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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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合政秘〔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新引进(含2015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6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合肥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地方财政支持或政策引导,由合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制度、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公开制度。

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并在合肥科技网上()进行项目公示。

(二)评估评审制度。

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

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合同制度。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相关材料。

(五)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企业库、成果库为基础的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运行中,纪检监察、科技保密、档案管理、科技宣传等工作参与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计划体系第六条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构成:(一)基本计划是合肥市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科技攻关计划和环境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公益性科技计划等,可在各类计划下分设下一级计划。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合肥市2022年第一批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榜单任务的通知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合肥市2022年第一批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榜单任务的通知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合肥市2022年第一批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榜单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合肥市2022年第一批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榜单任务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榜单任务(详见附件)及揭榜的相关要求予以发布。

一、申报说明揭榜方为市内外有能力解决榜单任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团队或个人)、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产学研合作、组团揭榜攻关。

揭榜方与提出榜单任务单位(发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发榜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发榜方和揭榜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分别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核查,并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对信用存在问题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二、申报流程1.选择榜单。

请有意向的揭榜方于2022年7月11日起,注册并登录合肥科创大脑(http://119.3.153.193:50016/),结合自身优势,选择榜单任务。

2.对接揭榜。

请揭榜方于2022年8月3日前与发榜方对接。

发榜方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拟合作的揭榜方,并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按有关规定签订意向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并在系统中完成揭榜填报程序。

3.网上申报。

发榜方确定好意向合作单位后,及时登录合肥市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按要求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上传意向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

系统开放起始时间:2022年8月4日12:00,关闭时间:2022年8月12日17:30。

4.审核推荐。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2年8月15日17:30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8月16日下班前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资配处,逾期不予受理。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中央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一)高新技术领域: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等研发和应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农业农村领域: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引领支撑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发展领域:支持人口健康、资源环境、生物医药、防灾减灾、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四)对外合作领域:支持与境外以及长三角地区等单位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开展科技援藏援疆援青工作,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开放度。

(五)科技扶贫领域:面向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省级以上贫困县,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应用,支持当地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项目。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优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承担实施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省科技厅是计划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相关管理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负责项目管理、实施和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征集2022年第一批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需求的通知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征集2022年第一批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需求的通知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征集2022年第一批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需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征集2022年第一批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需求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利用省内外科技资源,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根据《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实施方案》,现公开征集2022年第一批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需求。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需求领域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三个产业领域,提出“卡脖子”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重大技术需求。

二、征集对象条件项目需求征集对象为发榜方,是指提出重大技术需求的、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发榜方应符合市科技重大专项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需求应为实现进口替代、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聚焦制约产业或企业发展的重大“卡脖子”技术、关键共性技术。

2.项目需求应有明确的成果形式,包括终端产品、成套设备以及核心零部件、材料、软件等。

3.项目需求应有明确的目标和技术指标(对标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进口替代需有对标的具体国外产品指标),并明确预期完成时限、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且尚未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4.发榜方有能力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保证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企业推广应用。

发榜方2021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3%,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

5.项目总投入中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60%,揭榜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市财政资金以不超过揭榜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引导支持。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合高管〔2019〕19号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合高管〔2019〕19号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合高管〔2019〕19号管委会各部门,各合作园区,各直属企业,有关驻区单位:《合肥高新区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日合肥高新区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调度管理新机制,发挥全区“一盘棋”优势,集中力量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有效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各类问题,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扩大有效投入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全区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流程,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打造全区重点项目的“信息中心”和“调度中心”,有效推进全区重大项目早落地签约、早开工建设、早建成投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本办法所管理重大项目包含省市“大新专”项目(以下简称“大新专”项目)、区级重大项目、中央企业合作发展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央企”项目)等。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高新区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区重大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区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区年度重大项目以及申报省市大新专项目的名单,审定区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大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区重大项目的重大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机制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合政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机制的通知(合政办〔201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力度,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办〔2009〕22号)精神,现就完善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分级调度机制。

建立重大项目分级调度机制,及时调度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县(市)区、开发区调度。

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重大项目日常调度,包括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等。

县(市)区、开发区无法协调调度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重大项目办),由市重大项目办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时协调解决。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重大项目调度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

(二)市相关部门调度。

主要负责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

对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相关部门应及时调度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反馈市重大项目办,由其协调解决。

(三)市重大项目办调度。

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督办落实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有关事项。

市重大项目办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市重大项目办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

(四)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调度。

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市重大项目办提交的有关问题;研究政策、计划、资金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调度一次。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21〕1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04.12•【字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委(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二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省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省财政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科学技术厅主管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面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五条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两部分材料:(一)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厅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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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中自主创新政策对纳入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支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通过组织实施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集中我市优势科技资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重大产品,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和对外重大科技合作,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是指列入《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大科技专项及我市产业重点技术领域范围内的研发类项目。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引导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对接。

第四条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两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申报立项、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督查验收等。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六条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为合肥市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承担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书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实行竞争立项。

市科技局统一组织项目评审,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按领域组
成各专家小组,进行项目评审。

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是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组织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评审、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

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

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提出具体意见。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国家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编制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年度预算,统筹补助资金的分配。

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研发投入中,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70%,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30%,根据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安排在100-300万元/项。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与立项预算总数原则上不变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统计。

第五章督查验收
第十七条建立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向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市科技局不定期开展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补助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应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3个月内,向属地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资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材料统一报市科技局。

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选择技术、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通过材料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审查和核实相关数据,并提出验收意见,市科技局综合专家意见后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结论分“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不到80 %;
2.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等;
3.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周期内未完成任务,且未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同意;
4.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问题。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财政资金等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报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

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延期验收时限最长1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8月22日印发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1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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