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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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

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

⑶互不侵犯;

⑷互不干涉;

⑸公平互利;

⑹和平共处;

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

⑻和平解决争端;

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

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

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

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

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

****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

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⑶货物买卖;

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为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不适用的原因:各国法律上不能调和的问题

因为各国对不适用的事项在国内法上的规定都不相同,公约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社会制度等原因,将不涉及公约的事项交由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而非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统一规范,这样公约的灵活性都大大提高了,而且也易于各国普遍接受。

二、我国对CISG公约的适用保留:

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只同意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中国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以我方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特别说明外,公约将自动予以适用);

二是对公约的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依据该项保留,我国在合同形式条款上可以不受公约的约束(虽然我国《合同法》现在的规定已经和CISG该条规定没有区别,但我国政府仍然没有撤回对该条的保留,当合同适用公约作为准据法时,第11条的保留仍旧有效)。

三、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首次于1936年公布

目的在于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贸易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历史发展:6次

A、1953年对1936年的版本:对9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

工厂交货、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指明启运地点)、船边交货(指定装船港)、船上装货(指定装运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内地运输危险)、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港口)

B、1967年补充本增加了2个:边境交货、完税后交货,1974年并入Incoterms。

C、1976年补充本增加了启运机场交货。

D、1980年补充本增加了2个: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和运输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并对1953年版本中运费付至(目的地)作了修改。

E、1990年版本:1989年11月通过《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比1980年的有变化

⑴对1980年文本中的术语进行了修改、增加、合并

修改:C&F—CFR、FRC—FCA、DCP—CPT、EXS—DES、FXQ--DEQ

增加了: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U

合并:将1980年版中铁路交货、卡车(敞车)交货和机场交货统一归于货交承运人FCA。

⑵规定了电子单证:在买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相等的电子单证”。

⑶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分10项说明。

⑷分类:1980年版本按内陆交货、装运港交货和目的地交货分三类;1990年版本按卖方承担义务大小,把13个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F、2000年版本:1999年7月修改了1990年版本

⑴FAS 船边交货,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由买方办理改为由卖方办理;

⑵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义务由卖方办理改为由买方办理;

⑶按2000版的规定,在FCA 货交承运人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⑷检验费用:2000版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但如果检验目的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双方使用的是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术语,这时仍由买方负担检验费用。

⑸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在双方都没有过失,且货物已正式划拨归合同项下时,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⑹2000版在引言中提醒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添加的词语的含义做出明确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适用于有形货物买卖,不包括无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买卖。

2000版Incoterms内容:

E组: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的责任最小,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Ex work

卖方:①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工场、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履行交货义务;②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①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②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应选用这一术语)。

F组: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海运和内河运输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海运和内河运输 Free On Board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任何运输方式 Free Carrier

卖方:①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②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③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费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海运、内河运输 Cost and Freight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海运、内河运输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任何运输 Carriage Paid To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任何运输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卖方: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CIP中,卖方按照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种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CIP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①在CFR和CPT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

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③在CPT和CIP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④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D组: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Ship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Quay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 Duty Paid

卖方:①除DEQ外,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②承担货物交货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交纳费用,在DDP中,卖方不但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还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买方:①承担货物在目的地(港口)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②除DDP外,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四、要约与承诺

***分析要约与承诺的要件。

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约成立的条件:

①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②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

④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指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还没有正式生效前,要约人发出的收回要约的通知。

撤销:指一项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即要约已经开始生效以后,要约人才发出的要收回该已生效的要约的通知。

CISG第16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送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如果在要约中写明要约允许受要约人在一段既定的时间里承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则该要约不能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也不能撤销。

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承诺成立的条件:

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产生效力;

②承诺要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

④承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要约人才产生效力,若存在习惯做法或惯例,可无须发

出通知。

3、承诺的撤回通知于该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ISG第18条第2款规定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定书时,则合同不是在收到承诺的函件、数据电文时成立,而是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五、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对卖方承担的义务进行介绍。

1、卖方的义务:①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②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

A、提交货物与单据:

⑴交货地点:卖方营业地、特定地点(货物存放或生产地点)、第一承运人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⑵交货时间: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若合同没有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⑶单据的交付:实际交付、象征性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

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

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①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②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B、担保义务: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

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

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⑴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

否则由于货物瑕疵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卖方还要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CISG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⑵追夺担保或权源保护: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CISG规定:①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所有权担保义务;②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③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有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第三者如果要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者权利的存在,则要承担责任;若第三者专利权尚未取得或未经公告,或者买方把货物运往合同预期销往或使用的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卖方不知道依据该国或该地区法律,货物的销售或使用会侵犯他人权利的,则不承担责任。第二、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则卖方要承担责任。(明知会侵犯买方营业地第三者的权利)

*卖方责任的免除:

①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和要求;

③上述权利和要求发生在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④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

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①支付价金;②收取货物

A、支付价金:

⑴及时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⑵对货物价格的确定。

付款地点:卖方营业地;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付款时间: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在卖方提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付款,无需卖方催告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公约也规定若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付款,但这一程序不得与双方协议的交货或支付程序想抵触。

B、收取货物:

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②接收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六、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1、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者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方法有:⑴卖方实际履行(买方不得采取抵触的救济办法;买方给予宽限期;当卖方的行为根本违反合同时,及时通知;法院依据国内法判断);

⑵减少价金(买方丧失减少价金权利的情况:卖方已近补救;未在合理时间内答复);

⑶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况: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⑷损害赔偿。

***讨论损害赔偿救济的原则及范围。

原则:

①赔偿要将造成的预期利润的损失考虑在内;

②赔偿额要与损失额相等,要具有补偿作用;

③赔偿要能用金钱来衡量;

④赔偿针对的是可以确定的损失

责任范围:

CISG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⑴实际履行;

货仍在卖方手里,卖方有保全货物义务;若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费用时,卖方可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项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⑵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损失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此外,卖方为保全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

⑶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①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约定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②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③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买方已支付价金,卖方则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可以行使: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七、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⑴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⑵在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停止付款。

另外的义务:⑴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⑵当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充分保障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⑶假如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合同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八、分批交货下的解除权利:解除违约部分、解除未履行部分、解除全部合同

⑴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对该批货物无效;

⑵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⑶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所设想的目的。

九、风险的转移:

货物风险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原则。

风险分担的原则:

⑴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CISG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⑵过失划分原则;

CISG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⑶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CISG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⑷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风险转移的时间:

⑴涉及运输的交货:①卖方没有义务在制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⑵在途货物的交货: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如不降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

⑶不涉及运输的交货: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到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则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提单:

1、概念: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

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提单的法律性质:

①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受到货物的凭证;

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提单可买卖和自由转让)

3、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集装箱运输)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和指示提单(可背书转让)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船公司签发并承担全程责任)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租船提单

4、清洁提单: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

不清洁提单:附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除非信用证有规定可以接受的以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也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比较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中清洁提单的性质。

由于《海牙规则》规定的问题,在实际中,因为承运人的怀疑或无法核对事项并不能如实反映在提单的批注中,所以一张由承运人签发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并不一定就是一张清洁提单;

而《汉堡规则》则是将因为怀疑或无法核对的事项都考虑进去了,即不论确知有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承运人或上诉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综上:由《海牙规则》开出的清洁提单,真实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而《汉堡规则》开除的清洁提单,则一定是为货物状况良好。(如果汉堡规则中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注明外表状况,则是为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5、清洁提单的取得:

⑴保持货物良好的状态或更换不良货物;⑵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其出具清洁提单;保函:对善意的轻微的缺陷或短缺,一般认为有效;但恶意的串通出具保函,则是欺诈,无效。

《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在发生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无论是托运人或承运人欺诈),承运人均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6、承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⑴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⑵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承运人责任豁免:18种⑴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⑵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⑶海难;⑷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⑸战争;⑹公敌行为;⑺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⑻检疫限制、扣押;

⑼罢工;⑽暴动和骚乱;⑾海上救助和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⑿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⒀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⒁货物包装不良;⒂唛头不清、不当;⒃经谨

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⒄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⒅合理绕航。

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中明确规定放弃某项权利和豁免或加重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钩到钩、舷到舷原则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货物灭世或损坏在一年内起诉

托与人义务:保证义务、通知义务

7、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和义务,实行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我国没有加入

《维斯比规则》 1977年生效没有解决《海牙规则》中的权益失衡问题,对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责任起讫、托运人义务等问题据未作实质性改变。

《汉堡规则》1992年生效将《海牙规则》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承运人要证明他本人及雇员等为避免事故及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否则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时,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如双方都有责任,在此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喜马拉雅条款的起源、内容及合法化问题。

《维斯比规则》下的喜马拉雅条款:(维斯比和汉堡都承认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承运人的这种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使第三人获得运输法下承运人享有的抗辩权和免责权。

起源: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迪克逊一案中,法院判决阿德勒夫人胜诉,后来船公司为避免此类似事件的发生就在合同中增加了喜马拉雅条款,规定承运人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

合法化:⑴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开始对载入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并不认可,理由是:它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⑵很快大部分国家都承认了,原因又是因为,一是出于衡平的考虑,二是航运政策上的考虑)

八、承保风险与损失:

1、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

2、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价值。

部分损失: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

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分摊都给予赔偿。

单独海损:货物因承担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保险公司是否补偿取决于险别及保单条款。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九、代位与委付

1、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条件: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⑵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⑶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⑷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

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

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2、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

条件:⑴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⑵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⑶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⑷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能生效。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已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求的权利。如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也不必将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1.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以货币形式或以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国外企业,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从利润中收回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可以利用投资者的国际网络使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资本输入国的国内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原材料和其他资源,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躲避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直接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 间接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用来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这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仅持有一定收益的证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债券投资、租赁业务、信托业务。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按日支付租金。主要如下:1、船东保证条款⑴船舶适航。⑵航行范围。⑶交船。⑷船东供应项目。⑸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⑴租船人供应项目。⑵租金。⑶停租。⑷租期和还船。⑸装卸。 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尾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舱位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承租人提供满载货物并按货物重量支付运费。主要内容如下: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答:按照传统观念,贸易与投资不发生直接关系。但事实上投资与贸易之间又的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贸易范围的扩大,贸易和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互相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正在进一步得到发展。从以下几点看: 1 、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带动贸易,而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2、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在一定时期内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3、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如何控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滥用竞争优势地位以及对东道国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也是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在投资环节上解决各国采取的一些足以产生贸易扭曲和限制的做法创造了条件,终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P 答:是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技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这些条款或做法直接影响市场或竞争,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最常见的有:1、搭卖条款 2、回授条款 3、不得反控条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 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 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 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

(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 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 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件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函的地址正确,原告回答的信件可望于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在9月8日将该批羊毛出售给第三者。(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德国法和英美法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成立 6、原告向被告订购20000只一日龄的雏鸡。从开始饲养这批鸡的第三周开始,原告发现小鸡的羽毛开始脱落。经官方检疫机构检验,这些鸡然上传染性疾病。这种病的蔓延将使整群及死亡殆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卖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2)如果你是买方,以什么理由起诉(3)法院将如何判决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2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2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2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2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4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5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6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6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6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7 国际贸易术语8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8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0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0 一、要约(Offer):10 二、承诺(Acceptance)11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12 第四节违约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14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7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and Cargo Insurance18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8 第二节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法律制度21 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3) 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23 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24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24) 第七章国际贸易管理法26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26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27 专题一: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28 专题二:反补贴法(Legal System on Subsidies & Countervailing Measures)32 专题三、保障措施33 第二节 WTO的法律制度34 第八章国际投资法概述37 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37 第二节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38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国际经济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据此可知,选项A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不属于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3、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8. 1. 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 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 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 跨国公司 : 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而不论这些实体 的法律形 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 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 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 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 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 取决于基本文 件的规定。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 约》) EXW 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 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CFR 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 ,成本保险加 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 运费付至。CIP ,6. 7. 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货交承运人。FOB 船上交货,货物 提交相关单据。

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 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 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 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 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 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 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 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 比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 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 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 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 下签发的提单。 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 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国际经济法整理汇总(含所有题库)只是分享

国际经济法形考作业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 最惠国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的原则不包括(D. 强制许可原则)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A.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B. 一)年 《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D.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B.钩至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货物的原产地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C.飞机零部件的买卖)《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A.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是C. 华盛顿公约 FOB和CIF这两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下列哪种运输方式? (C. 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条件下,出口清关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B. 卖方) GA TT第20条一般例外不适用于(B. 进口国为保护全球资源采取的措施) GA TT第24条允许WTO成员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是要求(A.地区贸易集团内必须取消影响相互之间贸易的所有关税和其它限制) WTO《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有关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C. 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C. 一切险最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通常是(C. 仓至仓期间)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是(D.流动保险单) 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金的条件是货物发生(D. 推定全损)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不包括:D. 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 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A. 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A. 觅利 淡水雨淋险属于(C.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中不包括B. 投资者违约险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D.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D. 意向标准 风险转移指的是:(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C. CIF 与CFR相同)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2000》的规定,哪个国际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B. FOB(天津)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C. 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离吊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D. 合同成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一段时间,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交货期应:A. 由卖方在规定的交货的交货期内选定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解答题及答案+答案

试题1、2009 年 1 月初,甲建筑公司为乙单位盖厂房,甲、乙双方议定由甲建筑公司包工包料。7 月底厂 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核算,盖厂房共使用建筑及装饰材料等150 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单位收取包 工费80 万元。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A、80 B、150 C、230 D、70 答案: C 解析: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50+80=230(万元)。 试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 B、罚金 C责令停产 D吊销执照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责任的范围。罚金属于刑事责任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试题3、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由下列哪类人员担任()。 A、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B、企业的大股东 C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D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答案: A 解析: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试题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抚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A 解析:选项A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仲裁协议有效;选项B抚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选项 C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D仲裁协 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试题5、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A、80% 5% B、80% 5%) C、60% 5% D、60% 5% 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D项正确。 试题6、某公司2006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 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2006 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 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万元。 A、15 B、10 C、8.4 D、9 答案:C 解析:(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2)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1500 X 0.5%+300X 0.3%=8.4(万元)。 试题7、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B、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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