确保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4. 环保可持续:注重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前期准备1. 项目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经批准立项,明确项目建设的目的、范围、投资规模等内容。

2. 勘察设计:项目勘察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3. 合同签订:与承建单位签署施工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

五、施工管理1. 施工组织:承包商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合理组织施工,提高施工效率。

2. 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水运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

3. 安全防护: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进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六、监理检测1. 监理单位:由资质合格的监理单位全程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

2. 检测验收:施工结束后,进行水运工程的检测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3. 完工文件:按要求制作完工文件,明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指标数据。

七、竣工验收1. 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合格证书:颁发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格证书,标志着工程建设已完成。

3. 污染治理:竣工验收后,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治理,保护环境。

八、工程维护1. 定期检查:定期对水运工程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维护保养:做好水运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档编号】:JT2018-001第二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平安工地建设管理要求第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目标】: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员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平安工地建设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优先;标准化施工、全员培训;责任明确、有效防控。

第三章平安工地建设组织实施第七条【平安工地建设组织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和督促改进。

第八条【平安工地建设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编制平安工地建设方案,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向监理、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交底和指导实施。

第九条【平安工地建设投入】: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规模、施工工期和风险程度,合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附件: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方案示例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巡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保护运输参与者合法权益的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规定了我国内河、湖泊、沿海和港湾水运的经营、管理和操作等方面的法律。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存在高温、低温、高海拔等特殊环境条件,容易导致工人身体不适。

解决办法: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保证工人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规程》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规程》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规程》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规程》解读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水平和供给质量,服务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管理规程》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规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了“构建适应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标准有效供给”的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制定了《管理规程》。

《管理规程》在落实《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规〔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强化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全过程管理,详细规定了标准项目各阶段的管理要求、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有助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编写人员更好地掌握标准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标准编制和管理工作,提升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为服务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做好支撑。

二、《管理规程》主要内容《管理规程》共分10章9个附录,附条文说明。

主要包括工作职责、标准项目立项、标准编制、标准翻译、标准研编、标准发布、标准复审、标准日常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管理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等。

(二)基本规定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原则、依据以及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合同经费等共性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工作职责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写组组长、编写人员、管理组、审查专家、标委会承担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前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但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涉及工程建设、生产和运营等全过程,旨在推动安全工地建设、实现“人无事故、事故无影响”的目标。

三、建设管理1.建设组织:建设项目实行授权委托和核准备案制度,需设立项目部或者组织机构,做好工程建设的计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

2.工程设计:实施安全设计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安全防护措施、交通运输组织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保障施工和运营的安全性。

3.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据实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工法、施工机械和设备使用、施工技术措施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安全质量检查:建立安全质量检查机制,明确检查内容和频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

四、生产管理1.操作规程:制定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工种、不同设备和设施制定并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设备、物料等运作安全有效。

2.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影响。

3.设施维护: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运营管理1.运营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组织机构,制定运营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运营过程安全。

2.管理措施:制定公路、航道、码头、港口等运营管理措施,保障运营安全。

3.安全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水平和应变能力,确保运营过程安全。

六、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项目纠正,确保实现“人无事故、事故无影响”的目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办:《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4日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七章试运行期维护工程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运工程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军事、渔业港口和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建设项目、航道工程、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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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标准和专项标准。

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和项目建设标准的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项目建设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准体系建立、标准项目年度计划、标准编制、标准发布、标准合同管理和标准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需要进行统一规定的下列技术内容,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咨询、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维护、试验、检验、监测、检测、验收和评定等;(二)水运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和环境保护等;(三)水运工程建设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水平的标准。

项目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下列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和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二)水运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为适应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制定试行标准。

试行标准经实践检验并经修订完善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受交通部水运司的委托,配合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标准体系第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的思路和蓝图。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具体体现,是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标准的总汇。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提出建立标准项目库的统一要求;(二)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三)交通部水运司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标准项目库。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由交通部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三章标准项目立项第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三)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等技术工作;(四)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尚应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并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编写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好的书面表达能力。

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参加标准编制培训,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标准编写组的专业覆盖面应满足标准编制的要求,其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九条标准项目立项时应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一并提出标准专题研究,标准专题研究应满足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并服务于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专题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要求执行。

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标准主编单位相同或相似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标准编写组组长相同或相似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应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发展,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应充分体现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未纳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建议,经专家评审后方可立项。

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编制年度计划等阶段。

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一)一式4份。

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项目初审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专家评审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进行。

参加立项评审会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20人。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应在申报单位介绍项目背景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经费建议数额、是否立项、项目主编单位等提出明确评审意见。

是否立项的结论性意见分为急需立项、立项、暂缓立项或不立项。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中应包括评审专家结论性意见的统计结果。

评审意见经各位专家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项目主编单位签订“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进行编制。

第四章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标准的编制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

标准的编制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利于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条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技术成熟、经济环保的创新成果。

第三十一条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采用经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十二条标准的编制不得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抵触,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同意,方可纳入标准。

第三十三条标准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

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做出结论。

第三十四条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

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

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适合纳入标准的方可纳入标准。

第三十五条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的相关规定,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

第三十六条主编单位应组织编写组成员学习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编写规定,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编写成员的编写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和检查,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三)。

参加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编单位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标准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作大纲和标准编制的具体情况召开编写组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应抄送交通部水运司,必要时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标准编制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各阶段成果资料的格式要求见附件四。

第三十九条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在前期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五)。

除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大纲送审稿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完成。

送审文件及送审稿各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四份。

送审文件中应包括大纲审查会推荐专家、建议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内容。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评价意见、主要内容的修改意见、章节安排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参加大纲审查的专家除参考主编单位的推荐意见外,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

(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五)。

除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外,大纲报批稿应在大纲送审稿审查会后15天内完成报部,报批文件及报批稿各四份,报批稿电子版一份。

(四)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经交通部水运司批准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

批准的标准编制大纲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时,应由主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交通部水运司批准,批准文件为合同补充文件。

第四十条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一)编写组根据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纳入背景资料中。

(二)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会应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写入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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