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近现代文物藏品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1840年以来的文物,按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博物馆、近现代历史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陈列馆(室)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
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其他级别的近现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标准确定等级。
第三条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确为原件、源流具有确凿依据且数量为仅有或稀有的珍贵文物,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一)对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二)对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三)某一领域中的重大发明、发现,具有开创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义的;(四)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确并拥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业绩的;(五)有确切、生动的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六)载有时代特征或特殊意义的铭文、注记或图案标志的。
第四条近现代文物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可分为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印信图章,武器装备(含各种军用物品),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音像制品,名人遗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实用器物,杂项等十六类。
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按不同种类分别确定。
第五条文献:各种重要会议之决议、决定、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正式文件,凡数量稀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一)1840年以来全国性党、政、军机构(包括太平天国、同盟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各民主党派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告、宣言;(二)1949年以前有影响的地方性党、政、军机关(包括各省、市军政府、都督府、苏维埃政府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书、文告;(三)1949年以前全国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第一次代表大会印发的重要文件;(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宣言等;(五)国家首次颁布并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等;(六)反映重大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文件;(七)虽非第一次,但有重要内容,并盖有发文机关印信关防和发文者印章的,有张贴和使用痕迹的布告、文件;(八)确知原件已无存,最早的翻印件并有特殊情节,现存数量为仅有或极其稀少的重要文献;(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
文物分级

一、一级文物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与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了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
11、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12、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13、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二、二级文物1、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2、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一般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
3、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4、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5、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6、时代较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7、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8、反映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一般艺术家的精品。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法规类别】文物鉴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9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01.04.09【实施日期】200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9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已经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00一年四月九日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一、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十三)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无
【期刊名称】《文物工作》
【年(卷),期】2003(000)006
【总页数】5页(P5-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62
【相关文献】
1.试析部颁省,市,县级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试行标准 [J], 胡桂荣
2.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和《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J], 无
3.《黑龙江省珠心算数学鉴定标准》十一级试卷(试行) [J], 无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5.一级民族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初探 [J], 陶丽君;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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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 一级文物 定级

博物馆一级文物定级
博物馆是一种专门收藏、研究、展示文物的机构,而一级文物
是指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稀有性极强,代表了某一历
史时期、某一历史阶段或某一历史事件的重要文物。
定级是指对文
物进行鉴定、评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给予相应的等级。
一般来说,一级文物的定级是由文物部门或相关文物鉴定机构进行
评定的。
首先,一级文物的定级需要考虑文物的历史价值。
这包括文物
的年代、历史背景、文化意义等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的历史研究和
考证。
其次,艺术价值也是定级的重要考量因素,包括文物的工艺
水平、美学价值等方面。
科学价值则涉及文物对于科学研究的意义,比如古代器物对于了解古代科技水平的重要性。
在博物馆中,一级文物往往被视为馆藏的珍贵之物,因此在展陈、保管、研究等方面都会得到特别的重视。
定级的过程需要严格
遵循相关的文物保护法规和标准,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定级工作需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的专家学者进行,他们会结合文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鉴
定。
最终确定文物的定级,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珍贵的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欣赏这些宝贵的文物。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文物博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博物馆协会: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博物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2.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3.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2020年1月8日附件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办法、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负责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馆藏文物基本信息登录说明

附录A(规范性附录)馆藏文物基本信息登录说明A.1 总登记号总登记号指馆藏文物在现收藏单位《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上的登记号。
总登记号一件(套)一号。
总登记号一经确定即永久使用,不能更改和重复使用,馆藏文物注销后原总登记号仍应保留。
总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标写在馆藏文物上,书写位置以不妨碍观瞻和不易摩擦为宜;不宜直接书写的馆藏文物,应贴、挂编号标签,标签贴挂应确保牢固,避免遗失。
如此号中有冒号、逗号、正反斜杠、星号、问号、各种括号、竖杠等特殊符号,输入电子计算机时必须输入为全角。
A.2 类别类别包括:玉石器、宝石;陶器;瓷器;铜器;金银器;铁器、其他金属器;漆器;雕塑、造像;石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文具;甲骨;玺印符牌;钱币;牙骨角器;竹木雕;家具;珐琅器;织绣;古籍善本;碑帖拓本;武器;邮品;文件、宣传品;档案文书;名人遗物;玻璃器;乐器、法器;皮革;音像制品;票据;交通、运输工具;度量衡器;标本、化石;其他。
每件馆藏文物只选择并登录一种类别。
类别选择时如有交叉,应按以质地为主、兼顾功用的原则进行选择。
复合或组合质地的文物,以其主体或主要质地选择类别。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及古人类化石,按照“标本、化石”类别登录。
参见附录D。
A.3 名称(含原名)A.3.1 名称经审核认定的馆藏文物科学、准确、规范的名称。
名称含时期年代、作者、产地、工艺技法、文饰题材、质地、器形等特征内容。
定名规则参照WW/T 0020。
自然标本定名参见相关学科国际命名法规。
参见附录E。
A.3.2 原名馆藏文物在现收藏单位《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上的原有名称。
A.4 年代A.4.1 年代类型分为:制造年代、使用年代、形成年代、生存年代。
兼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年代类型者填写一种主要年代类型。
制造年代:指馆藏文物的最初制作时间。
WW/T 0017—2013使用年代:指馆藏文物的实际使用时间。
形成年代:指岩矿标本的最后形成时间。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是文物鉴定中的重要一环,是指对文物藏品进行分类、评估和鉴定等工作,从而确定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等方面的等级。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制定,不仅可以规范文物鉴定工作,还可以保护文物的历史价值和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交流和传承。
一、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基本原则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历史性原则。
根据文物藏品所具有的历史价值,确定其等级。
2.文化性原则。
根据文物藏品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确定其等级。
3.艺术性原则。
根据文物藏品所具有的艺术价值,确定其等级。
4.稀有性原则。
根据文物藏品的稀有程度,确定其等级。
5.完整性原则。
根据文物藏品的完整程度,确定其等级。
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等级划分根据文物藏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将文物藏品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特一级。
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代表着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的最高水平。
2.一级。
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代表着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的重要成就。
3.二级。
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代表着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的典型特征。
4.三级。
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但不及二级。
5.普通品。
没有特别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但仍具有一定的收藏和研究价值。
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评估方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考证。
通过对文物藏品所属时期、地区、制作工艺等方面进行考证,确定其历史背景和历史价值。
2.文化研究。
通过对文物藏品所代表的文化内涵、社会背景等方面进行研究,确定其文化价值。
3.艺术欣赏。
通过对文物藏品所蕴含的艺术风格、技法等方面进行欣赏,确定其艺术价值。
4.鉴定鉴别。
通过对文物藏品所属类别、材质、工艺等方面进行鉴别,确定其真伪和完整性。
四、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应用范围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博物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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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法规类别】文物鉴定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03.05.13
【实施日期】200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2003年5月13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近现代文物藏品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1840年以来的文物,按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博物馆、近现代历史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陈列馆(室)的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
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其他级别的近现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标准确定等级。
第三条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确为原件、源流具有确凿依据且数量仅有或稀有的珍贵文物,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
(一)对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二)对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三)某一领域中的重大发明、发现,具有开创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义的;
(四)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确并拥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业绩的;
(五)有确切、生动的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
(六)载有时代特征或特殊意义的铭文、注记或图案标志的。
第四条近现代文物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可分为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印信图章,武器装备(含各种军用物品),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音像制品,名人遗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实用器材,杂项等十六类。
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壁画、蜡染、服饰、头饰、刺绣、地毯等民间艺术品、工艺品。
一、反映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剥削压迫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二、反映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三、反映近代以来中外关系、友好往来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
1、中国参与创建联合国和参与联合国活动,以及参与其他国际组织、各种国际会议的有关文物。
2、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有关文物。
3、中国对外交往、与其他国家合作交流的有关文物。
4、中国参与各类国际竞赛、评比活动并获奖的有关文物。
5、中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友好交往,中国民间团体、知名人士与国际友好团体、友好人士交往的有关文物。
标准,按不同种类分别确定。
第五条文献:各种重要会议之决议、决定、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正式文件,凡数量稀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1840年以来全国性党、政、军机构(包括太平天国、同盟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各民主党派等)成力后第一次印发的文告、宣言;
(二)1949年以前有影响的地方性党、政、军机关(包括各省、市军政府、都督府、苏维埃政府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书、文告;
(三)1949年以前全国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第一次代表大会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宣言等;
(五)国家首次颁布并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等;
(六)反映重大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文件;
(七)虽非第一次,但有重要内容,并盖有发文机关印信关防和发文者印章的,有张贴和使用痕迹的布告、文件;
(八)确知原件已无存,最早的翻印件并有特殊情节,现存数量为仅有或极其稀少的重要文献;
(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