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非法集资篇
法律至上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60年生,原系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年至2013年间,张某某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项目、隐瞒风险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10亿元。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张某某承诺高额回报,骗取投资者信任。
案发后,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2013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张某某涉嫌非法集资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张某某非法集资的事实基本查清。
2. 逮捕起诉2013年9月,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3. 追赃挽损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某的财产,并对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封。
同时,法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涉案资金进行追赃挽损。
截至2014年6月,已追回赃款人民币3亿元,为投资者挽回部分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案例评析张某某非法集资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1. 法律的严肃性得到充分体现。
张某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集资10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
2. 法律的公平性得到充分保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涉案资金进行了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投资者的损失。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便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避免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吸金。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义,向公众宣传其投资产品每月可获得20%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参与。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却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P2P平台跑路。
某P2P平台打着合法金融的旗号,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并且声称所有资金都经过严格风控。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发现平台已经停止运营,并且无法联系到平台方,投资者的资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三,虚假项目欺诈。
某公司宣传其拥有独特的投资项目,声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投资者参与后发现,所谓的项目实际上并不存在,公司只是通过虚假宣传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案例四,庞氏骗局。
某个人或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利用后来投入的资金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形成了一个庞氏骗局。
最终当无法继续吸引新的资金时,庞氏骗局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
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投资渠道,谨防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同时,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以免蒙受损失。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投资者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希望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非法集资案件。
王某某非法集资案便是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
王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巨额资金,涉及众多受害者。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王某某非法集资案进行剖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王某某,男,某市人,原为某投资公司负责人。
2010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散发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
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涉及受害者数百人。
2016年,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法律分析1.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虚构高额回报的事实,隐瞒投资风险,骗取受害者巨额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受害者众多,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后果1. 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2. 追缴非法所得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返还给受害者。
3. 刑罚执行王某某被依法执行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本案警示人们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保险+基金+信托”非法集资案
2018年,以山东某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宣传“保险+基金+信托”的理财产品,骗取了数百万元的投资款项。
该公司将保险作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该公司的信托和基金账户,从而实现非法集资。
2.假冒国有保险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7年,北京某“中国保险公司”以假冒国有保险公司为名,推出“集团保险”、“万能险”等高息理财产品,以此吸引投资人资金。
该公
司通过虚构假案、许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投资款项。
3.养老保险非法集资案
2018年,北京某公司以养老保险为名,以“公司运营4年,没有一
位会员本金出现亏损”的承诺吸引投资人参与。
该公司以投资股票、黄金
等高风险投资品,承诺每年回报率达到25%以上,从而骗取大量的投资款项。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以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为噱头,以保险作为“切入点”,进行非法集资的手段。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秩序,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都造成了
不良影响。
为避免落入保险公司非法集资陷阱,投资人应当保持警惕,理性投资,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公司和产品,避免被骗。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
保险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的权益。
(完整word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涉及众筹和股权投资等平台一、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2004年,梁某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
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
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
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梁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梁某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处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
希望公众不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和投资的风险。
二、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张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为本市朝阳区某处。
张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的名义,即投资者每投资1.5万元,其中的1万元购买公司万分之零点二的股份,0.5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玉器,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月返利2100元,6个月后返还1万元本金,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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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及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题活动违法违规
典型案例之非法集资篇
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现实中,“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案例9 拉大旗挂羊头卖狗肉
——辨真伪、识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良莠不齐,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
行非法集资之实,具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虽然注册地位于a市,但主要经营地点和总部实际位于b市,并在经济发达的c、d等市设立分公司,从事产品宣传推介和募资活动,投资者群体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总部对各分公司的资金、财务、合同进行管理控制。
公司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等核心团队以收购和新设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资这些公司股权的名义设立私募基金募资,待资金到位后迅速转出至M公司控制的资金池内挪作他用,仅有少部分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标的项目。
募集过程中,公司夸大投资收益、误导保本保息,投资金额越大,承诺收益越高,还假借与政府要员关系大肆宣传,吸引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大量涌入。
通过该种运作模式,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共发行私募基金百余只,募集资金数十亿元,主要用于还本付息、维持高成本运营、核心团队成员挥霍等,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觉难以收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M公司相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截至案发,公司尚有巨额资金缺口,多只基金到期无法兑付,近千名投资者遭受了本金、利息无法偿付的巨额损失。
湖南N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每只基金产品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时间短的对外
宣称为“体验型”产品,投资金额一般10万起,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万元,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100万元投资门槛。
此外,基金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
该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APP等形式,公开宣传基金产品,尤其是未备案的基金产品。
通过多处设立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户经理营销、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谓的“私募基金”业务,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约定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返还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12%左右,投资金额不同,约定的收益也会有所不同。
该机构目前已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以涉嫌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
都说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只有一步之遥,但细致分析二者有明显区别,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往往具有明显的未登记备案、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保本保收益等特征。
投资者需要炼就“火眼金睛”,做到明规则,识风险,辨真伪,不参与,敢揭发。
一、是否低于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对于低于此限额销售的所谓私募基金,投资者要坚决拒绝。
二、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公开宣称,打广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如某机构采取上述途径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基金产品,投资者要予以高
度警惕。
三、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是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投资者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四、是否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信息,对于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要坚决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