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2020版)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方法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构成部分,对城市进展和居民生活有侧紧要的影响。
在轨道交通运营的过程中,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其紧要的方面,不仅关乎乘客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城市交通的顺畅运营。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方法,保障乘客和城市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已成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设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是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紧要前提,应通过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安全培训等方案来确保。
首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标准和程序,为轨道交通企业真正实施安全管控供给制度保障。
其次,针对不同车型、城市情况及运营规模等,建立相应的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提高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水平。
最后,加强安全培训,培育和提高轨道交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快速、正确地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乘客和交通顺畅。
二、建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体系是对安全管理机制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为防控安全事故、削减损失供给有效的保障措施。
监管体系应包括三方面措施:一是建立安全监控中心,不断提高运营数据分析和人员应对的管理本领;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控,适时发觉问题风险,研发紧急预案;三是建立安全隐患督查和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隐患督查和整治行动,适时挖掘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和惩罚力度为了有效维护乘客和城市利益,应大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和惩罚力度。
在安全监督方面,应依法建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机构,加强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各项规程制度的有效执行。
在惩罚方面,针对轨道交通安全违规行为,采纳罚款、取缔及取消经营许可等措施予以惩戒,切实维护城市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机制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安全事故不可避开,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有助于解决突发情况。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1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预备知识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列车、高速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行在地下、地面或高架等固定轨道上,具有高度自动化和集成化的特点,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捷的选择。
然而,轨道交通的安全监管是一个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对轨道交通安全的法规和监管机制较为完善。
国内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文件,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地铁安全规程》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轨道交通,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针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相关部门也逐步推出了相应的标准和测试检测方法。
相关法规和规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共有10章51条,对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阐明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明确了责任和义务,提出了监督和检查的措施和要求。
《地铁安全规程》该规程由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技术委员会制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内容包括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
该规程是对轨道交通个体的更加具体的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监管机制轨道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国务院铁路部门(负责铁路)和地方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立了轨道交通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同时,这些部门也会和国际组织合作,推广和学习国际先进的轨道交通安全标准和技术。
安全监督检查作为轨道交通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对轨道交通企业、单位建设的轨道交通系统进行的管理和技术的检查。
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全面而细致的,涉及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车辆维护等。
安全事故调查针对轨道交通安全事故,监管机构将启动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以确保事故的调查深入、真实、准确。
调查结果可以为相应的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决策和管理依据。
如果调查发现轨道交通企业和管理人员存在明显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则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安全现状目前,国内轨道交通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网络,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的地铁网络已经覆盖城市中心区和郊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划定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阶段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做好建设阶段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阶段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做好运营阶段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三)市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水利、港口、海洋、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四)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五)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安全保护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配合相关审批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申请提出书面意见;负责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进行审查;监督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开展安全保护区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安全保护区的巡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经成为解决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环境安全等各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显得非常必要。
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设备运行事故而制定的。
二、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守法律法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安全政策,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问题纳入轨道交通运营的全过程中,确保安全的可持续、可控。
3.实行安全责任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应急管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5.注重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三、安全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可持续、可控。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定期对线路、车辆、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六、应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救援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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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2020版)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
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
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
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
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3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
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
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4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
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5强化安全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
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结语
在“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000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000km。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
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云博创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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