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地质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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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实施日期】2000.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规划、保护、勘查、监测、开发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地表至地下人类活动所涉及的空间环境以及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等。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规划第七条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地质环境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保护和改善河南省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减少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防止地质灾害,促进地质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地质科学研究与教育。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辟、全面整治、依法管理、公众参预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第六条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发展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推进。

第八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与修复措施;(二)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和措施;(三)地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四)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五)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估;(六)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

第三章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第十条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是具有科学、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自然遗产,应当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禁止随意破坏和私自开发。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名录,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严禁在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探、采矿等活动,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完整性和保持原貌。

附件: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名录1. ***地质公园2. ***地质遗迹3. ***地质自然保护区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警、监测和防治。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在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等各类规划中充分考虑,严禁在易发地质灾害区进行建设。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质遗迹监测;(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民为中心,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全民参与,公开透明;(四)责任明确,依法治理。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方案;(二)监督、检查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三)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和评估;(四)组织开展地质环境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五)组织地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六)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七)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三章地质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依法保护地下水资源、地壳稳定和其他与地质环境相关的要素。

第十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修复矿山资源的破坏,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防止地表塌陷等危害。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修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科学的方法,恢复、重建受损的地质环境,并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四章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二条地质环境监测应当覆盖全省范围,对地下水、地壳运动、地质灾害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地质环境评估应当对新项目、变更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和竣工后进行评估。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评价、保护、治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查明地质环境状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环境变化情况。

第八条地质环境监测包括对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的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障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报告。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三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完整word版)地质环境监测规程

(完整word版)地质环境监测规程

地质环境监测一、地质环境含义及地质环境监测内容1、地质环境含义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环境等。

2、地质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地质环境监测的必要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P6):地质环境监测主要监测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动态变化较大的、可能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或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及自然地质保护区地质环境监测。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依据DZ/T0133-94)1、监测的目的及主要监测内容为了进一步查明和研究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掌握地下水动态规律,为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管理及环境地质问题的研究和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针对地下水开采区,即人类影响较大的地区,包括区域的及城市区的。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素随时间的变化过程,通过地下水的露头,代表性的钻孔、水井、泉等,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和技术要求进行监测。

2、监测网点的布设2.1监测点的分类2.1.1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依据监测内容可分为水位、水质、水量及水温监测点,通常水位、水温、水质可共用一个点。

2.1.2根据监测点的控制作用大小,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区级等三级监测点。

2.2监测网点的布设原则2.2.1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应以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布设监测网;对于面积较小的监测区域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迳流、排泄条件进行控制性布设。

2.2.1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主要是控制国家的主要农业区、经济开发区及主要城市,监测的目的层应是具有现实的供水意义或开发远景的主要含水层,监测区内的名泉、大泉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热井应为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主要布设在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区及地下水作为主供水水源的城市区。

2.2.3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应在国家级监测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次一级水文地质单元及具有供水意义和前景地区,监测点应包括区内代表性泉、自流井、地热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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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变形 地裂缝: 产生原因: 构造地裂缝——断裂、地震 非构造地裂缝——湿陷、塌陷、滑陷、膨胀 特点:其差异沉降、水平拉张、水平扭动三者变形特 征量值,一般是: 15:5:1,沉降量最大。 地面开裂也有构造断裂,抽水或荷载等引起的土层 不均匀沉降开裂及膨胀土收缩开裂等类型。其时、空、 强特征也常与其成因作用密切相关。有的城市土层不 均匀沉降开裂的主要沉降变形量由抽水引起,而裂缝 位置及两盘土层位移性质却受先存的断裂面控制,对 此种地面开裂,除按抽水开裂研究其变形破坏的防治 对策外,也应从中寻取新构造活动信息,作为评价地 壳稳定性的重要依据。

二种、三种或四种因素叠加, 综合作用。
1.7m
珠海市海华新村软基沉降
后果不可逆性
粘性土释水压密时,结构发生不可逆转的变 化,即使孔隙水压力恢复,粘性土仍保持压密 状态,发生塑性变形。 当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含水层附加应力增加 至其前期固结压力时,含水层通过颗粒间的明 显滑动与滚动来调整含水层颗粒骨架而逐渐形 成新的应力平衡。当含水层附加应力超过其的 前期固结压力时,也将呈现塑性变形特征。 地面沉降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冲积-洪积平原:北京、许昌、

河谷平原和山间盆地:西安、
太原、大同、榆次、临汾、昆明 福州等城市 。
时间累进性
长江三角洲典型城市地面沉降发展历时曲线
过程渐变性
0
1982
-500 沉降量(mm)
1984
1986
1988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年
-630
-685
-755
-847
δh
时间(日)
0.8 0.6 0.4 0.2 0
日 19 月 10 2日 1 月 10 日 5 月 10 日 28 9月 日 21 9月 日 14 9月 7日 9月 日 31 8月 日 24 8月 日 17 8月 日 10 8月 3日 8月 日 27 7月 日 20 7月 日 13 7月
上突:合笼 下掉:张开
二、地面沉降的主要特点
区域易发性 时间累进性 过程渐变性 成因杂性 后果难以逆转性
区域易发性

国外: 200 多个城市或 地区
最早发现地面 沉降:1898年在 日本新泻; 有50多个地区 的地面沉降量达 到了10m(墨西 哥、日本、美国 等)

国内:17个省 (区市)95个 城市

广
南通、嘉兴、桐乡、海宁、广州、 珠海、中山、台山、东莞等城市。
第六章 地质环境监测
§6—1 环境地质问题概念
*环境地质学的研究内容 由地质因素引发的环境问题 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根据人——地关系是否协调来分 正面影响——作用结果改善了地质环境,使之更适应生存和发展 负面影响——对地质环境产生危害,严重时可破坏自然界在地质 历史时 期中形成的平衡——环境地质问题
B. 三维自动化监测
地裂缝监测
MD4472垂直变形 测量结构图
ND4271水平变形 测量结构图
差异沉降δh(日平均) 0 -0.2 -0.4 -0.6 -0.8 -1 -1.2 -1.4 -1.6 -1.8 -2 -2.2 -2.4
地裂缝监测
无锡因果岸三维自动化监测结果
落差(mm)
上突:回弹 下掉:沉降
-1000
-1007 -1247 -1467 -1680 -1820 -1924
-1500
-2000
-2500
图7-4 锡西地区石塘湾镇历年地面沉降图
成因复杂性
影响因素多
• • • •
构造沉降:新构造沉降、断裂活动; 软土层次固结变形沉降; 排水固结变形沉降; 工程加荷引起承载土体固结变形沉降。
复合性强
苏锡常地区地裂缝对房屋造成严重破坏
二、地裂缝成因
地 裂 缝 分 类 表
类 型 主 导 因 素 动 力 类 型
(据DD2004-02)
分 类 名 称 采 空 区 塌 陷 地 裂 缝 采 水 采 油 地 面 不 均 匀 沉 降 地 裂 缝
人 类 活 动 作 用 为 主 非 构 造 地 裂 缝
各 种 工 程 活 动
探测地裂缝的位置、 产状及充填状况
探地雷达
探测地裂缝的位置、 产状
探测覆盖层厚度、地层 结构、岩性特征,探测 基底构造特征,探测隐 伏地裂缝的位置、产状、 延伸;探测断层的活动 性
具有较高的分辨率,适用 范围广,成本较高
浅层地震 法
对地层结构、空间位置反 应清晰;分辨率高、精度 高、成本高
适合于复杂地形条件下工 作,特别是对浅部土层结构 反映清晰,分辨率高,工作 效率高。资料直观,成本适 中 适合于任何地形条件下工 作,特别是对深部土层结构 及基岩面起伏、地层中的断 层、构造反映清晰,分辨率 高,工作效率高。资料直 观,成本昂贵
构 造 地 裂 缝
断 层 作 用 自 然 内 营 力 作 用 为 主 区 域 微 破 裂 开 启
蠕 滑 地 裂 缝 地 震 产 生 的 地 裂 缝 土 层 构 造 节 理 开 启 型 地 裂 缝 黄 土 喀 斯 特 陷 落 型 地 裂 缝
张家港塘桥 常州三制药厂 石塘湾因果岸 马杭城东小学 江阴长泾 湖塘田舍村 张泾杨墅里 庙桥新阳 锡山查桥 横林623电台 锡山东亭 武进曹桥 洛社贾巷 钱桥毛村园 江阴祝塘
面波法SWS
探测地裂缝的位置、产 状 探测地层结构、产状, 地裂缝的位置、延伸及 基岩面的起伏特征;进 行三维分析、演示
s1 s2
时间(日)
地裂缝监测
地球物理勘察
不同成因类型的地裂缝,应根据地球物理勘察 方法的适应性、应用条件及经济、技术特点,有 所选择。
地裂缝勘查地球物理方法(常用)特征表
方法名称
电阻率测 深法
方法特点
探测覆盖层厚度、地层 结构及基岩断层位置及 方向
应用条件
地形无剧烈 变化
地形无剧烈变 化,有一定的 场地条件,勘 探深度小于60 米 受地形、场地 限制较小;勘 探深度较小, 最 大 深 度 30~50 米 人工噪音大的 地区施工难度 大,要求一定 的场地条件 受地形、场地条件 限制较小;勘探深 度较小,目前一般 30—50米以浅 受地形、场地 条件限制要求 一般;勘探深 度较大,目前 一 般 30 米 以 深——数千米
2. 3. 4.
武汉市的岩溶地面塌陷问题由来已久,解放初期就在武昌 区武泰闸附近的江边发生过较大规模的地面塌陷,形成了 “倒口湖”。1977年9月,又在汉阳区中南轧钢厂内发生了三 个直径20米左右的塌陷坑。经调查、勘探查明该处塌陷系发 生在下伏石灰岩洞穴顶上的沙土层中,由附近一家工厂的深 井抽水所引起。建议用粘土填坑,并停止该井的抽水处理, 其后未见活动。 此后在武昌区又断续出现几次地面塌陷。最近发生的一次 规模最大的是青菱乡峰火村的塌陷,出现大小十多个陷坑, 最大的直径有60米,毁房数十间,但无人伤亡。市里请我任 技术顾问,指导进行调查处理,结合此次塌陷灾害处理,组 织进行了武汉市主要石灰岩分布区岩溶塌陷的形成条件与作 用机制的调查研究,进行了危险区划分。为武汉市在城市建 设中对岩溶塌陷问题的防治提供了区域性地质依据。


一、地裂缝发生、发育与分布特征 二、地裂缝的成因 三、地裂缝的监测
一、地裂缝发生、发育和分布特征 北京顺义地裂缝
一、地裂缝发生、发育和分布特征
西 安 地 裂 缝
西安地裂缝自 50年代后期发现, 特别是进入80年代 以来,由于过量开 采承压水导致地裂 缝两侧不均匀地面 沉降,进一步加剧 了地裂缝的活动现 有地裂缝13条。地 裂缝的活动错断了 地下供水,输气管 道、毁坏了农田。
水平变形(日平均) 1.8 1.6 1.4 1.2 间距变化(mm) 1
7月 1 7月 3日 2 7月 0日 27 8月 日 8月 3日 1 8月 0日 1 8月 7日 2 8月 4日 31 9月 日 9月 7日 1 9月 4日 2 9月 1日 2 10 8日 月 10 5日 月 10 12日 月 19 日
野外调查 地形变监测 地球物理勘察 钻探
地裂缝监测
地裂缝监测
地形变监测
地面沉降量测量重点:地裂缝两侧地面差 异沉降量。 地形变监测方法: A、简易监测 B、三维自动化远程遥控监测
地裂缝监测
A.简易监测:
在地裂缝发育区,垂直地裂缝方向布置监测墩,墩距10— —50米,监测剖面长度以穿过地裂缝带宽度并向两侧外延500米 左右,以一个季度或半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监测
一、地裂缝发生、发 育和分布特征
西安地裂缝分布 面积约155km2, 由11条地裂缝组 成,其中最长的 有20余公里。
一、地裂缝发生、发育和分布特征
河北沧州地裂缝长4公里
2002年沧州 市给水管网 破裂776次
影 响 现 已 被 迫 拆 除
江 阴 市 长 泾 镇 双 平 大 楼 因 地 裂 缝
潜山型
地下水综合开采 型 土层结构差异型
埋藏阶地(陡 坎型) 岩溶塌陷型
平面形态特征 呈线条状、或直或曲、或呈雁行式排列; 宽度小于100米; 延伸从数十米到千余米不等。
三、地裂缝监测 目的:查明地裂缝的分布规律、
范围、形态特征(产状、规模)、 活动特征;分析、评价危害程度, 提出防治措施。
技术方法:
*环境地质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或诱发的大规模、广泛 破坏地质环境的地质问题。
地 面 沉 降 灾 害
地面沉降:一种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地表 高程缓慢降低的现象。 地面沉降灾害(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 在自然和人为作用下发生的幅度较大、 速率较大的地表高层下降的地质活动对社 会经济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人 为 崩 塌 、 滑 坡 地 裂 缝 地 面 负 重 下 沉 地 裂 缝 强 烈 爆 炸 或 机 械 振 动 地 裂 缝 膨 胀 土 地 裂 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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