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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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卫生院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乡镇卫生院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当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是针对流动儿童的特点制定的一套预防接种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个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的参考:1.建立良好的流动儿童接种档案:为每一位流动儿童建立个人接种档案,包括基本信息、接种记录等内容。

2.完善流动儿童接种注册系统:建立流动儿童接种登记注册系统,记录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及接种地点。

3.加强流动儿童接种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媒体、健康教育活动等方式向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宣传接种疫苗的重要性、接种时间和接种地点等信息。

4.设立流动儿童定点接种服务点:针对流动儿童特点,设立定点接种服务点,提供方便快捷的接种服务,包括接种时间及地点的灵活性,确保流动儿童接种的便捷性。

5.加强流动儿童接种信息共享:建立流动儿童接种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接种信息同步到全国免疫信息系统,确保流动儿童接种信息在不同地区的留存和传递。

6.加强流动儿童接种监测:建立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监测系统,定期对接种覆盖率及接种工作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7.加强流动儿童接种政策及技术培训:组织流动儿童接种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接种技能和服务质量;制定相关流动儿童接种政策,指导接种工作的实施。

8.加强流动儿童接种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流动儿童接种管理机制,包括流动儿童接种计划制定、接种统计和流动儿童接种资金保障等方面。

9.加强流动儿童接种监督和评估:定期对流动儿童接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10.加强流动儿童接种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流动儿童及其家长进行接种宣传和咨询服务,解答相关问题,提供全面的接种信息和建议。

这是一个基本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具体实施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概述: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因素,如工作变动、学校调整或家
庭迁移等原因而经常或暂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儿童。

针对流动儿童
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与常住儿童相同的免
疫保护,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和传播。

本文将详细介绍流动儿童预防
接种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管理流程、接种证明等内容。

一、管理机构:
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 儿童医疗机构:为流动儿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预防接种服务,并负责记录、储存接种信息。

3. 社区服务中心:协助卫生部门和儿童医疗机构进行流动儿童
的接种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管理流程:
1. 登记注册:流动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需要在流动前到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登记注册,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接触信息。

2. 接种安排: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儿童年龄和接种计划,为流动儿童安排合适的接种时间和地点。

3. 接种记录:儿童医疗机构为流动儿童提供接种服务,并记录接种信息,包括疫苗类型、批号、接种日期等。

4. 接种证明:儿童医疗机构提供流动儿童接种证明,家长或监护人需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使用。

三、接种内容:
根据国家疫苗接种计划和疫情状况,流动儿童接种内容与常住儿童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疫苗:
1. 百白破疫苗:预防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

2. 脊灰疫苗:预防小儿麻痹症。

3. 麻疹疫苗:预防麻疹。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在暂住地居住2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
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三、预防接种单位每月定期比对"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儿童保健系统"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的个案信息,重点搜索"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系统"中有记录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未包含的免疫空白儿童。

四、预防接种单位每季度应到当地外来人口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流动儿童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记录,并及时接种。

五、本地儿童迁移时,应告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既往接种史证明到寄住地接种单位继续完成相关疫苗接种。

外地儿童迁入时,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索查既往接种史证明,无接种证或接种史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六、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名适龄流动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户、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无删减范文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无删减范文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流动儿童是指常住地与出生地或就读地不一致的儿童。

由于流动儿童处于特殊的环境下,其接触疾病的风险较高。

预防接种是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十分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明确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权益和义务,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提供指导。

2. 适用范围本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管理流动儿童的机构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卫生中心等。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3.1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记录3.1.1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的接种档案,包括接种时间、疫苗名称、接种剂次等信息。

3.1.2 流动儿童迁往新的地方后,应向新的预防接种机构提供接种记录,并将接种记录与原接种机构进行核对。

3.2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提醒3.2.1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及时向流动儿童及其家长提供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明确接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2.2 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的接种提醒机制,对于接种时间逾期的流动儿童,应进行方式或短信提醒。

3.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强制性3.3.1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属于法定强制性行为,接种机构有权利要求流动儿童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

3.3.2 对于拒绝接种或逾期未接种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3.4 流动儿童全程健康监测3.4.1 接种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的监测体系,并进行定期统计和报告。

3.4.2 接种机构应当对流动儿童进行全程健康监测,定期进行体检和疫苗接种提醒。

4. 附则4.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待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4.2 对于未满周岁的婴幼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接种管理。

4.3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流动儿童,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管理。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市(市、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7岁以下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3.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

每月到当地流动儿童管理相关部门或村(居)委会收集流入、流出儿童资料。

每季度开展1次流动儿童的入户调查,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对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及时做好登记。

4.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以下的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接种并出具接种证明。

5.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实行卡(簿)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

6.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迁移时,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流入地接种单位;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7.流入地接种单位以流动儿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或补种。

接种时,应当在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簿)上做作好记录,同时将个案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

8.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应单独进行统计汇总,按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9.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规定作好记录。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流动儿童接种计划的管理变得特别重要。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原因,时常在不同地区间迁移的儿童。

由于他们的流动性,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往往面临许多挑战,如接种计划的延误、漏接以及接种记录的不完整等问题。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和预防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按照国家接种计划要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高预防接种的覆盖率,降低疫苗可及性差异造成的风险,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3.1 接种管理责任各级卫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做好日常接种管理工作,包括疫苗供应、预防接种信息登记与管理、接种服务协调等。

3.2 接种计划制定和调整针对流动儿童的特殊情况,应根据国家接种计划制定相应的流动儿童接种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流动儿童接种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的流动轨迹和时间,确保接种计划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3 接种信息登记与管理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信息应进行统一登记,并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

接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疫苗接种剂次和日期等内容。

定期对接种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确保接种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3.4 接种服务提供为了方便流动儿童接种疫苗,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接种服务,如定期开展流动儿童接种门诊、设立挪移接种点等。

同时,应加强对接种服务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流动儿童和家长的接种意识和知情率。

3.5 接种疫苗供应保障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所需疫苗的供应应与常住儿童保持同步,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按时接种需要的疫苗。

卫生部门需要加强与疫苗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储备和调配适应流动儿童接种需求的疫苗。

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1.引言预防免疫是保障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流动儿童由于其常年借宿于不同地区,免疫接种实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为了加强对流动儿童的预防免疫工作,提高其健康水平,制定本《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2.定义- 流动儿童:指在流动人口中年龄在0-14岁范围内的未成年儿童。

3.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3.1 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免疫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免疫的重要性和功效。

- 提供免疫知识培训,帮助家长和监护人了解流动儿童预防免疫的相关规定和重要性。

3.2 预约和登记- 提供便捷的预约和登记服务,方便流动儿童接种疫苗。

- 支持线上预约系统,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3.3 合理安排接种点- 为流动儿童设立合理的接种点,使其易于接种疫苗。

- 在流动儿童集中的地点如学校、社区等设置接种点,以便他们能够方便地接种疫苗。

3.4 减免费用- 针对流动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 对于部分有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可以提供费用减免或者优惠政策。

3.5 积极跟踪和提醒- 建立健全的流动儿童免疫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儿童接种疫苗的情况。

- 在接种后,对接种儿童进行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的提醒,确保儿童接种免疫。

3.6 加强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流动儿童预防免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4.总结本《流动儿童预防免疫规划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流动儿童的预防免疫工作,保障其健康成长。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便捷的预约登记、合理的接种点安排、减免费用等措施,能够提高流动儿童预防免疫的覆盖率和质量。

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为流动儿童提供一个健康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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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常规管理。

区卫生局在农贸市、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

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接种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

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行政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

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活动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区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业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诊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诊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地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接种单位补证。

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控预防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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