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中法治思维的缺失及其养成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问题的存在法治建设是中国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在这一任务中,问题也同样存在。
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和盲区。
在制定法律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和可能性,以确保尽可能地覆盖各种情况。
但是,现实总是难以完美,存在一些法律没有考虑到的情况,造成了法律空白,让某些人或组织利用这些漏洞做出不当行为。
其次,执行和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
有时候,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也可能存在执行难的情况,比如案件证据不足、证人缺席等。
此外,监管也需要加强,若是监管不力,让违法犯罪者能够逍遥法外,则有可能让人民的安全受到威胁。
最后,宣传普及方面也存在问题。
有时候,民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会导致一些争议的产生。
比如在纠纷当中,我们常常能听到“不知道法律怎么办”“不懂法不脱罪”的言论,这些都是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所导致的。
二、问题的解决首先,我们需要加紧制定法律法规,尽可能地填补法律空白。
对于一些已经出现的漏洞,也需要及时审议修改,保证法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调整法律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让民众充分了解法律的内容,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法盲问题的出现。
其次,加强执行和监管。
我们需要探索出一套科学的法律执行机制,包括证据收集、证据保护、证人出庭等环节。
这样做,可以让司法机构在执行任务时遇到的问题得到稳妥解决,减少执行难的情况。
监管方面,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让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责,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
最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需要完善法律教育体系,让中小学生和大学生都能够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结语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
通过加强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管,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我们就能够逐步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公开、透明,更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
法治思维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治思维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法治思维是指人们在处理问题时以法律为准则、法律为依据的思维方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法治思维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问题一:不重视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许多人缺乏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和了解,在日常生活中容易违法或违规行为,这是因为法律教育和法治思维的培养不足造成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学校教育应更加注重法律教育的普及,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另一方面,社会各个领域也应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水平。
问题二:法治思维与不良习惯的冲突一些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良习惯,容易忽视法律规定和法治思维,例如交通违规、校园欺凌等。
这是因为不良习惯使人们形成了一种自私、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不关心他人权益,而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公平、公正和社会责任感。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通过社会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改变不良习惯,培养出健康的法治思维。
问题三:法律、行政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法律、行政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法律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需要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种权益平衡的问题需要更加精细的法治思维来解决。
在这个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规范和监督机制,确保权益平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问题四:法律执行不力和执法不公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执法不力或者执法不公的情况。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也容易产生不法行为。
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司法体系的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独立性。
问题五:法治思维与利益驱动的冲突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利益驱动往往成为影响法治思维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法律的约束,甚至违法犯罪。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和法律规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人们在追求利益时也能够遵循法律、尊重公共利益。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论文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实行以来,我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健全,不断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设。
以公民根本利益为目标,增强我国执法队伍的素质与能力,实践表明,近年来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社会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对策研究一、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
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
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
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
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
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
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和完善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及完善措施【内容摘要】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提出依法治国到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法治”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保证。
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完善已成为能否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是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与完善为主线,尝试性地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此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民主法治”的有关精神。
【关键词】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人治一、社主义法治含义的界定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略。
“法治的含义应当包括两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由此可见,法治一词一方面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它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另一方面,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首先,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人民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所以,“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而法治则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法治建设问题及下步打算

法治建设问题及下步打算
在当前社会中,法治建设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然而,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首先,法治观念普及不够,部分人群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治意识淡薄。
其次,法律执行不够到位,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执行力度不够。
再者,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法规存在法律漏洞,不够健全完备。
此外,司法公正性不够,司法裁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正现象,法律公正性亟待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下步打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加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自觉性。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法律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法律权威,维护法治秩序。
再者,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修订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此外,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公正性,维护法律公正,确保法律公平,提高法律公信度。
综上所述,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治建设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下步打算应加大法治建设力度,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更大进步,提高法治建设的水平,确保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秩序的正常进行,促进法治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的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的问题
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几个常见问题的例子:
1. 法治思维的缺失:有时候在处理问题时,缺乏法治思维会导致我们忽视法律的适用和原则。
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决策或不合法的行为。
2. 法治方式的滥用:有时候我们可能会滥用法治方式,过分依赖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而忽视了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可能会导致创造更多的法律纠纷或者限制个人自由。
3. 法律的滞后性:有些时候,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可能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变化。
这会导致法律无法解决当下的问题,或者产生法律的适用难题。
4. 法律执行的不公平: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执行应该是公正和平等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法律的执行有时候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例如权势的滥用或经济利益的干扰。
5. 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一些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可能缺乏对法律的意识和尊重,可能出于私利或个人偏见而无视法律的约束和规定。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个人和组织对法治的认识和尊重,加强
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问题。
2. 完善法律制度: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使其与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相适应,确保法律能够解决当下的问题并保持可操作性。
3. 提高法治教育水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对法治原则和思维的了解和理解,弘扬法治精神。
4. 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5. 强化社会共治: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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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中法治思维的缺失及其养成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林婷 2012130108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一项新内容,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一项新要求,意义重大。
但是,在我国社会的法治建设中却缺乏法治思维,因此全面和正确地识读“法治思维”,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律至上;权利平等;1. 法治与法治思维的涵义在现代社会,法律对我们的影响和渗透是如此深。
可以说,我们的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与法律打着交道,从出生到死亡,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
在这个充满着法律因素的时代,如果能够洞悉法律的脉络和思维进路,将会对我们的个人生活乃至未来的发展都回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改变着人们的思维,使思维中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因素,日益成熟的法律思维也在强化着我们的法治理想。
因此研究法治思维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要明确“法治思维”的涵义,首先要明确“法治”的涵义,要对“法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1.1 法治的涵义“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
《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相较于人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甚于重视个别性和特殊性,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重视变动性和灵活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1.2 法治思维的涵义以上我们明确了法治的基本涵义。
有了这个前提,我们对法治思维就比较好理解了。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首先,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
就行政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法治思维是一种新理念。
“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
”我国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理念的改变必然是一场思想的革命。
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悖离法治精神现象的温床;要求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
法治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
行政管理主体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
法治思维把个案与法律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杜绝机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的套用。
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
治国理政面临诸多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对应的有政治、道德、经济和法治等多种思维方式。
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考、分析、判断和处理。
法治思维方式在治国理政中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合法与非法是利与弊、成本与效益、善与恶思考的前提。
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
法治思维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
法律的适用与逻辑密不可分,法治思维过程即是运用已有法律精神、原则、规范对各种问题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追求缜密的逻辑,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
法治思维包含主体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方式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七个相互统一的内容。
就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而言,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特别提到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人士的强烈共鸣。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将“法治思维”提到如此高度,一方面说明了当下“人治思维”还有市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加紧养成“法治思维”、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心中有法。
即具备起码的和必要的宪法和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常识,知道即便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样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是办合法事。
大凡作出任何举动步骤之前,都以是否合法作为先导程序预作估测,合法则可行,不合法则缓行禁行,明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做到实体公正。
三是合法办事。
即便欲办之事合乎法律法规,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必须循规蹈矩,不得逾越法律半步,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程序公正。
四是权之以法。
论人说理,观事察物,一切均以法律作为衡量和评判的准绳,守法则褒之誉之,违法则贬之挞之,做到悠悠万物,唯法为大。
1.3 法治思维的要求关于法治思维的要求,李兵先生曾在《安徽日报》撰文指出,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坚持六问:一问,在制定规章和制度和作出行政决策时,是否考虑到自身法定权限,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二问,在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时,是否考虑到如何防止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行政执法权力;三问,在处理无利可图或者吃力不讨好的行政管理事项时,是否考虑到如何通过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和社会监督举报受理处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不失职;四问,在对待涉及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行政执法争议较大的行政管理事项时,是否考虑到公开听取有关各方的不同意见和进行合法论证;五问,在确需依法撤销或者改变行政行为时,是否考虑到如何对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六问,在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时,是否考虑到如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的畅通救济渠道,防止行政执法争议演变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这一概括虽然不尽全面,但主要要求都涉及到了,并且很具体,可操作性强。
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纷(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都应遵守下述五项要求,并在整个决策、执行和解纷的过程中随时和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遵守和符合这些要求: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
如在行为过程中发现违反,应及时主动纠偏。
所谓“目的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包括执行行为和解纷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却完全违反了这一立法目的。
所谓权限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
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报道山东莒南法院一法官随便到外地抓人,被抓者问他哪个法律赋予了他抓人的权限,他竟然说,法官的权限是无限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但近年来全国各地这种违法越权批地用地的情况很多。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
公权力行为要做到内容合法,行为者不仅要熟悉法律的具体规范,而且要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精神。
用“内容合法”的要求衡量我们的许多公权力行为,其中大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以全国各地近年提出和发布的各种标语口号来说,违反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的就为数不少。
所谓“手段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
法治思维要求,公权力行为,不仅要目的合法,而且手段也要合法。
一些公权力行使者往往对手段合法的要求不以为然,认为只要目的合法、目的正当,至于采取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可以不予计较。
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法定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权力行为应公开、公正、公平,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公权力执掌者对相对人做出不利行为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等。
对于法治思维的程序合法要求,许多执政者往往不予重视。
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三拍”决策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政者缺乏民主科学的程序理念,缺乏法治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