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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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免疫接种工作的效率和落实程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养育机构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免疫接种责任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管理,确保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2. 养育机构应当配备医护人员,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免疫接种计划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计划。

2. 养育机构应当按照免疫接种计划,及时组织并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五、免疫接种记录与报告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档案,并详细记录每次免疫接种的时间、疫苗名称及剂量。

2. 养育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六、免疫接种宣传工作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免疫接种宣传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免疫意识。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免疫宣传,确保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免疫的重要性和安全性。

七、免疫设施与设备1. 养育机构应当建立充足、完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确保免疫接种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养育机构的免疫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八、免疫接种监督与评估1.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育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免疫接种档案和免疫设施,并进行评估。

2. 养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九、处罚规定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免疫接种责任、记录与报告、宣传工作、设施与设备、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卫生健康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养育机构需要的指导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所述为《流动儿童免疫安排管理办法》,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和执行,确保流动儿童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防保科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1、让每一名适龄儿童均等享有及时全程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机会,同样适用于流动儿童。

2、由防保科信息统计员负责新生儿登记、报告工作,并每月定期到镇计生站、镇派出所户籍科等部门收集新生儿及流动儿童相关资料,及时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的流出流入情况。

3、各村乡村医生负责摸底本片区外出、外来儿童基本情况。

4、防保科人员定期下村屯调查各责任区适龄儿童漏证漏种原因,并定期到毗邻卫生院收集信息,追踪外出儿童免规接种情况。

5、防保科人员对指定的分片责任区要求做到:?经常整理0-4岁儿童接种登记册,及时剔卡、转卡,补充、修正各项缺项、错项记录,
准确、真实掌握流动儿童的免规接种情况;
定期开展各自责任区的查漏补种工作,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到指定点接种相关疫苗;
根据当年的免规报表及上年的甄别界定,常规对免规薄弱区开展接种率监测、调查。

分娩的,一律按要求填写转卡通6、对辖区外儿童,凡在我院住院
知,并常规编全免规预约接种时间,转卡接卡管理由专人负责。

7、充分调动乡村级一切可能的力量和办法,消除流动儿童免疫空白,全程动态追踪流儿童的免规接种情况。

8、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字化档案,共享信息资源,提高流动人口的管理效率。

XXX卫生院
二??八年元月一日。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

流入地中小学应为在校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七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人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人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卫生院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乡镇卫生院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当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乡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的现象愈发普遍。

在这一背景下,乡镇流动儿童也逐渐增多,他们面临着较大的社会适应压力和教育环境的变化。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他们的教育权利和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乡镇流动儿童的概念与特点乡镇流动儿童,指的是在家庭户口所属乡镇的儿童,因为家庭迁移、务工、流动等原因而暂时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城镇或乡村地区,其中包括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儿童、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等。

乡镇流动儿童具有以下特点:1. 家庭迁移造成教育困难:由于父母的外出务工或家庭搬迁,乡镇流动儿童容易面临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和教育资源的匮乏。

2. 社会适应压力大:乡镇流动儿童常年在异地生活,缺乏家庭陪伴和稳定的社交环境,容易导致社会适应困难。

3. 教育保障缺失:乡镇流动儿童的户籍难以确定,缺乏教育保障,容易受到歧视和辍学风险。

三、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 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加强对乡镇流动儿童的保障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

明确乡镇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保障其在异地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

2. 完善信息登记:建立乡镇流动儿童信息登记制度,及时获取他们的信息和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加强户籍管理,确保乡镇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3. 建立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合作机制:加强学校与社会组织(如儿童福利机构、志愿者团体等)的合作,共同关注和服务乡镇流动儿童。

建立健全的教育资源互动共享机制,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支持。

4. 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针对乡镇流动儿童的特点和困难,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适应异地环境和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5. 监督评估和督导反馈:建立乡镇流动儿童管理制度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政策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同时,通过督导反馈机制,汇总各方意见建议,促进管理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计划免疫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计划免疫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雄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的流动量日益增长,流动范围、流动频次和流动与停留时间情况越来越复杂,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对我街道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发突出。

为巩固我街道计划免疫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市区疾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接种与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的调查发现,建帐登记和接种管理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通过入户调查,乡村医生定期报告以及居委,计生,公安等部门联系等方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儿童的流动情况,得新发现的外地寄居儿童要认真做好户籍地,暂住地,监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停留时间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对在本辖区内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外地和本取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对尚未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者及时建证,并按“本区流动和外区流动”另外分页建账,注明来本的时间和原户籍地址后与辖区内的儿童一道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建立本辖区內长期外出或在外地投保和接种儿童的接种账册,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长期外出或在外接种的地点。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必须凭《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接种,接种前应根据儿童的既往接种情况和我省先行的免疫接种程序及时通知接种对象进行各种生物制品的接种,二类疫苗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认真做好账证的登记和接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5、流动儿童离开本辖区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要求提供该儿童在本地暂住期间的免疫接种情况。

对将在本辖区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本区外镇儿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人员必须向原先承担该儿童接种的单位索取其既往免疫接种资料。

6、对流动儿童及民工子女进行接种前告知和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人员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漏种的要及时进行补种。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如下所示: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在当代社会,流动儿童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固定居住并频繁变换居住地的儿童。

他们常常面临着教育、营养、健康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和福祉,制定一部完善的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首先,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应包含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

教育是儿童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针对流动儿童,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育体系,确保他们能够有机会接受教育。

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在每个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都设立相应的流动儿童学校或者流动班级,为流动儿童提供教育。

同时,可以通过加大对流动儿童学校和教师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其次,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涵盖营养和健康方面的规定。

流动儿童常常由于生活环境不稳定,缺乏定期饮食和医疗保健。

因此,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流动儿童的营养和健康服务,提供定期的体检和预防接种服务。

此外,可以建立营养补充计划,确保流动儿童能够获得足够的营养物质,健康成长。

第三,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关注流动儿童的心理健康。

由于经历频繁搬迁,流动儿童常常面临着情感和心理上的困扰。

为了保障他们的心理健康,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中心,提供给流动儿童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此外,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流动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

最后,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应完善流动儿童保护机制。

建立流动儿童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对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有准确的了解和记录。

同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另外,流动儿童管理办法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流动儿童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流动儿童的权益。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完善的流动儿童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和福祉至关重要。

这部管理办法应涵盖教育、营养、健康、心理健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并完善流动儿童保护机制,确保流动儿童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待遇。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xx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保护流动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

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作为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全县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按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随时作好记录,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3个月进行1次流动儿童聚居地摸底调查登记与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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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管理计划
流动儿童是指户口不在居住地,或户口在本地而人在外地(外省、外地区、外县、外乡)居住连续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上的儿童。

天王镇的流动儿童一般以在我镇经商、寄养、超生及随父母打工为主,由于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居无定所,常常不能及时得到免疫接种,已成为影响接种率的主要因素。

为消灭免疫空白人群,使流动儿童及时得到免疫接种,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流动2008年儿童管理计划:
一、认真组织调查:每月组织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尤其是要抓住农贸市场、镇村结合部、厂矿及窑厂等重点地区的儿童为重点对象,村里要以超生儿、弃婴和外地留、寄居儿童等重点对象,弄清流动儿童的底数和类型,并进行登记上报。

二、广泛进行宣传:每月进行1-2次的流动儿童预防免疫宣传,重点宣传计免相关疫苗预防传染病的好处,同时争取镇派出所、工商部门、学校幼儿园、医院妇产科及镇计生服务所等的支持和配合。

三、建立健全流动儿童报告制度:乡村医生每一个月应向防保所报告流动儿童人口数,计免专管员每周一次去医院妇产科进行外地人口出生主动搜索。

四、及时建卡:对所和村社区卫生服务卫生站定期主动搜索到的流动儿童,及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建立帐册,没有接种的儿童及时建卡、建证并给以补种。

五、免费接种:对居住在我镇辖区的所有流动儿童,对漏种、未种及新生儿,按计免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及时免费接种。

六、建立群众联动制度:动员流动儿童居住地的群众发挥监测作用,主动向防保所报告流动儿童情况。

防保所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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