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该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一套内部管理体系,通过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管理方式。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审计报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内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面。
风险管理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上市公司需要对自身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规划和控制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安全性。
内部监控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内部审查和内部监察等。
通过监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错误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内部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内部审计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独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工作,评估和监控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提供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审计意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内部控制评价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体系和方法,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措施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规划和配置公司业务流程和资金流程,提高公司内部业务协同和资金利用效率。
上交所 实际控制人变更流程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流程以上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流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中的实际控制人也可能发生变更。
对于以上交所来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流程。
在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给以上交所。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申请书、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原因、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料和背景等。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以上交所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审核通过之后,以上交所将发布公告,公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这一公告的目的是向市场和投资者透明地传递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波动。
接下来,以上交所将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让股东们就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进行表决。
这个股东大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股东们在会上将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投票,决定是否同意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根据以上交所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需要达到一定比例的同意才能生效。
如果股东大会通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以上交所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让市场和投资者知晓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并能够对其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公示期结束后,以上交所将正式批准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了变更,并且变更已经得到了以上交所的认可和确认。
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后,以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管理。
他们将定期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确保其合规性和稳定性。
同时,以上交所也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管,确保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总结起来,以上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流程分为提交申请、审核、公告、股东大会表决、公示和批准等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都是为了确保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护市场和投资者的权益。
以上交所在实际控制人变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和管理作用,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特征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以广东上市公司为例

表明 :实际控制人 分为 国有和 民营性质 时 ,企业环境信 息披露 区, 不大 ,但 实际控制人 分为 内外资时 , 5 1 】
外资控股股 东企 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相 对较好 ;控股股 东两权 分 离度以及控股股 东拥有 所有 权比例与企
业 环 境 信 息披 露 质 量 关 系不 大 ,但 上 市公 司 规模 和 上 市公 司盈 利 能 力 与 企 业 环 境 信 息披 露 质 量 有 显 著 正
向影响 。
【 词】 关键 实际控制人 ; 社会 责任 ;环境信息披露
【 中图分类号】 F 3 f 2 0 文献标识码】 A f 文章编号] 10 — 42 (0 2 2 0 0 — 6 0 3 7 6 2 1 )0 — 12 0
随着 中国经 济 高速 发展 ,中 国已经 成为 世 界主 要 的温 室气 体排 放 国 。根据 碳监 测 行 动 ( A C R— MA) 网站 提供 的 数据 ,中 国 当前 每 年 的二 氧化 碳 的总 排 放 量 是 3 .亿 吨 ,已超 过 美 国 的 2 .亿 1 2 8 2 吨 ,成 为世 界 上 二 氧化碳 排 放 最 多 的 国家 。 因此 国务 院 总理 温 家宝 在 “0 9 20 年哥 本 哈根 气 候 变化 大 会 ” 上 向 世 界 表 态 : 中 国 到 22 00年 实 现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 0 5年 下 降 4 %~ 5 0 4%。 如何 实 现这 些 目标 ?各 国根 据 自身 情 况 措 施 肯 定 有 所 不 同 ,而在 这 次会 议 所 通 过 的 《 本 哈 根 协议 》所 达 成 的共识 中也 给 出一 些 可行 的建 议 : 比如强 化 环 境会 计 在 企 业 经 营 中 的作 哥
新三板(IPO):实际控制人问题

新三板(IPO):实际控制人问题作者:曹国岭(caoguoling)公司的控制权是指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既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高管人员的任免等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判断。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必要条件。
从立法意图看,《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创业板为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试图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对于IPO而言,实际控制人是不能变更的。
而新三板审核机构对拟挂牌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是有条件的接受,前提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
从审核通过的案例来看,新三板挂牌实际控制人是可以变更的。
一、案例情况均信担保(430558):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万隆电气(430502):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飞田通信(430427):认定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万洲电气(430436):认定五位公司创始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盈光科技(430594):实际控制人变更。
凯德自控(43059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规定(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1)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3)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场所之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越来越高。
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二、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依法按照经营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组织、程序、方法等手段,对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三、内部控制原则1.适度规模原则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深度。
不同规模和业务的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全面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全面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资金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
3.风险管理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侧重于风险管理,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4.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合理有效,既能达到控制目的,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限制。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改进内部控制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1.风险评估和控制上市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制度,通过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减少投资者和公司自身面临的风险。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实施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措施等。
3.内部审计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4.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上市公司应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意识,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内部控制环境。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改进1.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制度内容、责任主体和执行程序,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1. 概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并不鲜见。
这种现象往往引起了公众和监管部门的关注,涉及到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合规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
2. 实际案例分析以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为例,该实际控制人通过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方式,既可以在投资领域寻找更多机会,又可以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盈利,增加自身的财富积累。
然而,这种情况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风险。
3. 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
实际控制人可能会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这种利益冲突需要通过相关监管和内部治理机制加以规范和监督。
4. 法律合规及监管政策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实际控制人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使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5. 个人观点就个人观点而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需要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6. 总结回顾通过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分析和讨论,我们对这一现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发展中,相关各方应当共同努力,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良性秩序。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议题,需要我们从深度和广度上进行全面评估,才能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利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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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执笔吴星宇内容提要本文根据上市公司XBRL提供的数据,结合实际披露情况的调整,对2011年年报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
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较往年有所改善,但依然有部分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部分公司混淆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2011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截至2012年4月28日,共有938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1年报,其中5家公司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披露了2011年度财务资料。
本文分析对象为上述938家公司。
表1: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型分布注: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自然人、政府部门等终极控制人。
在数据统计过程中,有的公司未披露至最终控制人,本文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表1反映的是调整后的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性质的沪市上市公司共计609家,其中中央国有性质206家,地方国有性质403家,合计比例为64.92%,较2010年66.45%的比例仅略有下降,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新上市的公司中民营控股企业比例占较多,但总体而言国有控制的企业依然占大多数。
“其他部委”主要包括财政部、教育部、水利部、铁道部、共青团中央、中央汇金、中国投资、国防科工委等。
教育部实际控制的沪市上市公司有12家,财政部10家,铁道部4家。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省、市、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除国资委外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如财政厅、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广电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如ST安彩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黄山旅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山市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百视通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广播电视台等。
(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共计276家,比例为29.42%;2010年该类型的公司数量和比例分别为240家、26.49%,即自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相对增加。
与以前年度披露情况相似,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存在“一控多”情形(一个自然人同时是多家沪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存在32家公司“多控一”情形(多个自然人共同控制一家上市公司),明细见表2:表2:2011年沪市部分“一控多”情况汇总(三)实际控制人性质为外资法人的公司共计7家。
具体为:表3:2011年境外法人控股公司情况(四)实际控制人为“其他”或未明确披露的公司共计31家。
兴业银行、海越股份、华胜天成、中创信测、金龙汽车等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部分公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主要为职工持股会、集体企业、村民委员会、村资产经营中心等,例如ST海建披露实际控制人为海航股份职工持股会,伊泰B股披露实际控制人为伊煤集团职工持股会等。
此外,太平洋、美罗药业等披露称其受几个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股东一致行动控制。
东风汽车、东风科技的中间控制人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后者由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控制人为法国雷诺公司)分别持股50%,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五)15家公司明确披露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如华夏银行、民生银行、金地集团等公司的名义持股股东较为分散,认定自身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938家公司中,922家以方框图披露控制关系和层级,16家公司未按方框图披露。
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与往年类似,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混淆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概念、未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错误认定实际控制人等,这些问题在以前年报披露中也多次出现,鉴于此,本文仅做简单介绍:(一)未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未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历年来的主要问题,主要是部分公司混淆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将控股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披露。
主要有如下情况:1、实际控制人仅披露至国企集团公司,未进一步披露至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如某公司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部分银行仅披露至中投公司。
某上市银行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公司披露了中投公司的情况,但并未明确中投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3、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披露至东方、华融、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此现象今年已比去年有好转,仅数家公司仍未披露至财政部。
4、部分高校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为学校,未进一步披露至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如某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另一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未进一步披露至教育部。
(二)错误理解实际控制人概念1、部分公司以名义股东较为分散为由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如某上市证券公司披露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为5.87%,最低为1.93%,公司称股东持股情况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但是,公司前9大股东均为上海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其最终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披露为上海市国资委值得讨论。
2、部分公司以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而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某上市银行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央汇金持股比例为35.43%,第二大股东财政部持股比例为35.30%,并披露称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中央汇金和财政部均为国务院控制,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应为国务院,或者属于共同控制,也值得讨论。
3、部分公司未认定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华胜天成披露了前五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但公司既未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也没有披露称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其他部分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的股东情况,但也没有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二)未以“方框图”形式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2011年沪市共有16家公司未按方框图披露,比去年的20家要少,但16家公司中有12家去年也未按方框图披露,值得注意。
表:未用方框图披露控制关系的上市公司(三)部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有待完整披露。
由于部分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多名股东,且其持股比例接近。
如果这些股东是自然人,公司披露到自然人也就完整披露了控股股东的股东结构,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东是法人,则应继续披露这些法人股东的股东。
如:某公司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某机电集团,但该机电集团仅持有公司控股股东43%的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持有该控股股东40%的股份。
考虑到两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除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应直接认定单一股东为实际控制方。
三、完善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若干建议(一)严格实际控制人的披露1、明确实际控制人的类型仅有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最终控制人三种。
这里的其他最终控制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其他部委、职工持股会(工会)、村民委员会、集体企业等特殊组织,并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公司等中间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为外资的,也应参照披露至外资个人、外资基金会、外国政府等最终控制人,而不能简单的披露某外国企业。
2、应披露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的情况。
如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则应披露该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3、对于大股东持股数量接近的,不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但实质上属于多人共同控制的,不应简单披露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应披露这些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是否有共同控制的安排。
4、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建议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对重组方、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方等的披露内容,但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无须披露。
(二)细化股东控制关系的披露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比例接近的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接近的公司,应要求其分别披露该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等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要求在此基础上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认定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也应关注其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如果不大的,也应要求披露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建议提高无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较少的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来看,全流通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存在“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问题。
目前,我国有四成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30%,其持股比例不高,却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甚至部分第一大股东以不到10%的持股比例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
目前,这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第一大股东把持,存在较为严重的“小股东控制”问题。
同时,随着全流通下部分大股东的逐步退出,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已极大分散,出现了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如果这些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出可能侵害普通投资者利益的议案,独董在董事会层面无法制止,则大股东可顺利地实现其目的。
反之,如果独董在董事会层面可以制止此类议案,既便大股东独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其他中小股东也会响应董事会的意见,否决大股东的提案。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从董事会层面来制约“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
根据公司治理的差异性,要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中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如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单位等关联单位任职、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提供中介服务等六项情形的,其受聘担任独立董事应与前述情形间隔一年以上。
为进一步严格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可考虑将间隔期由一年延长到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