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深度解析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深度解析一、业绩承诺的市场现状2013 年以来,我国并购重组数量逐年递增,在国内 A 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日益火爆。
具体如下图所示:虽然成功实施的并购重组数量逐年递增,但从国内外并购重组的发生频率来看,七成都以失败告终,而在中国并购的成功率仅为两成,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的机遇,但也伴随着巨大风险。
从初期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到后期的业务板块整合、业绩承诺兑现,并购重组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不确定性。
「业绩承诺」是并购重组交易中交易对方就标的企业在一定业绩承诺期内提出的经营业绩的保证:一方面,体现交易标的对自己的业务发展存在较强信心,能够为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提供良好预期;另一方面,作为基于未来收益的支撑,能够「技术上」回答估值的合理性。
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做出业绩承诺的同时,会同时约定业绩补偿安排,即承诺事项未达成时,交易对方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WIND 数据统计,2014 年-2016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会合计803 单,至2016 年512 桩并购交易需要履行业绩承诺,超过60%以上进行了业绩对赌,2016 年当年其中 408 家完成业绩承诺,约占总交易的 80%,涉及 325 家上市公司,占比 77%.由此可见,目前虽然证监会已对第三方市场化并购交易放松了业绩承诺监管,不再强制要求第三方交易对方进行业绩承诺,但从近几年的并购重组项目中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遵循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业绩承诺。
可以说,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业绩承诺相关法规解析(一)业绩承诺相关法规(二)业绩承诺法规要点总结1、法规要点摘录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是指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一系列监督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指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保持稳定增长的重要依据。
下文将对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进行详细讨论。
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投资者获取公司真实情况、做出理性决策的重要途径。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内容符合真实、全面、客观的要求。
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管理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上市公司应遵守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应有效履行监督、决策和管理职责,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监事会应行使监督职能,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
上市公司还应公开透明地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接受社会和投资者监督。
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是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定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范围,有效识别、评估和管理内部风险。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和避免损失。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四、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主要依据。
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真实、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机构应按照国际、国内最新的审计准则和规范,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
监管机构会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信度。
五、信息披露风险与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准确、虚假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公司声誉和信誉。
上市监管指引16条

上市监管指引16条
1. 上市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
2.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披露。
4. 上市公司应对其子公司、关联方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避免利益输送和违规行为。
5.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6.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和披露。
7.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8.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测和披露,及时告知投资者相关信息。
9.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10.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和董事会制度,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
11.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审查和验证,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2.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方的持股和减持的披露。
13.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方的信息披露。
14.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离职制度,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和有效。
15.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避免利益输送和违规行为。
16.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9264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62.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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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
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制定本指引,有关监管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
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三、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四、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八、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
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