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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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免疫接种工作的效率和落实程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养育机构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免疫接种责任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管理,确保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2. 养育机构应当配备医护人员,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免疫接种计划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计划。

2. 养育机构应当按照免疫接种计划,及时组织并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五、免疫接种记录与报告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档案,并详细记录每次免疫接种的时间、疫苗名称及剂量。

2. 养育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六、免疫接种宣传工作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免疫接种宣传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免疫意识。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免疫宣传,确保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免疫的重要性和安全性。

七、免疫设施与设备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充足、完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确保免疫接种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养育机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八、免疫接种监督与评估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免疫接种档案和免疫设施,并进行评估。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九、处罚规定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免疫接种责任、记录与报告、宣传工作、设施与设备、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卫生健康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养育机构需要的指导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所述为《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和执行,确保流动儿童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1、让每一名适龄儿童均等享有及时全程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机会,同样适用于流动儿童。

2、由防保科信息统计员负责新生儿登记、报告工作,并每月定期到镇计生站、镇派出所户籍科等部门收集新生儿及流动儿童相关资料,及时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的流出流入情况。

3、各村乡村医生负责摸底本片区外出、外来儿童基本情况。

4、防保科人员定期下村屯调查各责任区适龄儿童漏证漏种原因,并定期到毗邻卫生院收集信息,追踪外出儿童免规接种情况。

5、防保科人员对指定的分片责任区要求做到:?经常整理0-4岁儿童接种登记册,及时剔卡、转卡,补充、修正各项缺项、错项记录,
准确、真实掌握流动儿童的免规接种情况;
定期开展各自责任区的查漏补种工作,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到指定点接种相关疫苗;
根据当年的免规报表及上年的甄别界定,常规对免规薄弱区开展接种率监测、调查。

分娩的,一律按要求填写转卡通6、对辖区外儿童,凡在我院住院
知,并常规编全免规预约接种时间,转卡接卡管理由专人负责。

7、充分调动乡村级一切可能的力量和办法,消除流动儿童免疫空白,全程动态追踪流儿童的免规接种情况。

8、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字化档案,共享信息资源,提高流动人口的管理效率。

XXX卫生院
二??八年元月一日。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

流入地中小学应为在校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七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人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人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乡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的现象愈发普遍。

在这一背景下,乡镇流动儿童也逐渐增多,他们面临着较大的社会适应压力和教育环境的变化。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他们的教育权利和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乡镇流动儿童的概念与特点乡镇流动儿童,指的是在家庭户口所属乡镇的儿童,因为家庭迁移、务工、流动等原因而暂时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城镇或乡村地区,其中包括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儿童、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等。

乡镇流动儿童具有以下特点:1. 家庭迁移造成教育困难:由于父母的外出务工或家庭搬迁,乡镇流动儿童容易面临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和教育资源的匮乏。

2. 社会适应压力大:乡镇流动儿童常年在异地生活,缺乏家庭陪伴和稳定的社交环境,容易导致社会适应困难。

3. 教育保障缺失:乡镇流动儿童的户籍难以确定,缺乏教育保障,容易受到歧视和辍学风险。

三、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 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加强对乡镇流动儿童的保障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

明确乡镇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保障其在异地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

2. 完善信息登记:建立乡镇流动儿童信息登记制度,及时获取他们的信息和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加强户籍管理,确保乡镇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3. 建立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合作机制:加强学校与社会组织(如儿童福利机构、志愿者团体等)的合作,共同关注和服务乡镇流动儿童。

建立健全的教育资源互动共享机制,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支持。

4. 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针对乡镇流动儿童的特点和困难,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适应异地环境和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5. 监督评估和督导反馈:建立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政策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同时,通过督导反馈机制,汇总各方意见建议,促进管理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计划免疫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计划免疫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的流动量日益增长,流动范围、流动频次和流动与停留时间情况越来越复杂,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对我街道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发突出。

为巩固我街道计划免疫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市区疾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接种与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的调查发现,建帐登记和接种管理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通过入户调查,乡村医生定期报告以及居委,计生,公安等部门联系等方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儿童的流动情况,得新发现的外地寄居儿童要认真做好户籍地,暂住地,监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停留时间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对在本辖区内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外地和本取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对尚未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者及时建证,并按“本区流动和外区流动”另外分页建账,注明来本的时间和原户籍地址后与辖区内的儿童一道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建立本辖区內长期外出或在外地投保和接种儿童的接种账册,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长期外出或在外接种的地点。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必须凭《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接种,接种前应根据儿童的既往接种情况和我省先行的免疫接种程序及时通知接种对象进行各种生物制品的接种,二类疫苗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认真做好账证的登记和接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5、流动儿童离开本辖区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要求提供该儿童在本地暂住期间的免疫接种情况。

对将在本辖区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本区外镇儿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人员必须向原先承担该儿童接种的单位索取其既往免疫接种资料。

6、对流动儿童及民工子女进行接种前告知和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人员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漏种的要及时进行补种。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如下所示: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在当代社会,流动儿童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固定居住并频繁变换居住地的儿童。

他们常常面临着教育、营养、健康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和福祉,制定一部完善的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首先,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应包含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

教育是儿童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针对流动儿童,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育体系,确保他们能够有机会接受教育。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在每个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都设立相应的流动儿童学校或者流动班级,为流动儿童提供教育。

同时,可以通过加大对流动儿童学校和教师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其次,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涵盖营养和健康方面的规定。

流动儿童常常由于生活环境不稳定,缺乏定期饮食和医疗保健。

因此,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流动儿童的营养和健康服务,提供定期的体检和预防接种服务。

此外,可以建立营养补充计划,确保流动儿童能够获得足够的营养物质,健康成长。

第三,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关注流动儿童的心理健康。

由于经历频繁搬迁,流动儿童常常面临着情感和心理上的困扰。

为了保障他们的心理健康,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中心,提供给流动儿童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此外,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流动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

最后,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完善流动儿童保护机制。

建立流动儿童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对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有准确的了解和记录。

同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另外,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流动儿童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流动儿童的权益。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完善的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和福祉至关重要。

这部管理办法应涵盖教育、营养、健康、心理健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并完善流动儿童保护机制,确保流动儿童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待遇。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xx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保护流动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

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作为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全县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随时作好记录,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3个月进行1次流动儿童聚居地摸底调查登记与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赤峰市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赤峰市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赤峰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随着改革开放及城镇化进程,我市流动儿童逐年增加。

据估测,全市0—7岁流动儿童已达八千名以上,约占2.7 %。

流动儿童往往因居住地点不固定致使预防接种机构难以掌握、疫苗漏种或接种不及时,成为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点。

为完善流动儿童管理措施,提出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办法: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县而在本地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者可能居住三个月以上的7岁以内儿童。

按此定义户籍不在同一城镇街道办事处而居住在同一个城区的非农业人口儿童,均可按常住儿童管理。

但农村户口的流动儿童往往居住地不固定。

因此,我市要求户籍不在本乡镇而在本地居住的儿童须按流动儿童管理。

二、流动儿童由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片、《流动儿童登记簿》和安排实施疫苗接种。

乡村医生应协助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流动儿童,并掌握流动儿童的去向和住处。

三、流动儿童与常住儿童享有同样的健康权力。

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都要把流动儿童管理纳入免疫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

预防接种单位要把流动儿童管理做为日常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和疾控部门要定期对流动儿童进行抽查,对其管理和疫苗接种工作进行考核。

四、预防接种单位在为新生儿和新迁入儿童办理接种证时,应询问儿童户籍所在地、在当地居住时间、预计居住时间和详细住址等情况,建立预防接种卡片,随时向《流动儿童登记簿》登记。

一周岁以上流动儿童同时向《变动儿童登记簿》登记。

五、预防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与当地乡村医生、居(村)委会、妇幼保健和公安等部门沟通,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发现掌握流动儿童,及时纳入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六、在安排疫苗接种工作和实施预防接种时,要注重做好流动儿童的疫苗全程接种,密切关注流动儿童的住址变更或去向,及时掌握、登记变更后的新住址、迁出时间和迁往地区等情况。

对失去联系半年以上的流动儿童应按迁出对待。

七、预防接种单位对辖区内流动儿童底数不清时,须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及时摸清底数,登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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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卫生院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乡镇卫生院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当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
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常规管理。

市卫生局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

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接种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

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行政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

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活动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地承担接种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免疫规定,未完成流动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五)擅自收取一类疫苗接种费用或擅自提高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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