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产权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民营、外资和社会其它产权交易一、产权的概念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三、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产权的概念我国法学上原没有“产权”概念公有制产权国有产权一、产权的概念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条对产权的定义: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一、产权的概念2003年10月11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一、产权的概念•《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解释既将产权与所有权区分开来,同时也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
•该《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十六个字也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原则。
一、产权的概念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
一、产权的概念《3号令》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在第二条中给出了国有产权的定义——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这个定义与《决定》中的表述不同,但是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管理五年管理目标今后五年(2008年—2012年)产权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要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以及境外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方法,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

依法依规原则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维护职工权益原则
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 工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前期准备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
国有企业作为产权交易的卖方,需要 明确产权交易的主体,即确定参与交 易的国有企业或其下属单位。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交易程序、交 易方式、价格评估等方面。
03
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制 定和监督,确保交易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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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产权交易的客体
在确定交易主体后,需要明确产权交 易的客体,即交易的具体资产或股权 ,确保交易标的合法合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
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股权评估
对涉及股权交易的标的进行股权评估,以确定股权的价值和 比例。
制定产权交易方案
制定交易方案
根据交易标的和市场情况,制定详细的产权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式、价格、支付方式 等。
方案审批
将制定的交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
报批与公告
报批
将产权交易方案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公告
在获得政府批准后,通过指定媒体或平台发布产权交易公告,向潜在买家或投资者公开招揽意向方。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后期工作
产权交接与变更登记
产权交接
在交易完成后,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产权交接,确保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利转移至买方。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程序一、交易申请出(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单位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正式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让方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产权出让申请登记表;2、出让方上报国资监管部门的请示(需同级政府审批的由有关部门向政府请示);3、各级政府、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4、出让方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决议;5、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6、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决议;7、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8、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9、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核准文件;10、金融债务的处理意见;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12、公司股权转让时提供公司章程;13、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2、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受让方的近期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需提供担保企业证明文件;6、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向国资监管部门的请示及其批复;7、其他有关材料。
二、交易受理交易机构收到交易申请后,要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凡同意受理的交易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申请交易企业,并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黑龙江日报》等新闻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的专业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e79a1f763231126edb1145.png)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交易的实质是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人将其所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 收益权以及处置权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并以获得相应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一种 经济行为。
产权交易的类型
横向产权交易
指同一行业内或同一市场内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之间的产权交易。
纵向产权交易
指不同行业或不同市场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 的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
经验教训
在产权交易后,企业需要重视效果评估和经 验总结,不断完善和优化经营管理机制;同 时,要持续关注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及时 调整战略和经营策略。
06
CATALOGUE
总结与展望
总结
01
02
03
04
05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 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透 明化程度不断提高,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 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 撑。
引入竞争机制
02
通过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以获取最优的
交易价格。
考虑企业价值
03
除了考虑资产价值外,还应考虑企业的品牌、市场地位、竞争
力等因素,以综合评估企业价值。
加强安全管理
风险防范
在进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前,应对目标企业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 ,以识别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合同条款的严谨性
在交易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对交易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交易的公正、合 法。
提高效率管理
优化流程
简化产权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信息化管理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交易管理的效率和准 确性。
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 素质,以提升整体工作效率。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2篇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上)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相关授权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交
易活动,其中包括产权出让、租赁、抵押、转让等。
为了规范国有产
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北京市设立了产权交易所,并
制定了相应的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提出国有产权交易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
材料。
2.审核阶段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的核实,以及交易意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估。
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所将向申请人发放“交易准备函”,明确交易条件和要求。
3.委托阶段
申请人在收到“交易准备函”后,可以选择委托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
服务机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也可以自行处理交易事务。
如选择委托
产权交易所,申请人需与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4.交易公告阶段
产权交易所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条件和要求,对待交易的国有产
权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产权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
易价格等。
公告将以媒体发布、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
5.竞价交易阶段
在公告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将递交竞价文件,并按照约定的方
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产权交易所将组织竞价交易,确保竞价过程公平、
透明。
竞价结果以最高价成交。
(未完,待续)。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一、准备阶段1.确定交易目标:明确要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型、所属企业、出售比例等。
2.评估估价:通过专业机构对待交易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3.交易准备: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期限等。
4.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国有资产审计、行政审批、法律审查等。
二、信息公开阶段1.公告发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转让条件、交易安排等。
2.提供资料:提供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供潜在买家参考。
3.信息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开透明。
三、潜在买家筛选与竞价阶段1.买家资格审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潜在买家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合格的买家参与竞价。
2.披露信息:向买家提供更详细的交易标的信息,包括公开资料和非公开信息。
3.竞价方式:根据交易标的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适合的竞价方式,如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
4.竞价结果: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买家,签署合同。
四、交易合同签订1.合同起草: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起草交易合同,包括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等。
2.交易谈判:双方依法进行交易谈判,商定各项具体内容,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3.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交割和审批1.交易款支付: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交易款项,卖方确认收款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执行审批程序:卖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证照、产权、登记等事项。
3.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割手续,如产权过户、股权转让等。
六、交易后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交易后的企业进行监督,确保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正确管理和使用。
2.处理纠纷:如出现交易争议或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流程一、准备工作阶段1.确立产权交易主体:确定产权转让方、产权受让方和中介机构(如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
2.产权评估:由专业机构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3.编制产权交易方案:制定产权交易的基本规定、流程和条件,明确交易方式和价格确定的方式等。
二、信息公示和报名阶段1.公示产权交易信息: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公布产权交易的基本信息,包括产权的类型、规模、交易方式、条件等。
2.报名登记:产权受让方依据公示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介机构提交报名登记材料。
三、交易申报阶段1.筛选报名者:中介机构对报名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2.交易申报:报名者依法向中介机构提出产权交易申报,包括拟受让的产权、出让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
四、交易确定阶段2.公示交易信息:对通过审核的交易申报进行公示,公布交易标的、出让方、受让方、交易价格等信息。
3.产权交易协议签署:交易申报通过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协议,约定具体的交易事项。
4.监督审查:相关主管机关对交易进行监督审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五、交割过户阶段1.交易履约保证:交易双方按照产权交易协议的约定,缴纳交易款项或提供履约保证金。
2.交易履约:出让方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转让给受让方,同时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交易款项。
3.交易验收:交易双方对交易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保产权转让顺利完成。
六、公示和备案阶段1.公示交易结果:交易完成后,中介机构公示交易结果,公布交易完成信息。
2.备案手续:产权交易完成后,双方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手续,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交易主体和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权交易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详细的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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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产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三、信息披露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公司章程复印件;(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
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国有产权交易细则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七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转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六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其受托会员。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二十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四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经转让方申请,北交所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5时。
第二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代理受让实物资产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国有产权交易细则(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四)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北交所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选择拍卖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三十一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三十二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拍卖或网络竞价),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或《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
北交所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四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
受让方应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