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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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

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分级登记、核发证书的制度。

土地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依法收回、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牧业等各类专业用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专业用地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与开发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土地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料。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

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20%核减开垦面积。

第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第十七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第十九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条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第二十一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三十公顷以下的(含三十公顷),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三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含六十公顷),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六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含六百公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下列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除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的省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二)国家规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中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逐级报有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和个人持项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或者最终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同时报有关材料;

(二)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三)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征收土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征地条件的,组织现场踏查,确定具体征地位置、面积;

(四)土地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事务机构组织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征收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对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的,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收取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耕地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标准依据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确定;临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50%至70%确定;临时使用国有、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前款补偿不足以弥补临时占用农用地而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补偿,但增加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年总产值。

第三十三条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和批准的用途

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由使用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因项目需要超过二年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含二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二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

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六条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收回1987年1月1日前以划拨的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有登记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二)已供应的土地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

(三)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商品房的;

(四)积欠相关税费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第六章土地市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

(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

(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

第三十九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

土地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长期租赁或者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土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四十二条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省、市(州)、县(市)属国有企业分别报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土地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管上市公司的土地处置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核。

第四十四条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设商品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开发商追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减免的税费。

第四十五条各级各类开发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按照批准成立开发区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等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批准机关不予批准用地。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全交易制度,提供相关服务。

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以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

鼓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将未利用或者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国家所获土地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返给原土地使用者。

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

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区域性指导地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租金最低标准,并定期公布。

第五十条乡镇企业被兼并、购买,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乡镇企业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兼并、购买的,其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并由兼并和购买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乡镇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十二条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一)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承包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等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由房屋购买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第五十七条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转让方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受让方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该地年租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挪用、截留、侵占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系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前通过实地调查,确定的该地前三年每年实际产值的平均值。

第七十条涉及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督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使用符合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六条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设立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推动先进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方式的应用,提升工程品质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组织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实行标准化施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目标、施工标准化要求及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不低于法定标准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和施工期每月对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储备并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样本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 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 是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 最大限

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 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应急资源, 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 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 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 负责处理省辖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处理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省辖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理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负责先期处理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 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 充分发挥专

吉林地理气象条件-中英文对照

吉林地理、气象条件 年平均温度: 4.4℃ 极端最高气温:36.6℃ 极端最低气温:-40.2℃ 平均相对湿度:72﹪ 最小湿度:64﹪ 夏季平均气压:98.7kPa 冬季平均气压:100.13kPa 年平均降雨量:668mm 24小时最大降雨量:119.3mm 年平均风速: 3.5m/s 地面最大冷冻深度: 1.9m 最大积雪深度:28cm 地震强度:按7级设防工业用清水水质: PH:6.9—7.2 Fe:1.0mg/L 总硬度:1.1mg/L

JiLin Geography and meteorologic conditions Annual mean temperature 4.4℃ Extremity maximum air temperature 36.6℃ Extremity minimum air temperature -40.2℃ average relative humidity 72﹪ minimality humidity 64﹪ Average air pressure in Summer 98.7kPa Average air pressure inWinter 100.13kPa Annual average rainfall 668mm average rainfall in 24hours 119.3mm Annual average wind speed 3.5m/s Max. ground frozen depth: 1.9m max. snow depth: 28cm Earthquake intensity: prevent for 7 degree Industry water quality standard: PH:6.9—7.2 Fe:1.0mg/L Total rigidity:1.1mg/L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2月01日 15时30分 38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交通运输 “干线” “公路” “养护”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45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受吉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须优先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应依据根据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及路况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养护改建、大修、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等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改建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2年,大修工程应不低于8年,中修工程应不低于5年,预防性养护类小修保养工程应不低于2年。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年度养护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用包干、权责一致,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部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美观,保障行车安全畅通;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及社会效益;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附件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本部及驻郑 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所管理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15〕5号)、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5〕24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领导人员交流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6〕31号)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系统在郑集团公司总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包括河南公司领导班子,本部部门副主任及以上领导干部,驻郑各专业子公司领导班子)。 -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河南公司对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所管理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坚决预防和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 -2-

吉林气象条件表

7.1.3 气象条件气候条件 吉林市属于寒温带大陆性半湿润气候,多年平均气温 4.5℃,多年平均降水量668.4mm,且多集中在6~8月,冰冻期为11月至次年3月,土壤冻结深度1.7m,当地多西南风,最小风频东东北(ENE),详见下列气象资料: 表7.1-1 自然、气象条件表 序号自然、气象要素单位数值备注 1 海拔m 183.83~184.09 2 气温(干球温度)℃ 2.1 年平均气温℃ 4.5 2.2 极端最高气温℃36.6 2.3 极端最低气温℃-40.2 2.4 最热月(七月)平均气温℃22.9 2.5 最冷月(一月)平均气温℃-17.9 2.6 最热月(七月)平均最高气温℃27.9 2.7 最冷月(一月)平均最低气温℃-28.9 3 相对湿度 3.1 年平均相对湿度% 70 3.2 最热月(七月)平均相对湿度% 80 3.3 最冷月(一月)平均相对湿度% 72 3.4 年平均水气压Pa 870 4 大气压 4.1 年平均气压Pa 99342 4.2 夏季平均气压Pa 98452 4.3 冬季平均气压Pa 100125 5 降雨量 5.1 年平均降雨量mm 668.4 5.2 日最大降雨量mm 119.3 5.3 小时最大降雨量mm 59.9 6 雪 6.1 最大积雪深度cm 46.9 6.2 基本雪压kN/m20.45 7 风向、风速 7.1 年最多风向及频率% 14 主导风向:SW 7.2 夏季最多风向及频率% 13 风向:SE 7.3 年最多风向及频率% 11.8 风向:SW 7.4 最大风速m/s 27 距离地面10米

序号自然、气象要素单位数值备注 7.5 年平均风速m/s 3.4 7.6 基本风压kN/m20.50 距离地面10米 8 其他 8.1 最大冻土深度cm - 190 8.2 冻结日期11月22日 8.3 解冻日期3月31日 8.4 年日照时数2454.7时 8.5 年平均雷暴日数41天 8.6 年均蒸发量135.6mm 8.7 年平均雾凇日数32.4d 通过以上的调研分析可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水文地质无不良影响,能够满足建厂条件。

高考地理热点突破:黑土地

高考地理热点突破:黑土地 近年来,吉林省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深松深翻、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措施,对保护黑土地、提升耕地质量效果明显。保护性耕作方式让农民尝到了甜头,激发起农民的积极性,黑土地保护得到农民的支持,得以有效推进。 黑土地有机质含量高、土质肥沃,最适宜植物生长。中国东北黑土地是世界三大著名黑土地之一,吉林省的黑土地位于其核心区域。 资料显示,吉林省黑土区耕地面积0.69亿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65.5%;全省粮食产量中,黑土区贡献了80%以上。黑土地上蕴含着丰富的资源,与广袤的长白山区构成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对于维护东北亚地区的生态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受多年来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重用轻养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影响,黑土地一度变得“瘦薄硬”,面积减少,质量下降。 那么黑土地到底是凭借什么拿到他在土壤界的“王者”段位的呢? 首先黑土地种子只能种植在黑土地上;其次普通作物和红土地作物和黑土地作物,种植在黑土地上增产20%并且缩短20%的成熟时间。由此便可见黑土地的肥沃,而在段位晋级中,只有升级为红土地的地块才可以继续升级为黑土地。 近年来,吉林省打了一场黑土保卫战,成效渐显。 相关习题 黑土地1厘米土壤腐殖质层的形成需要300年左右的时间,是很难再生的自然资源。下图为我国黑龙江省黑土层厚度(单位:cm)变化图。完成下面小题。 1.影响黑土形成的最活跃因素是() A.气候 B.生物

C.地形 D.成土母质 2.导致黑龙江省黑土厚度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A.城市建设占用耕地 B.粮食单产不断下降 C.高产作物面积增加 D.大量施用有机肥料 【答案】(1)B(2)C 【解析】 第(1)题,主要考查影响土壤形成的因素。影响土壤形成的因素主要有成土毋质、气候、生物、地形等,其中生物是最活跃的因素。 第(2)题,本题主要考查黑土厚度变化的原因。城市建设占用耕地,主要导致黑土面积的变化,对黑土厚度几乎没有影响。高产作物面积增加、化肥的功效増强、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等使黑土层日渐变薄的同时,粮食产量仍然能稳中有升。大量施用有机可以增加黑土厚度。 黑土是大量枯枝落叶或草本植物难以腐化、分解,历经长时间演化形成的肥沃土壤。图13示意某优质黑土区。20世纪30年代以来,该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黑土侵蚀严重。60年代起,该区域采取了滴灌等一系列措施,黑土侵蚀明显减少。 (1)说明该地区气候条件对黑土形成的影响。(4分) (2)分析20世纪30年代以来该地区黑土侵蚀严重的原因。(5分) (3)说明滴灌对减轻该地区黑土侵蚀的作用。(4分) (4)简述该地区土壤侵蚀减轻所产生的生态效益。(3分) 【答案】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 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政渔港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殖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湖泊、泡沼、池塘、山间溪水等适于养殖的水域发展养殖业;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渔业生产者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资源状况、水域养殖容量等,依法编制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跨界水域的养殖发展规划由相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没有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养殖发展规划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公布。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跨市、县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没有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核发。 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申请养殖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有与渔

吉林国土资源系统废止文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通知附件所列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废止规范性文件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96份)

附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 1 吉国土资储发[2001]2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2 吉国土资储发[20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 吉国土资储发[2001]15号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4 吉国土资发[2002]24号关于全省开展成果地质资料清理、补交、保护工作的通知 5 吉国土资储发[2002]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6 吉国土资储发[2002]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7 吉国土资储发[2003]2号关于残采煤矿资源储量清理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8 吉国土资储发[2003]9号关于采矿权出让前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 9 吉国土资储发[2003]19号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吉国土资储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 11 吉国土资储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 吉国土资储发[2007]21号关于甲类矿产零星残采小矿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13 吉地矿管字[1990]第7号关于国营矿山采矿登记矿区范围公告、界桩埋设具体规定的通知 14 吉地矿管字[1991]第35号关于印发《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程序》的通知 15 吉地矿管字[1992]第10号关于做好组建兼职矿产督察员队伍工作的通知 16 吉地矿管字[1992]第26号关于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 17 吉地矿管字[1993]第1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林省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8 吉地矿管字[1993]第24号关于印发《集体、个人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 (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 (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 1 -

(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 - 2 -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水库、行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吉政发〔2005〕25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2005-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吉林省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 (吉政发〔2005〕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制定的《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8月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快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有效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提出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以来,我国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随着经济

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淡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环 境压力日益增大。“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 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 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建设节约型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 二、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落实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吉林省节能规划》。实施一批对产业升级和资源节约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突出抓好一汽集团、通化钢铁、吉林油田、吉林化工等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快供热商品化步伐,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逐步实行分户供热和供热计量化,用多少热花多少钱。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 示范工程,加快推广太阳能和浅地层低温热源供热制冷技术。科学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 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示范秸秆固化燃料的生产和使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组织生物质能资源调查及生物质能技术示范和推广。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要认真研究提出《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力抓好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和辽源市等四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试点工作。探索、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出台《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节约用水激励机制。研究提出省内主要江河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和微观取水定额指标,充分发挥吉林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作用。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办法。积极开展节 水产品的研发和认证,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验收和推广力度,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继续推进农业节水 灌溉,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搞好雨水积蓄利用。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节水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发展旱作农业。开展农村、集镇生态卫生旱厕试点。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矿井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地下水资

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94年12月28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1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2月10日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具体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动植物保护、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引进、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引进和创新相结合; (六)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科技人员引进、开发、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土地管理规定

×××公司土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保证正常生产占用土地,合理控制土地费用,有效减少或杜绝乱压、乱占、污染等事件的发生,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中石油下发的《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生产建设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公司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土地管理办法。 1、临时征地、永久征地费用分类 1.1投资类:钻井施工占地、电力施工占地、管线施工占地、新井场道路占地(包括老井场未永久征地的占地)和永久征地。 1.2成本类:老井压裂、道路拓宽、管线泄漏、油水淹地、修井作业等临时占地。 2、投资类用地定额标准: 2.1 临时占地: 2.1.1开发钻井(包含井场、生活区、进井场道路)

2.1.2进井场路线的确定:进入施工现场路线由生产管理部指定,宽度按照水田6米、旱田4米确定。 2.1.3管线施工临时占地: 2.1. 3.1管径在114mm以下(含114mm)的单管、单井三管、单井掺输等管线临时占地宽度为6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8米。 2.1. 3.2管径在114mm-159mm以下含159mm的单管或双管管径大于159mm掺输支干线的临时占地宽度为8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10米。 2.1. 3.3同沟双管或三管中有一根管的管径为159mm或单管管径在219mm管线的临时用地宽度为10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12米。 2.1.4高低压配电线路施工占地:只能提供一条道路低压线路4~5米,高压6~8米(包括杆位占地、材料占地)。 2.2投资类临时占地补偿原则: 2.2.1钻井施工临时占地:如果有青苗的情况下,除给当年青苗补偿外,再按年产值的100%给予地力恢复费(土地复垦费);非蔬菜地的地力恢复费按大田产值补偿(第一年60%、第二年40%)一次性结清。 2.2.2占地损害严重的(主要指泥浆坑、水田填石料部分),在处理时要单独丈量面积,一律按该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7倍给予补偿土地复垦费。 2.2.3油、水管线沟施工占地:有青苗的地块需补偿100%青苗补偿,无青苗的

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为充分发挥省专项资金作用,推动奖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和《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全省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53号)享受相关政策,资金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内支出。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第一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专项资金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实际落实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给予配套奖补,最高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2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10万元。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每年度省配套奖补资金预拨分配方案,组织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开展具体奖补工作,并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奖补工作,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印发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奖补工作: (一)各地首先按照当地政策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二)各地在本级奖补资金拨付后,或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将省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各地科技部门将本级资金拨付文件和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省配

【地理】吉林省吉林市2019-2020学年高一上学期期末考试

吉林省吉林市2019-2020学年 高一上学期期末考试 考生注意:考试时间80分钟,满分100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中。 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5小题,共50分。每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意) 双星伴月又称“金木合月”,是指金星、木星和月球同时出现在夜空中。下图为双星伴月奇观图,金星、木星与月球组成了一张笑脸。读图,完成1—2题。 1.组成这张笑脸的天体类型包括 A.恒星和卫星B.彗星和卫星 C.恒星和行星D.行星和卫星 2.金星和木星分别属于 A.类地行星和巨行星B.类地行星和远日行星 C.巨行星和类地行星D.远日行星和巨行星 201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了庆祝建国70周年的国庆阅兵,北京时间10时整,70响礼炮鸣响,庆祝大会开始。据此回答3-4题。 3.在伦敦(中时区)的华人观看阅兵电视直播时,当地时间是 A.10月1日 18:00 B.10月1日 2:00 C.10月2日 2:00 D.10月2日 10:00 4.国庆当天,太阳直射点的位置及移动方向是 A.北半球向北移B.北半球向南移 C.南半球向北移D.南半球向南移 太阳是距离地球最近的恒星,太阳辐射和太阳活动对地球有重要影响。北京时间2015年5月6日7点11分,太阳释放出的最强级别耀斑,造成了太平洋地区无线电中断。据此回答5—6题。

5.下列关于太阳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太阳活动时地球上降雨会增多 B.耀斑出现在光球层中 C.耀斑爆发时赤道附近能看见极光D.无线电中断是因为太阳活动扰乱了电离层6.下列关于太阳辐射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太阳辐射的巨大能量来源于耀斑爆发 B.太阳辐射在全球分布均匀,维持着地表温度 C.地球上生物繁衍生长、大气和水体运动的能量主要来自太阳辐射 D.太阳能作为一种新能源,已成为当前世界最主要能源 读“大气受热过程图”回答7—9题。 7.能表示大气的保温作用的是 A.①B.②C.③D.④ 8.近地面大气最主要、最直接的热源是 A.①B.②C.③D.④ 9.深秋晴朗的夜晚有利于霜冻形成,原因是 A.①弱B.②弱C.③弱D.④弱 下图为我国某地水循环示意图,图中序号表示水循环环节。读图回答10—12题。 10.①②③⑥环节依次表示 A. 蒸发、降水、地下径流、水汽输送 B. 蒸腾、降水、地表径流、水汽输送 C. 蒸腾、降水、地下径流、水汽输送 D. 蒸发、降水、地表径流、水汽输送 11.⑥环节水量最大的季节是

黑土地上谱华章—— 吉林省开展“表土剥离造地”工作纪实

黑土地上谱华章——吉林省开展“表土剥离造地”工作纪实 2009-12-29 | 作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 【关闭】 “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是耕地生产力的核心。自然界形成1厘米厚的表层腐殖层土壤,需要300~400 年的时间,形成1厘米厚的黑土,需要更漫长的时间。但人类破坏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仅仅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日见匮乏、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推行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造地工作,是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措施。”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保威 吉林省国土面积约占全国的2%,而耕地面积却占全国4.4%,全省大面积的耕地位于世界三大黑土平原之一的松嫩平原上,得天独厚的耕地资源优势,铸就了吉林省全国“粮仓”地位。20多年来,为支撑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广袤的黑土地,吉林省人民用智慧和汗水谱写出造福当代、泽被后世的耕地保护壮美篇章。 据不完全统计,20多年来,吉林省大面积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造地,总投资约1.5亿元,完成工程总量5000万立方米,在有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同时,使得3万多亩优质耕地得以保留。 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全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建设占用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模式:城市建设用地表土搬家造地的图们模式、道路交通建设的长余模式、工矿废弃地表土搬家造地乾安模式和招商引资用地表土搬家的公主岭模式。 图们模式:表土搬家保证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两不误 地处中朝界河图们江畔的图们市,山多地少,“八山一水一分田”,全市耕地总面积12472公顷,人均耕地不足1.3亩,仅为全省耕地平均水平的40%,而且耕地中一半以上为中低产田,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为全面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双赢目标,图们市始终坚持走以保护促发展的路子。1982年以来,图们人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坚持不懈,依托现有的河滩地资源和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表土,与农村土地整理相结合,与水利治理相结合,与城市菜篮子建设相结合,累计投资2600多万元,表土搬家造地380多公顷,约占全市耕地面积的3%左右。其中表土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05-01-20 执行日期:2005-3-1 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发包方得合法权益,稳定与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得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就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得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得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与“四荒”等其她土地。 “四荒”就是指未开发利用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条属于村集体所有得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得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得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五)承包程序合法;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农村土地得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农户、个人与单位就是农村土地得承包方。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得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得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得,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得,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得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得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得耕地与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得,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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