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受理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如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公告期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要求的期限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

标的企业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后,再征询原股东是否行
使优先购买权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公告期限
公告期内要求
挂牌价格调整
中止
1、首次,不少于 20个工作日(报刊)
2、公告期内未征集 到意向受让方
根据转让公告约定 延长公告期 (≥5个工作日) 到期自行终结
1、不得擅自变更 公告内容和条件; 如需变更,由转让 批准机构出具文 件,产权交易机构 在原信息发布渠道 进行公告,并重新 计算公告期
(2)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 如有异议,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可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 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
➢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4、交易保证金的交纳与处置
《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受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意向受让方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意向受让方针对挂牌条件的相关承诺 7、意向受让方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8、《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计报告、最近一期(挂牌日期上个月)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委托方) 6、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保证措施。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须支付一定金额的产权交易保证金来确保其履行交易合同。
现将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进行如下规定:一、保证金缴纳操作规定1. 保证金缴纳时间: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时间视具体交易规定而定。
卖方应于产权信息发布前将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买方应在交易出价时将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
2. 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应缴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中,缴纳后产权交易中心将予以确认。
3.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数额应按照具体交易标的的要求进行缴纳,应符合产权交易所的规定。
若属出价最高者的买方未能获得交易产权,则保证金应予以返还;若买方未能履行其交易合同,则保证金将予以扣除。
4. 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将用于买方在交易完成后的首期款项中,或用于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若交易未完成,则保证金应返还给买方。
二、保证金返还及结束交易的操作规定1. 交易完成后保证金的返还: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和交易的首期款项一起支付给卖方;若买卖双方已达成共识,交易已成功完成,产权交易中心将及时返还买方所缴纳的保证金。
2. 交易失败后保证金的返还:若交易未能完成,则产权交易中心需将保证金及时返还给买方。
3. 若买方未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产权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协议书的规定,扣除保证金,以赔偿卖方的损失。
以上便是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旨在规范保证金相关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为产权转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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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一、准备阶段1.确定交易目标:明确要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型、所属企业、出售比例等。
2.评估估价:通过专业机构对待交易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3.交易准备: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期限等。
4.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国有资产审计、行政审批、法律审查等。
二、信息公开阶段1.公告发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转让条件、交易安排等。
2.提供资料:提供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供潜在买家参考。
3.信息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开透明。
三、潜在买家筛选与竞价阶段1.买家资格审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潜在买家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合格的买家参与竞价。
2.披露信息:向买家提供更详细的交易标的信息,包括公开资料和非公开信息。
3.竞价方式:根据交易标的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适合的竞价方式,如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
4.竞价结果: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买家,签署合同。
四、交易合同签订1.合同起草: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起草交易合同,包括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等。
2.交易谈判:双方依法进行交易谈判,商定各项具体内容,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3.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交割和审批1.交易款支付: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交易款项,卖方确认收款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执行审批程序:卖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证照、产权、登记等事项。
3.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割手续,如产权过户、股权转让等。
六、交易后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交易后的企业进行监督,确保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正确管理和使用。
2.处理纠纷:如出现交易争议或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
第三条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河北省国有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将产权有偿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应当积极主动推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产权转让程序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产权转让的依据。
第八条产权转让交易方式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协商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竞争性招标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价值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的情况。
第十条协商转让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双方之间就转让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
第十一条资产重组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本合作、产权合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交易的报价应当真实、合理,并经国资委核准。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交易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产权转让方案、辅助产权评估、审批产权转让交易报价、监督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等工作。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要求,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国资委可以对产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检查和审计,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对产权转让交易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国资委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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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受理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如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公告期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要求的期限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
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细则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事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