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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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质量,更好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以及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以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于税收预测,服务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加强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2000年9月11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局印发的《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驻厂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赣国税发[1999]17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重点税源企业实行税收驻企管理:(一)上年度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上年度应纳“两税”在500万元以上的酒类企业;(三)股份制上市公司;(四)地市国税局认为需要实行税收驻企管理,且报经省国税局备案同意的其他企业。

上述年应纳“两税”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设税收驻企管理组(以下简称驻企组)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税收驻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企人员)是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的征管人员,应由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中级职称资格证书、且从事税收实际征管工作3年以上的国税干部担任。

设驻企组的,组长可选派副处级(或正科级)干部担任;不设驻企组的,驻企人员可选派副科级干部担任。

驻企人员应专岗专职,不得兼任。

上述人员的选派和调整,按现行国税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驻企人员的职责:(一)执行税收政策。

及时准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切实做到依法治税。

重點稅源監控管理措施2022。

重點稅源監控管理措施2022。

重點稅源監控管理措施2022。

标签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XXX地方税务局文号新地税二字033号发文日期XX年X月X日实施时间XX年X月X日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我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如下规定:一、建立重点税源监控的目的和任务1.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的行业分布、地域分布,重点税源户数,了解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积累、收集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资料。

2.掌握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和入库进度,分析重点税源户所得税增减的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和对象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为:各地、州、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及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监控的对象为各地、州、市县(区)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大户以及在本地区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企业。

三、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实施(一)重点税源分析1.重点税源企业的区域分布、行业分布及特点,形成的经济、社会条件、资源优势,与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关联程度。

2.国家、地方的有关经济政策对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税源有无重要影响。

3.重点税源企业在执行所得税有关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办法。

企业负担的各种捐赠、摊派情况及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提取“基层社发展基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和各级政府自定税前提留情况。

4.重点税源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情况,当年税款入库情况,形成欠税的原因。

6.重点税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分析。

7.重点税源企业重大纳税调整项目的主要内容。

8.重点税源企业当年弥补亏损情况。

9.重点税源企业当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分摊情况。

10.加强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征管、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XX地方税务局XX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XX

XX地方税务局XX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XX

****地方税务局**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地方税务局文号:桂地税发[2000]22号发布日期:2000-2—7**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7号)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一)纳入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标准,即以营业税年入库税款200万元以上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地市重点行业如金融保险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建筑安装业和服务业等6个行业中若无营业税年入库200万元以上企业,则应将该行业中年纳税额排前3名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二)地(市)、县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原则上**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营业税年入库税款之和今年要求达到当地营业税收人的40%,明年达到50%,同时要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金融保险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房地、建筑安装业和服务业。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体系和数据来源.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体系由”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组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基础填列.三、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的上报方式(一)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由地(市)级税务局汇总后上报区地方税务局。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

上报区地方税务局的时间为月后2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上报方式和上报代码待培训班时确定.四、**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

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分局按季向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季度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为季度后20日.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要作出专题上报区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全面落实信息管税,预测、识别和防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风险,不断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依据税收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以与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围。

(一)年纳税额划分标准:年应纳增值税500万以上,年应纳消费税100万以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税收集中度划分标准:按照税收集中度测算,结合区域税源结构特征,各级国税机关经测算确认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企业。

一般按照税收集中度的50%、60%、70%、80%、90%进行划分。

2010年占全省税收收入90%的企业(不含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监控管理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年度调整。

凡列入监督管理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不得调整到重点税源企业之外。

对于新纳入监控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采集,与时分析、识别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和监控税收流失风险,实现对重点税源有效管控,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税源结构,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局负责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市局和县(区)国税局负责市级和县(区)级重点税源管理,同时配合省局做好所属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成为了税务工作的重要环节。

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不仅能够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还能促进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顾名思义,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对可能影响税收收入的重点税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分析和管理。

这些重点税源通常包括大型企业、重点行业、高收入个人等。

大型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交易频繁,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也相对较大。

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监控,需要深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关联交易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变动,从而准确预测税收收入,防范税收风险。

重点行业的发展往往对经济全局有着重要的影响。

例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制造业等。

这些行业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对于重点行业的税源监控,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办法。

加强行业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行业税收评估模型,及时发现行业内的税收漏洞和潜在风险。

高收入个人的税源监控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收入群体不断壮大,其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性强。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稽查力度,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为了实现有效的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税务机关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控体系。

首先,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整合税务系统内部以及外部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交叉比对。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潜在的税源风险点,为税务征管提供决策支持。

其次,要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根据税源的规模、行业特点、纳税信用等因素,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加大监控力度,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重点税源的跟踪管理,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性、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性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维护税收基础稳定、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制定并实施的对重点税源(非居民企业、高科技企业、高消费企业等)开展专项监管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税收基础稳定。

重点税源往往拥有较高的税收贡献能力,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可以有效维护税收的基础稳定,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2. 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通过对重点税源进行跟踪管理,可以精准地掌握其经营状况、资金流动等信息,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3. 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重点税源通常拥有较高的管理、财务等专业能力,往往具有一定的避税手段。

通过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并防范其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4. 促进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税务机关不断完善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税收征管的提高和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重点税源的认定、信息的采集和分析、重点税源的分类管理、跟踪管理与服务等环节。

1. 重点税源的认定税务机关通过综合考虑企业的纳税额、行业地位、经济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进行重点税源的认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增强组织收入的科学预测性,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原则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税源管理的对象是指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年应纳税额较大,对税收收入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

重点税源实行市级、区(县)局级、所级三级分类管理,市局、区(县)局、税务所三级管理要各有侧重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重点监控的作用。

其主要任务是落实税收收入计划,定期研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制度,要选择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分析能力强的干部担任。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1.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是指按年度应纳税额较大,对全市税源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

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由市局确定下达。

2.区(县)级重点税源的企业的确定未列入市级重点税源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分别由区(县)局确定后,下达。

3.税务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由税务所根据市、区(县)局级重点税源企业并结合本所实际自行补充确定,并将名单报区县局备案。

市、区(县)级和所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应纳税额原则上应占全局税收总额的70%以上。

三、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凡确定为市级、区(县)级、所级重点税源企业,对在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各税均应进行监控,其中重点是对“两税”的监控,监控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入库及欠税等项指标。

重点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产品结构变化、资金运作情况及税负变化趋势等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各种因素。

重点税源户的数据依照企业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统计。

三级重点税源企业按不同企业、不同行业或经济类型划分并各有侧重、要运用微机分类汇总进行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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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
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全面落实信息管税,预测、识别和防范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风险,不断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依据税收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范围。

(一)年纳税额划分标准:
年应纳增值税500万以上,年应纳消费税100万以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税收集中度划分标准:
按照税收集中度测算,结合区域税源结构特征,各级国税机关经测算确认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企业。

一般按
照税收集中度的50%、60%、70%、80%、90%进行划分。

2010年占全省税收收入90%的企业名单(不含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监控管理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年度内调整。

凡列入监督管理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到重点税源企业之外。

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采集,及时分析、识别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和监控税收流失风险,实现对重点税源有效管控,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税源结构,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局负责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市局和县(区)国税局负责市级和县(区)级重点税源管理,同时配合省局做好所属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征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第二章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采集
第七条重点税源企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税源
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

采集的信息要反映重点税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税收风险特征的比对、分析和运算提供信息支撑。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信息资源库》见附件2。

第八条信息采集分为内部提取和外部采集两种方式。

内部提取是指能够直接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进出口管理系统、税收管理员系统、网上申报等目前应用系统中提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和国税机关管理信息。

外部补充采集是指国税机关根据重点税源企业风险指标设定的情况,补充采集的应用系统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记信息、资格认定及税收优惠类信息、发票管理信息、会计核算信息等。

(二)生产(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仓储、销售、其它信息等。

(三)申报信息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其他税收信息等。

(四)财务报表信息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息等。

(五)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方情况、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劳务收入、劳务支出、受让无形资产、出让无形资产、受让固定资产、出让固定资产、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等。

(六)其他信息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信息,具体包括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股票价格波动、市盈率、企业公告等。

第十条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信息采集,基层国税分局应本着既满足上级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主要采取企业填报或数据导入等方式进行采集。

第三章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分析
第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对重点税源信息的深入分析,查找税款流失风险的环节,防范重大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

在分析过程中,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经营和核算特点,充分利用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以及统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信息,从纵向分析和关联分析入手,综合以前年度风险管理成果、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模型,建立、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健全重点税源企业预警、分析、监控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要
形成分析体系,采用层级制的方式进行。

第一级为总指标、第二级为主指标、第三级为辅助指标。

总指标是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的分析,是针对企业资金、资产、存货、收益、各税种管理等方面的风险特征进行的总体分析,主要包括资金流、总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收贡献率等指标。

主指标是以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各税种计算原理,采用配比和弹性等分析方法,采取组合的方式,分环节对税收风险点进行预测和分析。

主要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电耗、库存材料、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

辅助指标是对主指标的进一步细化,是在配比和弹性分析的基础上,对主指标进行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使重点税源企业各税种存在的预警、分析指标指向性更强。

主要包括:未开票销售额、滞留票、期间费用率、财务费用变动率、应纳消费税税额变动率等指标。

上述层级指标设置方法在《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发现的风险特征,按照对税基的侵蚀程度,从风险发生概率、存续期、经营规模等方面考虑,不断充实和完善《全
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资源库》,结合全省实际和地域特点及稽查部门年度专项检查工作任务,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等级进行局部调整,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级别进行管理。

第四章重点税源企业的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等级不同,实施差别化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服务提示、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十五条对于低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负责税源管理或纳税服务部门采取提醒提示、宣传辅导等服务性措施加以应对。

也可采用集中培训、政策解读、电话或信函提醒提示等方式应对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中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或管理团队,开展纳税评估。

发现存在涉嫌偷逃骗抗和违法使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高税收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或管理团队,开展实地核查或日常检查,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风险管理应对单位应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监控管理第十九条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结果,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基本内容、监控周期、监控指标以及监控需要采集的辅助信息的内容,形成重点税源企业季度或年度分析、监控报告,监控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情况。

第二十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应当涵盖所有税种;
(二)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征管人力资源配备科学合理,保障有力;
(三)分户建立的监控指标体系应当符合每一户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合理;
(四)辅助监控信息采集要及时、准确;
(五)监控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
(六)重点税源企业的申报质量要有明显提高;
(七)税收收入因素分析透彻,能够为税收收入合理调度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
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市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导、考核,县(区)局征管部门(综合)负责本单位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导和考核。

第六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局将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工资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进行重点考核。

市局对县(区)局进行考核,县(区)局对责任区和责任人分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国税机关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质量考核,实行层层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监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发生问题的,依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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