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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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本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本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前言砂石土矿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然而,由于采掘和加工方式不当,砂石土矿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维护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加强对砂石土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家制定了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本方案旨在加强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的管理,在加强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提高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的开采、加工、利用等行业的技术水平,保障建筑业和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实施内容1.资源调查因为砂石土矿存在巨大的区域差异性和不易察觉性,矿产资源调查是整治实施的前提。

此项目旨在进行综合性的区域勘探和资源前景评估。

资源评价结果应为实施整治策略提供责任依据和重要的科学基础。

2.资源保护为了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资源管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本项目启动资源保护工作,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该项目应包括泥塘围垦、草原植被覆盖、矿山开采后复耕、水源地保护、矿床及周边生态环境评估等措施。

3.技术标准制定为了把握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的发展方向,应制定与之相应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包含砂石土矿产的开采、加工、利用等各阶段的标准。

技术标准的制定应遵循适度科学的规定,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保护的需求。

4.监管机制建立为了加强对砂石土矿产业的监管,应建立各级监管机构。

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矿山环境管理、资源保护和企业行为监管。

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将采用生态环境总量控制、环境效率考核等方法,确保资源和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5.政策法规的完善根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产业的管理。

同时,制定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确保矿山有序运作、合规生产。

三、实施规划1.实施阶段该项目计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共7年时间。

第一阶段——资源调查和资源保护,时间为2年;第二阶段——技术标准制定和监管机制建立,时间为3年;第三阶段——政策法规完善和终端控制,时间为2年。

开砂石厂的法律规定(3篇)

开砂石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砂石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等领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砂石市场需求日益旺盛,砂石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力,一些砂石厂存在无证经营、乱采滥挖、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规范砂石行业秩序,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开砂石厂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开砂石厂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破坏、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砂石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具体化规定,明确了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审批程序、许可证制度等内容。

根据该细则,开采砂石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勘查区块的申请、审批、登记、变更、注销等。

对于砂石资源的勘查,必须依法进行区块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地质勘查资质的分类、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内容。

砂石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三、砂石开采审批程序1.申请立项砂石开采项目需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2.项目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批准。

对于重大、敏感项目,还需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3.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审批通过后,砂石开采企业需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申请时,需提供采矿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4.缴纳资源税砂石开采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天然砂出口管理规定细则(3篇)

天然砂出口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然砂出口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天然砂,是指自然形成,未经人工加工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天然砂出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资源,合理利用;2. 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3. 促进砂石产业健康发展;4. 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出口许可第四条天然砂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五条出口企业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具有砂石资源开采、加工或者贸易的合法资质;3. 具有稳定的砂石资源供应渠道;4. 具有完善的出口管理制度;5. 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

第六条出口企业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出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砂石资源开采、加工或者贸易的合法资质证明;3. 稳定的砂石资源供应渠道证明;4. 出口管理制度;5. 环保、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要求的证明材料;6.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出口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出口企业需要在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第三章出口管理第九条天然砂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目的地等进行出口。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口管理制度,包括:1. 出口计划管理;2. 出口合同管理;3. 出口货物管理;4. 出口资金管理;5. 出口信息统计;6. 其他有关管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应当加强对出口货物的质量管理,确保出口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变造出口货物单证。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2024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____矿产品销售收入____补偿费费率____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____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____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____财政部门、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____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____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非法采砂法律后果(3篇)

非法采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等建筑原材料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还对防洪、航运、水利设施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采砂、挖砂、取土、淘金、捕捞水生生物等活动。

”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采砂行为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该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采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厦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管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各区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无照流动商贩管理、非机动车占道管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我市物业管理,市砂、石、土资源管理,市养犬管理,市建筑废土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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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2020修正)
发布部门 : 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批准部门 :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 2020.09.29
发布日期 : 2020.10.10
实施日期 : 2020.10.10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资源综合利用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砂、石、土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砂、石、土资源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保护砂、石、土资源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砂、石、土资源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严禁在本市下列区域开采砂、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无权审批:
(一)鼓浪屿岛和其他邻近小岛;
(二)厦门本岛海滩、海岸;
(三)具有保护价值的山岭;
(四)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耕地;
(五)水库、堤坝、水渠保护区,河道禁采区;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水土流失极强度地区,绿化规划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的区域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采的区域。

第五条经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孤石、奇石等岩体不得破坏。

第六条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开采砂、石、土,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会
同市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园林绿化、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开采区域和编制开采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驻区分局负责组织开采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开采砂、石、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取得采矿权。

第八条需出让砂、石、土采矿权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园林绿化、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会审,确定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

开采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地点、开采范围、起采标高、终采标高、开采顺序;
(二)开采设备,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三)生产能力,开采年限及进度安排;
(四)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
(三)土地复垦措施;
(四)边坡处理措施;
(五)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

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采矿权人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十日内,为采矿权人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采矿权人转让、出租采矿权,应当经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权属登记。

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应当向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开采与治理并重、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开采。

严禁无证开采砂、石、土资源。

第十二条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持证的采矿权人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应予公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砂、石、土资源的巡护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查封开采设备、扣留运输工具等措施。

第十五条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违反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一)无证开采砂、石、土资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越界开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回界内开采、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越界开采的砂、石、土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不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使砂、石、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由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不治理或者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依职责分工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砂、石、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缴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的,处以滞纳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砂、石、土资源保护作出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严重破坏砂、石、土资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报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予批准、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砂、石、土资源开采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对其批准结果负责;因违法批准或者批准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河砂管理依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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