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

合集下载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摘要: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摧残受害者身心健康,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还是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的一大毒瘤,直到20世纪70年代家庭暴力才被国际社会所重视。

本文从社会性别理论出发,社会性别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女性主义提出的概念,是女性主义学术和理论的核心概念,该概念强调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两性不平等,可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出了从社会性别理论探讨反家庭暴力问题的优势,再探讨该理论视角下的反家庭暴力问题的视域建构。

最后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家庭暴力的情境,为我国解决反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性别;反家庭暴力政策一、引言(一)研究缘起据联合国调查显示,全世界每18秒就有一名女性遭受家暴,2016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1,这是我国家暴立法的里程碑,我国进入反家庭暴力的法制轨道。

2019年,我国先后出台了《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2,为妇女提供更加规范的法律救助。

尽管如此,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方面仍然面临着取证难度较大,一些精神暴力、语言暴力等隐形伤害无法取证,处罚力度难以精准界定等问题3。

因此,本文选取社会性别理论为切入点,性别压迫存在于具体的文化语境中,与话语在种族、阶级、性和地域等范畴所建构的身份形态互相作用4。

(二)概念界定1.家庭暴力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认为:家庭暴力是亲密伴侣之间的权利控制行为,包括使用身体、心理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等方式5。

由此可见,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注重共同生活的事实,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性和精神伤害以及经济和自由限制。

2.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是和生理性别或自然性别相对应而产生的,最早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提出,是社会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理解的解释,是指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

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家庭暴力

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家庭暴力

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这一字眼已经不再陌生。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问题。

在人类文明已发展到如此高度的今天,家庭暴力这一低级错误却仍然存在,成为阻碍人类社会进步的痼疾,妨碍性别平等的障碍。

20世纪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

就中国而言,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

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

2002年“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成人打过自己的配偶。

这些数据使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已成为一项涉及妇女权利、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需要我们全社会做出积极响应的主要问题。

社会学是一门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社会科学。

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系统和人类活动的复杂性,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

而从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诞生之时起,社会问题就一直是社会学家重视的研究领域。

家庭暴力已经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需要社会学理论对之加以分析。

社会学的许多理论用以解释该问题具有法学、医学、哲学、新闻学、妇女学等别的学科所没有的独到之处。

同时,用社会学的一些理论来指导工作,会给予那些从事着干预处理婚姻暴力事件的实际工作者许多灵感和方法。

那么,可以解释家庭暴力的社会学理论有哪些呢?在这些理论的知道下我们如何介入家庭暴力?这是下面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解释家庭暴力的若干社会学理论及其干预方法1.认知理论与家庭暴力什么是认知理论?心理学认为认知就是认识和知觉。

认知理论是以认知心理学为基础的,它与心理分析学不同,认为人的行为是受制于理性思考,而非潜意识的本能。

不良行为主要是产生于认知上的错误或理性思维能力的缺乏。

通过认知理论,我们可以反思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与受害主体认知上的错误。

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

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

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佟新一、背景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存在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

这些暴力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拐卖妇女、性骚扰、侮辱妇女的各种流氓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家庭暴力。

本文通过对“打老婆”现象(家庭暴力)的研究,分析中国性别关系不平等的状况以及性别关系不平等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机制和文化根源。

从法律的角度看,1997年3月14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在这一章中,除将杀人、伤害他人身体规定为犯罪以外,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将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

虽然中国公安部门对上述犯罪行为有严格的统计,但是中国没有被害人统计,很难了解在这些犯罪行动中到底有多少女性受害者。

有关性骚扰问题,中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但在“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对侮辱妇女等的流氓活动的治安管理条例,违犯者会受到相应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制裁。

对于家庭暴力或“打老婆”事件没有相应的刑法条款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家庭暴力的统计。

家庭暴力一般被视为家庭内部事务,而涉及严重伤害的家庭暴力被列为伤害罪中,并入伤害罪进行法律制裁和统计。

下面数据是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与对妇女暴力相关的刑事案件的情况。

(见表1)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上述案件的人均发案率是非常低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很难通过官方数据来讨论中国对妇女暴力的状况。

在中国,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关系着妇女的隐私和其未来的生活,许多受害者宁愿保持沉默,也不愿因为报案而受到二次或更多的伤害。

以强奸犯罪为例,我曾经问一位中国的公安干警:“如果你的亲人遭到了强奸,那么,你是鼓励她报案还是让她沉默?”他想了想回答说:“我不鼓励她报案,那样做的话,她只能受到更多的伤害。

女性主义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的分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的分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的分析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

家庭暴力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我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以反对家庭暴力。

全面性教育中也涉及有关家庭暴力的教学内容与目标,以便学习者掌握识别和应对家庭暴力的相关举措,全力减少家庭暴力的危害。

关键词:女性主义;家庭暴力;1女性主义女性主义又称女权主义。

一般认为女性主义既是一种社会运动,也是一种社会思潮。

严格的说,女性主义是一种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兴起而逐渐形成的妇女争取自己的权利,要求男女平等的社会思潮。

它是除马克思主义之外,人类历史上对女性解放产生了革命性影响的理论。

女性主义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在全人类消除男女不平等。

纵观女性主义的理论,有些激烈如火,有些平静如水,有些主张做决死抗争,有些认可退让妥协,但是所有的女性主义理论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女性在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受压迫、受歧视的等级。

1.1研究目的第一, 是为了达到两性平等;第二,都重视女性的价值,以女性的经验作为理论与行动的基础;第三,认为社会角色划分不应只根据性别这个单一变项,每个人在顾及他人的权益之下,都有争取个人自我实现的权利和机会;第四,强调通过女性集体行动达到社会变迁的目标。

1.2对这一问题的本质认识以女性主义的基本观点指导社会工作实务,就形成“女性主义社会工作”,或称女性主义妇女社会工作。

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第一 ,承认女性是独立的个体,她们有独特的生活经验。

第二,承认社会上的权力分配不均及资源不足的现象,这些现象常常使妇女处于不利的境况。

第三,将妇女的困境提到社会改革的层面,视妇女问题为个人与社会运作失调的结果,而不应将问题个人化。

针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性别视角解读

针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性别视角解读
二、 针对 女性 家 庭 暴 力成 因的 社 会 性: 视 角 0
分 析
了一种 对男 性顺 从和 依赖 的心 理 。部 分女 性 由于
长 期在 家操 持家 务 , 渐脱 离社 会主 流 , 她们 的 逐 使 自身修 养及 自信 度 等 大 大 降低 , 因此 在 男 性 眼 中
渐 渐失 去 了魅力 , 些 又 成 为 某些 男 性 施 实 家庭 这
第 卷 第 期
2011年 2月
东 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Vo . No 1 19 . Fe r a y 01 b u r 2 l
针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社 会 性 别 视 角 解 读
刘 淑 商
( 龙 江 科 技 学 院 , 龙 江 哈 尔 滨 10 2 ) 黑 黑 50 7
的影 响 。而 2 0世 纪 7 0年 代 以来 , 妇 女 的家 庭 对 暴力 成 为女权 主 义运 动关 注 的焦 点 问 题 。“ 会 社
性别 ” G n e) 早 由美 国人 类 学 家盖 尔 ・ 宾 ( e dr 最 卢 提 出 ,0年代 后 逐 渐 被 联 合 国广 泛 采 用 , 已成 8 现 为 当代女性 理论 的核 心概念 及女 权主义 学术研 究 的重 点 内容 。随着 女 性 运 动 的发 展 , 性 主 义学 女 者们 发现 , 男女 不 平 等 的原 因 并不 是 生 物 因素 决
定论 以及 女 性 的传 统社 会 角 色 提 出 了有 力 的挑 战。社 会性别 这个 概念 的提 出让 人们 意识 到女性
受歧 视 、 受压 迫并不 是她 们 的 自然性 别所决 定 的 ,
而是社别 (e ) 言 , sx 而 是指 人们所 认 知到 的男 性 与女 性 间存 在 的社 会性差 异 和社会性 关 系。这些 差异 和关 系会 因各种 具体 社会 形态 和文化形 态 的不 同 而 有所不 同 , 会 随 时 间 发 生 变 化 。而 《 汉 妇 且 英 女 与法 律词 汇释 义 》 指 出 , 会 性 别 是 指 社 会 则 社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原因浅析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原因浅析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原因浅析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心理或经济实施恶意伤害、控制、威胁等行为。

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社会学因素。

本文将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

首先,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结构中的阶级、性别、种族等因素影响着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分配。

家庭暴力往往与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有关。

例如,在家庭中,男性常常处于主导地位,而女性则常常是被支配的一方。

当男性无法合理表达自己或满足自己的权力需求时,他们可能会通过暴力行为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

此外,社会不平等也导致了经济上的不平等。

在经济上依赖他人的人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无法独立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传统观念和价值观的影响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许多社会传统观念和价值观认为男性在家庭中应该拥有权威和支配地位,而女性则应该顺从和服从。

这些观念导致了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可和默许。

当暴力行为发生时,许多人会认为这是家庭私事,不愿意干涉。

这种对于家庭内部事务的干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家庭暴力问题。

此外,一些社会观念强调男性应该具有强硬的形象,而女性则应该具有柔弱的形象,这进一步加深了暴力行为的存在。

第三,社会福利和支持网络的缺失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遭受到巨大的生活压力、精神压力或经济困境。

如果这个家庭没有足够的福利和支持资源,他们可能无法处理这些压力,进而导致情绪失控和家庭暴力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福利和支持网络是减少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

最后,社会变迁和自由化也对家庭暴力产生了影响。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内部的事务是私人领域,外界干涉较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自由化,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关注增加,对于家庭暴力的忍受程度也逐渐降低。

进一步,这种变化促进了家庭暴力问题的公开,并提高了报案和揭露的意愿。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原因涉及到社会结构的不平等、传统观念和价值观、福利和支持网络的缺失,以及社会变迁和自由化等因素。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

社会学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家庭环境中,一方出现了对另一方实施肢体、心理、经济和性方面的控制、威胁、恐吓等形式的暴力行为。

它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和侵害。

在社会学的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一种道德和伦理问题,更是一种社会学问题。

这是因为家庭暴力既影响家庭,也涉及到整个社会体系,同时涉及到性别、阶层、文化等多重社会因素。

首先,家庭暴力问题涉及到社会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与性别不平等。

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主要由男性对女性实施。

这反映了社会中男女地位差别的存在。

在传统的社会中,男性被认为是强者,而女性则是弱者。

这种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以及性别不平等都容易导致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侵害。

其次,家庭暴力还涉及到阶层问题。

通常情况下,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女性来自社会底层阶级。

这可能是因为在这些阶层家庭中,男女地位差异较大,由于没有良好的理财能力,以及缺乏教育,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不如男性。

此外,在这些阶层中,男性往往面对着艰难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这也会加剧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

第三,家庭暴力还与文化传统和价值观有关。

在某些地区和文化中,家庭暴力可被认为是一种传统和正常的行为。

在这些社区中,男性被传统上赋予了家庭中的主要地位,女性则被要求在家庭中扮演从属的角色。

这些文化和价值观对家庭暴力的存在和扩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因素,家庭暴力都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

心理辅导、法律援助、以及有关机构的援助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家庭暴力不是私人问题,它是社会问题,需要社会的全面关注与解决。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原因与反家暴对策研究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原因与反家暴对策研究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精神、性等方 面的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 害行为,都属于家暴。
一、家暴的定义和现状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8年全国涉及家暴案件数量总共件,其中 99%的受害者是女性。这一数据令人深感震惊,表明家暴问题在中国仍然普遍存 在。
二、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
二、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统计数据,全球约有30%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 而这一比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在一些地区,这一比例可能更高,例如 在一些社会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或某些文化背景下,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可 能更为严重。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影响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着 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家暴问题,家庭社会工作有着重要的介入和解决路 径。本次演示将从定义、现状、介入方法及未来展望等方面探讨家暴与反家暴家 庭社会工作的介入及路径。
一、家暴的定义和现状
一、家暴的定义和现状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原因 与反家暴对策研究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妇女遭受家庭暴 力的现状
0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 原因
04 四、反家暴对策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一、引言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尤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往往是最 主要的受害者。这种行为不仅是道德和法律问题,也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 和心理伤害。本篇文章将探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 些反家暴的对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作者简介:王琴(1989-),女,江苏溧阳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要】家庭暴力是人类自步入文明时代起即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但是却一直被人们所容忍和忽视。

它是多重因素相互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性别歧视却是其最重要的原因。

同时我国立法与司法上存在不足,因此我国只有充分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在立法层面制定专项立法,完善相关的司法执法制度,才能有效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性别;法律对策家庭暴力是当代大多数国家所面临的最复杂、冲突最激烈但同时又是隐蔽性最强的一个社会问题,因而又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

1999年3月8日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的全球电视盛会上,提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自此开始,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就成为全球的热点,但是关于针对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仍有许多缺失之处。

尤以我国为例,虽然传统掩饰家庭暴力的观念已经受到挑战,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

因而在我国,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不仅势在必行而且任重道远。

一、追溯家庭暴力之源,寻找家庭暴力干预的支点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数不胜数,然而沉默却成为她们无奈之下最有效率的“理性选择”。

[1]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家庭平安、社会和谐的毒瘤,其发生在社会变迁中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妇女最终选择沉默以对不仅具有特定家庭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原因,更深层的根源还在于性别不平等。

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对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认识问题。

(一)封建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在有着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贯穿中国数千年的历史。

这一思想使得两性角色和地位的不平等不断被固化和宣扬,男女在家庭结构中的地位迥然失衡。

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这一在心中根深蒂固的思想自然而然驱使女性作出委曲求全的选择,而这恰巧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延续和正常化。

(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女性对男性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往往是妇女沦为家庭暴力牺牲品的又一诱因。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在客观生活中,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多数情况下男子较女子而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甚至女子在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仍然存在。

经济上的优势造就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和绝对权威,而家庭暴力则是他们滥用权威的体现。

(三)社会对家庭暴力观念的容忍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定势思维,即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家庭私事”,出于对隐私的尊重,社会公众往往对此“视而不见”。

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局面。

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最大默许,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

(四)性别不平等是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深层根源不平等的性别关系虽然源于最初两性的自然分工,却深深地植根于男权文化之中,并被男性统治的法律不断地予以强化。

[2]在探讨家庭暴力的原因时,学者们从社会、家庭、个人等不同方面解释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但没有解决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在同等社会条件下,为什么不是每个男人都实施暴力?家庭暴力中,一定有一些机制性的东西制约了人们的行为准则。

佟新在“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一文中指出:“虐妻现象的存在反映了中国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的机制,反映了中国社会中生产和再生产制度中不平等性别关系。

”因此,家庭暴力也被称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它是性别权力关系的表现。

从社会性别意识的角度分析该问题,本身就是对传统性别不平等关系的不认可与挑战。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具有跨历史、跨文化、跨社会制度的根源。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认识的表面,而不试图去挖掘最深层、最根本的原因无疑是治标不治本的。

也就是说,只有从社会性别视角去审视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寻找我国对待这一问题性别视角的缺失,才能成为我们构建家庭暴力干预机制的出发点和最佳切入点。

二、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的缺失(一)立法存在问题虽然在家庭暴力方面,我国已经拥有十分充足的法律资源,但是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

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法律资源,可以发现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从立法上反映出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缺少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

现行法律资源冗杂笼统,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其次,国外一些先进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虽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仍只是处于被观望状态,造成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

(二)司法救济存在问题1.公安机关干预存在的问题在目前的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呈现以下问题:第一,观念保守。

民警观念中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不足,仍把其视为“家庭纠纷”,在介入方面因存在着相当大的容忍度而显得过于保守。

第二,接警消极。

对于报警处置不积极、不及时,甚至拖延、轻视,任由暴力升级。

第三,推卸责任。

在出警之后,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通常将案件交给妇联。

第四,处置不利。

许多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时不分轻重,一味地调解,干预明显乏力。

2.法院认证难的“瓶颈”依然存在由于家庭暴力的封闭性和隐私性特点,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使得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

主要呈现出以下问题:第一,证据本身数量少。

由于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和循环性,往往使证据缺失严重。

第二,证人证言提取困难。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即使有邻居发现也往往因为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或因害怕报复等原因而不愿作证。

第三,施暴者销毁证据。

施暴者一方面在家庭实施暴力,另一方面又在社会上表现良好,他们害怕实施暴力行为为外界知晓对自身产生不良影响,因而千方百计加以隐瞒,施暴的方法尽量不留痕迹,这也造成收集证据困难。

三、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的完善(一)立法层面:单项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在我国,制定一部单项的家庭暴力立法迫在眉睫。

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的维护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妇女的人权在家庭生活中得以真正的实现。

也只有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法才可以使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是对我国现行法制的一种整合完善。

1.制定统一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据称,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

这导致了在我国,通过法律途径治理家庭暴力长期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一方面,因专项立法尚未出台。

时下,我国法律中甚至没有家庭暴力的立案案由,真正实现“依法治理”难度比较大[3];另一方面,现行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家庭暴力视而不见,涉及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专门法之中。

从此种意义上说,依法治理家庭暴力在我国又并非法律上的盲点或盲区。

由此可见,我国制定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融入国际发展潮流,也是大势所趋。

2.强化维权立法价值——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活动的主流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现有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法律在对这一问题最初建构的过程中就存在性别意识的缺失,从而导致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无法真正达到维权目的。

基于人们意识深处对于不平等性别关系的认同,在立法之前有必要厘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首要目的。

如果在错误思想的指引下,不仅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消极的影响,也达不到最后救济的初衷。

西方女权主义者曾尖锐的批判立法者由于没有顾及妇女的从属地位以及缺乏女性的独特经验和感受,而使貌似中性、客观的法律实际给妇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特殊伤害。

[4]救济既是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道德权利的宣示。

反过来,“无救济即无权利”。

[5]在妇女人权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反对家庭暴力,应该将维护妇女权利置于家庭之上。

作为立法者,总想在维护受暴妇女权利和维护家庭稳定之间寻求一种两全或者是平衡,但事实是我们有时必须在两者之间作出抉择。

因此我们只有将维护受暴妇女的权利放在立法首位,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立法,才能确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侧重维护妇女权益时,尤其要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之衔接,应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

[6](二)司法层面:司法执法制度的完善在完善有关立法的同时,对完善相关的司法执法制度也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善的司法比完善的立法更重要。

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另一方面,完善司法相对于完善立法而言更显便捷,见效更快。

[7] 1.公安机关的有效干预就司法部门来说,公安机关是名副其实的第一道防线,明确由公安机关担负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控制的主要职能至关重要。

警察如何把社会性别观念应用于处理家庭暴力之中,如何把正确运用权力和维护妇女益结合起来,都是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要使警察从观念上摒弃“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思想。

广泛地开展社会性别意识培训,确立“家庭暴力不能容忍,防治家庭暴力,警察责无旁贷”的基本立场。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没有当事人请求,公安部门亦可介入。

过多限制公权力介入时机可能会强化家庭暴力的不利后果。

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有具有充分而敏感的社会性别视角,才能真正成为妇女权益的捍卫者。

2.有效运用举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着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

尤其是在举证问题上,也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样更是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往往因为受害人举证不力或者基于施暴者的威胁而最终放纵了施暴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的专家组成员之一李明舜教授2002年12月13日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的采访时说:“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证据规则应不同于一般案件,特别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赔偿更应该倾向于受害人。

”[8]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有关家庭暴力的诉讼所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证责任。

在举证问题方面,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倒置,让施暴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收集证据时也要讲究方法,要及时和多择,如多依靠当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医院取证。

四、结语时至今日,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内社会的共识。

但在我国,性别意识的缺失难免使得我国研究家庭暴力问题的进程相对艰难和缓慢。

因此,深刻认识我国家庭暴力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根源,以社会性别视角进行考察,反思我国家庭暴力工作的发展现状与国际社会的差距,才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遏制家庭暴力提供有力的立足点。

基于此,我们更应该从立法上加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从根源上消灭性别歧视,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同时构建与国际接轨、多机构相互配合协调的干预机制,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