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川办函[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83号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饮水安全工作职责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为农村提供清洁达标的饮用水源,研究和落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具体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和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
二、统一工程规划,科学合理配置饮水资源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饮水项目均应纳入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漏建,其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对于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区域服从总体”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统一配置水资源。
村镇供水领域法规规章制度

村镇供水领域法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供水管理,维护村镇供水秩序,保障村镇居民饮水安全,制定本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镇供水管理应当依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水质安全。
第三条村镇供水管理应当秉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服务民生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维护供水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饮水安全。
第六条村镇供水管理涉及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七条村镇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科学选址,合理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村镇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档案,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九条村镇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村镇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建立完善用水监测系统,准确测量用水量。
第十一条村镇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供水设施运行效率,降低供水成本。
第三章水质安全保障第十二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水源进行专业管理,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理。
第十四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管理,定期清洗消毒,防止管网污染。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溯源体系,确保水质可追溯,保障供水质量。
第十六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七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定价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障企业经济运行。
第十八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
第十九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成本管理,提高供水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2024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4.03
•【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
例》的决定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13•【字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或者审议区域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和跨市、地、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8a8c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ad.png)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为了保证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村镇居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一)村镇供水工程指的是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受益群众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建了大批村镇供水工程,村镇居民的用水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有些工程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是当前村镇供水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5〕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厅为加强我省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93)要求。
第四条村镇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条应建立由供水单位、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疾控中心组成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本工程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具备浊度、色度、PH 值、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能力。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具备对本工程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的浊度、色度、PH值、消毒剂余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的能力。
县级应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
建立时,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可建立片区站,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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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5〕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厅
为加强我省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93)要求。
第四条村镇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条应建立由供水单位、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疾控中心组成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本工程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具备浊度、色度、PH 值、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能力。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具备对本工程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的浊度、色度、PH值、消毒剂余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的能力。
县级应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
建立时,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可建立片区站,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对本区域内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稍水,应具备不低于42 项常规指标和当地问题较突出的非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县级疾控中心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的指标要求,逐步具备对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稍水和出厂水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的能力。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根据工程类别确定。
不能低于下表的要求。
村镇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表(略)
第七条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取分片区抽样检验。
第八条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
第九条水质检验人员应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与实际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条建立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的投入方式解决。
对由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经费,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作为供水工程的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务部门,并将管网末稍水水质检测数据、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分别报送当地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相应将水质监测数据适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
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应共同会商,查明原因,并按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三条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应由县级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水质检测、监测方案,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