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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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内容一、管理范围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用于生态保护和公益目的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国有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保护范围还包括生态脆弱区、水源涵养区等。

管理范围内的公益林资源除了实行国家所有外,还要依法合理利用,有计划地进行保护与经营。

公益林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公益林的出售、抵押、转让等行为是不允许的。

二、管理目标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管理目标是实现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经济发展、持续经营。

1. 实现生态保护。

公益林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生态保护,保持公益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资源合理利用。

公益林资源是国家所有,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业资源,保障国家的木材需求,同时也可进行林下经济、旅游开发等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3. 生态经济发展。

公益林保护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了发展生态经济。

通过公益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可促进当地农民的就业增收,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4. 持续经营。

公益林资源的管理需要考虑长远利益,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实行可持续经营,使公益林资源的利用不断地为人类所需。

三、管理措施为了实现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目标,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生态保护、合理利用、监管保护等方面。

1. 生态保护。

公益林资源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保护。

要对公益林资源进行生态评估,建立公益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保护和修复公益林生态系统,加大对病虫害、自然灾害等的防治力度。

2. 合理利用。

在公益林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进行合理利用。

要统筹考虑资源开发和保护,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森林资源的科学利用。

3. 监管保护。

对于违法采伐、挪用、破坏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强化公益林资源的保护。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水平,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森林资源保护范围,主要用于水源涵养、风沙固定、土壤保持、防护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发挥的林地。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依靠群众。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规划与划定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生态公益林规划,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科学规划林地用途、林种结构、植被配置等内容,并统筹考虑区域的生态特征和经济发展需求。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应当依据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生态系统特征等科学依据,制定详细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界标标示和告知,确保划定范围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治理第八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以生态功能为导向,采取留住原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生态的综合管理方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

第九条在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域内,禁止破坏和砍伐植被,禁止开展矿产开采、土地开垦等活动,禁止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生态公益林,应当立即进行生态修复和栖息地恢复,促进生态系统的复原和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第十一条涉及生态公益林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不对生态公益林造成损害。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巡检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生态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可以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生态农业等合理利用活动,但应当保持生态平衡,防止过度开发。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且需经过环境评估和批准手续,确保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折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折叠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

下面将重点介绍我国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1979年颁布,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对企业进行了环保主体的界定,并规定了企业与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于2015年颁布,是我国首部具有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执法和处罚力度,同时也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考核制度等相关内容。

二、环境保护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于2003年颁布,是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标准,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在策划和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参与监督和评价。

2.《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8年颁布,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力度,同时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审批机制、行业准入制度、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环境管理制度1.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污染排放的资格、标准和条件的许可管理制度。

该制度可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环保产权交易制度环保产权交易制度是指以环境产业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市场。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各国也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开始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

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并非环境的牺牲品,保护好环境才能够更加持续的谋求强大的经济实力。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且持续的过程,其中包括从制定环境法规法律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国家能够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更加系统和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更好的监管和治理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进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全球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为人类提供一个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保障,同时合理的规划和利用资源,也能够更好的支撑经济的持续发展。

2.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压力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在社会上形成环保的意识,从而更好的推动环保行动,同时社会和政府也会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如果有人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一旦被揭露和曝光,就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形成一定的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好的环保行动。

3.实现可持续社会发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及人类持续的向好的发展与进步。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一些问题是:1.法律和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有效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后,却因督察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出现了环境保护法规被人们“无视”的情况,让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注和教育。

2.执法科技含量不高对于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执法检测和技术监察,但是目前执法部门自身的科技含量却还比较滞后,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不够高,无法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快速和准确的处理。

3.处罚力度不足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些企业会对法律存在漏洞进行不当行为,国家对这些企业以及涉嫌违反环保法规进行的处罚还有待提高,增加罚款、财产和刑事惩罚等措施,将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成果追求到位。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创设、管理的具有一定面积的天然或人工纯林或森林资源,其主要目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风景资源、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性目的。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保护和利用其生态功能,维护公益性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运行。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倡导法治精神,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共同进步。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评估和认定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经专家评估认定,具备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相应的公益性质。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评估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能力、气候调节功能、风景资源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评估、监测和检测,了解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的档案资料,包括生态环境状况、植被类型、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恢复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保护目标,制定防护措施,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病虫害、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危害因素的监测预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1. 简介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布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 目的和原则《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水平,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其管理原则包括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分类治理、持续利用和监督管理。

3. 划定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需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并考虑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划定后,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公益林的植被、水源、土壤等自然资源,维护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管理措施为了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4.1 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组成,负责公益林的整体规划、保护措施的决策和监督等工作。

4.2 制定保护计划:根据公益林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保护计划,明确生态功能的恢复和增强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4.3 强化保护措施: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内从事砍伐、采矿等破坏性活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益林的完整性和健康稳定发展。

4.4 推动可持续利用:鼓励开展环保、科研、教育等活动,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的社会效益,推动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5. 组织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办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监督措施,包括:5.1 相关部门职责: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公益林保护中的问题和矛盾。

5.2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开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监督结果,鼓励公众参与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

5.3 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罚款和追责机制,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6. 效益和挑战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益:6.1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浅谈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
一、强化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
1、建立法律法规体系
生态公益林管理是指明确维护和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政管理,确
保生态公益林达到规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生态安全,为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它是林业行政管理系统中管理内容最丰富、涉及
面最广的一个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形
成确保实施林业管理的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

2、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需要充分了解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空间分布、结
构形态特征以及变化规律,以及林木繁育管理、火灾预防等技术状况,才
能更好地推进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实施。

因此,要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综合运用遥感技术、GIS空间信息技术、现场调查、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林分类、生态公益林资源调查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及时了解区域
生态公益林资源总量及其变化趋势,以确保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效实施。

二、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
1、加强林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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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摘要:鉴于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只有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切实解决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问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

本文拟就我国现行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初探。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只有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切实解决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问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生态公益林的主要内涵及其发展保护法律制度(一)主要内涵及其法律定位1.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是陆地生态环境的主要主体,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等都有重要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

2.我国生态公益林的概念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确认。

1998年颁布的《森林法》中关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特殊保护已体现了生态公益林的概念;2001年出台的《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明确提出公益林的概念;2004年出台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则明确提出生态公益林的概念。

(二)发展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架1.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这是我国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的宪法依据。

2.我国目前还有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有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

第十七条指出: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相关规定共同组成我国现行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的法律制度基本构架。

二、我国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主要缺陷(一)立法不完善、制度设计不明确,没有专门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1.从现行生态公益林立法自身来看,以市场为主导的各项治林机制不完善,如没有明确林农对生态公益林造林、营林重要主体法律地位,在林权流转、生态效益补偿、征用补偿等方面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生态公益林权不能参与流转,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标准定的很低,征用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与商品林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因而大大挫伤了林农对生态公益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2.从现行生态公益林的立法程序来看,民主广泛性不够,透明度不高。

在相关生态公益林立法论证中所征询的对象多为政府及行政部门的领导,而作为生态公益林生产保护主体的林农的意见则很难在法律中得到及时、充分的反映和重视。

3.从现行生态公益林立法与相关自然资源立法、政策之间的关系来看,存在诸多矛盾、冲突。

例如,《森林法》把宜林荒山荒地作为林地,而《土地管理法》则规定耕地平衡制度,导致保护林地和保护耕地发生矛盾、冲突;《森林法》对生态林和商品林的划分标准与退耕还林政策的规定不一致。

(二)在执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将林农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硬性划为生态公益林。

林权改革后,个人所有比例增大。

例如,福建省南平市是南方重点林区,目前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达837万亩。

其中,国有林较少,85%为集体、林农个体所有。

由于现行林业法律规定生态公益林不能转让、难以砍伐、补偿较低,故很多林农不愿意营造生态公益林。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未与林农协商,就用行政手段硬性将林农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林农得不到应有的投入回报,自然失去营造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这势必严重影响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危及国家生态安全。

2.一些政府机关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甚至以权谋私、贪污腐败。

一些公务人员对一些故意损毁、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互相推诿,不严格依法打击,助长了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加剧了对生态公益林的破坏。

一些公务人员扣发、挪用、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相关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公正。

1.解决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仲裁、司法机制不完善。

《森林法》第17条仅对一般“林木、林地”争议的行政解决作出规定,而在仲裁解决方面,目前基本空白。

司法解决方面,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6条规定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于相关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没有严格公正执法,许多林农投诉无门,进而出现了大量的上访乃至不应该发生的流血事件。

2.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森林法院,特别是没有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法庭,这也不利于对生态公益林的有效司法保护。

3.相关地方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地方政府的不当利益,导致相关生态公益林争议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也不能严格依法、公正运行。

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对应该受理的相关生态公益林纠纷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或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另外,一些司法人员不能依法公正司法,对一些故意损毁、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依法予以相应的司法制裁,也无疑损害了对生态公益林的司法保护。

三、完善我国现行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设计及其施行的基本思路(一)加强生态公益林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专门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1.从生态公益林立法本身来看,逐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国有制度——生态公益林赎买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国家级公益林赎买机制。

生态公益林的基本用途是维护生态、保护公共利益,是一种公共产品,应由国家、政府买单,不应由林农个人出资买单。

鉴于目前国家财力原因,当前可借鉴20世纪50年代对民族资本工商业实行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赎买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赎买制度,逐步将所有生态公益林转为国有。

近年来,以贵州省为代表推行的生态公益林赎买试点,成绩令人瞩目。

要建立健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各项治林机制。

首先,应确立林农是生态公益林投资者、所有者、收益者的法律地位。

其次,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对林农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标准。

据有关专家测算,一棵树龄为10年的树,每年提供的生态产品价值为20万美元。

而目前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林农只拿到中央、省财政计12元/亩/年的生态效益补偿金,还不如一根商品毛竹十几元的卖价。

再次,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流转制度。

生态公益林也应该可以进入市场流转。

最后,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征用补偿制度,逐步提高对生态公益林征用补偿的标准。

近年来,福建省南平市的一些县、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之需,征用林农生态公益林林木的补偿标准为同类商品林的4~6倍,大大保护调动了林农积极性。

2007年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荣华山产业组团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生态公益林林木按同类数量优势树种补偿标准的4倍补偿;2009年建瓯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松建高速公路建瓯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生态林林木按同类用材林标准的6倍补偿。

2.要完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的立法程序。

要坚持民主立法,阳光立法。

在生态公益林立法论证中,要充分听取生态公益林生产保护主体的意见,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

3.要协调好生态公益林立法与相关自然资源立法、政策之间的关系。

要协调好生态公益林法和《森林法》及《土地管理法》、《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自然资源立法的关系,消除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其成为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加大生态公益林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执法1.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将林农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逐步划为生态公益林。

对已经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个人林木,要加大补偿力度,使林农得到应有的投入回报,吸引其他林农自愿、积极加入营造、管护生态公益林的行列。

2.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执法机关,统筹解决发展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具体问题。

要提高生态公益林执法人员素质,及时将渎职、违法公务人员清除出执法队伍。

3.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故意损毁破坏、零星盗伐和蚕食生态公益林林木,乱垦滥占生态公益林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生态公益林司法力度,公正司法1.要进一步完善解决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的行政裁决、仲裁、司法机制。

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的行政裁决机构,统筹处理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的行政裁决问题。

设立相关仲裁机构,解决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的仲裁问题。

要将“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要设立专门的生态公益林法庭,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司法保护。

3.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生态公益林争议、补偿等纠纷,依法公正司法。

要提高生态公益林司法人员素质,及时将渎职、违法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队伍。

总之,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并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充分调动林农积极性,才能真正守住“绿水青山”,真正做到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的“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南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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