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3.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对现实情况 中问题的最后保障,不到万不得已, 一般不用法律解决。
参考资料: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参考资料: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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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1.因为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的,当 一部法律颁布之后,它就开始落后, 它只能展会导致法律与现 实不适用,所以才会有法律的修改和 废除,然后再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方法/步骤
2.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事情是不能 靠法律来解决的,社会生活中的第一 位是风俗,很多事情是根据风俗才能 解决的,比如尊老爱幼就不是法律所 能规定的,而是风俗。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名词解释:法
法的本意并不指法律,比如“方法”、“办法”词汇中的“法”。国家法律只是社会语言发展到 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引申意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 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 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法律改革能在短时间内推广普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彰显的意义是深远的。
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法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期望值日益增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定位、作用、效果等表现出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一种是“无用论”,一种是“万能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法律不是万能的。
道德沦陷,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法律涉及面不广等等都暴露出我国在法制建设道理上的问题。
并且法律的手段有时候不一定能够续写亲情,例如赡养纠纷的案件有时候不能够解决冷暴力等等。
一、现阶段,“无用论”和“万能论”评价法律有失偏颇所谓法律的“无用论”,其认识基础是一些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国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象工程”;中心既不是国家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设定的服务窗口只起到“收发中心”的作用,增加了办事环节和群众的负担。
企业群众办事时该求人的还是要求人,该跑路的还是要跑路,该交钱的还是要交钱,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加了法律成本,法律的存在没有必要。
这种观点多产生下级部门,实际上,它是对法律作用和成效的全盘否定。
实践表明,法律自成立以来,以服务人民大众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发挥了其他任何执法部门在现阶段都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取得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初步解决了“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的政府机关“顽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门是向所有人敞开的,一进门就有人接待,有人咨询,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为难办事群众的。
二是提高了办事效率,法律近年来致力于审批规则的制订和体制机制探索与创新,在法律框架内,清重款,简复杂,压条款,减压力,推行联办和代办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法律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优化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环境。
随着法律的规范,法律效率的提高,突出了法制建设建设重点,极大刺激了法律与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相适应。
(法理学)初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理学)初论法律不是万能的第一篇:(法理学)初论法律不是万能的初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
但正如阳光下的阴影,法律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谓之缺陷,不可能以万能身份存在。
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与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探析法律不能万能则从法律的局限性着手,探求原因。
一、法律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
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
二、法律的自身局限性(一)法律的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稳定性同存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
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

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作者:周峻锋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年第04期自古以来,中国人在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上一直是争论不休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经过多年探索,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了宪法,这就标志着中国开始走上法治之路,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迈进。
这是中国人千百年来艰苦探索的最终选择,它体现了人们希望通过法治建立正义、自由社会的良好愿望,为此各种各样的理论层出不穷,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充分肯定的论证。
但是在肯定法治的时候,却又有些人不可避免地犯下了易走极端的通病,他们“在遣责中国人的弊病的同时,认为西方式的法治是万能的,似乎只要有了西方式周密、详尽的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人们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切问题也就统统迎刃而解。
”法治万能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在我们的法治化进程中是值得高度警惕的。
法律万能论的理论渊源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着两种极端不同的倾向,一是法律万能主义,二是法律虚无主义。
其中,法律万能主义是近代西方理性主义的结果。
最突出的阐释就是法律中的概念法学,在我们接受成文法时也同时接受了这种思想。
它认为法律能规范人类的所有生活,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
我们对待现代法律就是持这么一种观念。
一旦某个领域出现了混乱状态,人们就希望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认为是由于没有法律才导致这种混乱;而如果有了法律还存在着混乱,那就是法律执行存在着问题。
换句话说,只要有了法律,并且能够确实地执行,就能够彻底消除混乱。
我们大量制定的法律,基本上就是受这样思想支配的。
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法律万能主义在德国的概念法学那里首先得到了详细的阐释。
它认为法律能够规范人类社会的所有生活,人们可以做到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的一一对应。
法律的解释也只是法官严格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法官则要求他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法律无用论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无用论是一种对法律功能和作用的质疑和否定,认为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甚至有时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加剧因素。
本文以“小张的悲剧”为例,通过分析案件细节,探讨法律无用论的观点,并从法律、社会、个人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引言近年来,法律无用论的声音在舆论场上愈发响亮。
一些人认为,法律在面对现实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有时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加剧因素。
本文以“小张的悲剧”为例,分析法律无用论的观点,并从法律、社会、个人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小张,男,28岁,来自我国北方的一个农村家庭。
从小生活在贫困环境中,父母辛苦劳作,供他完成学业。
然而,由于家庭贫困,小张在大学毕业后并未找到理想的工作。
在求职过程中,他遭遇了种种不公平待遇,心情愈发低落。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张结识了一位名叫阿强的男子。
阿强自称是某黑帮组织的成员,承诺可以帮助小张找到一份高薪工作。
在阿强的带领下,小张加入了黑帮组织,开始从事非法活动。
不久后,小张因为参与一起抢劫案被捕。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无用论的观点(1)法律无法有效保护弱势群体。
小张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表明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存在不足。
(2)法律无法有效惩治犯罪。
小张加入黑帮组织后,参与抢劫案被捕。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他被判处缓刑。
这表明法律在惩治犯罪方面存在漏洞。
(3)法律无法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黑帮组织在我国社会中屡禁不止,法律在打击黑帮犯罪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2. 法律无用论的成因(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些法律法规与现实社会需求存在差距,导致法律在应对现实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2)执法不严。
部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实施。
(3)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导致法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
万能法律论

万能法律论万能法律论,可以被定义为:抛开阶级、阶层的差异,从不同制度下的提取出关于民生、社会保障、基础建设等相关法律的条文,并可以得出普遍适用的部分就可以构成万能法律;万能法律论,是个人一种对法律共性的认识,命名为万能法律论,重点突出在法律的“万能性上”ps:法律具有缺陷性已经是法学界公认的一种事实,而我所论述的万能性不同于他们,在后文中具体讲述;法律,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在时代的影响下,已经成为我们社会当下的时代特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法律也在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法律在各国发展的过程中也介于环境、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有着各异的形态;但是,在形态的各异的法律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存在着更多的共性,这种共性是否是一种抛弃阶级的存在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共同的法律来共同研究,这才是本文的中心论题;在万能法律论的构成中,个人认为作为一个超阶级而存在的法律体系,它的构成所涉及的部分,应该是被广泛接受并能体现法律的精神;然而万能法律论所解决的问题个人认为主要可以包含为三个方面:一.社会公共问题、二;权责与利益均衡、三;非阶级利益矛盾的其他问题;一,社会公共问题;社会公共问题,是一个国家存在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然而社会公共问题也是国家在统治过程中社会矛盾的突出点,只有社会公共问题得到基本的解决,才会使社会趋于安定;主要涉及的方面包括: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政治环境三个大的方面;在这三个方面里主要涉及公法的控制程度,以及个人私权与社会公权的对了方面,所以这也将是一个国家法制的民主程度的体现,社会生活程度的表现;二,权责与利益均衡;权责与利益的均衡,主要是指国家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人身、经济利益纠纷间的法制;权责,主要是对个人与社会相关联的部分问题;利益的均衡,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具体问题,是法制公平和阶级矛盾缓和的关键点;权责与利益的均衡,则是作为处理私权的标志性法制;三,非阶级利益矛盾的其他问题;非阶级利益矛盾的其他问题,主要是关于一些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超出社会公共问题和权责与利益均衡的社会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是万能法律论所必须要去解决的问题;在上述中,通过对万能法律论的论述,但是万能法律论是否存在适宜价值和发展前景,我们将深入的分析它存在问题、以及发展的前景;万能法律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象征,通过共同法律的分析,可以很容易的辨别出法制民主程度和社会矛盾的缓和趋势;所以,万能法律论从最根本的的角度可以认识法律制度的差异,更好的解决社会问题;其次,万能法律论,作为各国法制的公共部分,集思广益可以更好的认识到共同的问题并解决,对于各国的法制演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在万能法律论的发展中,可能会有人认为万能法律论没有必要去研究和发展,以为它只是作为理论而并不适用于各国国家;但是个人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广泛的社会问题普遍存在,而国情的发展虽有不同,但是各国所面临的的问题是共同存在的;况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社会问题也不在局限于一定区域,而是将在各国相互影响下,问题是共同存在的;所以,从社会的发展上来看,在未来全球化所导致的问题是需要共同去面对和承担的;而万能法律论将是解决这一共同问题最好的理论体系;万能法律论,将是各国法律在发展中,具有很强的借鉴性,对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处理,更是具有普遍的影响力,从而万能法律论的影响力也是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而日益显着的;个人认为,万能法律论应得到确立;这是一篇个人的认识,其中很多观点还不够成熟,所以很多问题都是浅析而已,希望此理论可以得到认可。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2.0

“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 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 想不出办法了”。“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 问题的。作为一个炼功人就是超常的了……而不能用 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诸如此类的陈词滥调充斥于 李洪志的“经文”“讲法”当中。李洪志及其“法轮 功”为什么要百般诋毁法律,竭力鼓吹“法律无用” 呢?其居心用意何在? 在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中,他首先采用了“一叶障 目、不见泰山”的障眼法,以偏概全,只谈法律对人 的约束作用,而视法律在惩戒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不见,以偏概 全,大放厥词,散布“法律限制论”。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 “与法律”无用论“
所谓法律的“无用论”,其认识基础是一些人认为法律 只不过是国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象工程”;中心既 不是国家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设定的服 务窗口只起到“收发中心”的作用,增加了办事环节和群众 的负担。企业群众办事时该求人的还是要求人,该跑路的还 是要跑路,该交钱的还是要交钱,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 加了法律成本,法律的存在没有必要。这种观点多产生下级 部门,实际上,它是对法律作用和成效的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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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在我国被提出, 法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因为 如此,法律万能论的苗头重新出现了, 人们往往将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纠纷或者 不平之事,都付诸法律来评价,也就出 现法律万能论的观点。
部分的人倾向于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 现实问题,由此而引发了狂热立法的现象。在一些 具体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时候,人们仍然会建议继续 通过立法来解决。只要一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就会 有呼吁立法的声音出现。
多国家既然都把法律作为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也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特征, 那么法律的存在肯定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如今这个社会,也只有法律比 较靠谱,可以无私的保障每个公民的各项权利。你说没用,那么取消法律的 话,这个社会还会这么良好的运转下去么?
法理学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第三节法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概说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它是外在的、实然的中性的,并不确定的。
(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
没有法的价值作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
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法的价值的确定、认识、评价都无法脱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甚至必须依赖人的主观方面;而法的作用除了对其进行认识需要和无法脱离一定的主观性之外,就法的作用本身来说,是不存在主观性的。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法的作用更多地具有实然性而不是应然性。
4、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而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价值可以先于立法而存在,法的作用必须在法律制定之后才可能产生。
5、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而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依据: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社会作用取决于法的内容、目的。
法律以行为为直接调整对象,通过对行为的调整,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因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法的社会作用是一种间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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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法律改革能在短时间内推广普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彰显的意义是深远的。
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法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期望值日益增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定位、作用、效果等表现出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一种是“无用论”,一种是“万能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法律不是万能的。
道德沦陷,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法律涉及面不广等等都暴露出我国在法制建设道理上的问题。
并且法律的手段有时候不一定能够续写亲情,例如赡养纠纷的案件有时候不能够解决冷暴力等等。
一、现阶段,“无用论”和“万能论”评价法律有失偏颇
所谓法律的“无用论”,其认识基础是一些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国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象工程”;中心既不是国家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设定的服务窗口只起到“收发中心”的作用,增加了办事环节和群众的负担。
企业群众办事时该求人的还是要求人,该跑路的还是要跑路,该交钱的还是要交钱,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加了法律成本,法律的存在没有必要。
这种观点多产生下级部门,实际上,它是对法律作用和成效的全盘否定。
实践表明,法律自成立以来,以服务人民大众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发挥了其他任何执法部门在现阶段都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取得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初步解决了“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的政府机关“顽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门是向所有人敞开的,一进门就有人接待,有人咨询,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为难办事群众的。
二是提高了办事效率,法律近年来致力于审批规则的制订和体制机制探索与创新,在法律框架内,清重款,简复杂,压条款,减压力,推行联办和代办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法律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优化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环境。
随着法律的规范,法律效率的提高,突出了法制建设建设重点,极大刺激了法律与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相适应。
四是有效地解决了权力“寻法”问题。
重视法律的公开与规范,任何人都可享受公平、公正、快捷的法律服务,什么人都可以监督法律制定的服务态度和办事质量,应该说在制度和机制上有效遏制了暗箱操作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腐败现象。
所谓“万能论”,是指法律宗旨、服务理念、运行模式和服务机制符合人民群众对国家服务的客观需求,老百姓希望通过法制建设的集合和审批行为的规范实现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质的飞跃,“只进一家门,能办百家事,能办好所有的事”。
这种观点多源于基层老百姓,实
质上是老百姓对审批制度改革和建设法制服务型社会的一种渴望和理想要求。
法律也不是无用的。
在法律能够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
实践证明,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和仅靠法律是难以做到这一点的。
一是条条款款虽然解决了“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的弊端,但是“事难办”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所制定的规则和制度,推行的法制方式和服务机制只是对现行法制制度的一种改良,而不是彻底改革。
要彻底破除多年来传统的法制体制中的弊端,人民群众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设立缺乏理论依据和支持,在建立和发展中带有明显的“自下而上”的特点,虽然《宪法》规定实行集中统一、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如何贯彻实施还缺乏国家统一的规范和要求。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设立无根据、管理无手段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客观现实。
三是法制机制改革创新步履艰难。
实际工作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大程度上承担国家审批法制制度改革,实行体制机制创新和对全国人民监督的任务,充当了一个部门利益和大众利益博弈裁制角色。
而中心制定的每一项改良的“规则”,就涉及传统审批模式变革,涉及到利益的再调整,用“无法管有法、无权管有权、业余管专业”方式,如果没有上一级的监管部门重视和支持,是很难推进这项法制改革的。
现实中个别地方的法制出现运行不下去就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