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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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免疫接种工作的效率和落实程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养育机构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免疫接种责任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管理,确保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2. 养育机构应当配备医护人员,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免疫接种计划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计划。

2. 养育机构应当按照免疫接种计划,及时组织并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五、免疫接种记录与报告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档案,并详细记录每次免疫接种的时间、疫苗名称及剂量。

2. 养育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六、免疫接种宣传工作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免疫接种宣传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免疫意识。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免疫宣传,确保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免疫的重要性和安全性。

七、免疫设施与设备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充足、完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确保免疫接种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养育机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八、免疫接种监督与评估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免疫接种档案和免疫设施,并进行评估。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九、处罚规定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免疫接种责任、记录与报告、宣传工作、设施与设备、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卫生健康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养育机构需要的指导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所述为《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和执行,确保流动儿童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1、让每一名适龄儿童均等享有及时全程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机会,同样适用于流动儿童。

2、由防保科信息统计员负责新生儿登记、报告工作,并每月定期到镇计生站、镇派出所户籍科等部门收集新生儿及流动儿童相关资料,及时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的流出流入情况。

3、各村乡村医生负责摸底本片区外出、外来儿童基本情况。

4、防保科人员定期下村屯调查各责任区适龄儿童漏证漏种原因,并定期到毗邻卫生院收集信息,追踪外出儿童免规接种情况。

5、防保科人员对指定的分片责任区要求做到:?经常整理0-4岁儿童接种登记册,及时剔卡、转卡,补充、修正各项缺项、错项记录,
准确、真实掌握流动儿童的免规接种情况;
定期开展各自责任区的查漏补种工作,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到指定点接种相关疫苗;
根据当年的免规报表及上年的甄别界定,常规对免规薄弱区开展接种率监测、调查。

分娩的,一律按要求填写转卡通6、对辖区外儿童,凡在我院住院
知,并常规编全免规预约接种时间,转卡接卡管理由专人负责。

7、充分调动乡村级一切可能的力量和办法,消除流动儿童免疫空白,全程动态追踪流儿童的免规接种情况。

8、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字化档案,共享信息资源,提高流动人口的管理效率。

XXX卫生院
二??八年元月一日。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引言流动儿童是指在城乡间、城市内外频繁流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他们的流动性增加了接种规划疫苗的难度与复杂性。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与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标1. 提高流动儿童的接种率,确保其接种到预防疫苗;2. 加强流动儿童的健康监测,及时发现与处理接种异常反应;3. 优化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流程,提高接种服务的便利性。

三、预防接种机构的责任1. 建立完善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网络,确保接种点的覆盖范围;2. 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提供儿童预防接种的咨询与服务;3. 规范接种点工作流程,提高接种服务效率;4. 定期进行布草杀菌消毒,保证接种环境的卫生与安全;5. 建立健全的隐私保护制度,保障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儿童接种管理1. 建立流动儿童接种档案,详细记录儿童的接种信息;2. 对每一个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评估,确保其接种的适宜性;3. 依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接种计划,并提醒家长按时接种;4. 不同疫苗接种间隔时间的掌握;5. 跟踪儿童接种情况,及时补种与做好预防措施;6. 解答家长对接种内容、方法和安全性的疑问。

五、接种异常反应处理1. 建立健全的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2. 对接种后浮现的异常反应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3.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接种该疫苗;4. 做好异常反应的记录和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流动儿童接种档案表、接种异常反应记录表、接种服务评价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预防接种:通过注射、口服或者其他方式给儿童接种疫苗,以预防某些传染病;2. 接种率:指某一时期内接种了预防疫苗的儿童人数与该期出生儿童总数的比例;3. 优化接种服务流程:通过合理规划、管理和调配资源,以提高接种服务的运作效率;4. 接种异常反应:指接种后可能浮现的不良反应,包括局部红肿、发热等;5. 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网络:由各级医疗机构组成的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的覆盖体系;6. 补种:指已错过接种时间的儿童进行的追加接种。

2024年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模版一、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本地区居住满____个月以上,年龄在____岁以下的儿童,均需进行预防接种。

二、对于在本地区接受预防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建立详尽的预防接种档案。

接种信息须及时录入电脑系统。

对于未持有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补发相应证件,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疫苗的补种。

三、每月定期与门诊所辖派出所、镇(街道)、村(社区)等相关单位协作,收集居住满____个月以上,年龄在____岁以下的流动儿童资料。

指定社区居委会的相关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每月定期召开例会,并及时上报本区域当月新迁入的____岁以下儿童资料。

四、每月由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前往流动人口密集区域、出租屋、市场、工地等地,进行流动儿童的调查和摸底工作,并确保及时通知相关儿童接受预防接种。

五、严格实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积极与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建立联系,每年新生入学时,指派专人至学校收集____岁以下新入学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建立完整的接种档案,妥善保存。

对于未持有接种证的儿童,应及时补发证件,并依照免疫程序完成疫苗的补种。

六、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流动儿童家长的预防接种意识,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免疫接种活动。

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状况监测和专项调查工作,以保障儿童健康。

2024年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模版(二)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凡在本地区居住满____个月且年龄在____岁以下的儿童,均应依法接受预防接种。

二、对于在本地区接种的流动儿童,须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并将接种信息及时录入电脑系统。

对于未持有接种证的儿童,应依法补发接种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相应疫苗的补种。

三、每月定期向门诊所属的派出所、乡镇(街道)搜集居住满____个月以上且年龄在____岁以下的流动儿童资料。

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或治保主任担任联络员,负责每月定期召开例会,并在会议上报告本区域当月新迁入的____岁以下儿童的资料。

卫生室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卫生室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流动儿童健康管理,提高流动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流动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卫生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卫生室所辖区域内所有流动儿童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三、管理职责1. 卫生室负责人:负责制定流动儿童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流动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确保流动儿童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2. 健康管理员:负责流动儿童健康档案的建立、更新和管理,定期对流动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3. 医疗保健人员:负责流动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开展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工作。

4. 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流动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四、管理制度1. 健康档案管理(1)流动儿童健康档案应包括儿童基本信息、家庭情况、既往病史、预防接种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等。

(2)健康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流动儿童健康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2. 预防接种管理(1)流动儿童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及时完成预防接种。

(2)医疗保健人员负责对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并做好接种记录。

3. 健康检查管理(1)流动儿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心理行为等。

(2)健康管理员负责组织流动儿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

4. 常见病诊疗管理(1)医疗保健人员负责对流动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疗,确保及时、有效。

(2)对疑似传染病病例,应立即隔离治疗,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 健康教育管理(1)开展流动儿童健康教育,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健康意识。

(2)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咨询活动,解答家长疑问。

五、监督检查1. 卫生监督员定期对流动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卫生室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卫生室将更好地为流动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为流动儿童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赤峰市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赤峰市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赤峰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随着改革开放及城镇化进程,我市流动儿童逐年增加。

据估测,全市0—7岁流动儿童已达八千名以上,约占2.7 %。

流动儿童往往因居住地点不固定致使预防接种机构难以掌握、疫苗漏种或接种不及时,成为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点。

为完善流动儿童管理措施,提出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办法: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县而在本地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者可能居住三个月以上的7岁以内儿童。

按此定义户籍不在同一城镇街道办事处而居住在同一个城区的非农业人口儿童,均可按常住儿童管理。

但农村户口的流动儿童往往居住地不固定。

因此,我市要求户籍不在本乡镇而在本地居住的儿童须按流动儿童管理。

二、流动儿童由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片、《流动儿童登记簿》和安排实施疫苗接种。

乡村医生应协助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流动儿童,并掌握流动儿童的去向和住处。

三、流动儿童与常住儿童享有同样的健康权力。

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都要把流动儿童管理纳入免疫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

预防接种单位要把流动儿童管理做为日常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和疾控部门要定期对流动儿童进行抽查,对其管理和疫苗接种工作进行考核。

四、预防接种单位在为新生儿和新迁入儿童办理接种证时,应询问儿童户籍所在地、在当地居住时间、预计居住时间和详细住址等情况,建立预防接种卡片,随时向《流动儿童登记簿》登记。

一周岁以上流动儿童同时向《变动儿童登记簿》登记。

五、预防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与当地乡村医生、居(村)委会、妇幼保健和公安等部门沟通,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发现掌握流动儿童,及时纳入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六、在安排疫苗接种工作和实施预防接种时,要注重做好流动儿童的疫苗全程接种,密切关注流动儿童的住址变更或去向,及时掌握、登记变更后的新住址、迁出时间和迁往地区等情况。

对失去联系半年以上的流动儿童应按迁出对待。

七、预防接种单位对辖区内流动儿童底数不清时,须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及时摸清底数,登记详细。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市(市、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7岁以下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3.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

每月到当地流动儿童管理相关部门或村(居)委会收集流入、流出儿童资料。

每季度开展1次流动儿童的入户调查,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对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4.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以下的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接种并出具接种证明。

5.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实行卡(簿)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

6.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迁移时,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流入地接种单位;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7.流入地接种单位以流动儿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或补种。

接种时,应当在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簿)上做作好记录,同时将个案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

8.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应单独进行统计汇总,按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9.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规定作好记录。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范文(4篇)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范文(4篇)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对流动人口进行免疫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指在不同地区之间居住、工作、学习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外籍人士等。

第四条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对流动人口进行疫苗接种或其他疫苗相关措施的工作。

第五条免疫规划管理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免疫规划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免疫意识和接种率。

第七条免疫规划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分享信息,共同推进免疫规划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机构第八条免疫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免疫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

第九条免疫规划部门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负责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免疫规划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疫苗接种或其他疫苗相关措施,建立相关档案,并定期跟踪和评估流动人口的免疫情况。

第十一条免疫规划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报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第十二条健康部门应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分布情况,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表。

第十三条免疫规划部门应与流动人口所在地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免疫规划工作。

第十四条免疫规划部门应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免疫对象、疫苗种类、接种地点和时间等。

第十五条免疫规划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免疫意识和接种率,并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免疫规划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免疫档案,记录流动人口的免疫情况,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

第十七条免疫规划部门应对流动人口进行定期的免疫活动,确保流动人口的基本免疫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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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保护流动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

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作为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全县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随时作好记录,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3个月进行1次流动儿童聚居地摸底调查登记与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六条全县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迁移时,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卡、证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常规免疫规划管理,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托幼机构和学校在为流动儿童办理落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动员其监护人到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第八条动员其监护人到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交接手续,使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免疫预防工作,协助收集辖区内新出生、迁入、迁出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等信息,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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