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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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疫苗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疫苗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疫苗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传染病在流动儿童中的传播,提高儿童免疫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流动儿童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三、疫苗接种管理(一)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包括疫苗的储存、配送、接种等工作。

(二)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接种证明,确保接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疫苗接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执行,确保儿童接种到相应的疫苗,并遵循接种间隔的时间要求。

四、儿童健康档案管理(一)对流动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接种记录、身体健康状况、发育情况等内容,确保及时记录和更新。

(二)健康档案需妥善保存,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便于日后查询和管理。

五、疫苗接种宣传和教育(一)开展疫苗接种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对疫苗接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增强流动儿童和家长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危机事件处理(一)一旦发生疫情或传染病暴发,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及时通报疫情信息,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和检测工作,共同应对危机事件。

七、责任和监督(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成效。

(二)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积极配合疫苗接种工作,保证儿童按时接种疫苗,并及时更新健康档案。

(三)对于违反规定或造成疫情蔓延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流动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八、制度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本制度内容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需要。

以上就是关于流动儿童疫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确保流动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在暂住地居住2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
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三、预防接种单位每月定期比对"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儿童保健系统"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的个案信息,重点搜索"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系统"中有记录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未包含的免疫空白儿童。

四、预防接种单位每季度应到当地外来人口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流动儿童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记录,并及时接种。

五、本地儿童迁移时,应告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既往接种史证明到寄住地接种单位继续完成相关疫苗接种。

外地儿童迁入时,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索查既往接种史证明,无接种证或接种史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六、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名适龄流动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户、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第一篇: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2、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3、要及时掌握辖区流动儿童情况。

接种单位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4、为流动儿童提供接种便利。

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预防接种点,增加预防接种门诊开诊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5、要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登记。

本省和外省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在客户端建立预防接种个案,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外省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将接种信息记录到预防接种证上,并在客户端建立临时接种登记。

6、要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

接种单位要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录入客户端并根据实际变更居住状态;可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第二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⒈目的
⑴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规范的预防接种服务,避免疾病的传播和流动儿童的感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⒉适用范围
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种单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学校和其他接种单位。

⒊接种对象
⑴接种对象为所有流动儿童,包括常住流动儿童和临时流动儿童。

⑵常住流动儿童是指在流动儿童服务机构常住地点登记,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的儿童。

⑶临时流动儿童是指在流动儿童服务机构暂时居住不足6个月的儿童。

⒋流动儿童健康档案
⑴每个流动儿童应建立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疫苗接种记录、疾病史、过敏史等。

⑵健康档案应保密,仅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家长开放。

⒌接种疫苗
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流动儿童应接种相应的疫苗。

⑵接种时间和接种间隔按照疫苗说明书和相关指南执行。

⒍接种责任
⑴接种单位负责对流动儿童进行疫苗的接种。

⑵家长应积极配合接种单位的工作,保证流动儿童按时接种疫苗。

⒎疫苗接种记录
⑴接种单位应详细记录每个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包括接种时间、接种疫苗、接种剂次等。

⑵接种记录应及时上报到区域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附件:
⒈流动儿童健康档案表
⒉疫苗接种记录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流动儿童:指由于特殊原因(如父母工作调动、下岗失业等)迁往他乡居住的儿童。

⒉预防接种:指通过注射疫苗等手段,提前给予人体免疫力,
从而预防某些传染病。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流动儿童指的是常年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儿童,他们由于短期或长期的流动性,面临着较高的疫苗接种管理难题。

为了确保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预防接种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以确保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工作得以有效管理和执行。

2. 管理目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1.确保流动儿童按照国家疫苗接种计划接种所需疫苗。

2.提供流动儿童接种疫苗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疫苗接种知识普及。

3.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种记录准确可靠。

4.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健康宣教活动,提高流动儿童和家长的接种意识和参与率。

3.1 流动儿童接种登记针对流动儿童,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流动轨迹、疫苗接种史等内容。

相关部门应根据流动儿童信息,定期更新和核对个人档案。

3.2 疫苗接种服务针对流动儿童,应建立疫苗接种服务点,提供接种服务。

服务点应设置在方便流动儿童前往的地点,如社区卫生服务站、学校等。

同时,应加强对流动儿童家长的宣教,增强其对疫苗接种的了解和认同。

3.3 疫苗储存与配送为了确保疫苗接种的质量与安全,要建立相应的疫苗储存管理制度。

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都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控制温度和光照条件,防止疫苗变质和失效。

3.4 接种记录管理对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接种记录。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接种记录管理系统,确保接种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要进行接种后的监测和不良反应的报告。

4.1 流动儿童接种登记流程1.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填写接种登记表,提供相关信息。

2.工作人员核实并录入流动儿童的基本信息和接种史。

3.流动儿童接种信息更新后,及时更新个人健康档案。

4.2 疫苗接种服务流程1.流动儿童前往疫苗接种服务点,如社区卫生服务站。

2.工作人员核对个人健康档案,根据疫苗接种计划提供相应疫苗。

3.接种完毕后,工作人员更新接种记录,并提供相关宣教。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6岁的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3.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与本地儿童同样管理。

同时还应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切实落实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工作。

4.预防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应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进行一次流动儿童的入户调查以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5.对于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实行卡的分类管理。

对于无预防接种证者,需为其补办接种证、及时进行预防接种或补种。

6.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建立临时接种登记表,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7.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转卡登记;可利用春
节等民俗节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8.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办证和未接种的流动儿童,责成监护人限期到预防接种单位办证、补种。

9.组织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特点的健康教育活动,如访谈交流、举办知识宣传讲座等,提高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的知晓水平。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流动儿童是指由于家庭搬迁、务工、探亲等原因,暂时或长期居住在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地区的儿童。

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了确保流动儿童的健康,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2. 管理制度的目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流动儿童的免疫保护水平,降低患病风险;统一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程序,确保接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和传递,促进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3.1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接种设施和设备,并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

3.2 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服务流程针对流动儿童的特点,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流程。

流动儿童的接种服务应包括接种咨询、接种登记、预防接种疫苗供应和接种记录等环节。

3.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协作与配合。

涉及部门可包括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

3.4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接种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加强与户籍所在地预防接种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以便于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4. 实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顺利实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加强预防接种宣传教育,提高流动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完善流动儿童接种服务网点,提供方便快捷的接种服务;加强与户籍所在地预防接种机构的合作,实现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共享和互通;组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巡回服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5. 结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至关重要。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范本)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现代社会流动儿童的数量逐年增多,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需要建立完善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相关要求,以期提高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加强流动儿童健康管理工作。

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按时接种疫苗,提高流动儿童的免疫力,减少传染病的发生。

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确保流动儿童的免疫保护;•加强流动儿童健康档案管理,确保疫苗接种记录准确完整;•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统计与分析机制,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接种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容:3.1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专门的预防接种工作组织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配备专业的预防接种医生和护士,确保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点的建设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区进行预防接种服务点的建设,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方便接种疫苗。

预防接种服务点要具备完善的接种设施和设备,并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3.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管理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记录每个流动儿童的接种史和接种情况。

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

3.4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采集与统计分析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采集与统计分析机制,及时掌握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

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健康管理工作方案,提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

3.5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接种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普及预防接种的知识,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主观能动性。

4.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如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医生和护士负责流动儿童的具体接种工作;•预防接种服务点负责提供方便快捷的接种服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统计分析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采集与统计分析;•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docx

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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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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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常规管理。

区卫生局在农贸市、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

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接种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

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行政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

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活动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区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业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诊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诊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地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接种单位补证。

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控预防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免疫规定,未完成流动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五)擅自收取一类疫苗接种费用或擅自提高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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