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2.0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3.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对现实情况 中问题的最后保障,不到万不得已, 一般不用法律解决。
参考资料: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参考资料: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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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1.因为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的,当 一部法律颁布之后,它就开始落后, 它只能展会导致法律与现 实不适用,所以才会有法律的修改和 废除,然后再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方法/步骤
2.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事情是不能 靠法律来解决的,社会生活中的第一 位是风俗,很多事情是根据风俗才能 解决的,比如尊老爱幼就不是法律所 能规定的,而是风俗。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名词解释:法
法的本意并不指法律,比如“方法”、“办法”词汇中的“法”。国家法律只是社会语言发展到 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引申意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 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 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法律改革能在短时间内推广普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彰显的意义是深远的。
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法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期望值日益增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定位、作用、效果等表现出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一种是“无用论”,一种是“万能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法律不是万能的。
道德沦陷,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法律涉及面不广等等都暴露出我国在法制建设道理上的问题。
并且法律的手段有时候不一定能够续写亲情,例如赡养纠纷的案件有时候不能够解决冷暴力等等。
一、现阶段,“无用论”和“万能论”评价法律有失偏颇所谓法律的“无用论”,其认识基础是一些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国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象工程”;中心既不是国家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设定的服务窗口只起到“收发中心”的作用,增加了办事环节和群众的负担。
企业群众办事时该求人的还是要求人,该跑路的还是要跑路,该交钱的还是要交钱,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加了法律成本,法律的存在没有必要。
这种观点多产生下级部门,实际上,它是对法律作用和成效的全盘否定。
实践表明,法律自成立以来,以服务人民大众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发挥了其他任何执法部门在现阶段都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取得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初步解决了“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的政府机关“顽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门是向所有人敞开的,一进门就有人接待,有人咨询,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为难办事群众的。
二是提高了办事效率,法律近年来致力于审批规则的制订和体制机制探索与创新,在法律框架内,清重款,简复杂,压条款,减压力,推行联办和代办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法律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优化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环境。
随着法律的规范,法律效率的提高,突出了法制建设建设重点,极大刺激了法律与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相适应。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每个接受法学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在法学导论或者法理学课堂上都会学习到这个论题。
其实,不单是法律,哪一样事务有着万能的作用呢?“法律不是万能的”,从法律的局限性来反面论证与找补了法律的重要性。
以下从四个方面来说下法律为什么不是万能的:一、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调整的只是一部分基本的、对社会起到重要作用的社会关系。
法律并不能替代哲学、政治学、道德、甚至婚恋心理学在具体领域中的作用。
但法律却规定了国家与社会中基本的、根本的制度,规定了高于一般道德标准或底线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公民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法律不规范的社会关系就多了,比如恋爱关系的确立、分手之类的手续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只有当恋爱双方就恋爱发生了财产纠纷、子女纠纷、侵权纠纷等问题时,这些问题的本身才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是突然产生的、一成不变的,法律的运行依赖于具体的人的认知、意识与行为。
法律的制订、修改、遵守、执法、司法,每个环节都脱离不开具体的人,而人对社会的认知是有限的、不足的。
在有的法律意识不普遍、不深入且法律在社会中的历史作用不足够显性的社会中,法律也许并不是很多人考虑问题是非、应否的思考立足点。
法律的作用,在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实效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观念、丰富每个人的认知与法律意识。
相信在社会发展与人们认知程度提高的过程中,法律在您心目中的重要性会日渐提高、并润物无声地改变您的行为模式。
法律作为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必将如大江浩荡之势,不可阻挡。
三、社会规范的滞后性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由于认知、技术方法与修正过程,总会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社会。
以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网为例,文明进取的国家比如我国,在对待技术与理念创新时秉承着开放包容的态度,在事实上充分带动了国家活力,为社会创造了不菲的财富。
但这些新兴领域,就法律传统的边界而言,是存在摩擦的,所以在社会人群缺乏对待新鲜事务时进行独立思考与辨别能力的时候,p2p鲜亮包装下其实有着不少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他们也正处于待被刑事制裁的境地。
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

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作者:周峻锋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年第04期自古以来,中国人在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上一直是争论不休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经过多年探索,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了宪法,这就标志着中国开始走上法治之路,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迈进。
这是中国人千百年来艰苦探索的最终选择,它体现了人们希望通过法治建立正义、自由社会的良好愿望,为此各种各样的理论层出不穷,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充分肯定的论证。
但是在肯定法治的时候,却又有些人不可避免地犯下了易走极端的通病,他们“在遣责中国人的弊病的同时,认为西方式的法治是万能的,似乎只要有了西方式周密、详尽的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人们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切问题也就统统迎刃而解。
”法治万能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在我们的法治化进程中是值得高度警惕的。
法律万能论的理论渊源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着两种极端不同的倾向,一是法律万能主义,二是法律虚无主义。
其中,法律万能主义是近代西方理性主义的结果。
最突出的阐释就是法律中的概念法学,在我们接受成文法时也同时接受了这种思想。
它认为法律能规范人类的所有生活,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
我们对待现代法律就是持这么一种观念。
一旦某个领域出现了混乱状态,人们就希望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认为是由于没有法律才导致这种混乱;而如果有了法律还存在着混乱,那就是法律执行存在着问题。
换句话说,只要有了法律,并且能够确实地执行,就能够彻底消除混乱。
我们大量制定的法律,基本上就是受这样思想支配的。
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法律万能主义在德国的概念法学那里首先得到了详细的阐释。
它认为法律能够规范人类社会的所有生活,人们可以做到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的一一对应。
法律的解释也只是法官严格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法官则要求他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万能法律论

万能法律论万能法律论,可以被定义为:抛开阶级、阶层的差异,从不同制度下的提取出关于民生、社会保障、基础建设等相关法律的条文,并可以得出普遍适用的部分就可以构成万能法律;万能法律论,是个人一种对法律共性的认识,命名为万能法律论,重点突出在法律的“万能性上”ps:法律具有缺陷性已经是法学界公认的一种事实,而我所论述的万能性不同于他们,在后文中具体讲述;法律,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在时代的影响下,已经成为我们社会当下的时代特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法律也在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法律在各国发展的过程中也介于环境、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有着各异的形态;但是,在形态的各异的法律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存在着更多的共性,这种共性是否是一种抛弃阶级的存在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共同的法律来共同研究,这才是本文的中心论题;在万能法律论的构成中,个人认为作为一个超阶级而存在的法律体系,它的构成所涉及的部分,应该是被广泛接受并能体现法律的精神;然而万能法律论所解决的问题个人认为主要可以包含为三个方面:一.社会公共问题、二;权责与利益均衡、三;非阶级利益矛盾的其他问题;一,社会公共问题;社会公共问题,是一个国家存在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然而社会公共问题也是国家在统治过程中社会矛盾的突出点,只有社会公共问题得到基本的解决,才会使社会趋于安定;主要涉及的方面包括: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政治环境三个大的方面;在这三个方面里主要涉及公法的控制程度,以及个人私权与社会公权的对了方面,所以这也将是一个国家法制的民主程度的体现,社会生活程度的表现;二,权责与利益均衡;权责与利益的均衡,主要是指国家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人身、经济利益纠纷间的法制;权责,主要是对个人与社会相关联的部分问题;利益的均衡,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具体问题,是法制公平和阶级矛盾缓和的关键点;权责与利益的均衡,则是作为处理私权的标志性法制;三,非阶级利益矛盾的其他问题;非阶级利益矛盾的其他问题,主要是关于一些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超出社会公共问题和权责与利益均衡的社会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是万能法律论所必须要去解决的问题;在上述中,通过对万能法律论的论述,但是万能法律论是否存在适宜价值和发展前景,我们将深入的分析它存在问题、以及发展的前景;万能法律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象征,通过共同法律的分析,可以很容易的辨别出法制民主程度和社会矛盾的缓和趋势;所以,万能法律论从最根本的的角度可以认识法律制度的差异,更好的解决社会问题;其次,万能法律论,作为各国法制的公共部分,集思广益可以更好的认识到共同的问题并解决,对于各国的法制演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在万能法律论的发展中,可能会有人认为万能法律论没有必要去研究和发展,以为它只是作为理论而并不适用于各国国家;但是个人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广泛的社会问题普遍存在,而国情的发展虽有不同,但是各国所面临的的问题是共同存在的;况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社会问题也不在局限于一定区域,而是将在各国相互影响下,问题是共同存在的;所以,从社会的发展上来看,在未来全球化所导致的问题是需要共同去面对和承担的;而万能法律论将是解决这一共同问题最好的理论体系;万能法律论,将是各国法律在发展中,具有很强的借鉴性,对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处理,更是具有普遍的影响力,从而万能法律论的影响力也是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而日益显着的;个人认为,万能法律论应得到确立;这是一篇个人的认识,其中很多观点还不够成熟,所以很多问题都是浅析而已,希望此理论可以得到认可。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缺陷法律很重要、很有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更不是包治一切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这是因为: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视同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要求对所有人,不分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富多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如果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这样做的好处是,至少从形式上彻底否定了等级特权,同时也可以防止执法者肆意妄为、循私枉法,但其缺陷在于,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和“统一”,往往会掩盖具体案件以及行为人的差异性,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例如,张三好逸恶劳,将他人千辛万苦积攒下来给家人治病的1万块救命钱盗走,延误了病人治病;李四为生活所迫误入歧途,潜入他人办公场所,将某官员收取的贿赂款1万元盗走。
在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处理时,依照法律规定,张三、李四的行为同属盗窃行为,行为性质上一致,数额上相同,这两起案件就属于“类似情况”,应该“类似处理”,都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范围内量刑。
至于这两起案件在行为人人格特征、行为动机以及被盗对象、后果上存在的一系列显著差异,无论是在制定还是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都没有办法面面俱到,全部兼顾。
又比如,法律规定受贿超过5000元的构成受贿罪,假如某官员受贿的金额恰好是人民币4999元,那么他的行为就只是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仅仅1元钱的差别,但处理结果却存在天壤之别,这种不公平现象也是由于法律的统一性造成的。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朝令夕改一直是法律和法治社会最大的忌讳之一。
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当重要而且必要的,只有稳定,人们才有可能充分了解它,才能够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万能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万能论是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包括道德、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
本文将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为例,分析法律万能论在实际操作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到地沟油、毒豆芽等,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等。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滞后性。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法律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往往难以跟上食品行业的发展速度。
这使得一些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规制。
(2)法律执行难度大。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
在这些环节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然而,由于监管资源有限,执法部门难以全面覆盖所有环节,导致部分违法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3)法律无法替代道德约束。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问题。
道德约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而法律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在道德约束缺失的情况下,法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1)监管主体众多。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等。
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信息不畅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2)监管资源不足。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然而,我国目前监管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3)监管手段单一。
食品安全监管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缺乏有效的预防、预警机制。
这使得监管工作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 法律万能论的反思(1)法律并非万能。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道德、教育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
过分依赖法律,忽视其他因素,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共10套试卷)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
1.划分法系是按照法律的()。
A.表现形式B.历史传统C.规定内容D.阶级本质2.中华法系主要是指()的传统。
A.中国社会主义法律B.中国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C.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法律D.中国封建制社会的法律3.法律主要体现的是()的意志。
A.全民B.统治阶级C.党D.整个社会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
A.基本制度B.政治制度C.社会主义制度D.基本政治制度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政治协商制度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D.无产阶级专政制度6.不满()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10B.14C.16D.187.中外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A.10%B.20%C.25%D.40%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万元。
A.50,50,50B.30,50,10C.50,30,20D.50,30,109.对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法律规定实行()原则。
A.使用在先B.完成在先C.申请在先D.一体对待10.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智力活动的技巧11.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了便于识别,应当有()的特征。
A.明确B.醒目C.显著D.悦目1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公告()。
A.申请在先的商标B.申请人效益较好的使用商标C.使用在先的商标D.在不同地点范围内分别使用13.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A.法律有规定的B.情节严重的C.造成重大损失的D.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14.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达到()程度,就可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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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 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 想不出办法了”。“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 问题的。作为一个炼功人就是超常的了……而不能用 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诸如此类的陈词滥调充斥于 李洪志的“经文”“讲法”当中。李洪志及其“法轮 功”为什么要百般诋毁法律,竭力鼓吹“法律无用” 呢?其居心用意何在? 在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中,他首先采用了“一叶障 目、不见泰山”的障眼法,以偏概全,只谈法律对人 的约束作用,而视法律在惩戒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不见,以偏概 全,大放厥词,散布“法律限制论”。
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 “与法律”无用论“
所谓法律的“无用论”,其认识基础是一些人认为法律 只不过是国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象工程”;中心既 不是国家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设定的服 务窗口只起到“收发中心”的作用,增加了办事环节和群众 的负担。企业群众办事时该求人的还是要求人,该跑路的还 是要跑路,该交钱的还是要交钱,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 加了法律成本,法律的存在没有必要。这种观点多产生下级 部门,实际上,它是对法律作用和成效的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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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在我国被提出, 法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因为 如此,法律万能论的苗头重新出现了, 人们往往将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纠纷或者 不平之事,都付诸法律来评价,也就出 现法律万能论的观点。
部分的人倾向于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 现实问题,由此而引发了狂热立法的现象。在一些 具体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时候,人们仍然会建议继续 通过立法来解决。只要一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就会 有呼吁立法的声音出现。
多国家既然都把法律作为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也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特征, 那么法律的存在肯定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如今这个社会,也只有法律比 较靠谱,可以无私的保障每个公民的各项权利。你说没用,那么取消法律的 话,这个社会还会这么良好的运转下去么?
尽管社会中出现很多我们用道德觉得不大公平的判决,但是法律有其一定的 局限性,也是为了适应普遍的规律,漏网之鱼的犯法犯罪分子也只有用另外 的方式来惩罚他了。这也不能就以偏概律万能论观念的的指导下,司法人 员倾向于尽可能以法律解决所的问题。而对于一些, 由法律解决确实存在困难的问题,也强行由法律来 解决就会导致过度司法的问题。
从时效上看,每个社会都在不断地发展,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也会不一样,法 律在历史时空下,也具有不定性;而且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那么的话,就 算我们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完美,那也不能把社会的方方面面全部都归纳在 里面,万能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
所谓“万能论”法律万能论是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们 法律意识,法律观念逐步提高的背景下产生的。特别是在像中 国这样经历漫长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在从人治到法治的变 的过程中,各项法律制度逐步趋于完善,我国的经济蓬勃发展, 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都在法律的调整下趋于规范化。 这似乎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幻象,法律是解决任何社会问题的有 效的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