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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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等过程中,对绿化工程涉及的各类单位、个人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监督有力。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六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安全管理领导责任,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

第八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标准,减少施工危险。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通道及疏散通道的设置,确保施工场地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及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作业规范,设定施工人员的作业流程,明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承 担 其 建设
使此事及时得到了解
,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内配 套 的 园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或 单 独 承 接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均 须 按 本 规 定 中领 《园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许 可 证 》 第九 条 在 本 市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 的 单 位
为 了 确保全 乡 村 镇 建 设 持 续 地
除 有 专 职 村镇建 设 办 公
,
第二 章 理
第四 条
工 程设 计 管
园林绿 化工 程必
,
还成 立 了 村 建 领 导 小 组
,
乡长 乡直 财政
合肥 市 城 市
,
任 组 长 分管 副 乡 长 任 副组 长
有 关单 位 纪 委 书 记 人 武 部 长

,
;
政 府每年 明 确 公 布几 项 主 要 建 设 任

,
游 园 街 头 绿 地 城 市 风 景林 地 防 护 绿 地 干 道 绿


乡 政 府与分 管干 部 和 行 政村 干
,
化 带 等建 设 工 程 项
建 工 程项 目

部 签订 了 目 标 责任 书
并 将其 作 为

(二 ) 单 位庭 院 绿 化
;
,
他 们 自己 也 严 以 律 己
不询 实例
私情
有 一 个 乡 负责 人 的 亲 戚 在 规
,
( 三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园林 绿 化设 计 能 力 或 两 个 以 上 设 计 项 目
;
划 区 内建房
没 有 按 照 规定 的 位置 办 事 人 员 向 该 负责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合政〔1994〕92号)现将《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9年12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合肥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第29条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及方便办事的原则,制订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园林局委托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绿化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市绿管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申报表;(1)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申报表;(2)施工合同;(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4)工程概(预)算;(5)施工总平面图纸及图纸目录清单。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收取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2、市绿管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补充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制定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市绿管站质监员接到监督项目后,根据工程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质量监督计划书后应及时转交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计划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绿管站各存一份.三、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1、市绿管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及时通知市绿管站质监员对实物质量进行到位监督检查,市绿管站在实物质量抽查的同时,还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绿化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精细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四条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组织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监理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第五条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创造出一批优质的绿化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质量得到保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确保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决不推卸,由涉及单位的领导层亲力亲为,明确分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设立专门负责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信息的畅通和完整。

第四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绿化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

第十二条严格审查设计方案,确保图纸、材料、技术参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加强与其他涉及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保证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严格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理管理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合政办[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和园林局制订的《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市林业和园林局)为指导和规范我市植树造林工作,提高造林成活率,确保植树造林质量,制订本导则。

一、造林规划1.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林带宽度30米以上。

2.国道、省道每侧林带宽度20米以上,县道每侧林带宽度10米以上,乡道及“村村通”道路每侧林带1-2行,多者不限。

3.河流、大型渠道每侧至少3行以上;其它河、渠至少1行以上。

4.乡(镇)政府所在集镇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按照城市标准做好主要道路、街头空隙地、河、渠绿化,成片造林面积不少于30亩。

5.村庄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房前屋后、边角隙地都要栽树,建设环村林带、成片造林面积不少于20亩。

6.水库、当家塘沿上游三面绿化,造林3行以上,每个水库造林30亩以上,当家塘造林10亩以上。

7.农田林网网格庇护面积200亩左右。

8.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0亩以上。

二、树种选择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和不同的造林目的,主要树种为:落叶类:杨树(黑杨派)、柳树、法梧、银杏、杂交马褂木、泡桐、栾树、紫薇、乌桕等。

常绿类:香樟、雪松、蜀桧、桂花、大叶女贞等。

经济果木类:桃、李、枣、柿、葡萄、元竹等。

在低洼地造林,以选择垂柳、池杉等耐水树种为宜。

三、种苗管理1.选择当地良种壮苗造林。

市域外调进的苗木,需符合森林植物检疫制度的有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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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

第八条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四)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外地施工单位领陬《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后,须按工程造
价的10%向市园林局预交保证金。

第十六条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不受限制;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6公顷以下(含6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专用绿地绿化工程。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绿化用苗应以本市为主,从外地运苗必须持有当地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日内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图纸。

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工程中涉及到重大隐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桥涵等),必须在施工隐蔽前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局每年按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模、工期进度、遵纪守法等标准,开展工程项目评比竞赛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建议、设计、施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的,责令改正,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和《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凡被吊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或承包园林绿化工
程。

两年后补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设计或施工。

第二十六条园林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罚款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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