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现对我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一)企业转让产权,必须由产权主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二)转让产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三)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转让产权的企业外,省和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中小企业,以及街道、乡镇的中小企业,均可转让产权。
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经批准也可转让。
(四)企业转让产权,可以采取兼并、合资、合作、参股、股权转让或双方商定的其它适宜的形式;可以整体转让、部分转让,或拆细转让。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办理程序(一)国有、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组织企业(应有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参加)制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财政、国资、经贸、体改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并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负责对购买方资格进行审查。
购买者必须是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企业转让产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优先转让给企业全体职工或大多数职工,也可由本企业一人或数人合伙购买全部净资产。
(四)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和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根据确认的评估价值,确定转让底价。
(五)产权转让价格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底价为标准,可以上下浮动,通过协议转让或进行竞价交易。
(六)签订转让合同,依法进行公证。
(七)报财政、经贸、体改等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八)清算交割。
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流程

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流程
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是指将原来的集体企业转变为其他形式的企业,主要包括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等。
集体企业转制的主要流程如下:
1. 提出转制方案。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出转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方案。
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的产权变动、组织机构调整、员工安置等内容。
2. 员工代表大会表决。
按规定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就转制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民主表决。
转制方案须获得员工代表大会的通过。
3. 相关部门审批。
转制方案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主要审核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和转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行政部门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4. 进行产权转让。
在获得批准后,按照转制方案进行产权转让。
可以采取收购、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资产向股份合作企业或私营企业的转让。
5. 组织机构调整。
根据企业的新体制,调整和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
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6. 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依法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企业整体转制。
集体企业转制后,要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烟政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烟政发[2004]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为主线,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为重点,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为目的,坚持把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结合起来,与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势企业改革与困难企业解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规范操作,配套联动,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质量。
(二)任务目标。
2004年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面达到80%以上;2005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任务,完成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单位的改革任务。
二、改制主要形式(一)含有上市公司的重点企业集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中国有(集体)产(股)权比例,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同时,推进主辅分离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对集团内的其它企业,采取多种形式退出国有资本。
结合我市实际,选择企业进行国有产权面向国内外大企业、大商社转让与面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相结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产权多元化的新路子。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国税发[1996]232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32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
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

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困难,毕竟社会上的竞争十分的强烈,同样的集体企业也会存在着一些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集体企业需要进行改制,那么,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应该如何进行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法律依据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
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
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二、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 改制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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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简析1、集体所业制&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概念,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另广义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俗称,是指由国家出资的企业。
、因此,集体企业法律原则不属于国有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内如有国有资产,改制后可能又属于有国有出资的公司,受国有资产管理法约束。
两者关系简单图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一般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可能存在“挂靠的个人”或“部分国有资产”等个别情况。
2、集体所有企业改制国家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制定专门法律,但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结合相关地方政府出具的地方法规,其中江西省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出具有“赣府发[2000]5号”文。
如果通过“改制”进而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路径,大致可采用流程如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核算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明确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梳理债务,进而明确所有者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
、进行资产评估、订立改制方案: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应包括担不限于企业名称、资产剥离、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拖欠税费处理等相关内容。
如果收购方直接参与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改制方案内应包含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由原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与收购方签订,明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以该集体企业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房屋、土地、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拟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批复:由集体企业上级主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有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还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通知债务人。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收购方与原出资人形成目标公司的股东。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改制,避免出现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在2003年期间,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我国,集体企业代表的是部分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占有关系的平等化,所以在我国集体企业的改制就变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改制,避免出现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在2003年期间,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我国,集体企业代表的是部分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占有关系的平等化,所以在我国集体企业的改制就变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一、集体企业的特点1、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2、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
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3、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4、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
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二、改制途径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
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
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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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简析
1、集体所业制&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概念,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另广义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俗称,是指由国家出资的企业。
、因此,集体企业法律原则不属于国有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内如有国有资产,改制后可能又属于有国有出资的公司,受国有资产管理法约束。
两者关系简单图示为: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一般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可能存在“挂靠的个人”或“部分国有资产”等个别情况。
2、集体所有企业改制
国家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制定专门法律,但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结合相关地方政府出具的地方法规,其中江西省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出具有“赣府发[2000]5号”文。
如果通过“改制”进而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路径,大致可采用流程如下: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核算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明确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梳理债务,进而明确所有者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
、进行资产评估、订立改制方案: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应包括担不限于企业名称、资产剥离、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拖欠税费处理等相关内容。
如果收购方直接参与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改制方案内应包含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由原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与收购方签订,明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以该集体企业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房屋、土地、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拟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批复:由集体企业上级主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有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还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通知债务人。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收购方与原出资人形成目标公司的股东。
3、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转让
经查阅相关地方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转让规定,基本都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复、产权中心公开交易及交割的程序,但在批准机关上有所不同,比如在上海奉贤区批准机关是区国资委,而在南昌是企业的上级经济管理部门。
现根据南昌市国资委、财政局及招标办印发的《南昌市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程》规定,对该市的集体所有企业资产转让梳理如下:
、市属集体企业的物权(有形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都应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各县区、开发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参照本规程执行。
、交易程序为:内部决策、申请批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产权变更。
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般是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产权人同意或按章程规定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清产核资是指清理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理顺其产权关系。
、交易方式为:可以采取拍卖、协议、竞价、招标等方式。
2017/10/16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 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4、〉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
5、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
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13号。
6、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目前已失效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
996]29号)
8、南昌市市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程(试行)
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10、上海市奉贤集体资产转让审批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