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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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D2气瓶充装许可条件D2.1基本条件⑴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D-7),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D-8);(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 D-7:(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女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60 —D2.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人z具有工程师职称z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z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z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194一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forfillingofpermanentgascylinders1主颐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别用处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水久气体的充装。

2引用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纳的术语定义如下:3.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的气体。

3.2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到达的最高温度 3.4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2、.5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到达的最高压强。

3.6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

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气瓶外外表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3、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分辨的;一一一碑一一‘一~一一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一03-12批准1993一09一01实施GB14194一9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分辨的有报废标志的;C已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9.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6.5充装特殊规定6.5.1气体充装装置(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充装压缩气体(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

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

6.5.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

6.5.4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完装。

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

6.5.5充装溶解乙炔(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2)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与溶剂的质量比(炔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B 12T 3007-201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DB 12T 3007-201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ICS35.040A 24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3007—2017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gas mixture cylinders2017-04-14发布2017-12-01实施前言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洑春干、薛定、王绍洋、宋芳芳、宋钧。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及技术要求,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和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常温下以气态使用的混合气体(含标准气体)气瓶充装。

其他特殊用途的混合气体气瓶(含标准气体)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274 气体分析 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称量法GB/T 5275.1~11 气体分析 动态体积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T 14070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压力法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8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混合气操作规程

混合气操作规程

氩、二氧化碳混合气充装操作规程该混合气分为两次充装,第一次为二氧化碳气体充装,第二次为氩气充装。

一、第一次充装,即二氧化碳气体的充装。

检查合格的气瓶可进行充装,充装时严格按照下述条款进行充装:(1)充装前检查充装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充装卡具是否完好,安全阀、压力表是否灵敏可靠,在规定的校验期内。

(2)预冷低温泵,把检查合格的气瓶推到充装排前对应高压软管用防倾倒链固定好,然后把卡具与气瓶连接好,然后关闭分气阀,打开放空阀、支气阀、瓶阀,排尽瓶内余气后关闭放空阀,打开该组真空阀,启动真空泵抽真空。

(3)打开二氧化碳低温泵进口阀及出口A#阀,真空抽好后关闭真空阀,打开二氧化碳1#、2#总阀,微开该组分气阀,待瓶内压力和储槽压力平衡时再全开分气阀,然后启动低温泵加压至2.5Mpa或根据用户需要的混合比例按yi=Vi/V-Pi/P结算得二氧化碳分压(一般为≤3.0Mpa),停泵关闭二氧化碳1#、2#总阀、分气阀及泵出口A#阀。

(4)认真做好充装压力、时间、瓶号、用户单位等记录。

二、第二次充装即氩气充装。

经第一次充装合格的气瓶在同一充装排上通过切换阀门进行氩气充装,充装时严格按照下述条款进行充装:1、预冷液氩低温泵,预冷完成启动低温泵,打开氩1#、2#总阀缓慢打开该组分气阀。

2、在充装过程中当瓶内气体压力达到7Mpa以前,应逐只检查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体温度不得超过60℃),各接头是否漏气,在瓶内气体达到10Mpa时检查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关闭支管阀做妥善处理。

3、从充气开始,应随时观察气压的变化情况,当压力升至10Mpa—12.5Mpa时,分别检查一次瓶体温度(瓶体温度不得超过60℃)及瓶阀是否泄露。

4、在检查中若发现有的气瓶不进气(手摸气瓶壁无升温)或漏气,应及时处理。

不进气时,检查瓶阀是否打开。

漏气时,应终止漏气瓶的充装,但当压力超过10 Mpa或不便于处理时,要待该排气瓶充装结束,从充装排取下再做处理。

气瓶安全管理规范

气瓶安全管理规范
氨、液氯等)
焊接绝热气瓶 (俗称杜瓦罐,液氧、
液氩、液氮)
缠绕纤维气瓶 (空气呼吸器)
内部填料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分类
按照工称工作压力划分
高压气瓶 (≥10MPa的气瓶) 低压气瓶 (<10MPa的气瓶)
分类
按照工称容积划分
小容积气瓶 (≤12L的气瓶的气瓶) 中容积气瓶 (>12,&≤150 L的气瓶) 大容器气瓶(≥150L的气瓶)
气瓶安全管理规范
汇报人:xxx 部门:xxx
A
B
C
D
E
定义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 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参数包括: 1. 正常环境温度-40至60℃; 2. 公称容积为0.4L至3000L; 3. 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 35Mpa,且压力与溶剂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4. 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缩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 等于或者低于60 ℃ 的液体; 5. 混合气体(两种或[获取资料咨询微信:ansyingsj1]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 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黑 白 铝白

乙炔 不可近火
液化二氧 化碳
淡黄 P=30MPa白色环二道 黑 P=20MPa黑色环一道
气瓶钢印标记
制造钢印标记
图中标记含义: 1—气瓶制造单位代号; 2—气瓶编号; 3—水压试验压力,MPa; 4—公称工作压力,MPa; 5—实际重量,kg; 6—实际容积,L; 7—瓶体设计壁厚,mm; 8—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年月; 9—监督检验标记; 10——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混合气瓶正常充装压力

混合气瓶正常充装压力

混合气瓶正常充装压力
混合气瓶是一种常见的气瓶,又被称为“复合气瓶”或“混合气瓶”。

它是由高压气体(如氧气、氮气、空气等)和可燃性气体(如乙烷、丙烷、甲烷等)混合而成的,被广泛应用于航空、矿山、建筑、高压气体运输等领域。

对于混合气瓶的正常充装压力,我们应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合气瓶的分类
混合气瓶主要分为两类:低压混合气瓶和高压混合气瓶。

在这两种气瓶中,低压混合气瓶的充装压力一般不超过20 MPa,而高压混合气瓶的充装压力则达到了超过30 MPa 的水平。

二、混合气瓶的充装方式
混合气瓶的充装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填充式和混合式。

填充式充装是指将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分别填充到混合气瓶中,然后再进行混合。

混合式充装是指将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一起注入混合气瓶中,然后在气瓶内进行混合。

四、混合气瓶的压力容器标准
混合气瓶的压力容器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5099-94《钢制气瓶》、
GB/T12458-2006《锻钢气瓶》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混合气瓶的材料、制作工艺、检验方法、试验过程等方方面面的要求,受到国际认可和广泛应用。

总之,混合气瓶的正常充装压力应该根据混合气体成分、气瓶容量和工作条件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气瓶标定压力的80%,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

在使用和维护混合气瓶时,应注意气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江苏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6年第1号(总第107号)

江苏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6年第1号(总第107号)

江苏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号(总第107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18项江苏省地方标准,各项标准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详见附件。

附件:2016年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目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月18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2/T 2767-2015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2015-12-152016-02-152DB32/ 2862-2016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6-01-012016-02-013DB32/ 2863-2016宾馆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2016-01-152016-03-154DB32/ 2864-2016铸钢件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2016-01-152016-03-155DB32/ 2865-2016涤纶纤维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2016-01-152016-03-156DB32/ 2866-2016聚氨酯(PU)合成革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2016-01-152016-03-157DB32/T 2867-201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导则2016-01-152016-03-158DB32/T 2868-2016节约用电设计技术导则2016-01-152016-03-159DB32/T 2869-2016黄羽肉鸡屠宰厂设计建设规范2016-01-152016-03-1510DB32/T 2870-2016湿地公园旅游服务规范2016-01-152016-03-1511DB32/T 2871-2016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规范2016-01-152016-03-1512DB32/T 2872-2016宝应乱针绣技术规范2016-01-152016-03-1513DB32/T 2873-2016红色旅游景区(点)服务规范2016-01-152016-03-1514DB32/T 2874-2016茶树穴盘扦插工厂化育苗技术规程2016-01-152016-03-1515DB32/T 2875-2016苏系长毛兔生产技术规程2016-01-152016-03-1516DB32/T 2876-2016鲜切叶菜类蔬菜加工技术规范2016-01-152016-03-1517DB32/T 2877-2016稚蚕人工饲料共育技术规程2016-01-152016-03-1518DB32/T 2878-2016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2016-01-15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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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XXXXX—XXXX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gas mixture cylinder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5 人员要求 (2)6 设备、设施及技术要求 (3)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 (3)8 应急管理 (6)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设备设施等技术要求、混合气体充装和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常温下以气态使用的混合气体(含校准用混合气体)的气瓶充装。

其他特殊用途的混合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274-2008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GB/T 5275 气体分析动态体积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T14070-1993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压力法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混合气体gas mixture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组份的气体。

可分为不燃混合气、可燃性混合气、氧化性混合气、毒性混合气、腐蚀性混合气。

注:由于不管混合气的原料气来自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其使用应为常温气态。

因此,可以列入压缩气体管理。

3.2充装量filling quantity气瓶内充装的气体重量或压力。

3.3中间分析 intermediate analysis在充装混合气体到一个气瓶(或多个气瓶)的整个过程中的某一步、为确认已充装组分的量所进行的分析。

3.4钝化处理 passivation注:在一种反应或吸附性气体与其将要引入的容器或系统之间存在反应或吸附可能性的情况下所要采用的程序,以确保一种气体浓度的稳定性。

钝化通常是采用被惰性气体稀释的含反应混合气体来进行的。

3.5预混合气 premix在混合气体的充装过程中被当作一种供气源使用的混合气体。

3.6相容性 compatibility气体与气体之间、气体和气瓶之间或气体和瓶阀材料之间不发生作用。

4 基本条件充装站应具备TSG R4001第五条的要求。

5 人员要求5.1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相关人员应按TSG R0006的规定,熟知所充装介质的理化特性(易燃易爆、毒性和腐蚀性等)、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各组分气体、气瓶(包括气瓶瓶体材质及气瓶阀门等气瓶附件)的相容性。

5.2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资质。

5.3 技术负责人,熟知介质充装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含)以上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含)以上资格等级。

5.4 安全员,高中(含)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熟知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的技术及安全要求。

5.5 充装作业(包括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应取得混合气充装作业项目的资质。

5.6 质量检验员,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分析检验人员,高中(含)以上学历,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中级工以上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 设备、设施及技术要求6.1 必备的充装设备6.1.1 采用分压法配制的应配备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4级的混合气配制系统,其量程范围应符合使用压力1.5~3倍的要求。

管道应设置有超压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6.1.2 采用重量法配制的应配备2台以上计量衡器,其精度不低于1克的天平或称重衡器,最大称量值符合使用的满量程80%之内。

天平、衡器校验周期不应大于一年,并且至少每班使用前应复核一次。

6.1.3 配备气瓶充装前处理的加热抽空设备,满足气瓶的预处理需要。

6.1.4 气瓶充装汇流排应安装放空管线,使任何残留气体以安全的方式放空。

放空管线的安装方式应避免不兼容产品间的任何反应。

放空管线应是独立的并配备惰性气体置换。

接头形式应满足GB 15383的规定。

6.1.5 设置气瓶抽真空装置,并且有阻断真空泵油回流的自动装置。

6.1.6 配备与混合气体相适应的分析仪器,分析原材料、预混合气和最终产品。

6.1.7 配备气体混匀设备。

6.2 技术要求6.2.1 使用配气柜进行充装(配制)混合气体的,其配气柜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2.2 采用汇流排方式充装混合气体的应符合下列要求:a) 混合气体充装站的工艺、设备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充装数量相适应。

可燃气体与氧化性气体不能在同一个汇流排上充装。

b) 充装管道的安装和测试应符合GB50184-2011、GB50235-2010的规定。

c)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仪表、连接件应选用不与充装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d) 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特别是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来考虑。

6.3 配气柜或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汇流排及其相关设备要设置良好的接地保护。

6.4 充装站应符合GB27550、GB50016、GB50057、HG/T20675的有关规定。

6.5 充装台应独立设置。

实瓶与空瓶分区存放,做好标识。

6.6 充装间应有相适应的强制排风设施和与气体相适应的报警装置,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报警器避免窒息。

6.7 采用重量法配制的充装间内天平室要求洁净、恒温、恒湿。

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7.1 充装前准备7.1.1 充装方法的选择7.1.1.1 静态方法通过直接向气瓶内充入定量的组分气体,从而生产混合气体。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的方法通常有二种。

在向气瓶内充装某些特殊混合气体时,也可能需要联合使用这些方法。

这些静态方法如下:a)压力法按GB/T14070-1993的要求,将组分气体按照计算的压力充入气瓶中,每次充气后测量气瓶内静置压力。

混合气体的浓度以压力表示,它等于充入该组分气体的分压与混合气体的总压力之比。

计算的压力应考虑到组分的压缩因子,气瓶充装后的温度变化;且确保,在混合气体充装过程中及其以后使用时,所有组分气体不会发生液化现象。

b)称量法按GB/T 5274-2008的要求,在向气瓶内充入一定已知浓度的组分气体的前后称量气瓶,由两次称量的质量读数之差确定充入气瓶内气体组分的质量。

按此方法充入各种组分气体,便完成混合气体充装。

混合气体中每各组分的质量浓度(摩尔浓度),为该组分气体的质量(摩尔数)与所有组分气体质量(摩尔数)总和之比。

这些计算的质量应确保准确。

在混合气体充装期间及其以后使用时,所有组分气体不会发生液化现象。

7.1.1.2 动态方法按GB/T 5275的要求,在充装到气瓶之前,通过准确计算结果,以动态的方式地进行混合气体的充装。

一般情况下,动态的混配是在低压下进行的,然后再通过加压方式充装到气瓶内。

应注意确保:在流量控制失效的情况下不可能继续进行危险的混配和充装;还应考虑到压缩期间的温度变化,以及被压缩的混合气体与润滑剂的兼容性问题。

7.1.2 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7.1.2.1 作业指导书内容混合气体气瓶充装作业指导书内容应至少包括:a)气瓶和阀门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的准备工作(包括处理和检查);b)要充入气瓶的气体组分量以及充入顺序的确定;c)充入气瓶气体组分的测量方法和所使用的充装设备;d)与组分充入气瓶速度相关的任何特殊限制条件(如尽可能减少温度的提升);e)混合各种气体组分的方法;f)任何中间分析要求;g)质量控制方法;h)审核意见,确认方案的合理、正确性。

7.1.2.2 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7.1.2.2.1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可以采用手写格式,也可以借助于适当的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

这种软件和数据库必须得到其正确性和可靠性的认可。

7.1.2.2.2 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经验,且必须对混合气体气瓶充装中遇到的相关理化性质及工作原理有充分地理解,对于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要安全合理。

7.1.2.2.3 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的审核。

负责人(站长)负责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批准.7.1.3 确认充装设备、设施、仪器等按批准的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对充装现场的充装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确认,同时确认安全系统符合要求。

7.2 充装前检查7.2.1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7.2.2 混合气体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充装:a)无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或无监督检验标记的;b)未获得中国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或未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c)非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混合气瓶且未办理临时变更或委托管理手续的;d)瓶体表面有明显损伤等缺陷的;e)超过气瓶使用年限的(如碳钢无缝气瓶30年,铝制无缝气瓶20年);f)超过气瓶检验期限的;g)经过改装的气瓶;h)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无法辨识的;i)气瓶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j)瓶体或气瓶附件的材料与所充装介质不相容的;k)氧化性气体瓶体或阀门沾有油脂或其它可燃物的;l)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不一致的;m)警示标签不符合GB16804,或其印制的瓶装气体名称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n)设计的混合气体充装方案未经负责人审批签字的。

7.2.3 颜色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及有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7.2.4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应对气瓶进行适当的检查及处理。

7.2.5 所有返回气瓶,以及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经置换抽真空,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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