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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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3.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对现实情况 中问题的最后保障,不到万不得已, 一般不用法律解决。
参考资料: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参考资料: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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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方法/步骤
1.因为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的,当 一部法律颁布之后,它就开始落后, 它只能展会导致法律与现 实不适用,所以才会有法律的修改和 废除,然后再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方法/步骤
2.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事情是不能 靠法律来解决的,社会生活中的第一 位是风俗,很多事情是根据风俗才能 解决的,比如尊老爱幼就不是法律所 能规定的,而是风俗。
如何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
名词解释:法
法的本意并不指法律,比如“方法”、“办法”词汇中的“法”。国家法律只是社会语言发展到 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引申意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 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 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浅论道德与法律的共性点

浅论道德与法律的共性点

浅论道德与法律的共性点【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尽相同,有些社会关系只能依靠道德来调节;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它一般只调节人们的行为;法律不能超越一定的历史阶段普通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可能造成道德的弱化。

因此,探讨道德法律的共同点以促进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就至关重要。

【关键词】道德;法律;共性点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向社会转型过渡的时期,社会的物质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思想文化层面正在进行着全面的调整和发展,这种调整和发展必然经受文化融合、价值多元化而导致人性的迷茫和价值的冲突。

在此形势下,人们自然会对我国的道德和法制建设重新进行审视,研究探索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制衡机制,以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其中道德和法律的共性点便成为伦理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试图从道德法律化角度进行论述。

道德法律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是伦理制度化的主要内容,一般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转化或规定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目的是以制度这种硬约束手段,规范并提高道德水平;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通过立法手段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或确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本文所说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狭义上的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根源于道德与法律的共性。

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道德和法律都具有正义性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论作为法律论的基础。

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它的准绳。

他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他的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

法律的箴言是这样的,过诚实生活,不伤害任何人,给予每个人他自己应得的东西,法学是有关人的和神的事物的学问,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

”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论述法的概念时说:“某种存在物是否为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与正义、与自然相一致。

正义法律案例热门语录摘抄(3篇)

正义法律案例热门语录摘抄(3篇)

第1篇一、正义之声,掷地有声1. “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保护了每一个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 ——某法官2. “正义,是法律的生命线。

只有坚持正义,法律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 ——某律师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你是贫富贵贱,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 ——某检察官4. “正义不仅存在于法律之中,更存在于人们的心中。

只有心中充满正义,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某法学教授5. “法律是公平的尺度,它衡量着社会的正义与道德。

只有法律得到充分执行,社会才能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 ——某法律专家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6.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 ——某政府官员7. “法治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繁荣稳定的基石。

” ——某学者8.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它让人们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中共同生活。

” ——某社会学家9.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 ——某政治学家10. “法治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它让人们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中安心生活。

” ——某人民代表三、案例启示,警钟长鸣11. “每一个案例都是一面镜子,折射出社会正义与法治的坚守。

” ——某法官12. “案例中的教训,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某律师13. “案例中的故事,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遵守法律法规。

” ——某检察官14. “案例中的正义,激励着我们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

” ——某法学专家15. “案例中的法治,提醒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 ——某政府官员四、法律信仰,永驻心间16. “法律是信仰,它代表着国家的权威和人民的利益。

” ——某法官17. “法律是信仰,它让我们在困难面前坚定信念,勇往直前。

” ——某律师18. “法律是信仰,它让我们在黑暗中看到光明,在困境中找到希望。

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

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

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作者:周峻锋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年第04期自古以来,中国人在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上一直是争论不休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经过多年探索,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了宪法,这就标志着中国开始走上法治之路,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迈进。

这是中国人千百年来艰苦探索的最终选择,它体现了人们希望通过法治建立正义、自由社会的良好愿望,为此各种各样的理论层出不穷,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充分肯定的论证。

但是在肯定法治的时候,却又有些人不可避免地犯下了易走极端的通病,他们“在遣责中国人的弊病的同时,认为西方式的法治是万能的,似乎只要有了西方式周密、详尽的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人们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切问题也就统统迎刃而解。

”法治万能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在我们的法治化进程中是值得高度警惕的。

法律万能论的理论渊源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着两种极端不同的倾向,一是法律万能主义,二是法律虚无主义。

其中,法律万能主义是近代西方理性主义的结果。

最突出的阐释就是法律中的概念法学,在我们接受成文法时也同时接受了这种思想。

它认为法律能规范人类的所有生活,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来解决。

我们对待现代法律就是持这么一种观念。

一旦某个领域出现了混乱状态,人们就希望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认为是由于没有法律才导致这种混乱;而如果有了法律还存在着混乱,那就是法律执行存在着问题。

换句话说,只要有了法律,并且能够确实地执行,就能够彻底消除混乱。

我们大量制定的法律,基本上就是受这样思想支配的。

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法律万能主义在德国的概念法学那里首先得到了详细的阐释。

它认为法律能够规范人类社会的所有生活,人们可以做到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的一一对应。

法律的解释也只是法官严格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法官则要求他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2023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20题)1.【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A.社会主义公有制B.中国共产党领导C.全面依法治国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多选题】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对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作了解释。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该法院采用了比较法解释方法B.该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方法C.该法院采用了比较法解释方法B.该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方法D.该法院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B.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C.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D.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多选题】生产、销售伪造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A.以次充好B.以假充真C.掺杂D.掺假5.【多选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有A.使用伪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B.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C.以营利为目的,长期通过网络有径提供删除信息服务D.非法生产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开设赌场6.【多选题】下列要在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7.【多选题】历史上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朝代有()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8.【单选题】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离。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A.破坏交通工具罪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C.重大飞行事故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单选题】甲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缺陷法律很重要、很有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更不是包治一切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这是因为: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视同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要求对所有人,不分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富多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如果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这样做的好处是,至少从形式上彻底否定了等级特权,同时也可以防止执法者肆意妄为、循私枉法,但其缺陷在于,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和“统一”,往往会掩盖具体案件以及行为人的差异性,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例如,张三好逸恶劳,将他人千辛万苦积攒下来给家人治病的1万块救命钱盗走,延误了病人治病;李四为生活所迫误入歧途,潜入他人办公场所,将某官员收取的贿赂款1万元盗走。

在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处理时,依照法律规定,张三、李四的行为同属盗窃行为,行为性质上一致,数额上相同,这两起案件就属于“类似情况”,应该“类似处理”,都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范围内量刑。

至于这两起案件在行为人人格特征、行为动机以及被盗对象、后果上存在的一系列显著差异,无论是在制定还是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都没有办法面面俱到,全部兼顾。

又比如,法律规定受贿超过5000元的构成受贿罪,假如某官员受贿的金额恰好是人民币4999元,那么他的行为就只是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仅仅1元钱的差别,但处理结果却存在天壤之别,这种不公平现象也是由于法律的统一性造成的。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朝令夕改一直是法律和法治社会最大的忌讳之一。

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当重要而且必要的,只有稳定,人们才有可能充分了解它,才能够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法理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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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法理学x试卷2*本试卷满分为100分,答题时间为90分钟。

-----------------------------------------------------------------------------------------------------------------------------------------一、判断题(共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执政党的政策就是法律。

2.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3.“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4.凡属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法律调整;凡属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一定为道德所调整。

5.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6.B《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表述法律规则。

7.B《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该条表述的是法律原则。

8.A《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属于授权性规则。

9.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该条表述的是法律概念。

10.B《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B)。

A.铸刑书B.法经C.唐朝永徽律D.六法全书2.下列不属于法律行为的特征是(C)。

法律硕士法理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法律硕士法理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2016年真题)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正确的是()。

A.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B.除经济因素外,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C.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D.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2.(2018年真题)关于法律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义务为本位,是法律的本质特征B.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意志C.法律具有强制性,只能通过司法予以实施和实现D.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在一国之内,所有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3.(2019年真题)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横行。

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二、多项选择题1.(2015年真题)下列思想家中,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的有()。

A.英国的洛克B.美国的庞德C.荷兰的格劳秀斯D.德国的萨维尼2.(2015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有()。

A.规范性B.普遍性C.国家意志性D.国家强制性3.(2019年真题)法律不是万能的,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

A.法律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B.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C.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和影响D.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三、简答题(2019年真题)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

四、分析题(2017年真题)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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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的局限性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段时间以来,性贿赂、包“二奶”现象引起了民众的极大关注并逐渐成为热点法律问题。

民众在对性贿赂、包“二奶”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纷纷呼吁国家通过立法制裁这些不法或不道德行为。

一些学者也不失时机推出相应的理论研究成果和观点,如主张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之列,把包“二奶”视为重婚,等等。

应当说,老百姓的要求或愿望确有其合理的一面,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大众法律观念与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

而一些专家学者特别是法律专家对百姓大众呼吁的简单附和则是值得深思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或许原因很多,但这一点却可以肯定:他们都不同程度地被法律万能论占据了思维与记忆空间而忘却了法律的局限。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特别是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大作用,坚决克服轻视以至否定法的作用的人治传统,大力推进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我们要看到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并要以这种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的社会秩序。

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惟一的方法。

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西方古代有这样的谚语“上帝的当归上帝,凯撒的当归凯撒,该隐的当归该隐”,这就是说精神的属于精神的,国家的属于国家的,私人的属于私人的,各有定位,不得僭越;也就是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穷人的寒舍即使在风雨中飘摇,风可以吹进它,但国王和他的千军万马绝不能踏进它。

因为它虽然为寒舍,却为私人所有。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侵犯他人住宅普遍受到现代国家法律的惩处,所以隐私权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

如:又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腐败及某些当事人的性贿赂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仅规定的是物质性的利益而没有规定精神利益。

某些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搞三陪,其性质之严重,对国家职务廉洁性的玷污以及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怎么办?这就要靠党的纪律、公务员的道德等来约束。

如人们的思想,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后的,针对落后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调整的,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

可见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甚至有时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律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无限。

并非所有的关系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

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

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其作用非常广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

正如法律不能约束阻止仇视、不能维系友谊爱情一样,法律的效力范围有其边线底线。

如个人的私生活、情感、思想、信仰方面就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

如夫妻看黄碟事件,就是说明了法律一旦过多的干涉公民的私人领域,不仅起不到对个人行为的正确引导,还会对公民的个人自由造成侵害,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又如随着网络的发展,未成年儿童沉溺网络的现象日趋严重,有的未成年人为了上网而行窃、绑架、抢劫,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性。

沉溺网络行为固然不好,但此种行为就不适合用法律来强制干涉,而应通过社会教育、家庭教育、舆论引导来对沉溺网络儿童进行正面引导。

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对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采用法律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往往导致有害的结果。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第三、法律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全部。

社会是发展的,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这样,越是稳定的法律其滞后性、保守性就越明显。

这也正如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梅因在其《古代法》中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

”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或与社会生活、社会需要相脱节,便是法律的时滞性表现。

人们会发现,好象总有一些现实问题等待立法去解决,这是一种相当正常的现象;比如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大量经济案件,这些案件在国外是违法的,但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造成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

最后,法虽然强制规范人们,但是违法行为依然成在,屡禁不止。

又如,不少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国家基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因人为原因造成男女比例失调,以法的形式明文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责任后果,一些不法人员借助仪器设备,大肆进行胎儿鉴定方面的活动,结果造成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重大后果。

国家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后来通过对刑法的补充,严厉制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又如,为了更好的打击形形色色的犯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六次对《刑法》进行修改。

四、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有人来运作。

即使有最良好的法,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法的实施也需要有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例如需要公民和官员树立法治意识(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

当前我国严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说明没有法治的文化环境,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

比如就交通规则而言,红灯一亮,大家都停,绿灯一亮,大家都行。

人人都这样做,规则就存在,人人都不这样做,规则就没有。

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因此我说,法治不是法律之治,民主也不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就是法律人之治,民主是民主人做主。

中国几十年来,可谓有宪法,无宪政,为什么?如果人的头脑中想的都是专制的事,纵然有法律又当如何?许多地区前些年都作了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许多地方都不成功。

最后又被迫解禁。

新年钟声一响,万炮齐鸣,有法律又如何!虽有规则,
但没有执行和监督执行规则的人,规则的实施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中国法律实施效果差与法律工具主义文化传统有关,如果是工具的话,法律总是游离于法律人之外,不能变成一种思想和信仰。

而西方法制社会的构建与他们的法律信仰主义的传统也不无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规则,它不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针对某一类人和事,因此法律中的任何规则必然是抽象的、概括的和普遍的。

因此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之间不是一一对号的,比如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当中只规定了“犯故意杀人罪的,判死刑、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故意杀人的情形因时间、地点、主体、心理动机、实施手段等不同表现为多种形式。

有义愤杀人的,有防卫过当的,有见财起意的等等。

但规则可就这一条。

因此,抽象的规则与具体的案件结合起来,必须依靠法官的大脑,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运用法律的过程同样是创造性的过程。

在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这种创造性就更为明显。

韦伯所说的:自动售货式的判决,永远也不会实现。

既然法律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官这个中介,所以在现实中我们所感受到的法往往不是法学家们立的那个法,而是法官们加工创造后的法。

这样,法官的素质在法律的实施中就起到了关键性的因素。

好的法官就会使法律实施得更精彩、更准确。

素质不高的法官则会使法律变得呆板、甚至成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

中国古人云:歪嘴和尚念错经,就是这个道理。

中国老百姓不打官司的时候很信仰法,一打完官司就认为法也就如此,道理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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