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一、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复议的行为。
它是一种民主的、便捷的、经济的社会关系调解机制,有效地把国家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民的合法权益联系起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是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公正处理,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
二是客观原则。
行政复议的客观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和法律规定,由客观事实说话,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行政行为事实。
三是公平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平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便利原则。
行政复议的便利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和费用,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有效的行政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是一种民主的、便捷的、经济的社会关系调解机制,它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客观原则、公平原则和便利原则。
以上原则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其二,3月27日的结果出来之后,因有关学 校对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表达强烈不满,并鉴 于有的参评学校申报存在“材料不规范”、 “学风不严谨”、“数据不真实”等问题,陕 西省学位委员会于4月10日召开了第11次博士 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工作的第一次会议,决 定各高校重新填报材料。
2 本案中被申请人应该是谁?复议机关应该 是谁?
3 进一步的思考:高校学位制度建设与 法治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1必须是本人权益受到侵害 2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 申请人资格的具体规定
参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6 7 8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主 体
A 李某可直接针对该征收行为提起复议
B 李某可直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提起复议
C李某可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一并对该规范 性文件提起复议。
D 李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下列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
A 某市公安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 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张某的汽车不予 上牌照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该行政机关
上一级机关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直接管理该组组织的机 关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公安分局三台子派 出所因范某随意殴打他人罚款500元,范 某不服,欲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中的“法”是指什么,有多大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特定的涵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上位阶的法的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不能相抵触。
具体讲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如果发生抵触现象,则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予以纠正,或者由制定者进行修改,或者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既要体现我国各法系的共同原则,即一般原则,又要遵循对行政复议全过程具有实质性指导意义的特殊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
行政复议总则是指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适用于其他争议的解决。
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母语原则;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的原则。
这是解决各种纠纷或纠纷的最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要尽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做好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的收集工作,在充分调查、客观分析案件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而不是靠主观假设,更不是掩饰事实、徇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标准。
从实体法上看,行政复议既要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衡量标准,也要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标准。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行政复议应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为准绳。
(二)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其基本内涵是:1.当事人不受性别、职务、国籍、级别的限制,平等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或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
向复议机关申诉事实和要求的,要求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复议人员回避;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如实提供证据或相关材料;严格执行依法生效的复议决定等。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再被管理和管理。
行政争议的性质决定了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与行政的关系。
但是,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与答辩人之间的行政复议一经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并被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将中止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行政复议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因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对任何一方进行考察。
[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07702241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82.png)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和规范。
行政复议的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行政复议的原则进行论述。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程序中最基本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复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复议机关应当合法履行职责、复议决定应当合法有效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复议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复议。
复议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具有合法效力。
只有在遵循了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行政复议的结果才能得到合法的确认和执行。
二、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复议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确保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理程序原则包括合理时间、合理程序、合理调查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查,确保复议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效能原则效能原则是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在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复议决定应当具有效力,能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权利。
五、程序主义原则程序主义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程序主义原则包括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六、积极性原则积极性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及时、有效地促使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维护行政正义,保障社会公平。
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遵循下列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确立的原则,即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确立了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根据复议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我们必须纠正错误,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复议参与人有权获得相关信息。
及时性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复议和复议决定,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尽量为复议申请人提供方便,使复议申请人少花时间、金钱、精力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第五条复议原则是第五条行政复议原则的规定。
指行政复议中实行一级终止复议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复议不中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是指下列事项:①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③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④除法律规定的四种中止执行情形外,具体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有争议的,不因复议而中止。
5书面审理是主要原则。
书面审理优先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但是,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性与适当性双重审查原则。
合法性与适当性双重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确立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要注意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适当性,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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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
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
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书面审理为主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是《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并不是所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
来维权,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一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吗?当然不是这样的,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可以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有十一种,除此之外的情形申请复议,往往就得不到复议机关的受理。
另外也有一点需要注意,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即使有受理,但是在此期间也是不会停止执行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