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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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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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四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精心整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5-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式增持法律规定(3篇)

兜底式增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兜底式增持,作为一种特殊的增持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对股价进行兜底,保障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信心。

本文旨在探讨兜底式增持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条件、程序要求以及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行为日益增多,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兜底式增持作为一种保障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信心的手段,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兜底式增持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法律性质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

因此,有必要对兜底式增持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兜底式增持的法律性质1. 义务性质兜底式增持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的一项义务,其目的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诚信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约束性质兜底式增持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使其在增持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同时,兜底式增持也限制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份的处置权利。

三、兜底式增持的适用条件1. 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当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影响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稳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兜底式增持措施。

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兜底式增持,稳定股价,保障投资者利益。

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承诺兜底式增持,以稳定股价,维护公司长远发展。

四、兜底式增持的程序要求1. 公开承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前公开承诺兜底式增持的具体内容,包括增持价格、增持比例、增持期限等。

2. 依法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兜底式增持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目的说明二、增持股份的一般规定1.适用对象2.增持股份的方式3.增持股份的期限三、增持股份的特别规定1.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2.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3.涉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四、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1.披露内容2.披露时点3.披露要求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1.监管措施2.法律责任六、附则1.解释权归属2.实施日期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二、增持股份的一般规定1.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增持股份的方式: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协议转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3.增持股份的期限: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期限为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三、增持股份的特别规定1.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3.涉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及相关规定。

四、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1.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增持进展及完成情况等信息。

2.披露时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进展及完成情况等时点进行信息披露。

3.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管理)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董事会管理)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计划;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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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
1.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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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1. 《证券法》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
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 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 •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 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
• 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 • 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
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 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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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行为规范
•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2007年1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

1条:……(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

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4。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6。

2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6。

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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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1.1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行为规范。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2.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一)与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二)与非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上市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四)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2.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一)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2.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2.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2.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2.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2.6.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竞争。

2.6.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6.3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2.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

2.8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3.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控制权变动;(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除前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

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上市公司逐级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3.6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3.7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8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3.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11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上市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5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4.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

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四)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六)《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6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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