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招标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唐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唐山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省住建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27日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批复》(冀建建市函〔2020〕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为重点,以“规范+创新”为着力点,坚持简政放权,坚持公平优先,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招招投标办法一、总则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公正、公平、公开,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政府采购、工程承包、货物、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竞争的公正、合法、有效和压价的原则。
(二)诚信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尊重合同,拥护诚实守信的经营文化。
(三)优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立足于优质服务和产品,选拔具有专业可靠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四、招标文件的组成(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封面;2、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3、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等文件;4、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书写要求;5、投标人须知;6、招标通知和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的公告1、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公告日期、招标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项目性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
2、招标人还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澄清改变招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改变的需要通过公告等正式途径进行。
2、在投标截止日后,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澄清和修改。
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工程承包条件、技术水平、业绩、信誉和诚信度等方面符合招标人的要求;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3、具有与投标内容相符合的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格。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冀财〔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2001〕19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单位、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单位、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接受财政补贴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购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主要原材料办理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准备1.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的、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并依法公开发布。
2. 招标人应当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参与招标的资格。
3. 招标人可以选择性询价,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性。
第二节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标的、时间要求等。
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少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减少公告期限。
第三节投标文件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投递招标人指定地质。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管理,严禁泄漏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节开标和评标1. 招标人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代表等监督。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公平、公正、公开,评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一节中标投标人及通知要求1.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投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投标人,通知其他投标人。
2. 通知中标投标人应当明确中标金额、合同期限、履约条件等内容。
第二节合同签订1. 中标投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
2. 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保证金等事项,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约及解决争议第一节违约责任1. 若中标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2. 若招标人违约,中标投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节争议解决1. 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唐财库〔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唐财库〔2022〕10号各有关银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财政局2022年5月23日唐山市市级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库【2019】34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唐山市区依法设立的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第三条财政专户公开竞争招标本着安全优先、公平、公正、公开、操作程序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专户银行选择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银行公开竞争招标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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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本办法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资金]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货物、服务和特许经营]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资金限额]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的定义]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五)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招标方案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核准制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制项目的项目备案申请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二)具体招标范围;(三)招标组织形式;(四)招标方式;(五)拟选择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和评标专家库;(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不招标的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提供证明或说明材料:(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应急工程不适宜招标的;(三)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五)需要采用不可代替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七)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的;(八)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的条件]重点建设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材料:(一)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公开招标的,依照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自行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并且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获得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招标,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自身存在自行招标能力的,按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六条 [委托招标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时,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招标事项统计]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做好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事项的统计,按要求报招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的收费]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取得其他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选择标准]招标人拟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并且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招标业务,凡是委托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委托一律无效,必须重新委托。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且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招标估算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人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由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函的发布]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可以在非指定媒介同时发布内容相同的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函)。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确定合理的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资格审查的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