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人网上下载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互联网上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

探索出版规律编辑之友,!""# $% & 引领出版潮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张永平陈继华·每期说法·!’ 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
网络的无限、对现实国界的超越、光电的传播速度、海量的信息、海量的参与者以及飞速的发展速度,为人类提供了一个生存的“第二空间”。
在这个由网络编织的世界里,似乎可以套用阿基米德那句伟大的预言:给我一个端口,我就能驱动地球。
对于网络的威力和作用,我们没有理由去怀疑。
我们要做的是:如何使互联网这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生产力在充分发挥其无限创造力的同时,避免其双刃剑带给人类的伤害。
规范网络行为、促进互联网发展已成为各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要研究课题。
而互联网上著作权问题是最复杂的。
其一是因为作品著作权的取得采取作品完成自动取得制度。
其二是因为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版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强烈影响了作品的传播,特别为著作权作品的传播与使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互联网中对作品的无限复制性、全球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带给著作权保护体系以空前的难度。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成为网络出版者及社会各界目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合理使用概况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指出,在这种合理使用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何正确理解合理使用,其判断标准是什么?美国版权法明确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的商业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所引用的数量;$这种引用对版权作品的经济影响。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包括商业使用或非商业使用及公开使用或私人使用双重含义;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是指根据作者投入的创造性和独创性的多少来衡量对该作品的使用是否严格适用于合理使用;使用的量及实质内容,实际上就是对版权作品使用的程度,可以从数量和实质内容两方面来分析。
网络环境中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界限

网络环境中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界限关键词:網络环境;个人使用;利益平衡一、网络背景下的“个人使用”网络背景下的个人使用制度,复制权是核心内容,“下载”就是将作品永久的保存到固定有形载体中,是典型的复制行为。
相比之前的复制行为,网络下载的成本低,简便性,易操作性等优势是之前不可比拟的,有了互联网,整个网络形成了巨大的资源数据库,公众只需手指点一点,轻松的在网上就能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对新兴数字技术复制行为的限制与保护尤为重要。
二、网络下载所引发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合理使用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凸显出来。
原来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时代遭遇空前的危机,原本传播作品所需要的固定载体已经不复存在了。
公众在浏览网站时,可以随意下载自己喜欢的内容,虽然大部分网络使用者都是出于非商业目的,也仅供自己学习、欣赏和研究,但是他们是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来使用作品,简单来看,这是符合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
然而由于网络资源共享,这些作品会在网络中传播并被广大公众反复使用,随意分享给他人等等,其结果就是导致大批网民无偿使用他人作品,这时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就略显薄弱,直接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
在此情况下,我们再采用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来区分是否为合理使用己不现实。
这样就出现了近年来关于网络终端用户下载是否侵权的问题争论。
三、网络环境下的其它个人使用情形无论任何时候,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始终是平衡利益冲突。
网络时代背景下,适度的个人合理使用制度,恰恰能为这种平衡作出努力。
立法者不能只重视保护作者的独占性权利而忽视整个社会的知识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作者的独占权利不能成为社会公众创作自由、言论自由的绊脚石。
当年,陈凯歌导演怒诉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引发的公众的广泛讨论。
其实这种模仿讽刺其实正是宪法所保护的表达自由。
但是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滑稽模仿本质上并不会造成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详细阐述其内涵、价值基础、适用情形及限制机制。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的关键制度,对于促进信息传播、保障知识共享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其起源。
又称为合理抄袭、公平使用或限制使用权,源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理论,并在国际版权立法中得到广泛认可。
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这种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需求,实现利益的共赢。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明确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涵盖了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作品保存等众多领域,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还通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和操作流程。
二、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也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并非绝对无限制,其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合理使用必须针对作品的整体,而不能仅涉及作品中的部分内容。
合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不能仅为商业目的服务。
合理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和分享作品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匿名性和传播的便捷性,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广泛,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未经授权的作品复制和传播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之一。
在网络上,一些人随意下载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影视作品等,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传播权。
还有一些网站未经授权就提供他人作品的在线阅读或下载服务,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另外,对作品的修改和改编也是网络环境下常见的侵权形式。
一些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剪辑、恶搞等,改变了原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之所以如此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很难被追踪和查处。
其次,公众的著作权意识相对淡薄,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他们认为在网络上获取和分享作品是理所当然的,缺乏对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再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
对于一些新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地进行打击。
为了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
法律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和细化。
加大执法力度也至关重要。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著作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著作权意识,让大家明白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普通百姓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子书,甚至对现有的作品进行恶搞等行为,似乎已被广大百姓接受,但这些为往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本文拟对此现象作简要分析如下:一、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的行为表现1.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
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对网络提出的侵权诉讼。
2、媒体作为原告起诉网站。
即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就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而形成的侵权。
3、网站作为原告起诉其他网站。
网站之间因栏目抄袭、文章转载等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
4、网站作为原告起诉传媒体。
即媒体将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信息下载而引发的纠纷。
5、邻接权人作为原告诉网站侵权。
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作者等对其制作、表演的作品被网站播放所引发的纠纷。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性质分析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
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他人的智力成果也不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不能随意侵犯。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使用者,一类是网络服务商。
其网络使用者的数量庞大,这类主体通过读取信息,下载资料,设立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论坛等方式,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3、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如果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1. 引言1.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要性在当今网络普及的时代,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愈发严重和复杂。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日益频繁,给版权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要性显得尤为必要。
著作权是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保护作者权益和激励创作的基础。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快速,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作品被盗用、篡改、擅自传播等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不仅直接损害了作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更加难以监管和打击,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边界模糊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普遍。
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和规范,著作权被侵犯的局面将进一步扩大,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探讨解决之策,不仅有利于促进网络内容的正常创作和流通,也有利于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整个社会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积极应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建立起一套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才能保障作者权益,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2. 正文2.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形式1. 网络转载:网络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许多原创作品被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再次发布,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2. 网络盗版:盗版软件、电子书籍等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就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屡禁不止。
3. 网络盗链:盗链是指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别人服务器上的图像、视频等资源,而未经允许直接链接到别人的服务器上。
4. 网络表演:一些网络平台上存在未经授权的演出、翻唱等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表演权。
5. 网络剽窃:有些人在网上发布的内容,与他人已有的作品极为相似甚至完全一样,直接剽窃他人的创意和劳动成果。
以上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形式的主要表现,针对这些形式,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著作权保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简述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合理使用

简述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合理使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而合理使用作品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理使用作品,不仅是对学术研究和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
首先,要明确网络环境下作品的特点。
由于具有特殊的传播性和可复制性,网络作品在传播范围和传播效率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互联网革命正是借助这种特性而掀起的。
然而,网络环境下作品面临的技术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西方法律体系对于网络作品的保护仍处于初级阶段,无法有效地保障网络作品的普遍使用和公平交易。
其次,要加强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法律保护。
网络环境下,社会各界关注网络作品的使用问题。
在保护作者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的前提下,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作品的相关法律保护,完善中国版权法等网络版权法律,加强版权侵权网站的打击,保护网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同时,要加强教育,加强网民知识的培养,引导网民正确认识网络作品的版权,认识作品的智慧财产的价值,培养正确的使用作品的意识。
最后,要进一步改进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合法使用条件。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要求需要有合理的要求,以确保作品不被滥用,保护作者的权益不被侵害。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尊重作品的知识产权,允许合理的改编和再利用,但要保护作者的财产权,不得私自传播或擅自修改作品,而人们使用作品时也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而不是侵犯他人权利或侵犯社会公序良俗。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合理使用作品仍然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因此,政府要加强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法律保护,完善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合法使用条件,积极引导网民正确认识和使用作品,切实保护作者的权益,为发展文明的网络环境奠定基础。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改进建议
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 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
2、强化技术保护措施:鼓励开发和应用新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数字水印、版 权管理信息等,以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 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使得传 统的著作权制度面临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正在推动 网络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重要 性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人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 制度尤为重要。它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知识的传 播与创新。通过合理使用制度,社会公众可以在遵守著作权法的前提下,自由 地获取、分享和使用网络上的作品。
三、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定 标准
在实践中,如何判定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合 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目的和性质:使用人必须证明其使用作品是出于非商业目的,且这种 使用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造成损害。
2、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和内容的作品受到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来说, 原创性越高的作品越受到保护,而一些事实性作品或通用作品则相对容易受到 合理使用的限制。
4、版权声明限制:如果网络作品上明确标明了版权声明,那么除非版权声明 允许,否则不能随意使用该作品。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 度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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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网上下载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来源:作者:日期:09-09-27
随着宽带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从网上下载视听产品在技术上已没有难度,个人完全可以在网上下载享有著作权的MP3歌曲和影视作品等。
而这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实现。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赋予著作权人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此,凡是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
网络服务器上或将其置于硬盘的“共享区”供其他用户下载,均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但是,个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网站、FTP站或其他计算机“共享区”下载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影视等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呢?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设立宗旨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作品,并不必支付报酬。
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制度上的一项主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实质上是著作权人对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容忍,由此来平衡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的利益。
一般而言,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了的作品;(2)合理使用需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使用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3)使用作品的目的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是为了教学、科研、公益事业等的需要。
即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目的;(4)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合理使用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目的是避免因著作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并进而阻碍文化的传播。
但在数字技术和网络产业高速发展的情形下,合理使用问题较之以往有了不少变化,其在网络环境中已不完全适用。
个人网上下载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界定的明确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里“个人”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晰
,仅是指纯粹的个人使用,还是可以推及“家庭”或是“几个亲朋好友”,甚至将范围扩大到某一组织?事实上,许多个人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文章书籍后,往往是供家庭或几个朋友“分享”的,虽然不具有营利性,但在“共享”的背后,常常是一定的传播行为。
尤其是网络传输的高效和快捷,只要某个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作品的使用权,那么其他互联网用户即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该作品。
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
享。
这些“个人”——最终用户以最小的利益获取了最大的利益。
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而一次耗尽。
因此,对“个人”的定义给出一个较明确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缺少“合理使用”的量化标准
我国的《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合理使用应是适量摘用、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使用。
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个人网上下载作品的数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经常下载或是大量下载(如大量下载某一作曲者的音乐作品)是否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值得推敲。
实际上,个人过度下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造成很大的影响。
例如,由于大量用户在网上下载MP3歌曲,曾导致正版唱片销量在美国、加拿大、德国出现了20%—30%的大幅下滑,丹麦的主要唱片公司甚至被迫裁员10%。
鉴于此,目前发达国家一般不承认个人网上大量下载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或专有权利的例外。
(三)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该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为个人欣赏、学习目的的下载应当是“合理使用”。
但其却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伯尔尼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和《版权条约》均规定成员国只有在满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例外。
这即是“三步检验法”。
根据“三步检验法”,各成员国除了只能针对特定情形规定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外,同时对相关条款的制定和解释也应适当、合理,不能导致影响作品正常利用和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因此,不能认为只要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下载或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无需考虑这些作品的来源、复制或下载的数量等,都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最终的判断标准还是“三步检验法”。
由于以数字格式在网上传播的音乐和影视作品等在质量上同原版相当接近,甚至完全可以替代正版作品,所以当大量用户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下载自己需要的音乐和电影后,往往就不再去购买著作权人和相关邻接权人授权发行的正版作品了,导致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所以,尽管是以“个人欣赏或学习”为目的下载和复制,但却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就此而言,它是有违“三步检验法”的。
(四)缺乏对著作权人的合理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允许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却没有相应地规定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机制。
在补偿金制度设立方面还是一个空白。
这不但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大量网络用户利用个人电脑、MP3播放器、刻录机、活动硬盘等这些通用设备的超强复制与存储能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享有著作权的影视、音乐、软件和文字作品,也给版权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补偿金制度作为实现作者经济利益和保障作品最终使用者利益的一种折中解决办法,既满足了消费者及公众获得更多版权作品的要求,又维护了版权人对其版权作品所应当享有的经济
利益,同时还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复制权及生活空间的尊重和适应新技术发展,适时维护著作权的灵活性。
因此在我国适时引入补偿金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并且补偿金制度的设立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合理使用原则,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中的“合理使用”问题凸显出来。
只有对现有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弥补已有的缺陷才能使之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从而真正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