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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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8】6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8】6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2月30日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序号矿种矿石品位(级)或用途资源储量单位基准价元/吨(克、立方米)基准价调整系数1煤主焦煤矿石量(吨)6.10地区系数:唐山 1.0 邯邢 1.15 张家口 0.9石家庄、保定0.85其他地区 0.8开采条件系数:邯邢下组煤 0.81/3焦煤、肥煤、气肥煤4.40气煤、无烟煤4.10瘦煤、贫瘦煤3.30长焰煤2.40褐煤1.602铁mFe>45%矿石量(吨)6.10开采条件系数:地下开采 1.0 露天开采 1.2 40%<mFe≤45% 4.9035%<mFe≤40% 4.3030%<mFe≤35% 3.9025%<mFe≤30% 3.4520%<mFe≤25% 3.0015%<mFe≤20% 2.70mFe≤15%1.303铜Cu≥1.0%金属量(吨)565.00硫化矿为 1.0 氧化矿为 0.5 混合矿为 0.8 伴生矿为 0.7 0.5%≤Cu<1.0% 459.00Cu<0.5%353.004铅+锌(Pb+Zn)≥10%金属量(吨)175.005%≤(Pb+Zn)<10% 160.0053%≤(Pb+Zn)<5% 153.00(Pb+Zn)<3% 115.006钼Mo>0.1%金属量(吨)1955.00伴生矿为 0.7 Mo≤0.1%1445.007金Au≥8×10-6金属量(克)10.80伴生矿为 0.7 6≤Au<8×10-6 8.603≤Au<6×10-6 7.901≤Au<3×10-6 5.90Au<1×10-6 3.008银Ag≥80×10-6 金属量(克)0.08伴生矿为 0.7 Ag<80×10-6 0.069石灰岩水泥用灰岩矿石量(吨)0.8010建筑石料用灰岩0.8011熔剂用灰岩0.8012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矿石量(吨)0.8013冶金用白云岩14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矿石量(吨)1.2015饰面用大理岩荒料 (立方米) 6.0016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矿石量(吨)1.2017饰面用花岗岩荒料(立方米)6.0018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矿石量(吨)1.2019饰面用辉绿岩荒料 (立方米) 8.0020(普通)CaF2≥65%CaF2 (吨)11.2050%≤CaF2<65% 8.5030%≤CaF2<50% 6.50CaF2<30%3.3021石墨矿石量(吨)1.4022玻璃用石英岩矿石量(吨)0.7023玻璃用砂岩矿石量(吨)0.7024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石量(吨)0.7025地热T≥90℃供暖0.80其他用途1.05热储类型系数:下新近系 1.0 上新近系 1.2基岩热储 0.8开放热储、温泉1.585℃≤T<90℃0.751.0080℃≤T<85℃0.700.9575℃≤T<80℃0.650.9070℃≤T<75℃0.600.8565℃≤T<70℃0.550.8060℃≤T<65℃0.500.7555℃≤T<60℃0.4550℃≤T<55℃0.400.6545℃≤T<50℃0.350.6040℃≤T<45℃0.300.5526矿泉水立方米3.00——结束——。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143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招拍挂工作,委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作流程。

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后,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中标人、竞得人与组织开展招拍挂工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部缴纳海域出让价款后,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做好工作衔接。

各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增加相应的网上审批工作流程,确保招拍挂工作衔接顺畅,不影响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已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网上审批流程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守合同要求。

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中的合同条款签订出让合同,不得超委托事项签订出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和期限,不得擅自降低管控指标要求,变相降低项目准入门槛,不得擅自减免海域使用金。

四、做好合同备案。

签订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招拍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出让情况报告、宗海出让活动实施过程记录材料、宗海条件、申请人材料等,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doc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doc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1-25执行日期:2007-1-1生效日期:1900-1-1(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使用和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交通、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本省的海洋功能区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的海洋功能区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冀海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海发〔2010〕6号)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各沿海县(市)海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用海管理,确保海域开发有序进行,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建设用海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海1、实行建设项目填海造地的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申请用海前必须签订用海承诺书,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海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必须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和项目建设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

工业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国家、省级开发区(园区)以外的海域,投资强度原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三等海域不低于1125万元/公顷,四等海域不低于780万元/公顷,五等海域不低于660万元/公顷,六等海域不低于590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业设施用海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建设项目总用海面积的7%,工业建设项目填海造地范围内严禁建设住宅、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公用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要严格按照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公园、大广场和绿化带等;严禁以公用基础设施的名义圈占海域或改作工业、商住等其他用途。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允许进行填海造地或对项目填海造地面积予以核减。

2、引导产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聚。

鼓励和引导新上工业类建设项目向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渤海新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几个较成熟的临海工业区集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为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储备监管,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规定如下。

一、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一)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负责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工作。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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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冀自然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0〕1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对河北省海洋局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月20日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按法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具体组织实施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有关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规划。

第六条除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公益事业或公用基础设施用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七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由出让人或委托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出让方案制定前应当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出让人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海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让宗海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编制出让方案,按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宗海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省以下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价格,监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的全过程,统筹监管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纳与支出,决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宗海根据评估价格结果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及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等海域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或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海的空间范围、界址、面积、现状、年限、用途、管控指标要求等;(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日。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宗海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低于标底者除外。

第十六条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空间范围、界址、面积、现状、年限、用途、管控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填海造地)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空间范围、界址、面积、现状、用途、年限、管控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填海造地)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报价,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纳海域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二十七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2日河北省海洋局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冀海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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