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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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表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2023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

下面是对照表,详细列出了2023年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内容。

一、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复议程序繁琐、复议决定执行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3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内容1. 简化复议程序为了提高复议效率,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进行了简化。

首先,取消了复议申请书的书面形式要求,允许公民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其次,缩短了复议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最后,增加了复议决定的公告制度,对于同类案件可以公告一次性作出决定,提高了复议效率。

2. 强化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为了解决复议决定执行难的问题,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进行了强化。

首先,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的内容和期限执行,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其次,对于不执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最后,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了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公开制度,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查询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 加强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023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的组织和运行进行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复议机关的独立地位,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

其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最后,加强了复议机关的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复议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4. 扩大复议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23年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范围。

除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复议外,还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复议。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在2024年,行政复议法经历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以应对社会发展和治理环境的变化。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不同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在程序、范围、机构、权限等方面的变化和影响。

一、程序在程序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的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便利化。

首先,新法规定申请复议的条件更加宽松,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任何因行政行为而产生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新法规定申请复议的程序更加简化,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省略了过多的手续和材料的要求,加速了复议的办理时效。

另外,新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请后一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后一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比之下,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导致了一些符合复议条件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复议,加大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限制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二、范围在范围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的适用范围。

新法规定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包括而不局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合同、行政处分等。

与此同时,新法还规定除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外,政府内部文件、规章、制度等也可以申请复议,随着政府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这些内容往往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影响,值得进行复议。

因此,新法的修订扩大了复议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相比之下,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适用范围设定较为狭窄,多数只限于行政行为的复议,政府内部文件、规章、制度等内容难以进行复议,造成了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不足。

三、机构在机构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显得至关重要。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在一些关键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

下面将分别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规定、复议机构等方面进行详细对比。

一、立法目的旧版行政复议法主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不够。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立法目的更加明确为优化行政复议程序,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提高行政效率等,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果。

二、适用范围旧版行政复议法对适用范围的界定较为模糊,往往导致部分行政行为无法有效申请复议。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还将纳入行政合同、行政不作为等内容,提高了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三、申请条件在旧版行政复议法中,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未做具体规定,导致有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也能够提出复议。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行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等情形,进一步规范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四、程序规定在程序规定方面,旧版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导致程序不够严谨、合理。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程序规定进行了细化、详细化,包括行政复议的接受期限、复议决定的发布期限等,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更加规范和公正。

五、复议机构旧版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并未明确规定,导致行政复议机构的运作效率较低。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及权限,提高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效率。

总的来说,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相较于旧版行政复议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规定、复议机构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社会需求,提高了行政复议法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1•【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指导,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实践中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其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宜一律由派出机构所属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建议作出相对灵活的制度安排。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派出机构管辖的规定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赋予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利,有利于更好实现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法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对比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彻底的改变。

本文将对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探讨。

一、审理范围的扩大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审理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但是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审理范围得到了显著的扩大,不仅包括了行政行为,还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决定等。

这意味着公民可以对更多种类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条件的放宽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申请条件的限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必须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或者利害关系明确。

而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申请条件得到了放宽,不再限定申请人必须直接受到损害,而是扩大了受理范围,公民只需对行政行为有合理的利害关系即可提起复议申请。

这样一来,更多的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程序的简化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审理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多层审批,时间周期较长。

而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对审理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一些繁琐的程序和环节,加快了审理的速度。

此外,还加强了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的发生。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更快地得到合理的解决,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四、复议机关的权力加强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权力相对较弱,往往只能对行政行为进行简单的审核,而无法对行政机关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追究。

但是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复议机关的权力得到了加强,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查,提高了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五、责任追究的加强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比较模糊,往往不能有效地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对比之前的版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审理程序的简化、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等方面。

首先,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对审理程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

与之前相比,新增了一些简化审理程序的条款,减少了复议的时间和程序,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快获得复议决定。

同时,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化和高效性,提高了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内容。

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或不当行使职权的情况,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减少了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

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机构的监督范围,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了行政机关的督促执行,提高了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一些调整。

对复议申请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权利,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复议决定的执行也得到了新的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不执行复议决定或者拖延执行的情况,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保障了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后,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的规定。

加强了复议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了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在审理程序的简化、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申请复议的条件和程序、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等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的调整和修改。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引言:行政复议法是国家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修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对比之前的法律内容,本文将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详细的对比分析,旨在深入研究新修订的内容和影响。

一、修订背景和重要性修订背景: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新修订是在国家加大依法治国、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以往的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进行新的修订来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

修订重要性: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将有利于加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性和便民性,提升公民申诉和维权的渠道和机制,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修订内容对比分析1.申请条件变化旧法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的申请条件相对严格,对于一般公民而言存在一定的门槛和限制。

新修订规定:放宽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更加注重公民的合法诉求,减少了不必要的限制和门槛,提高了公民的申诉便利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大了对恶意申请的追责力度,防止滥用行政复议程序。

2.行政复议期限变化旧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相对较长,导致申请人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规定:缩短了行政复议的期限,加快了处理速度,更加注重行政效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实效性和及时性。

3.行政复议程序优化旧法规定: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繁琐,容易造成程序性质的卡壳和拖延。

新修订规定:简化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减少了繁琐环节,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益,更加注重便民利民,提升了公民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4.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旧法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存在执行不力或者拖延执行的情况。

新修订规定: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和保障,对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追责和处罚,维护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和效力。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2024年,经过多次座谈会和立法讨论,我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新的修订对比之前的行政复议法有着许多变化,并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对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一些痛点和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会对2024年行政复议法的新修订进行对比,并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变化与调整进行详细的讨论。

一、法律适用范围与主体在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法对适用范围和主体做出了较大的变化。

旧的行政复议法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对个人和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而新的修订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还增加了对行政机关制定或者实施的一般性规章、决定的复议。

这一变化的出台,使得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更多有效的诉求途径。

此外,在主体范围的调整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地,不再限定于省级行政复议委员会。

这一变化的出台,使得更多的人和组织可以享受到行政复议的权利,并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复议程序的优化和改进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做出了许多的优化和改进。

首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原先的一审制度,将一审制度改为裁决书方式,简化了行政复议的程序。

其次,在申请复议的时间和材料上也做出了一些调整,取消了原先对复议申请材料的限定,开设了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在复议过程中,新的修订也规定了审理期限和办理时限的具体规定,对于复议机关违反规定进行的超期审理,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诉。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在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首先,新的修订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期限和执行程序,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新的修订增加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执行的申诉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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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12-06-24 20:18:55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关键词:行政复议/公正/裁决争议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共识大于争议,行政复议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复议决定等重大制度都需要修改与完善。

复议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范围改革的重点是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复议程序改革的关键是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建构公正复议程序制度,复议决定改革主要是回应实践需求使决定类型更为合理。

改革构成中国社会近30年来的主旋律,人们通常以10年为周期对过去进行反思与审视,行政复议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也呈现出这样一种周期性变革与发展的图谱。

为配合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2月,《行政复议条例》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

1999年4月,《行政复议条例》升格为《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

到如今,又一个10年成为过去,行政复议再一次面临制度改革与转型。

《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近几年来达到每年平均8万余件,行政复议案件过去大幅落后于行政诉讼的局面基本得到改观。

然而,由于立法之初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定位存在较大的内在缺陷,造成行政复议制度一直面临较大的公正性质疑,居高不下的维持决定率大大损害了这一制度的认同度。

各地行政复议案件在历经2000年到2001年的快速增长之后,2002年就已经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近年来信访浪潮的涌现更是对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较大冲击,出现政府办公区域内信访热、复议冷的现象。

地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机构改革中也往往成为首先被裁撤的部门和人员。

面对困境,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方向改革的呼声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已吹响了号角:学界开展了以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为中心的探讨和研究;[1]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到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性意见。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体制与复议程序等方面陆续展开了改革试点,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也为进一步修改《行政复议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行政复议在其他国家与行政诉讼相比较一般居于补充性地位,但在中国,行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除了具有高效、便捷、专业等制度优势外,还具有行政特有的资源配置优势,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在有的案件中因而更有利于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与保护。

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目前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有必要维持,[2]但前提是行政复议需要对复议体制、复议程序等重大制度进行专业性与公正性改造,使复议能够及时、公正化解行政争议。

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谈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转变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在制度上保障行政复议公正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基础行政复议制度构建由立法者对复议制度性质定位而决定。

修改《行政复议法》首先需要回应立法之初就存在、且延续至今的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之争。

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

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3]内部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直接造成复议组织不独立、复议程序高度行政化等重大制度缺陷,导致复议工作面临严重的公正性质疑,妨碍了行政复议相对于司法所具有的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的发挥,没有真正发挥行政复议有效解决争议的作用。

对行政复议到底是行政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这个问题的判断应以行政复议的启动为逻辑前提,因为过程是启动之后的延续。

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4]比较行政复议与审计、监察等内部监督机制,可以看到后者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而非如行政复议那样应公民之诉求而启动。

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行政复议在制度构建上首先应当体现出对公民在复议过程中的一系列基本程序权利的保护,不能将复议申请人排除在复议过程之外,如何在制度上增强申请人对复议过程的参与,加强复议过程的公开、透明是修改《行政复议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复议活动的内容体现为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是否成立,进而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行政决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作出裁决。

因此,如何保障复议公正裁决争议是《行政复议法》修改贯彻始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复议又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争议的活动,如何发挥行政的优势亦是《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考虑的。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保障复议能够:(1)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包括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是复议作为争议裁决活动首先应当满足的要求,也是复议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同的基础。

(2)充分发挥复议较之司法程序更为便捷、人员更具有行政管理经验等专业优势,争取将大量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过程中,从而降低行政争议解决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3)发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配置资源优势,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为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4)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及时是效率原则的要求。

由于复议不是争议的最终裁决机制,因此,在程序制度构建上复议程序较之司法程序应当更为便捷。

二、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与提高复议机构的专业性,是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组织保障复议体制改革是《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最核心的问题,对其他复议制度的构建有着直接的影响。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机构分散设置的复议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都是行政复议机关,都承担复议工作。

复议权过于分散造成现行复议体制存在以下一系列内在缺陷:其一,复议机构不健全,复议工作得不到重视。

由于复议机关内不专设复议机构,而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复议具体事项,但不少领导不重视法制工作,加之有的机关每年审理的复议案件还不到10件,少的甚至仅2件,复议工作在很多机关得不到重视,严重影响了复议案件的办理。

其二,复议机构独立性欠缺,导致复议机构中立性不足,造成复议决定公正性受到质疑。

复议机构由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担任,不具备独立地位,在经费保障、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方面都受制于复议机关,导致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此外,由于欠缺独立性,复议工作容易被立法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冲击,复议机构无法集中力量办理复议案件。

其三,削弱了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建设,有的复议机构由于案件数量过少没有专人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不少复议工作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直接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

《意见》中已明确提出“要健全复议机构”,解决复议权配置过于分散的办法是将复议权进行一定范围集中,复议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可以加强复议机构的力量,既增强其独立性,也有利于提升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更好解决行政争议。

对此,《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具体方案可以考虑将复议权集中至一级政府集中行使,以“块块”管辖为原则、“条条”管辖为例外确定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复议案件也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2.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复议案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管辖,在国务院部门、省级、市级部门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法。

如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复审由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根据单行法确定。

以“块块管辖”为原则,其便民的优势非常明显,当事人不用跑很远的路就可以在本区域内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将有助于各级政府借助行政复议强化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近年来在北京、哈尔滨等城市开展的复议案件审理组织的改革尝试,将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人士引入复议案件的办理,以增强复议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由于处于改革初试阶段,目前各地开展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除极少数地方适用于全部复议案件的办理之外,绝大多数如哈尔滨、北京等都只适用于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的办理,并非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适用于全部复议案件的审理。

由于复议仍属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行政争议,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具有相对性。

引入体制外的专家、社会人士无疑有助于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而且从行政复议委员会在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各试点城市的运行效果来看,对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我国也有必要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肯定下来,在修法时取代目前的复议机构设置。

至于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以扩展至全部案件为宜。

理由是复议案件的繁简难易应当通过程序分流来解决,即重大疑难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组织则应当保持一致,不应当出现部分案件采用此种审理组织,部分案件采用彼种审理组织,简而言之,所有复议案件审理组织一致,程序不同。

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机构设置可以设想如下:1.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裁断。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专职委员和非专职委员组成:专职委员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选派,非专职委员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人士中遴选。

同时赋予复议委员会相对独立于复议机关的地位,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首长应当予以尊重,一般不予更改、否定,即行政复议决定名义上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但事实上是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复议机关名义作出的。

2.设置行政复议办公室,协助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具体行政复议事项的办理。

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全部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数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以一定比例配备。

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复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裁案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和事后备案工作等,包括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案件情况,收集案件证据,在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就案件情况予以说明或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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