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表现形态

合同的表现形态
合同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两种: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及其他非典型形式。
1. 书面形式:这是最常见的合同表现形态,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口头形式:即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达成协议,适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简单民事行为。
尽管证明难度较大,但在某些小额交易或即时清结的合同中较为常见。
3. 其他非典型形式:如默示形式(如行为默认)、推定形式(如习惯交易)等,虽未明确表达,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交易习惯可以推定其存在合同关系。
总的来说,无论何种表现形态,只要表达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均可构成有效的合同。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辅导资料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债的主要特征主要有: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一、合同的概念、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根据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2)承诺2.订立合同中的竞争程序(1)招标投标(2)拍卖3.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诚信、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条件(2)合同的成立时间(3)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1)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合同的提示条款2.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五、合同的效力1.合同效力的概念2.合同生效的条件3.效力未定合同4.可撤消合同5.无效合同6.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2.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七、合同的解释1. 合同的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 合同的解释的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整体解释规则(3)目的解释规则(4)习惯解释规则(5)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规则第十七章合同分论一、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3.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和利益承受4.分批交货的买卖5.分期付款的买卖6.凭样品买卖7.试用买卖二、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三、借款与存款合同四、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五、完成工作成果合同六、提供劳务合同七、技术合同八、保险合同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说明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
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
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
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
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
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
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
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民法小论文

民法的知识点浩如烟海,仅凭现在的造诣,实难准确把握,只是浅尝辄止,略知皮毛。
经过三年的法学学习,对民法也算有个初步了解,再经过这十周课的点拨,也算又多懂了一些。
可是仍然停留在表面。
上臧老师的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课可以就学过的知识来一次系统的运用,查缺补漏,对自己的提升很有帮助。
下面就4个方面我将作出论述。
民法总论部分什么事民法?顾名思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每个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法同其他学科的不同,民法是私法,更注重强调平等,公平,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我清楚地记得臧老师上课时提问过我,问我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的问题。
虽然我大概答上了分类和年龄,但是语言用的很不规范,也有对特殊规定的遗漏,在此弥补一下遗憾,再完整重述一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此谢谢老师的纠正。
物权法部分首先要提一下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然后需要了解一下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关于物权法我们学过很多,比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等等,由于老师在课堂上讲过许多有关于物权的变动的案例,在此我就对老师所讲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理解: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框架

民法学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我国民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民法理论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以下分论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
民法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本质。
民法从其实施之日至废止之日在我国领域内对自然人和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民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
其他各章节都是围绕着民事法律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
学习中,要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其构成要素以及其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分清各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公民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
针对公民,必须掌握公民的概念、公民的权利能力起止,以及在不同阶段公民具有的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是针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是公民作为民事法关系主体的特殊形式。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针对法人,必须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必备条件及分类,了解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物在民法中有很大的意义,很多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涉及到财产,涉及到物。
因此要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从而把握各种不同种类物的流通范围和国家对它的控制程度。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股票、债券是特征类型的物。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通过法律行为这种形式来体现的。
要从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的区别中把握其法律特征,掌握其成立要件、分类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民法第四编

•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 (一)承诺迟延 •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 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 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 产生效力。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 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合同的回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 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 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生效时间以 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 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 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 力。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主编
(第四版)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与债 合同关系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 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 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 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 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当事人信息,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等基本信息。
2.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明确描述合同的目的和范围,确保双方
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3. 条款和条件,列出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包括权利和义务、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4. 保密条款,如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需要包括保密条款,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5. 保证和承诺,双方在合同中需要做出的保证和承诺,确保合
同的履行和有效性。
6. 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调解、仲
裁或诉讼等。
7.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条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合同类型和具体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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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案情介绍】原告吴××与王××系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购买商品房事宜与南京东宝实业(以下简称东宝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在补充协议中,东宝公司承诺保证其小孩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由东宝公司承担,另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东宝公司无关,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学为由提出退房要求。
协议生效后,原告即为其小孩入读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190元的借读费和1万元的捐资助学款(依校方规定,借读生必须交纳每学期190元借读费和每学年2 500元捐资助学款)。
后原告二人持交费收据要求东宝公司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上述已交纳的费用。
东宝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由其承担的只是借读费,而不包括捐资助学款,故不同意承担此笔费用。
因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有关借读费用共计11 520元。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说明和协议的文义进行说明,被告主张仅向原告承担借读费的抗辩不能成立。
但原、被告对承担捐资助学款的约定违反我国及本省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约定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判决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 520元的借读费。
二审法院认为:对“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不能作限缩的文义说明,而应明白得为实现合同目的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学校违规收费不属本案审查范畴,东宝公司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据此判决,东宝公司应向吴××、王××一次性支付借读费和捐资助学款共计11 520元。
【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及一、二审法院的分歧要紧在于对合同内容的说明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明白得。
合同的说明是指对合同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是明确合同内容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明白得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适应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据此,合同的说明应遵循以下原则:对用语按通常的明白得进行说明的原则、目的说明原则、整体说明原则、适应说明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结合本案,第一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分析。
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是“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其文义表现的应不止是借读费这一种费用,而应是学校收取的所有的与借读有关的费用。
再者,东宝公司除了在合同中表示承担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外,还保证原告的小孩能入读力学小学。
当时情形说明,假如原告只交纳190元而不缴纳捐资助学款,东宝公司就不可能实现保证原告子女入读力学小学分校的承诺,也确实是无法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因此,对“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应明白得为除了原告自愿捐赠学校的费用或其与学校恶意串通增加的费用外,均应认定为“与借读有关的一切费用”。
被告东宝公司在补充协议中既已对原告子女入读力学小学分校及其费用负担作出了承诺,就应是其为追求售房的商业利润在权衡利弊之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
在原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合理之处时,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补充协议中关于“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的约定的效力问题,一、二审法院的观点相左,究其缘故在于对法律规定的明白得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中一审法院据以认定双方有关借读费用承担的约定无效的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和所在省的有关规定,而该方法和有关规定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部门规章,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所适用的法律错误。
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并无法定无效的情形,法院对其效力不能予以否定。
收费站收取返程过路费被诉【案情介绍】2000年4月15日下午,原告王某某在南通市市内乘坐被告的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通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
车到机场原告下车付费时,被告驾驶员除要求原告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全国统一规定由原告支付其车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共20元。
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被告驾驶员则要求原告投诉或起诉,但该费必须支付。
原告因赶航班的缘故,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
被告出具给原告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
事后,原告经投诉未果,以被告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10元。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双程过路费符合物价局规定。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被告并提交了南通市物价局于1992年11月10日印发的《南通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作为依据。
受案法院在受理后还查明:江苏省物价局于1991年8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第8项载明:“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
”被告提交的南通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第8项规定与上述规定相同。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出租车至目的地,按正常行驶路线须通过收费站,过路费就成为履行本案客运合同时必须发生的额外费用。
该费用是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时的支出,双方在设立合同关系时虽未对此作约定,但理应由原告负担。
况且关于出租车费用,国家实行的是政府定价,省、市物价局都明确了过路费这种额外费用应由乘客负担。
被告收取双程过路费的行为不违反政府定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
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的内容中是否应包含由原告承担返程过路费的条款,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物资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由此可见,旅客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是指承运人在一定期间内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
出租车客运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案中,原告搭乘被告提供的出租车,由被告将其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由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毫无疑问,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合同内容采纳了格式条款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为格式条款规定了明确的定义,即“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样认为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是在订约往常就差不多由其预先拟定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第二,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在格式条款订立往常,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差不多上不特定的。
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固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拟定条款的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
第四,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而只能对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出租车客运合同,通常由承运人依照乘客要求的时刻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运输的单位价由经营者确定,具有固定性,一样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作为乘客,对这种由对方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订立合同。
此类条款具备格式条款的一样特点,可认定为格式条款。
原告承担返程过路费的条款未被订入出租车客运合同中。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的规定反映出法律在考虑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了平稳,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规定了专门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平义务,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二是提示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增加、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三是说明义务,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增加、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的被告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提示是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简介、宣读或在书面材料中专门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合同中订有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便相对人能认真考虑自己的利益,从而决定是否签订该格式条款;说明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依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明确无误的说明,以使相对人充分了解合同中权益、义务的具体内容。
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一方规定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不受其全然不知晓的、对其权益和义务有重大阻碍的条款的约束。
换句话说,确实是假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相对人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则该条款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基于一样的了解决定搭乘被告的出租车,说明其与被告之间差不多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然而被告在合同履行终结的时刻才告知原告其须承担车辆返程的过路费,明显违反了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所应承担的提示义务。
在这种情形下,可视为由原告承担车辆返程的过路费的条款并没有订入合同,因此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返程过路费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依照格式条款的说明规则,本案中被告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
被告为抗辩原告的主张提供了《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规定:“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
”这一标准与江苏省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相一致。
显而易见,被告主张由原告提供返程的过路费作为其格式条款的依照确实是上述规定。
即使该条款包括在合同内容中,也需要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说明。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明白得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明白得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