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司考】考点之行政复议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复议中止: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复议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终结: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按照行政复议审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4.行政复议意见书: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5.行政复议建议书: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除外。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
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1)不服行政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一、合法送达情况下申请期限的起算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3年9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如下:一、新《行政复议法》强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扩大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将行政纠纷进入行政复议的入口拓宽、门槛降低,为企业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护,使企业通过行政复议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以下15种情形,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对行政复议法的总结汇总:首先,行政复议法界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主体。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复议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其次,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程序性要求。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立案、调查、裁决等环节,法律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规定和时间限制。
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的递交和补正等,确保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权限和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和裁决,行政复议裁决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决定诉讼前置和行政赔偿的规定,加大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和保护力度。
第四,行政复议法强调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公开受理条件、申请程序、复议结果等信息,便于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了解。
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和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裁决后,申请人可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申请条件也在行政复议法中得到规范。
最后,行政复议法还强调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完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和普及,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总之,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主体、程序和程序性要求,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权限和效力,强调了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和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法笔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一)定义(P2)S❤TmjS❤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12司考):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相对的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标的,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国家赔偿法》25条,不是行政复议);3.行政争议居中裁决的法律机制,原则上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评议和决断;(《商标法》《专利法》中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议行为是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复议,因为其地位与商标局平行,若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原来的行为,仍由它作被告,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专利复审,下级复审上级,不属于行政复议,适用专利法,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4.行政复议力求全面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对适当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与行政诉讼的不同;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与行政诉讼的不同;6.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活动,力求公平、公正(作为一种司法程序)、便捷地解决争议,但一般不具有终局性;(三)与行政执法(相当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区别:1 行为目标:行政复议—追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行政执法—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2 适用程序不同:行议—适用于类似司法性质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执—适用于行政程序;3 适用原则不同:行议—除一般强调的合法、公平、公正原则,还强调便民、利民以及不加重申请人责任的原则;行执—一般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四)与行政裁决的区别1解决纠纷的性质不同❤:议——解决行政争议;裁——解决法定的平等行政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2 行为性质不同:议——行政法律救济手段;裁——是民事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ADR)3 适用的实体法不同:议——行政法律规范;裁——民事法律规范(五)与行政信访的区别:1 针对的对象不同:议——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访——针对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的不满请求;2 管辖机关不同:议——原则上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访——原则上规定原级信访,谁主管谁负责(现实里很多却是越级信访);3 救济途经不同:行议——对复议不服一般可提起行政诉讼;行访——对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信访不属于行政行为)(六)与申诉的区别(申诉:广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信访;狭义—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不同意见;依特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三、行政复议的性质S❤(一)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简答

行政复议法简答三、名词解释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使之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4、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
5、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
四、简答题1、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哪几种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2、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3、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哪些内容?答: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哪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答:行政复议法第七条:(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总则部分1.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核心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局性。
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这四项是新增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对民生权益的重视,加强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监督,提高行政复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部分1.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解读】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衔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2.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部分1.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解读】本条强调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知晓行政复议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标题: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简介: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行政复议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文章将通过清晰的思路和流畅的表达,准确阐述相关法律概念,确保不涉及任何负面影响的元素。
正文: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法维护。
了解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对于公民在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中寻求合法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改正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但某些特定行政行为,如国家安全、军事行政等,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分为受理、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1.受理阶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向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行政机关在30日内应当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裁决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决,并发送裁决书给当事人。
裁决通常包括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等决定。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的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最终裁决。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争议移交给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各自有其特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效果。
总结:行政复议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了解其主要知识点对于公民在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中寻求合法救济至关重要。
文章通过清晰的思路和流畅的表达,确保标题与正文内容相符,没有广告信息或涉及版权争议,也没有使用敏感词汇或其他不良信息。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合法性原则B. 公正性原则C. 效率性原则D. 所有以上原则答案:D2. 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在多久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A. 30日B. 60日C. 90日D. 120日答案:B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 30日B. 60日C. 90日D. 120日答案:B4.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以下哪种法律效力?A. 强制执行效力B. 指导性效力C. 参考性效力D. 建议性效力答案:A5.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D. 对行政机关的民事纠纷调解不服答案:D二、判断题1.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正确)2.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提供与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
(错误)3.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正确)4. 行政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5. 行政复议不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争议。
(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其功能。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功能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一种行政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 列举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审查申请、听取意见、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决定等步骤。
3. 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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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1.复议范围;2.复议的法律依据;3.复议机关的确定;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第4条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
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第5条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
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
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
公民、法院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一款即是这样规定的。
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四,复议终局型。
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本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此种模式。
该模式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彻底例外。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容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有两点是需注意的: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有行政不当案件。
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关于这一点区别,详见下条分解。
三、重点法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本法第26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几乎每年律考必考,应予全面把握。
1.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多出了第(三)项“许可证管理”,第(四)项“行政确权”,第(六)项“农业承包合同案”等情形。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地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
这3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本条包含三层意思:(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
四、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1.依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
《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立法包括列入律考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
《行政复议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失去了效力。
2.注意60日的起算点。
五、重点法条第10条意思分解: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是律考重点,应予准确把握。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①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
如甲殴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要关所作了解情况行政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③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
对于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
3.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是最一般情况;(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委托行为。
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由继续行政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6)派出组织。
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由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三人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作为申请人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反之亦然;(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审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六、重点法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5、18、20条。
意思分解:第12-15条共4个条文详细陈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为律考绝对重点,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几点:1.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款)。
2.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1)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要关申请复议;(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3.第15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
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报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人。
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不是被申请人,其设立人为被申请人,故有与第(一)项的不同规定。
4.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容易多了。
5.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
接受下来以后,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6.了解第20条的上级机关的直接受理规定。
七、重点法条第16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7、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