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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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刑事辩护之“稳、准、狠”三要素

有效刑事辩护之“稳、准、狠”三要素

律师有效辩护之“稳、准、狠”三要素针对刑事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我今天要谈的是“稳、准、狠”三要素。

鉴于时间关系,仅就“三要素”对于有效辩护的价值进行介绍,无法就具体运用逐一展开。

一、稳,沉稳,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坚实基础,包含:待人处事稳重、攻防布局稳健、风险防控周全。

(一)待人处事稳重1、待人不轻浮、不轻狂、不自轻自贱。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就要与侦、控、审等各方人士对案件进行交涉,言行举止宜稳重、谦虚、自尊,忌轻浮、轻狂、自轻自贱。

否则,会招人蔑视、反感、轻视,从而铸成沟通壁垒;纵然观点正确,也易遭人情绪化排斥,不利于有效辩护。

2、处事不轻率,不轻信,不轻敌。

律师应经深思熟虑再发表意见,轻率会遭人耻笑,甚至出现工作失误。

因诉讼多方各有职责与利益,律师不能轻信任何他方的主张,以免误入歧途。

在利益、职责不同的多方博弈中,律师也不要轻视任何一方,否则可能小河沟里翻船,导致辩护失败。

(二)攻防布局稳健律师的辩护观点有相应的依据,方能立足。

空中楼阁般缺乏根据的华丽语言一击即溃,不能成就有效辩护。

从刑事诉讼全局考虑,辩护律师要攻防兼顾,设置多层次攻、防,才能保障辩护的有效性;为适应刑事诉讼的动态发展,辩护律师还要步步为营、进退有据,才能实现辩护的有效性。

1、刑事辩护应兼顾攻防,非到迫不得已,不宜孤注一掷。

面对“无罪判决难”的司法现状,律师依案情无罪辩护的观点纵然正确,也要预见辩护无效的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防御。

比如,我国《刑法》将“悔罪态度”设置为适用缓刑的条件,当事人自辩无罪极有风险,一旦不成,则不能适用缓刑。

因此,辩护人在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建议当事人有错则认错,无错则坚持不评价自己行为的法律属性,甚至可以由被告人认罪而辩护律师依法独立行使无罪辩护权。

这样,即使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则仍然保留对当事人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例如,2015年的“南京虐童案”广受社会关注,辩护律师以无罪辩护与检方的有罪指控在法庭内、外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辩方观点并非无理无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是刑法中涉及辩护的重要问题,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公正审判和法律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辩护界限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判断标准正当防卫是指被侵犯者在危急情况下为了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主要标准包括: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防卫必须是为了制止或者抵御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防卫的手段和程度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判断正当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防卫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原则,即在情况紧急、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的情况下是否采取的行动;其次,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的范围内,即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效果和手段的适度性要求;最后,防卫行为的反应是否相对合理,即根据情况是否采取了恰当的程度,没有出现明显过度的情况。

二、过当防卫的概念与判断标准过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对侵犯人的伤害或者危险超过了所应有的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过当防卫的主要标准包括:应当是出于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情况;过当与否主要看其损害的性质、情况、目的、结果等。

判断过当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手段和力度;其次,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过度反应,即超过了实际情况所要求的反击程度;最后,防卫行为导致的伤害是否明显不相称,即防卫行为与实际威胁的危害程度是否不相符。

三、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的辩护界限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具体界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实际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在法律和道德上对秩序、公平与公正的追求。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举证和辩护的方式来说明被告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并证明其防卫的手段和程度是合理且必要的。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的代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权依法执行辩护职务,且其辩护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 有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3. 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 有权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

5. 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6. 在法庭调查时,有权进行发问。

7. 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对证据提出异议。

8. 有权提出上诉(经被告人同意)。

9.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 有权代理申诉、控告。

请注意,以上权利是基于中国法律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能会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人应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此外,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律师辩护技巧(一)

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律师辩护技巧(一)

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律师辩护技巧引言今天我给大家讲的题目是《公司高管犯罪界限与律师辩护技巧》。

现在刑事辩护主要分两大部分:一块就是传统的严重刑事犯罪的辩护,就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伤害、盗窃,这一类是传统刑事犯罪的辩护。

另一块就是经济刑法、职务犯罪,也就是现在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的,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的。

职务犯罪辩护主要是官员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是市场经济的犯罪。

企业家犯罪和官员职务犯罪一般都是比较有钱,也是律师做的比例比较大的案子。

从经济效益来讲,这些人的犯罪经济条件比较好,不像一些弱势群体,非常穷困的人那样。

可能你收他1000块、2000块律师费,他都要到处去借,这个刑辩一个是收入低,时间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比较低,辩护的取证难度比较大,恰恰是最没有油水的一块。

那么官员犯罪、企业家犯罪一般都是诉讼费比较高的,恰恰这一块的市场基本上是比较封闭的,因为你没有做到一定的水平,没有做到一定的知名度,一般的企业家、省长、部长不会来找你辩护。

像黄光裕,一个上市公司至少五六十个亿,那么他不会找你3000、5000块的律师。

像我曾经辩护的一个杭州市的副市长,他的老婆是我辩护的,受贿了2.8个亿,那么像这样的人犯罪辩护,他不会花几千块钱或者是两三万块钱给他辩护。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刑事辩护当中律师最想做的是和自己劳动付出风险比较相称的职务犯罪的辩护和企业家犯罪的辩护。

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些案子的辩护难度也是最大的。

杀人、放火案一般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这个人指纹对照,血型对照,现场勘查证据确凿,没有多少大的余地。

杀人案子一般来讲情节恶劣死刑,从轻情节判到无期,他这个问题不会太大,比较好辩。

那么《公司法》的犯罪,市场经济的犯罪,官员的职务犯罪难度比较大。

侦查机关也花了很大的精力在进行侦查,那么这一类案子的辩护好多不是事实证据的辩护,很多是法理。

所以对证据的判断,证据的效力,最后特别是是法律界限的辩护,这一块不是一般的律师能够做得好的,往往这些案子律师都会反复的挑选。

刑事辩护办案专题培训

刑事辩护办案专题培训

刑事辩护办案专题培训刑事辩护办案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的重要工作。

为了提高律师的辩护技能和办案水平,专题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些关于刑事辩护办案专题培训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1.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法庭应当从被告无罪的角度出发进行审判。

2. 独立性原则: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3. 辩护权的平等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和公诉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平等对待,法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4. 自由选择辩护人原则:即被告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辩护人,并保障辩护人的正当权益。

二、刑事辩护的策略和技巧1. 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律师需要深入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找出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2. 建立有效的辩护理论:律师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构建一种有力的辩护理论,为被告提供有力的辩护。

3. 礼貌而坚定地质询证人:律师在质询证人时应当保持礼貌和沉着,通过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证人作证,揭示证据的真相。

4. 充分利用辩护材料和证据:律师需要充分利用辩护材料和证据,展示被告的无罪证明和减轻刑罚的证据。

5. 有效地进行口头辩护:律师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和辩论技巧,能够通过言辞和论述说服法庭和陪审团。

6. 善于利用法律程序:律师需要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利用法律程序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常见问题1. 证据的重要性:刑事案件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需要深入分析和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2. 罪名的认定和量刑问题:律师需要关注罪名的认定和定性,以及合理的量刑建议,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3. 合法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律师需要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避免违法证据对案件的不利影响。

4. 辩护资源的调配:律师需要合理调配辩护资源,确保案件得到应有的关注和辩护力度。

5. 保密和披露问题:律师需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处理与客户的律师-客户关系,确保信息的保密和合法披露。

刑事辩护是什么意思

刑事辩护是什么意思

刑事辩护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辩护是什么意思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是什么意思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

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

三、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辩护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简述刑事辩护的特征

简述刑事辩护的特征

简述刑事辩护的特征
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代表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向
法庭陈述其观点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争取获得最有利的判决
结果。

刑事辩护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性质
刑事辩护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活动,辩护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同时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二、符合事实
刑事辩护必须基于事实,以证据为依据,不能随意发表言辞或猜
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

辩护人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深入
分析,找到事实的真相,从而能够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
辩护。

三、全面细致
刑事辩护需要涉及到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证据、法律条文、程序、证人证言等等。

辩护人必须全面细致地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
行辩护,以寻求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有策略性
刑事辩护需要具有一定的策略性,辩护人需要为被告人或犯罪嫌
疑人制定一套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以应对不同的审判情况。

同时,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法庭的反应及时调整策略。

五、职业道德
刑事辩护同样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辩护人需要维护自己的职
业操守,不得利用手段缺乏道德性,损害他人利益,保持独立、客观
的立场,维持辩护职业的尊严和纯洁。

在刑事审判中,刑事辩护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有力武器。

辩护人通过法律手段,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
平等的辩护机会和权利保障。

他们不仅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发声,更为
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哪些

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哪些

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哪些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有哪些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辩护人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辩护人辩护制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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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界限引言选择这个题目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在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还不够充分。

比如,立法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承担着如实供述的义务,没有沉默权;司法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许多程序上的权利还难以充分实现,比如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等等。

这就形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各个方面极高且极迫切的要求。

2.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由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而身陷囹圄者时有发生,1997年到1999年期间尤为严重,罪名多与证据有关。

从而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行业最有风险的工作,许多律师闻之变色,望而却步。

由此形成了这样一种现实矛盾: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迫切需要律师提供有质量的、有难度的、有实际意义的服务;另一方面,律师在提供这种服务,尽最大力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却面临触犯刑律的极大风险。

这种风险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律师自身工作的某些不规范现象,这里不予详细探究,但从律师工作,尤其刑辩工作的角度看,既不能怨天尤人,坐等外部条件改善;也不能盲目蛮干、自冒风险。

选择这个题目就是试图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从实践和经验的角度为刑辨工作界定出一条相对清晰、稳妥、安全的界限,总结一些基本原则或规则,着重指出刑事辩护应该注意什么,怎样行为,以及尽量避免哪些错误。

从方法上考虑,这里所讨论的更多的是刑事辩护中哪些行为不可为,哪些行为必须为,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应该谨慎从事。

1.职能的界限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一直是引人注目的话题,过去曾引起广泛争论。

《刑事诉讼法》第35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清楚了,但实践中还存在许多疑问和困惑。

发生于2003年的刘涌案(不考虑该案的事实、定性及判处何种刑罚)又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和澄清。

1.1辩护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在很多人看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坏人”。

从道德、社会及政治评价上看,他们中的大多数也确确实实是“坏人”(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定罪判刑)。

问题的关键在于:“坏人”需不需要辩护,“坏人”应不应该辩护,怎样为“坏人”辩护,进而言之,为“坏人”辩护是否就是“坏人”抑或不是好事?我们的结论正好相反,“坏人”不仅应该获得辩护,而且应该获得好的辩护。

换言之,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无论该“坏人”是假定的“坏人”还是真正的坏人,而且应该尽全力为其辩护。

正如英国一位学者所比喻的,律师相当于出租司机,谁聘请为谁服务。

在英国,受警察聘请,律师就帮助警察代表女王控告犯罪;受被告人聘请,律师就为其辩护。

不管多么不受欢迎或者恶名昭彰的人,都有权聘请律师获得辩护。

1.2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从本质上说,辩护权并不是律师的权利,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律师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

在我国法律中,辩护权还不是公民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刑事诉讼权利。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是规定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而是规定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由此引出了三个问题:(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行使辩护权,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在这个阶段,律师也不是辩护人,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不能发表辩护意见,不能调查取证,不能阅卷,会见受到限制。

(2)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只有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其他机关,诸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则没有这种保证义务。

这也许是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存在诸多困难,相关部门不愿配合的一个原因。

(3)法律援助制度还未纳入国家的财政体系,法律援助的资金主要靠各方面捐助,而不是财政预算。

这就使得法律援助资金严重不足,大量经济状况较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钱请律师,得不到应有法律帮助,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

在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到30%,即只有不到3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而在加拿大,99%的被告人聘请律师,只有1%的被告人未获得律师帮助。

加拿大是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善、发达的国家之一,法律援助资金财政保障。

二者比较,法律援助资金馈乏可能是我国刑事辩护率低的一个原因。

1.3辩护律师应该优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尤其严重冲突时,公共利益必须优先。

但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除非对人身或国家安全存在重大而迫切危险等情况外,应该优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出于为当事人保密的需要,只要不是对人身或国家安全存在重大而迫切的危险,辩护律师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从当事人处获知的有关该当事人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情况。

从辩护律师的职责看,为当事人保密的需要在很多情况下优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1.4辩护律师应该防止或避免“立场”错误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决定了辩护律师应该优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律师应该防止或避免以下错误:(1)不能指控自己的当事人,即使是事实;(2)不能声色俱厉地呵斥、教训自己的当事人,无论是在开庭时还是非开庭过程中;(3)不必揭发自己当事人的前科劣迹;(4)不能损害自己当事人的利益;(5)在法庭提问过程中,不必以“说真话,讲假话要负法律责任”之类的语言、态度给自己的当事人施加压力,不必逼迫自己的当事人认罪;(6)开庭时不能历数自己当事人之“罪行”,代行公诉人的职责;(7)除非自首及检举揭发之需要,不能动员或逼迫自己的当事人承认更多“罪行”;(8)除非事关重大而迫切的人身或国家安全危险,不能揭发自己当事人之新罪。

2.辩之界限2.1辩是一种言词活动辩,是辩护的主要方式,包括发表言词,提交书面材料等各种形式。

按中国法庭的习惯,无论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辩护律师都只能坐在法庭上进行,鲜有站立发言者,更不允许来回走动,或者进行各种离开座位的肢体演示。

2.2应全力进行辩护作为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可以全力以赴,百分之百,不必有太多顾虑或禁忌。

雄辩令人敬服,巧辩受人赞赏,狡辩亦无不可。

如果说有什么限制,也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1)不能攻击国家的基本制度;(2)不能以侮辱方式亵渎宗教。

2.3与公诉人展开辩论辩护律师的辩论对象是公诉人,不是法官。

所谓控辩审,就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辩论,法官居中审判。

从策略上考虑,不是迫不得已,辩护律师应尽量避免与法官进行辩论。

2.4面向法官辩论辩护律师要面向法官与公诉人展开辩论,谋略说服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尤其应该避免怒气冲冲、指手画脚地面对公诉人进行争辩,这样容易引发与公诉人的矛盾,导致不愉快的结果。

一部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就是因为与公诉人不恰当的辩论引起的,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敌视、恼怒,甚至仇恨。

2.5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大都赞成建立刑事豁免制度,即辩护律师享有刑事豁免权,其在法庭及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免受刑事追究。

2000年7月在广东曾有证人控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发言是刑事诽谤,引起广泛关注。

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在法庭上的一切言论免受刑事追究;(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一切非故意行为免受刑事追究;(3)律师在刑事执业活动中,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建立了律师的刑事豁免制度,相应地,《刑法》第306条应予废除或作根本性修改。

3.护之界限3.1护是辩护之目的护,英文“defence”,保护、防护、庇护之意,是辩护的精要所在。

辩是手段,护是目的。

所谓辩护,就是通过辩的方式,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这个意义考虑,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也是辩护。

3.2法律未禁止的可以护对律师而言,护与辩不同。

辩可以百分之百,护则不能。

基本结论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以护。

法律未禁止的应做如下理解:(1)从权利本位出发理解每个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即对于每个人来说,只要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可以为的。

(2)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判决有罪之前,除法律明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享有普通人的一切法律权利;(3)法律禁止的事项必须是明文规定的,而不能是默示的或推断的。

3.3法律未禁止的均应尽力护对于律师而言,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法律未禁止之事项都可护,均应护。

可以列举下列一些情况:(1)开庭时应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坐下,而不是一直站立;(2)应该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喝水、吃药,安排吃午饭;(3)应该请求法庭除去被告人的械具;(4)应该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衣服开庭,脱去看守所的号衣;(5)质证时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将相关证据拿在手上,仔细辨认,必要时应允许戴眼镜;(6)应请求控方全面搜集对被告人有利之证据,并向法庭提交自己所掌握的全部对被告人有利之证据;(7)当公诉人对被告人施加不必要的压力或进行不适当的训斥时,应提出异议;(8)应请求法庭支持被告人提出的对证据详细质证的要求,不能为了尽快结束庭审而草率从事;(9)应支持被告人使用自己可清楚、正确理解的语言进行审判的请求。

3.4法律禁止之事项不能护对于律师而言,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不能护。

可以列举如下一些:(1)不能教唆、引诱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2)不能伪造、毁灭或篡改证据;(3)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或私藏赃款、赃物或者作案工具;(4)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洗钱;(5)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强制措施,或者干扰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4.会见的界限4.1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

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4.2律师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律师没有必要对会见对象过于冷酷、严厉。

既不必象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样在座位上居高临下,故意加大距离,也不必在态度上横眉冷对,呵斥教训。

律师可以坐近当事人,可以与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样了解其真实情况。

4.3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受到牢头狱霸殴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疗,等等。

4.4 会见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可以列举一些主要规范:(1)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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