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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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青海省医疗保险政策 202X青海省医疗保险措施

202X青海省医疗保险政策 202X青海省医疗保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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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青海省医疗保险政策1.大病医疗报销比例大病医疗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达80%-100%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510元提高到550元。

全省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99.81%、99.64%、99.69%,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8%。

3.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达到80%至100%,年救助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至6万元;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

青海医疗保险报销案例家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的武存桂,因为十二指肠瘘在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了35万余元的医疗费。

基本医保报销了10万元,按规定又报销了19万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最后他自己只花了6万元。

拓展阅读:国家卫生计生委于7月26日上午10时在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1层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青海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进展。

7月26日,国家卫计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青海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进展。

在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自2012年起建立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已为16.3万名患者支付大病医保基金8亿元,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

此外,就医改中涉及的编制问题,青海省卫计委副主任、医改办副主任王晓勤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青海省有自己的特殊情况,自2011年起基层医务人员数量增加了近50%,且“原编制暂时不动”。

大病保险不限病种,实报比例达70%“我们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报付比例较高,实际报销比例已经到了70%。

”青海省省委副秘书长、省医改办主任侯鹏宁表示,主要原因是起付线比较低,只需要5000元。

据侯鹏宁解释,“2015年青海农牧民可支配收入是7900多元,城镇居民已经达到24000多元,但是我们的起付线只有5000元,这可能在全国也都是比较低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青政办函〔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1日青海省2022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2022年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一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

全省综合医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均衡布局优质医疗资源,做到大病重病在本省就能解决,一般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在乡镇、村里解决”的目标,深化“五医”联动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健康支撑。

一、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一)完善医改推进机制。

各地区要把医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推进“药、价、保”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各市州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医改工作不少于1次。

(各市州政府负责)(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把深化综合医改工作纳入市州、县及省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提高履职效能。

压实主体责任,制定改革台账,细化分解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年底对账销号。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改革推进情况日常监测,实行定期通报,建立市州与相关部门“双向互评”考核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青政办〔2016〕215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6〕2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5日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第一章“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和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民生改善,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项惠残政策法规在“降槛、提标、扩面”中得到深入落实。

《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项指标全面超额完成,康复经费投入、辅助器具验配、白内障医治率、“两项补贴”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提标等10项指标走在西部甚至全国前列。

———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7.46万残疾人享受到生活补贴,月人均补贴标准达到100元,发放补贴资金17720.52万元。

由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金额度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比国家标准高出220元。

投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补助资金合计6064.29万元,累计为113777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完成目标任务5万人(次)的225%。

———康复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

康复经费总投入11284万元,是“十一五”1298.55万元的87倍;为140986人(次)残疾人提供了康复服务,完成目标任务12万人(次)的117%。

市(州)普遍成立了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县级成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16个。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青政办〔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1〕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门诊第三章门诊慢特病第四章特殊药品第五章个人账户计入第六章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第七章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四条全省统一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第五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二)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三)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青政办〔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深化县域综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全面推进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切实增强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健康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思路。

构建优质高效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深化县级医院和基层的协作联动,同步推进人事、薪酬、医保等激励机制改革,打破束缚基层发展的政策瓶颈,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整体绩效,实现区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二)基本原则。

统筹资源,医防结合。

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医疗健康服务从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功能。

完善体系,提升能力。

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实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化管理,构建紧密型医共体,通过一体化管理、一体化运营和连续性服务,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同标同质和服务优质高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17施行日期2015.12.16文号青政办〔2015〕20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具备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到2017年,全省6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明显增加;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青政办〔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青政办〔2021〕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青海省2021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之年。

全省深化医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健康青海建设”为主线,以“五医联动”为路径,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为目标,加快推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强化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持续推进健康青海建设、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七项重点改革任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

完善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范医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将医院党建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加强公立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打造清廉医院。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制定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逐步实现公立医院“三转变三提高”。

强化公立医院规划引领,全面落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和准入标准政策,严格审批和采购流程,严禁私自举债建设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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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青卫农〔2011〕13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定点医院: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提出的“在全省所有统筹地区扩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疗保障范围”和“将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三类重大疾病纳入提高保障水平范围”的要求,切实做好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现将《青海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青海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提高全省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通过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紧密衔接,合力提高病情重、费用大,严重危害儿童生命健康,极易造成农牧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三类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牧区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健康水平。

二、实施原则(一)部门配合,合力保障。

统筹地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协作配合,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合力提高保障水平。

(二)定点救治,限额控费。

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救治,以临床路径为基础,住院费用限额控制。

(三)合理分担,定额结算。

以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制度救助为主,患者家庭适当分担,按定额标准结算。

(四)强化服务,方便群众。

切实落实新农合费用补偿与医疗救助费用补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农牧民群众。

三、保障病种(一)三类重大疾病病种。

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所患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三类重大疾病。

(二)儿童两病病种。

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牧区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两类疾病。

1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病种。

具备手术指征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房间隔或室间隔缺损合并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冠状动脉心腔瘘、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部分肺静脉畸形、先天性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先天性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先天性法洛氏四联症15种。

2 儿童急性白血病病种。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种。

四、定点医疗机构(一)三类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1 重性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为: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原青海省精神病医院)。

2 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定点医疗机构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青海红十字医院以及具备条件的州、县级人民医院。

3 终末期肾病定点医疗机构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西宁市第一医院以及具备条件的州、县级人民医院。

(二)儿童两病定点医疗机构1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为: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2 儿童急性白血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为: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

五、费用限额标准(一)三类重大疾病。

住院医药费用按项目付费并补偿,实行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控制。

(二)儿童两病。

儿童先心病手术治疗全程住院医药费用按单病种限额控制付费,实行起付线、补偿比例、限额标准控制。

儿童白血病全程住院医药费用按单病种限额控制付费,实行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控制。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全程住院医药费用限额控制标准: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2万元,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患儿2.2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1.2万元,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2.3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间隔缺损2.7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室间隔缺损2.7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室间隔缺损2.7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肺动脉瓣狭窄2.8万元、先天性房间隔或室间隔缺损合并肺动脉瓣狭窄2.8万元、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2.8万元、先天性冠状动脉心腔瘘2.8万元、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部分肺静脉畸形3.1万元、先天性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3.1万元、先天性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3.7万元、先天性法洛氏四联症4.2万元。

儿童先心病全程住院医药费用,是指在本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入院前的最后一次诊断费用、住院期间的所有医药费用,出院后3个月内的复查费用。

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在该期限内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医药费用。

2.儿童急性白血病全程住院医药费用限额控制标准: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儿控制在8万元以内,中危组患儿控制在15万元以内。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控制在8万元以内。

儿童急性白血病全程住院医药费用,是指在本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入院前的最后一次诊断费用、住院期间的所有医药费用。

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在该期限内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医药费用。

六、医药费用补偿(一)三类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补偿。

实行新农合补偿、医疗救助制度救助的综合保障措施。

1.属于救助对象的,新农合补偿比例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常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按《青海省新农合补偿办法(2011版)》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补偿后,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含住院起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由医疗救助制度救助80%以上,其中五保户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含住院起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100%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

2.属于非救助对象的,新农合补偿比例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常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按《青海省新农合补偿办法(2011版)》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补偿后,剩余个人自负部分(不含住院起付费用和自费费用)的50%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

有社会慈善组织救助项目的,先由慈善救助项目资金按定额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剩余医药费用再按照上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标准进行补偿和救助。

(二)儿童两病医药费用补偿。

实行单病种限额控制,新农合补偿、医疗救助制度救助的综合保障措施。

1.属于救助对象的,新农合制度补偿70%;医疗救助制度救助30%,并承担住院起付费用。

2.属于非救助对象的,新农合制度补偿70%;医疗救助制度救助20%;患儿家庭承担10%,并承担住院起付费用。

患者中断治疗,住院医药费用低于限额控制标准的,以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为基数,按上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和结算。

有社会慈善组织救助项目的,先由社会救助项目资金按定额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剩余医药费用再按照上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和救助。

(三)起付线。

新农合按《青海省新农合补偿办法(2011版)》第十一条规定,省、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350元、100元。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四)最高支付限额。

新农合按《青海省新农合补偿办法(2011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儿童白血病年最高支付限额10 5万元,三类重大疾病年最高支付限额6 5万元。

医疗救助按《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青民发〔2010〕222号)规定,年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五)自费费用控制标准。

按《青海省新农合补偿办法(2011版)》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儿童先心病手术救治,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我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问题。

按照《青海省新农合补偿办法(2011版)》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七、费用支付结算(一)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出院即时结报制度,患者住院后只支付自负的住院医药费用,其余住院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出院即时结报。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后,按照与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按期向经办机构提交包括审批表、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和低保证、五保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结算材料。

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10—15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资金。

新农合补偿资金从新农合住院基金中列支。

(三)新农合统筹地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新农合经办机构预拨医疗救助资金,严格实行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站式”补偿服务,确保及时结算定点救治医院垫付的资金。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相关材料,及时结算救助资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发生的非相应疾病医药费用和超限额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八、医疗服务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相应疾病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化诊疗方案,合理施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公示制度、知情告知制度和费用出院即报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限额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加强医疗服务流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控制的自我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

九、实施措施提高全省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是减轻群众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健康水平的重大举措,州、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协调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李晓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副组长:李志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景占荣省民政厅副厅长成员:李秀忠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聂殿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张洪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毕玉华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星树德省卫生厅合管办副主任沈丽君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干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救治协调工作。

各新农合统筹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救治协调工作。

(二)加强技术指导。

省卫生厅成立农牧区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救治专家组,负责对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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